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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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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ppt

    票据的疑点、难点和重点,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1),出票人背书,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出票人是不能在背书人签背书的,而本张票据出现了这种不合格的背书;2.昌九信用联社认为如果不做这笔票据十分可惜,他们也看到了背书的问题,为了回避这个问题,提出用质押贷款方式代替在票据上的贴现,并认为第一手背书人(出票人)是与承兑行有联系的,承兑行不会因此而拒绝承兑,为防范风险,与持票人另行签署票据质押贷款合同;但在内部操作中仍使用贴现方式;下图是其已给付对价的贴现凭证,二、问题陈述,二、问题陈述,3.昌九信用联社操作质押贷款并没有在票据背书上写有“质押”字样;4.景德镇市金属管件工贸公司突然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法人下落不明,当昌九信用联社持票向中行曹家渡支行托收时遭拒付;,二、问题陈述,5.昌九信用联社必须对票据资产保全,它是否应享有票据权利;6.从转贴现的角度,如果昌九信用联社已经在背书上盖有汇票专用章,本票据应属瑕疵性质还是疑案性质,能否受理。,三、重点解析,1.出票人自行在票据第一手背书上盖章,是企业出票人易误操作的现象。但在票据法的意义上,票据出票应包含二个程序:开出和交付。在本份票据上无法体现已完成“交付”的程序,对出票的行为表示为不完整、不合理。,三、重点解析,2.在汇票的流通中票据的当事人应有: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代理人,但无法找到昌九信用联社应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据,即无法证明其应享有票据权利。3.昌九信用联社因为有贴现凭证,证明其已经为票据贴现给付了对价,但这与流通中的票据规范是另一个法律事实。,三、重点解析,对类似的案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在类同的案件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其一认为票据虽没有反映交付程序,但信用联社取得票据是给付对价的,承兑人应承担票据责任;其二认为信用联社未发现该票据无做交付程序而擅自做成贴现或质押,虽持有票据,无法体现票据取得过程,因此中行曹家渡支行可以主张抗辩。,三、重点解析,最高法院对江西高院的答复:“未将汇票交付票据上所载明的收款人,而在汇票第一背书人栏目中加盖了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致上述汇票背书次序混乱、不连续,信用联社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四、操作警示,1.昌九信用联社的操作动机与我国很多商业银行的基层网点一样,希望通过找到的票源为其做票据贴现或到期融资,使本行增加赢利的机会,其出发点是善意的。2.在票据的操作上必须严格地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明确规定,千万不能以自己的想象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因为风险可能随时会变为现实。,四、操作警示,3.对此类票据如果在审查中发现,应该告诉票据持有人,务请与承兑行联系,将其列作废票,请承兑人另开新票,并严格“交付”程序。4.对背书第一手是出票人的票据,建议严禁办理贴现、转贴现、回购、质押等各种可能危害善意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业务。,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2),贴现保证和保证,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上海有福工贸公司签出商业承兑汇票给会得丰股份有限公司;2.会得丰股份有限公司向上发银行三支行提出贴现申请;3.上发银行三支行为了防范风险,要求会得丰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一个有实力的担保单位:上海顺风集团总公司;,二、问题陈述,4.上海顺风集团总公司与上发银行三支行签署贴现担保书,并在票据背书的框外盖有公章,写有“贴现保证”四字;5.上发三支行托收时遭上海有福工贸公司存款不足的退票;6.上发三支行发出会得丰逾期通知书,会得丰未归还;,二、问题陈述,7.上发三支行以票据纠纷案起诉,并向法庭提供上海有福公司的承兑确认书、上海顺风集团总公司出具的贴现担保书;8.顺风公司明确表示它是贴现贷款担保人,不是票据关系保证人;9.票据贴现的担保操作在票据上应该怎么写,顺风公司的操作是否故意,上发银行三支行是否有所疏忽,疏忽在哪里?,三、重点解析,1.上发三支行对本份票据的资产保全应出现二个方向,其一即按票据法的角度,追索承兑人、背书人,但上海顺风公司说它不是票据当事人;其二以票据贴现到期后不获票款追究贴现申请人,但可能要漏走上海有福工贸公司,面对这样的现实,上发三支行陷入了两难。,三、重点解析,2.