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教学课件PPT.ppt
知识模块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知识点一 国际海上运输提单知识点二 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知识点三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知识点四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知识点五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知识点一 国际海上运输提单,相对于其他的运输方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量大、价格便宜、安全便利,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显著地位。国际海上贸易的特点:承运人和托运人共同面对大自然和技术风险的挑战,因此海运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更多的是法定之债、格式合同,承运人有很多免责事项,这些风险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要用一般的民法和合同法理论去解决海商法的问题,商人约定成法。,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分类: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班轮运输也叫提单运输,特点:固定船期、固定费率、固定航线、固定的挂靠港口、船方制定标准交易条件。,二、班轮运输当事人,三、提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首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处订舱(要约)。承运人接受订舱,并在装货单上签章(承诺),这是合同成立。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承运人单方面拟定的。但如果提单转让给第三人,提单就成为了运输合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提单条款办理。我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阿登内斯案,原告西班牙一家水果种植商通过被告承运人(比利时一家船舶经营人)在西班牙的Carthagena港的代理与被告签订了运输合同,由被告的ARDENNES号轮将原告的3000箱柑橘从Carthagena港运往伦敦。承运人承诺:ARDENNES号将直达伦敦,并不迟于12月1日到达。但ARDENNES号未直航伦敦,而是先开往比利时安特卫普再转道伦敦,结果造成航程延误。从12月1日起,英国大幅度提高了进口柑橘的关税,而且英国柑橘市场的价格也大幅度下降。原告认为,如果货物直航伦敦,就可以避免关税提高和价格下降的损失,船方违约应赔偿损失。被告认为,提单上有绕航和转船自由条款,因此不赔偿关税损失和迟延交付的市场损失,只赔偿未交付货物的损害,英国高等法院法官裁决,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合同在提单签发前就已经存在了,提单只是履行合同时由承运人签发的,而且是在货物装上船时才提交给托运人的。原告证明了提单签发前的直达伦敦的约定,被告违反运输合同,不能以提单条款抗辩,应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这是提单是运输合同证明的著名案例。,2、提单是货物收据,3、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即物权凭证。转让提单就是转让货物所有权,保证提单的流通。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不会追究如何合法持有提单。除不可转让的提单外,提单经背书就可以买卖转让,国际贸易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提单的转让是受到一定限制:一是提单的转让必须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才有效;二是提单持有人必须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的一定时间内,与承运人洽办提货手续;三是由于货物过期不提,即视为无主,承运人可对不能交付的货物行使处分权。,1999年卷一第58题,下列有关提单和运输合同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A.运输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提单是一方当事人签发的。B.运输合同在货物交承运人前就已成立,而提单则在货物交承运人后由承运人签发C.在托运人和承运人间,运输合同的存在及主要内容要靠提单来证明D.在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间,提单就是运输合同本身。,四、提单的种类,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3、按收货人抬头,4、按运输方式,5、按照运费支付时间,6、租船提单,租船项下的提单上租船提单。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各异,当租船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是租船合同的证据。当租船人一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即托运人的货物并自己签发提单时,是班轮运输提单。,五、保函与提单欺诈,1、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倒签是装船日期往前签。预借提单: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产生原因。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是信用证方式,如果卖方的货物无法按时装上船,为了顺利结汇,往往会向船方出具保函,要求船方签发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并保证将来承运人因迟延交货等原因被买方收货人索赔时赔偿损失。后果:两者都掩盖了实际的转船日期,构成了对收货人的欺诈,保函都是恶意保函,在法律上没有效力。,1999年卷一第12题,2、以保函换清洁提单,(1)产生原因。由于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不清洁提单结汇,因此,在实践中,当承运人因对接收到的货物有异议而欲在提单上进行批注时,托运人为了防止不清洁提单的产生,会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2)法律效力:并非一概无效,分两种情况:A善意保函有效。如果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并不是对收货人存心欺诈,而是因为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属于有效的善意保函。保函有效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收货人。B恶意保函无效。如果货物表明状况显而易见,或者承运人明知货物的表面状况有瑕疵,仍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属于对收货人的欺诈,此种保函无效,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3、以保函加副本提单提货,1999年卷一48题,深圳甲公司从日本购进线钢4500公吨,价格条件为CIF广州。由于短途运输和船速较快,该批货物先于提单到达了目的港。深圳甲公司凭副本提单加自己签署的保函提取了货物,之后该公司未去银行付款赎单。银行于是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下列关于本案的主张有哪些是正确的?A承运人可以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深圳公司交货 B承运人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 C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 D承运人与银行没有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六、海运单,概念:是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Seaway bill与提单的区别:1、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提单可以。2、海运单必须详细标明收货人,他人一般不能提货;而提单不必标明确切的收货人。3、海运单背面没有运输合同条款,而提单背面印有运输合同条款。,知识点二 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目前,国际上规范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最新的是鹿特丹规则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订立,1931年生效,目前有80多个成员国,是海上运输、特别是班轮运输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1.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责任:3大基本义务和17项免责。