上发三支行虽与上海顺风集团公司专门签署担保合同,但在票据上黑字白纸上写的是贴现担保,而不是票据担保,这正是上发三支行疏忽的地方。3.上发三支行拖进上海顺风总公司,其本意是作为贴现保证人的角色,严格意义上是希望其充当票据保证人而不是贴现保证人。在票据上的书写应是“保证”或“票据保证”,应写在沾框或框内,而不应该写“贴现保证”。,四、操作警示,1.上发三支行吸收上海顺风总公司作为担保人或保证人其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而实际操作不达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正是这条给上发三支行带来不利。,四、操作警示,2.票据法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字样;(2)保证人的名称;(3)保证的日期;(4)保证人的签章。因此,合规的票据保证,应写“保证”两字,写明保证人单位并盖章,署上日期。,四、操作警示,在一些业务法律文件上有些单位常常喜欢用模棱两可或模糊的文字表达其意见,这种“两可”或“模糊”将造成承办银行在某些利益上的损失。本份票据背书上的“贴现”两字是最典型的“画蛇添足”。,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3),公示催告与伪报人,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河南西岳贸易公司向承兑行交行商州营业部提出承兑1500万元计4份的商业汇票的申请,上图是其中的一份;2.收款人湖北太业物资贸易公司收到票据后向中投银行楚都办事处提出贴现申请;3.楚都办事处派员赴商州实地查询,经核对后,通知本行,在当天批准贴现申请,并将资金已划到太业公司的帐户中;,二、问题陈述,4.河南西岳贸易公司与湖北太业贸易公司签有代理融资协议,当太业贸易公司获资后,它即把资金转到河南西岳公司的帐面上;5.在楚都办事处客户经理实地查询的当天晚上,由河南西岳贸易公司、湖北太业贸易公司等一起聚餐,在餐桌上发生了楚都办事处客户经理持有的公文包被抢的事件,客户经理声称包里有4张实地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计1500万元;,二、问题陈述,6.楚都办事处实地查询派出的实际是两人,另一人是会计,在吃饭前已经把银行承兑汇票夹在餐巾纸里带回楚都;7.河南西岳公司在事后即通过交行商州营业部挂失止付并在当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声称所签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中投银行楚都办事处并不知道公示催告的内容和及时申报票据权利;,二、问题陈述,8.商州地区法院按公示催告的程序进行除权判决,宣布票据权利中止;9.中投银行楚都办事处到期托收票据被扣;10.中投银行在商州提起诉讼。本案的焦点:谁拥有公示催告的权利,河南西岳贸易公司是否可利用在交行商州营业部挂失止付后申办公示催告?,三、重点解析,本案的争议:谁是失票人,河南西岳公司是否可以以失票人的身份去办理公示催告。河南西岳公司已经知道与其融资伙伴湖北太业物资公司已经办理了贴现,款项已经到达自己的帐户,它怎么可以以发生刑事案件为名报失呢?是否有串通合谋行为当然不得而知。,三、重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十六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要求的最后合法持票人。第二十八条规定: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三、重点解析,本份票据的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的结论是需要推翻的,中投银行需要对诉讼的票据提供担保,而受理公示催告案件的法院还应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三、重点解析,相关链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所谓失票人应当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即票据丧失前的最后持票人。出票人、背书人或者承兑人于票据上完成法律所规定的票面记载后未交付前发生票据丧失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出票人、背书人或者承兑人的申请时,应首先审查该票据是否确未交付,已经交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重点警示,1.上门实地查询务必全力携带好票据,本案中突然发生歹徒抢劫事件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不得而知,但遭抢劫是必须当作可能发生的风险来防范。2.严禁票据尚未入库,先行划付资金。,四、操作警示,3.突发事件发生后,贴现银行必须与贴现申请人保持密切联系,与承兑行保持联系,观察突发事件的过程,了解最新的动态,充分获取与票据有关的信息。4.当发现被不是票据权利人申报公示催告后,必须坚持上述相关法条,严厉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4),“不得转让”票据贴现问题,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本批票据计2份,是连号的。分别是00356787和00356788,都是300万元,合计为600万元。2.沈阳登高钢铁有限公司向郴州商贸开发公司供应价值1000万元的铸坯,但它要求将款项付给江阴第一炉料公司。3.郴州商贸开发公司按照约定,要求签发2份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均为12月16日,由自己的开户银行农行郴州市神仙区支行承兑,并在承兑汇票“出票人签章文字栏”内写明“不得转让”字样。,二、问题陈述,4.同日江阴第一炉料公司收到票据后即向江阴第三农村信用社提出贴现,信用社向承兑行发出查询,并得到了承兑行的查复。5.江阴第三信用社持票到期向承兑行托收时遭拒付,拒付理由书上写:见郴州商贸开发公司的请求拒绝承兑汇票票款的申请,声明江阴第一炉料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拒付。该行批注:经查,情况属实,根据票据法第十条,同意拒付。,二、问题陈述,6.信用社多次联系要求付款,无果。诉至无锡市中级法院,要求第一炉料公司、农行神仙区支行支付票款,并承担汇票到期日至清偿日的银行利息;要求第一炉料公司和神仙区支行承担连带责任。7.法律的争议是:票面上曾写有:“不得转让”字样,其一:是否属于承兑设定的附加条件;其二:“贴现”是否属于票据转让。,三、重点解析,1.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1)炉料公司申请贴现的票据属农行神仙区支行承兑的有效票据;(2)信用社曾对此进行了查询并获得查复,并确认是其承兑;(3)信用社按贷款方式规定,记录了贷款卡,是按照普通贴现业务规则操作的;(4)信用社在查询时,农行神仙区支行并没有明示其承兑有附加条件;故对有关文字栏内的“不得转让”字样,不能认定是承兑的条件,不能对抗贴现人对承兑人和前手追索票据的权利;(5)炉料公司、神仙区支行立即向信用社支付到期票款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两家被告共同承担。,三、重点解析,2.神仙区农行不服向江苏省高院上诉理由是:(1)出票人在汇票正面上注有“不得转让”字样,是签发票据时作出的“禁止背书”事项,表明该汇票丧失流通性,受让人不得依此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2)信用社在办理贴现时,应审查票据中明确看得到的“不得转让”字样,绝非承兑的附加条件而是签发时与票俱来的本身文义;(3)信用社明知“不得转让”而接受转让,只能按贷款规则追讨贷款而不能按“票据法”向神仙区农行主张票据权利。,三、重点解析,3.江苏高院审理后所判(1)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本案票据是不得转让的票据;,三、重点解析,(2)票据贴现是银行用资金购买票据而产生的票据权利转让行为,信用社明知汇票记载“不得转让”仍要对该汇票进行贴现,其贴现行为无效,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农行神仙区支行承兑票款;(3)炉料公司曾经获得过信用社的资金,应偿付本金和到期日及判决日期间的贷款利息;(4)一审费用由炉料公司承担,二审费用由炉料公司与信用社共同承担。,四、操作警示,1.票据贴现是指拥有贴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用资金买入票据而接受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凡在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务必要用心阅读,对特别记载的文字必须认真的辨析和审查。,四、操作警示,3.郴州商贸开发公司在出票时设定或限定“不得转让”,其出票的目的是属于用票据付出本项采购计划的预订金而不是预付款,预订的目的是告知对方有要货的意向,并对对方不放心,为了防范对方到时不能按期按质的交货、限制对方利用本票据融通资金,而故意写上这四个字。这应是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可能常会出现的形式,商业银行在受理类似票据时,务必注意这一点;对为什么会写这些文字、这些文字意味什么含意应深刻认识。,四、操作警示,4.我国民商大法官吴庆宝先生曾说过:我们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中,还应当确立以下规则:(1)票据文义记载优先原则;(2)票据关系优先于基础关系的原则;(3)适用票据法上的公平原则。他把文义记载优先放在第一的位置。,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5),克隆票据,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本张票据是克隆票,仿真度极高。原票经农行商州营业部承兑后,被收款人安阳市格林钢材经销公司转让给当地的某物资公司。2.格林钢材经销公司将本克隆票转给了盛大贸易有限公司,准备继续转手,以购物签订合同并支付形式,转手给了洛阳市羌生实业公司。3.羌生公司提出要求贴现,委托农行洛阳第九支行对本票据进行查询。,二、问题陈述,4.农行第九支行查询的程序如下:(1)把实物票据留下;(2)在验币器上察看水印、行徽、仿伪标志等构成;(3)检测密押;(4)向承兑行发出查询书;(5)收到查复书后,因羌生公司称暂时不贴现,农行收取了查询成本费12.20元。5.第九支行在查询工作中,没有发现问题,连同查询、查复书给了羌生公司,写有“内容属实”。,二、问题陈述,6.羌生公司收到农行的查询查复书后,没有在第九支行贴现,把票据和查询查复书一起背书给了商阳石化股份有限公司。7.商阳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持票托收,被承兑行告知是克隆票,并扣压了票据。