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Make the ship seaworthy),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适航-船舶 内容 适员-船长船员适航义务 适货-船舱 时间:限于开航前、开航时 程度:适当谨慎(船舶潜在缺陷免责),b、管货义务,第3条2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the carrier shall properly and carefully load,handle,stow,carry,keep,care for,and discharge the goods carried.,c、行驶合理航线的义务,海牙规则没有具体规定,航运惯例,就是不得做不合理绕航。例外:海牙规则第4条4款规定“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都不能作为破坏或违反本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行为;承运人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基本义务不得减少,这3大基本义务不能通过约定解除或减轻。公约第3条8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2004年75题,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BDA.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引起的货损B.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的货损C.未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D.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B、17项免责,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所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责的期限。海牙规则第1条规定:货物运输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装货时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时起至卸货时货物脱离吊钩时为止,即“钩至钩”期间。二是使用岸上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即“舷至舷”期间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3、责任人的索赔,索赔通知是收货人在接受货物时,就货物的短少或残损状况向承运人提出的通知,是索赔的程序之一。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如果收货人未将索赔通知用书面形式提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明显,则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海牙规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1年。,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通过规定单位最高赔偿额的方式,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实际上是对承运人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充分体现了对承运人利益的维护。海牙规则第4条5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每件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任意情况下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4、托运人的责任,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海牙规则第3条5款规定:“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保证他在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标志、号码、数量和重量的正确性,并在对由于这种资料不正确所引起或造成的一切灭失、损害和费用,给予承运人赔偿。”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海牙规则第4条6款规定:如托运人未经承运人同意而托运属于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性货物,应对因此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一切损害和费用负责。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3款规定:托运人对他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因过错给承运人或船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完全过错责任原则。,5、适用范围,海牙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公约的规定。”同时第十条规定:“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根据租船合同或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如果提单在非承运人的第三者手中,即该提单用来调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时,海牙规则仍然适用。不在海牙规则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虽然不属于海牙规则的强制适用范围,但如果提单上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首要条款,则海牙规则作为当事人协议适用法律,亦适用于该提单。,6、海牙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1、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免责条款和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上表现尤为明显,造成在风险分担上的不均衡。2、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3、责任期间的规定欠周密,出现装船前和卸货后两个实际无人负责的空白期间,不利于维护货方的合法权益。4、单位赔偿限额太低,诉讼时效期间过短,适用范围过窄。5、对某些条款的解释至今仍未统一,“管理船舶”与“管理货物”的差异;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含义;作为赔偿责任限制的计算单位的解释等,因没有统一解释而容易引起争议。,二、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共17条,但只有前六条才是实质性的规定,对海牙规则的第三、四、九、十条进行了修改。其主要修改内容有:1、公约适用范围海牙规则仅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2、明确提单对善意受让人为最终证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主要标志、件数或重量和表面状况应作为承运人按其上所载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至于提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未作进一步的规定。维斯比规则弥补了上述的缺陷,明确规定对于善意行事的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承运人不得借口在签发清洁提单前货物就已存在缺陷或包装不当来对抗提单持有人,有利于保护提单的流通,也有利于维持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3、提高了责任限制4.3倍,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英镑,维斯比规则第2条规定,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同时还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采用的金法郎仍以金本位为基础,10000金法郎大约等于431英镑,比海牙规则的100英镑赔偿限额提高了4.3倍,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所接受。经证实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或者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4、扩大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海牙规则未明确规定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是否也能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涉讼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而引起。在货主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喜马拉雅条款)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向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或代理人索赔的数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本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5、拼装货的计算,海牙规则没有关于集装箱运输的规定。