石化公司向羌生公司追索,羌生公司将150万元款项返还给了石化公司。8.羌生公司向洛阳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判票据的所有当事人:农行商州营业部(承兑人)、中东公司(出票人)、格林公司(收款人)、盛大公司(前手背书人)、农行第九支行(查询人)支付票款和到期日至付款日之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9.农行第九支行不是本票据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仅获得的利益是 12.20元,是否应被列作被告,是否应成为票据的被追索人或遭损利益的分担者。,三、重点解析,1.事态的发展和结果洛阳中院的判决:(1)中东公司伪造票据与承兑行无因果关系,因此承兑人不负任何责任;(2)中东公司(出票人)、格林公司(收款人)、盛大贸易公司(直接前手)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向羌生公司偿付150万元及利息;(3)农行第九支行接受委托后,在查询工作中有瑕疵,给羌生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中东公司、格林公司、盛大公司共同承担。,三、重点解析,农行第九支行不服,向河南省高院上诉,称:(1)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观点错误,农行接受查询、查复均按照规定程序,因克隆的技术逼真,无法识别,不应承担责任;(2)原审运用法律不当,应使用合同法第407条而不是406条;(3)原审程序不当,本案票据应属刑事诈骗案,不是票据纠纷案。河南高院受理后,二审判决:(1)维持原判;(2)二审费用由农行第九支行承担。,三、重点解析,2.系争的焦点羌生公司的委托:请查询本票据是否“属实”,农行第九支行给予的回复是“内容属实”。克隆票的制造者制造的内容恰恰是与原票的内容是一模一样的。委托人要求的是定性的,即是真还是假,而查询人履行的是向承兑人发问:有没有这回事;委托人要求除了确认“这回事”以外,还有纸张、密押、印制、要素、防伪标志等等所有问题。由于目前犯罪分子技高一筹,基层行的设备、人员素质、工作强度等等客观条件制约难辩真伪。因此在业内查询查复流行共同的文字:真伪自辩。在本案中农行第九支行的回复是:“内容属实”,少了“真伪自辩”四个可为自己留后路的“救生圈”文字。,三、重点解析,3.关于对查询工作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贯认为查询查复是支付结算的重要工作。在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394号文、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文、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文中都做了重要的规定。反复强调:支付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是保证资金准确、及时、安全结算的重要一环,必须充分重视,认真做好。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三、重点解析,4.关于合同法中的406条和407条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407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丧失。,相关链接:中国人民银行提醒:警惕票据克隆行为,防范票据业务风险,2005年11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商业银行承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GA0100731208,出票人为湖南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湘潭市恒达食用化工有限公司,金额为500万元。该银行承兑汇票于2005年11月22日在恒丰银行总行贴现。2005年12月19日,湘潭市商业银行接到工行山西分行平定县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时,发现该张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克隆;12月20日、12月21日,该行在处理恒丰银行莱阳支行、农行四川内江市威远连界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时,再次发现了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克隆票据。至12月26日,已先后在山西、山东、四川、广东等省发现了6份相同的克隆银行承兑汇票。比较6张克隆票据的传真件,均系该行承兑的号码为GA0100731208银行承兑汇票的克隆票据,具有完全一致的特征:票据号码、出票日期、出票人和收款人名称及账号等票据要素与原票据完全一致;克隆票据的汇票专用章、经办人章、出票人章以及票据打印字体与原件不符。近年来,利用伪造、变造、克隆的票据通过贴现骗取银行资金、通过背书转让骗取他人资金的恶性犯罪案件屡有发生。针对票据业务风险较高的特点,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各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是要熟练掌握票据凭证的防伪点,切实加强票据凭证的审核工作。二是要贯彻执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制度,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时要向承兑行进行查询,对可疑的银行承兑汇票要采取多种途径查询;查复行要做到有查必复,对于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行不得另行收取费用。三是要加强对存款人的宣传,帮助存款人防范票据受让风险。四是建立有效畅通的沟通机制,发现案情时,及时向商业银行上级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公安机关报告。(摘自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简报2005年第39期),四、操作警示,1.要防止不法分子将克隆票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克隆票”的生命周期与原票据期限一样,仅180天。到期后其风险必然暴露,制造者有的借以短期融资,有的借机诈骗。不管哪种目的在托收时必然败露,肇事者往往希望把银行圈进来,达到嫁祸给银行,从中牟利。本案不管羌生公司是否为克隆票的同谋,客观已经使农行第九支行蒙受了声誉上、经济上的损失。在操作上一般不受理贴现不建议将查询结果给客户、不收取类似12.20元的费用。如果要给予答复,应慎重地告知“真伪自辩”。,四、操作警示,2.应认识查询查复工作是有风险的会计部门受理查询查复工作往往会将其当作一般会计事务,在发出查询时被动地等待对方的回复,很少主动与承兑行联系,这应该有所纠正或改变。近年来克隆票有增多的趋势其特征就是多重克隆(如人民银行通报的GA0100731208的银行承兑汇票曾被克隆6次),多家银行分别向承兑行发出查询。如果在与对方沟通中已经获知被查票据有多次查询记录,必然有一张或一张以上是克隆的(在他行或在本行),更须仔细审查,并与承兑行保持沟通。要使会计受理人员保持高度警惕,使其认识防“克隆”是反假的重要内容,要总结和交流相关经验,维护好本行受理的票据安全运行。,3.加强防克隆技术的研究国内票据防伪专家认为:(1)汇票的票面数据与票据纸质之间没有物理联系,数据与密押易被克隆到变造票据上;(2)检验汇票的真伪,柜员只能凭肉眼、感觉对票据进行确认,存在主观判断失误和道德风险等可能性;(3)提高银行票据数字化防伪技术是当务之急。,四、操作警示,前沿的研究提示三个方向:(1)建立承兑行承兑票据的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承兑的信息直接归集到人民银行的支付系统的相关数据运行库中,查询行可直接访问该数据库,了解、查询该票据的情况和动态。(2)在相关票据的文字(数字)上加载磁编码数字防伪技术,建立票据票面数据与票据之间的物理关联性。(3)实施个性化信息隐含技术(IPI),即将票据所有信息用特殊的方法打印在票据上,实施隐形处理,只有受理行用特别的解码镜才能阅读和核对。,四、操作警示,相关链接:4000万买真汇票 到香港“克隆”,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破一起兰州市首次出现的犯罪嫌疑人利用仿真技术,“克隆”银行承兑汇票,骗取资金的特大伪造金融票证案。据兰州市商业银行金汇支行工作人员报案: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持乌鲁木齐商行汇来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到该行贴现,总金额达万元人民币。出票人为乌鲁木齐某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核实,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为机打凭证,而李某前来贴现的兰州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为手写凭证。该行认为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为假票,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迅速围绕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李某展开调查和案情分析。并于当日将主要犯罪嫌疑人兰州某 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抓获。经审讯,吴某对自己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承付期限长、金额大和可反复多次转让等特点,伙同他人高价在香港购买“克隆”假银 行承兑汇票骗取资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今年月日,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与同伙潘某商议,由潘某从上海筹措万元人民币,在 乌鲁木齐开立银行保证金账号,并从银行开出万元人民币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将真汇票交给出资方,把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模块”交给香港的造假 人员,并出高价从香港造假人员手中购买“克隆”出的假银行汇票。