维斯比规则增加“集装箱条款”,以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该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集装时,则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包数或件数,应视为本款中所述的包或件数;如果不在提单上注明件数,则以整个集装箱或托盘为一件计算。”,6、诉讼时效的延长,海牙规则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维斯比规则坚持了1年的时效,还规定诉讼事由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对于追偿时效,即使一年期满之后,承运人仍有不少于三个月的时间向第三者追偿。,7、核能损害责任,海牙规则对此未作规定。维斯比规则规定,海牙规则的规定不影响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有关对核能损害责任的各项规定。,三、汉堡规则,汉堡规则全文共分七章三十四条,除保留了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内容外,对海牙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明显地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适用范围,汉堡规则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果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其一缔约国之内,或备选的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港并位于某一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其他单证在某缔约国签发;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规定,合同受该规则各项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的管辖。同海牙规则一样,汉堡规则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单根据租船合同签发,并调整出租人与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则适用该规则的规定。,2、增加了实际承运人,汉堡规则中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3、货物包括活动物和舱面货,海牙规则的货物不包括舱面货、集装箱货和活动物,汉堡规则第1条规定货物包括上述这些特殊货物。对于舱面货,汉堡规则规定,依协议、惯例、法律要求时,才能装在舱面上,否则要对舱面货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货装舱面的固有风险由货方承担。对于活动物,其固有风险免责,但须尽到特别指示义务。,4、明确了清洁提单的含义,海牙规则规定表面状况良好的提单,不一定是清洁提单,承运人可以怀疑和批注。汉堡规则第16条规定:如果承运人怀疑提单所载货物的品类、标志、重量或数量等项时,承运人必须在提单中作出批注,否则便应视为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5、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从海牙规则的“钩至钩”或“舷至舷”,扩展到“港到港”、“接到交”,解决了货物从交货到装船和从卸船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没有人负责的空间,明显地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6、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对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免责。汉堡规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取消了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规定凡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货损,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承运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则便椎定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7、提高了赔偿限额,汉堡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SDR)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SDR)的金额为限,两者之中以其较高者为准。”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种记账单位,取代原来单一货币的汇率风险。,8、规定了迟延交货赔偿,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都没有规定。汉堡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对因迟延交付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物在交货时间满后连续六十天内仍未能交付,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索赔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汉堡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还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迟延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9、将保函合法化,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而汉堡规则第十七条对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承、托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人、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但是,如果承运人有意欺诈,对托运人也属无效,而且承运人也不再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10、延长了索赔和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要求索赔通知必须在收到货物之前或收到货物当时提交。如果货物损失不明显,要在收货后三日内提交。汉堡规则规定收货人应在收货次日提出索赔,如果损失不明显,可在收货后十五天内提出索赔;货物迟延交付造成损失,在收货后的六十天内提交书面通知。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是1年,汉堡规则延长为2年,并可以多次延长。,11、明确了管辖权和仲裁,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均无管辖权的规定,提单背面条款规定由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显然对托运人、收货人不利。汉堡规则第21条规定,原告可在下列法院选择提起诉讼: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无主要营业所时,则为其通常住所所在地;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装货港或卸货港;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此外,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之后,双方就诉讼地点达成的协议仍有效,协议中规定的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仲裁的规定,汉堡规则第22条规定,争议双方可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由索赔人决定在下列地点之一提起: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如无主要营业所,则为通常住所所在地;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装货港或卸货港。此外,双方也可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仲裁员或仲裁庭应按该规则的规定来处理争议。,12、我国海商法对汉堡规则的采用,我国海商法采纳了汉堡规则关于货物、实际承运人、清洁提单、迟延交货等概念,并对承运人责任期间进一步具体化,规定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装到卸”,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收到交”。,四、鹿特丹规则,2008年12月11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正式得到通过,并且大会决定在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开放供成员国签署,因而该公约又被命名为鹿特丹规则。