潘某指派李某到兰州将已伪造好的张假银行承兑汇票(张金额为万元,张金额为万元)交给了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到兰州市商业银行金汇支行申请贴现时被识破。(西部商报2006.6.30),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6),票据反假,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本份票据已经由十一钢铁有限公司背书给了江阴宇宙商业贸易公司,即江阴宇宙商业贸易公司是票据持有人。2.江阴宇宙商业贸易公司经人介绍认识了江阴长江鞋帽公司,提出由江阴长江鞋帽公司代它向银行申请贴现,并与之签订了委托贴现协议一份。在协议中承诺:如有差错,愿承担一切责任。3.江阴宇宙商业贸易公司根据票面金额165万元,按贴现利率4.5,实际贴现天数64天,计算贴现利息是15840元。4.如果以背书转让并且贴现,江阴宇宙商业贸易公司应获得贴现金为163.416万元,但为了酬谢江阴长江鞋帽公司,江阴宇宙公司另付了一笔酬金。,二、问题陈述,5.在江阴宇宙商业贸易公司递交票据给江阴长江鞋帽公司的同时,还附有一份已经委托某商行已作查询并查复的文书,在查询查复书中明确:(1)要素真实(2)确系签发(3)真伪自辩。6.江阴长江鞋帽公司正好有闲余资金,感到用自己的资金坐支,无须去贴现,就能获得两笔收益:(1)贴现利息(2)酬金。即以本票和现金支付了163.416万元。7.长江鞋帽公司到期在汇票上盖有背书后,持票委托当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向承兑人工商银行青岛第八支行托收,被拒。,三、重点解析,8.工行青岛市第八支行在承兑时审查票据发现如下疑点:该票系旧版票据;防伪标记在紫光灯下与真正的暗记有差别;汇票专用章与印模不符;汇票号码不真实,有涂改现象;单位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票据上的书写字迹与原卡片不符。,三、重点解析,9.通过电话告知了江阴的同行,并告知在同时已收到一份编号与此相同的票据已作兑付。10.长江鞋帽公司已知受骗即向警方报案。11.警方对本案进行了受理和侦察,并没收了伪造的票据。12.鞋帽公司资金无法收回与宇宙公司协商未果,即以假票贴现告至当地法院。13.鞋帽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其接受贴现,收受的利益是否应得到保护?,三、重点解析,1.事态的发展和结果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本案应属返回财产纠纷案,不属票据纠纷案。(2)票据权利是以真实票据为前提的,本份票据就是假票,在假票上撰写的相关文字和印鉴都无法履行或承担票据责任。,三、重点解析,(3)鞋帽公司无法获得票据权利,因为给予了宇宙公司163.416万元,可要求宇宙公司返回其给予的款项。(4)在假票据基础上双方签订的委托或代理贴现协议是无效协议。(5)宇宙公司提供的某行查询查复书,仅是对票据识别的一个参考文件,不能追究查询查复人的责任。(6)判宇宙公司十日内返回其曾获得的163.416万元。(7)案件受理费、诉前资产保全费由宇宙公司和鞋帽公司共同承担,各自一半。,三、重点解析,长江鞋帽公司不服,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无锡市中级法院终审结论:(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费用由宇宙公司承担。,三、重点解析,2.假票的风险客观存在我国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中的票据日益增多,2007年由商业银行承兑的票据就近6万亿,以单张票据400万元计就达150万张,成了犯罪分子热盯的肥肉,假票的形式和出现的地区遍及全国,国内银行界经常交流反假技术和反假信息,犯罪分子容易在薄弱环节中突破,常常利用企业不熟悉票据业务和识假反假技术而得逞,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相关链接:(1)假票的形式,1、伪造票据伪造票据是指行为人依照真实的票据样张、图案、水印、花纹、颜色、款型、格式、规格,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手段非法制造票据的行为。伪造可能发生在票据行为的各个环节,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等环节。伪造票据上的印章的来源,有的是私刻的假印章,有的通过偷盗的方式盖了真印章。伪造票据必须具有三个要件构成,即:(1)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外观上具备票据行为的特征;(2)行为人必须有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3)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行使票据权利。,相关链接:(1)假票的形式,伪造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真实的票据用纸上伪造出票人签章并伪造出票行为;二是在真实、有效的票据上伪造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并伪造出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伪造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侵犯的,即只为了在别人不知晓的情况下享有票据权利,不承担债务,为了达到占用票面上的金额,采用非法的手段。它的特征就是假冒他人,占用他人利益,将责任和债务留给他人。,相关链接:(1)假票的形式,2、变造票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四条:“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是对真实、有效的票据内容的改变。具体说变造就是变更票据上他人记载的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付款地点和付款日期等记载内容。即是指没有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相关链接:(1)假票的形式,变造票据主要使用现代技术涂改票据上的金额或其他内容作案行骗,主要采取消褪、刮擦、添加、填补、剪贴等手法编造票据要素。变造票据最为常见的方式是变更票据金额,一般是将票据金额由小变大如3万变成30万,10万变成100万,变造的具体方法有加零或改写;变造收款人或背书人,把企图占用资金者变成票据收益人。,相关链接:(1)假票的形式,3、克隆票据克隆票据是伪造票据的一种特殊形式,近年来较多的犯罪分子用此手法作案,已经引起法制部门的特别重视。克隆票据是指对常见的流通中的票据或票据用纸的介质和要素进行非法模仿制作的行为。克隆票据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偷窥到别人已经存在的票据(已有真实的票据存在);二是行为人要百分之百地模仿,以达乱假成真的目的。克隆票据有独本克隆或多本克隆,即仅克隆一份或克隆多份。“克隆票据”具有仿真度高,欺骗性强的特点,因此要识别“克隆票据”,必须加强对票据本身包括票据版别、票据防伪暗记以及票据填写内容的笔迹、银行汇票专用章等等的重点审核,必要时应加强与票据有关的基础关系的审查。,相关链接(2)票据防伪技术分类,为了有效地防伪,权威部门根据票据的特殊印制工艺,总结了纸张防伪技术、油墨防伪技术和印刷防伪技术三个方面,在每一个方面和每项细节上均须细细甄别。其细目可见下表:,相关链接(2)票据防伪技术分类,四、操作警示,1.应将相关案例告知企业客户,经营票据必须要有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票据是商业银行经营中最具特殊技术的一种产品,防伪是其核心。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和我国印钞部门科研支持下,每年都投入了巨资,防伪与反假成了业务部门的重要工作,目前有些企业、机构、社会团体急于寻找短期的投资产品,很容易类似长江鞋帽一样坐支自己的闲散资金。更有人打着代理理财的名义,将票据贴现业务扩散到没有经营许可的单位和部门。本案长江鞋帽公司因为缺乏专业技术和专业人员中了邪,蒙受了损失。从法律的审判来看,并没有对这家受害企业带来多少偏护,在一审受理中还要承担50的受理费和资产保全的费用。应该把这个案例告诉企业客户,千万不能“跨行业经营”、“票据有风险、贴现要资格”。,四、操作警示,2.坚定票据反假是项长期的工作我们每年都能在公开的报章上看到各地出现伪造票据的案例和银行识假反假的事迹,但也出现了受害者和没有识破被骗的。票据流通越普及、市场经济中使用票据越广泛,越会引起犯罪分子的蠢蠢欲动,只有我们认识到票据反假是票据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才能有效识破假票、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中国银行牡丹江分行截获一起450万假票案 2006年某月,一名女子手持450万元的“承兑汇票”来到中国银行牡丹江市分行,要求办理贴现。该行工作人员在审核汇票时发现,虽然此汇票印刷较为逼真,荧光反应正常,但汇票号码字体生硬,且无红色渗透效果。另外汇票专用章字体不符合规定,出票行与银行汇票专用章的行号不符,汇票的承兑付款期限超出正常期限一个月。基于上述疑点,银行工作人员与承兑行进行了电话核实,最后确认此票为假票。,反假案例,青海省西宁商业银行成功堵截1000万元假银行承兑汇票 2006年1月,4位客户以青海美青锂业有限公司名义,持两张由湘潭市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西宁市商业银行公司业务处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两张票据票面金额都为500万元。由于4位客户是首次到西宁市商业银行办理业务,加之票面金额较大,银行公司业务处经办人员认真按照银行承兑汇票审核要点,及时对这两张汇票的真实性认真审查,经过审查发现,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在票面要素方面存在多处疑点,并想法稳住了客户。同时,为得到确凿的证据,银行经办人员及时与承兑行湘潭市商业银行取得联系。通过电话联系、互相传真核对,确定了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确系为两张“克隆”汇票,而湘潭市商业银行所签发的两张真实汇票已在山东烟台恒丰银行办理了贴现,且据湘潭市商业银行经办人员称,票据诈骗人以这两张汇票为模式,多次克隆发票实施诈骗。,反假案例,贺兰农行职员慧眼识破400万元假票案2005年3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贺兰县支行为出票人宁夏东方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400万元,收款人为宁夏圣得华镁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 2005年9月9日。