从内容上看,鹿特丹规则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不仅涉及到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点,而且还引入了如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此外公约还特别增设了管辖权和仲裁的内容。从公约条文数量上看,公约共有96条,实质性条文为88条,是海牙规则的9倍,汉堡规则的3.5倍。因此,该公约被称为一部“教科书”式的国际公约。我国学者对于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内容,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收货到交货,而且不限定地点,适应门到门运输方式的发展。对承运人采取了完全过失责任制,高于我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与汉堡规则一致。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大到整个航程,而不是海牙规则的开航前和开航时。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提高到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对迟延交货的定义更加明确,未在约定时间内交货就要赔偿应付运费的2.5倍,取消了汉堡规则的合理期间交货等模糊规定。,2006年卷一第46题,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五、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合同是船舶出租人按照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班轮运输是通过提单调整托运人和承运人间的关系,租船运输则通过租船运输合同调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系。,(一)航次租船合同,我国海商法第92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是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金康合同,金康合同(GENCON)是国际上标准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1922年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公布,分别于1976年、1994年进行修订,目前广泛使用的是76年版本,主要条款包括:第1部分,船舶经纪人;地点和日期;船舶;承租人;船名;总登记吨净登记吨;货物载重量吨数;现在动态;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装货港口或地点;卸货港口或地点;货物;运费率;装卸费用;托运人;滞期费率;解约日;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有关约定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我国海商法,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及其他有关事项。出租人责任:海商法第94条规定,出租人要提供适航的船舶和不得合理绕航的义务,但管货义务由合同约定。第101条规定,出租人应在约定的目的港卸货,否则应负责赔偿。,练习一,首次明确了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的国际公约是下列哪一项?()A.海牙规则 B.汉堡规则C.维斯比规则D.海牙议定书,练习二,根据我国海商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对下列货物损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的选项是:()A.因船长指挥失误致使船舶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担责任B.因船上冷冻舱冷冻设备失灵造成的冻猪肉腐烂C.强热带风暴使船舶剧烈颠簸造成货物碰撞带来的损失D.托运人谎报货物重量造成船上吊竿折断,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练习三,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维斯比规则的规定?()A.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B.对承运人提起的货损索赔诉讼,无论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均可以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D.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也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包红枣的合同,由B公司负责安排运输。B公司与承运人C签订了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调整)。船舶抵达目的港卸货后,A公司发现:这1000包红枣中,有500包红枣受潮变坏,其余的500包符合合同要求。经查在承运人的货轮航行过程中,某船员在雨天为查看货物状况进入货舱,但是却忘掉将舱口的毡布重新盖上,结果雨水打人舱内,300包红枣受损。另外的200包的受潮原因是:航行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甲板积满水,船员为排水而用铁棒疏通排水管道,但不慎将排水管道冲破,水顺着破洞流人船舱,货物湿损。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对所有受潮变坏的500包红枣,承运人都应当承担赔偿B.对因雨淋而受潮的300包红枣,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C.对因排水管道破裂而受潮的200包红枣,7交运人不应当赔偿D.对受潮变坏的500包红枣,承运人都无须赔,练习五,天津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签订了出口肠衣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鹿特丹,甲公司依合同的规定将肠衣用木桶装妥后交承运人所属的“美虹”号货轮运输。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并附加渗漏险。“美虹”号在途中由于突遇台风使船剧烈颠簸,当船抵达目的港时发现大部分木桶破碎,货物损失约20万美元。对于该案,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本案应由天津甲公司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本案应由天津甲公司办理投保C.承运人可依海商法有关免责的规定免除本案的赔偿责任D.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问题:(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知识点三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一、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一)国际航空运输公约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加入,1958年10月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2、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议定书,二战后,由于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以及世界政治形势的急剧变化,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与现实的要求脱节,海牙议定书正是此时诞生的,该协定签订于1955年,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议定书。,3、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订于1961年,1964年生效,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该公约区分了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并明确了实际承运人的责任。,4、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旧的华沙公约体系除上述三个公约外,还包括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和1975年四个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它们彼此内容相关却又各自独立,缔约国也不相同,导致同一事件却适用不同责任制度,有失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为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则,1999年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会议通过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我国2005年2月批准该公约,7月31日对我国生效。,(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航空货运单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由承运人将合同项下货物由一国航空港运至另一国航空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等货方为此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2、航空货运单的性质和作用:,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具有证明航空运输合同已经订立的作用。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经收到了航空货运单项下的货物。航空货运单是运费账单,表明承运人为运输航空货运单项下的货物所应收的运费数额。航空货运单是运费发票,表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托运人所付的运费。航空货运单是报送单证,是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所必备的文件。航空货运单可以是保险证书。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承运人的内部各业务部门须据航空货运单办理其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业务。,3、航空货运单的主要内容,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第8条的规定,航空货运单上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l)航空货运单的填写地点和日期;(2)起运地和目的地;(3)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4)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5)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6)必要时应写明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7)货物的性质;(8)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号数;(9)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10)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11)如果运费已经议定,应写明运资金额、付费日期和地点以及付费人;(12)如果是货到付款,应写明货物的价格,必要时还应写明应付的费用;(13)根据本公约第22条第2款声明的价值;14)航空货运单的份数;(15)随同航空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凭证;(16)如果经过约定,应写明运输期限,并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17)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制度的约束。,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制度,(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1、国际铁路运输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1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CIM),简称国际货约,是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是在1890年制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61年2月25日由奥地利、法国、西德、比利时等国在瑞士伯尔尼签订,于1975年1月1日生效。国际铁路运输中央事务局总部设在伯尔尼。,国际货约的内容,国际货约分6部分,共70条和4个附件,适用于至少两个缔约国之间的铁路联运。铁路的运输单据称为运单,内容包括接货地点、日期和交货地点及货物质量情况、件数、标记等,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残损或延误负责,但由索赔人的错误行为、货物的内在缺陷或承运人所不能避免的原因造成者除外,责任豁免的举证责任在于承运人。,2、国际货协(CMIC),全称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1951年在华沙订立,我国1954年加入。,(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火车将托运人的货物,从一国的铁路货运站运至另一国的铁路货运站,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等货方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国际铁路运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人填写并签字盖章、并由承运人签发的国际铁路运单,即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这里应注意:与海运提单及航空货运单不同的是,国际铁路运单本身便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而海运提单及航空货运单则仅是有关运输合同的证明。,第二,货物收据的初步证据。铁路运单表明承运人已经收到了运单项下货物。第三,计费与交货的依据。在货物运抵终点站时,铁路运单是承运人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并向其交货的依据。第四,报关文件。铁路运单是其项下货物通过沿线各国海关及终点站海关所必备的报关文件。第五,支付单证。铁路运单的副本是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形式。它打破了过去海、陆、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联贯的传统做法,而将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联为一体,构成一种跨国(地区)的联贯运输方式,被喻为运输业的一次革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会同,以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如海运、河运、空运、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等),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称“联运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方式。,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特点,1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由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结合而构成的整体运输方式。在国际多式联运中,不同的运输方式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构成一个运输整体,一种新的联合运输方式。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一般是与集装箱运输结合在一起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使货物的装卸和转运方便易行,因而成为多式联运不可或缺的媒体。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法律调整情况特殊。因为采用这种运输方式所运输的货物通常要途经几个国家或几个法域,所以,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运输中的货物随着具体运输方式的变化要受不同的法律支配,例如,在海运时受海牙规则的支配,而在空运时则受1929年华沙公约的支配。为改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法律环境,建立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统一法制即成为必要。,多式联运产生的法律问题,多式联运是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服务从港至港延伸到门至门,减少了成本和费用。货物风险的划分问题法律适用问题运输单据的性质问题承运人和货主的关系问题,(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为解决上述法律问题,联合国贸发会和国际商会都进行法律统一化努力。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通过,目前只有7个签字国。全文共40条和一个附件,结构上分为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个部分。公约尚未生效。,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多式联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联运人和发货人。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联运人是以“本人”的身份同发货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联运人负有履行整个联运合同的责任,并以“本人”的身份对联运的全过程负责。因此,在发货人将货物交由联运人收管后,不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哪个运输阶段发生灭失或损坏,联运人均须以“本人”的身份直接赔偿责任。,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单据,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人接管货物并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