9月1日上午,农行贺兰县支行营业部收到一份从建行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支行发来的特快专递,内装委托收款凭证一份,附银行承兑汇票 一张,汇票金额、号码、签发日期和票面内容与该行3月9日签发的内容一致。但该行营业部联行柜员在审查票据时,感觉此张银行承兑汇票纸质较差,比较光滑,手感与假币有点相似,初步断定此张银行承兑汇票是克隆票。,反假案例,票据案例精选和解析(7),票据能否冻结问题,一、票据仿制,一、票据仿制,二、问题陈述,1.这份票据如果在流通中一般不会被认为有问题的:票面整洁、背书连续、印戳齐全、书写符合要求。出票日是5月20日,到期日是10月20日。但在10月19日*市公安局向中国银行宜兴市第三支行(承兑行)送达关于对鼎盛公司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停止支付的通知,称因为刑侦部门接到报案,收款人华成公司的副总经理有重大诈骗嫌疑,该案已列入该局的重点大案,为防止公有资产被骗,要求宜兴市中行三支行停止支付。,二、问题陈述,2.12月20日最后持票人上海第三石化销售供应公司持票托收,中行宜兴三支行拒付,在拒付理由书上写:公安立案,涉及刑事诈骗。票据被公安部门调取,附有*市公安局【2003】35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出票人鼎盛公司也在拒付理由书上签字。3.据查:上海第三石化销售供应公司虽是善意持票人,但不是一个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实际是该公司下属的第三供应处。4.持票人多次向承兑行催讨,无果;遵照票据法行使追索权,仍然毫无收获,后由其上级单位拥有法人资格的石化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二、问题陈述,5.中国银行宜兴第三支行没有按时承兑票款,并辩称:(1)受公安部门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和调取证据通知书压力,无法承付;(2)第三石化销售供应公司不是法人,原告与票据无关。6.公安部门能否擅自冻结或发出下达票据停止支付书,冻结的票据导致应兑付期与实际兑付期差异并延缓,延缓期间的资金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三、重点解析,1.事态的发展和结果A.无锡市中级法院的审理:(1)鼎盛公司出票、中国银行宜兴市第三支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符合票据法制作的规则,为有效票据。(2)票据的流转、背书是连续的,上海第三石化销售供应公司取得票据基于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其取得票据是善意的,并无过错,因此应享有票据权利。该公司未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其在银行开户是经其上级法人单位批准的,现由其上级公司提起诉讼应予准许。(3)票据到期,宜兴中行三支行作为承兑人即付款义务人应当向持票人付款。,三、重点解析,(4)*市公安局虽以其中一手背书人中的一名副总经理涉嫌诈骗,不能成为中行宜兴市三支行拒绝付款的合法抗辩事由。(5)判决:中行宜兴三支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票款100万元;赔偿票据从到期日至偿付日期间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损失;出票人、承兑人支付案件受理费。B.宜兴市三支行不服向江苏高等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原审法院对原告主体认定有误;(2)华成公司取得票据及其后手北方公司均非善意;(3)公安调取了票据,本行无法审核、做帐和给付。,三、重点解析,C.江苏高院审理:票据一经出票、转让,即与基础关系相脱离,虽然系争的票据因华成公司副总经理涉嫌诈骗,被*市公安局调取,无证据证明上海第三石化销售供应公司取得票据出于恶意。中行宜兴市以鼎盛公司出具的拒付理由书、*市公安局的停止支付的通知和调取证据通知书为由,拒绝向托收人付款,无法律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重点解析,2.关于票据的无因性本案的系争主要反映在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的冲突。法院的一审、二审都公正地坚持着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即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票据最后持有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的,就要维护票据持有人的利益。,三、重点解析,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一旦成立,便与其赖以发生的原因相分离,票据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的存在无关。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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