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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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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行政执法.ppt

    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培训,二一一年九月.,主要内容,林业行政执法法律基础简介现行林业法律体系简介森林法主要内容(重点)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行政执法:执法:即法律执行,与立法相对,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依职权执行法律。行政执法: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广义理解行政执法特征:主体法定性:法律授权内容广泛性:农业、林业、税务、工商、质检单方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处于支配地位主动性:积极主动履职,法律一般赋予较大自由裁量权程序效率性:程序正当,时限行政执法类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补偿、行政征收、行政指导,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林业行政执法权来自授权:法律法规授权,越权无效;三定方案赋权 森林法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法二十条森林公安机关(39、42、43、44)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林业主管部门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种子法、省条例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执法类型:资源林政执法(林地、采伐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野生植物保护执法、植物检疫执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森林防火执法、森林公安执法、林木种苗执法承担责任:侵权责任(国家赔偿)、行政责任、刑责;接受监督:内部监督、层级监督、民主监督、立法机关监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代表执法机关,关于行政执法权委托,行政处罚委托:(处罚法第18条)1、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受委托对象:符合3个条件的组织(处罚法第19条)3、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报上级备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负有监督职责5、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6、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行政许可委托:(许可法第24条)1、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受委托对象:其他行政机关3、委托机关应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内容4、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负有监督职责5、对受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6、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应当遵守规范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今年6月通过,2012年1月起施行)国家赔偿法应当遵守林业法律体系的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现行林业法律体系,现行林业法律体系,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以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代表行政法规以森林法实施条例等为代表地方性法规以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为代表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林业法律有10部(国家林业局公布的 2010年中国林业基本情况),注:民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也有涉及到林业产权、林地等规定,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退耕还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林业行政法规有17件(国家林业局公布的 2010年中国林业基本情况),地方性法规:10余部,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徐州市山林保护条例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部门规章:,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林业部门规章共42件(国家林业局公布的 2010年中国林业基本情况),政府规章:若干,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江苏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森 林 法,简介总则主要制度法律责任注:在法律体系中理解,简介:认识森林法,1、经济法范畴还是资源环境法范畴?2、在法律体系中理解森林法3、在发展中认识森林法:曾经促进和保障林业发展,现已存在不适应林业发展的方面(法律的滞后性),需要并即将面临修订,简介:森林法立法历程,试行5年: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正式出台施行: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修订: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展望:列入近年立法计划,全面修订,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性质:经济行政法 有浓重资源环境法色彩内容:共七章第一章 总则(1-12)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13-18)第三章 森林保护(19-25)第四章 植树造林(26-28)第五章 森林采伐(29-38)第六章 法律责任(39-46)第七章 附则(47-49),简介:森林法性质和章节设置,简介:认识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总则:立法目的(第一条),综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大效益 1、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2、加快国土绿化;3、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4、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总则:空间效力及调整对象(第二条),森林法的空间效力: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森林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的适用范围,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森林法的调整对象: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总则:森林种类划分(第五条),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具体请对照法条定义。强调:经济林是森林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林的权属、规划、监测等管理都是作为森林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的林政管理的。果树、茶树、桑树等经济林是我国森林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都作为森林资源调查的重要对象。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济林采伐应当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方能进行。林业分类经营: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方向的不同,将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1995年开始进行试点。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社会公益事业,采取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和受益者补偿的投入机制,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商品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市场化经营。,总则:林业建设方针(第五条),以营林为基础:把营林、造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林业建设的首位。普遍护林:提高全社会的护林意识,要求社会各方面都要认真、切实地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大力造林: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培育新的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采育结合:把采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互为促进,互为条件,在不断扩大森林面积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采伐森林。在有计划采伐森林的同时,不断地扩大森林面积。永续利用:在合理利用森林的基础上,通过培育新的森林资源,使森林资源保持平衡及稳定的发展状态,达到能连续不断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永续利用实际上就是林业可持续发展。,总则:合法权益保护(第七条),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业法第九章对农业承包合同及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1、林农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2、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总则:森林资源保护性措施(第八条第一款),六个方面的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第29、30、32、35、26、28条)(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总则: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第八条第二款),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主要制度,资源权属制度(从总则)资源清查和档案制度资源流转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森林经营管理章)采伐管理制度(森林采伐章)木材运输制度(森林采伐章)木材经营(加工)制度(条例-森林采伐章)森林防火制度(专门法规)森林植物检疫制度(专门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专门法规)出口制度造林绿化责任制谁造谁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1)宪法:第九、十条、二十六条(2)民法:第七十四、七十五、八十一条(3)物权法:主要是第五章和第十一章有关规定(4)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四、五、六、七条(5)林地和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章)(6)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章),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森林资源权属制度,主要规定:(1)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2)权属登记制度(依申请行政确认行为)(3)权属争议调处(依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为)(4)谁造谁有,森林资源权属制度,(1)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范畴,受宪法、民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林业法律法规规范。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一种特殊使用权),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结合理解“谁造谁有”),森林资源权属制度,(2)权属登记制度(依申请行政确认行为):同时受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范。登记机关:“县为基础,跨界向上,重点(林区)除外”;林业部门受理、审查,政府发证登记类型:初始、变更、注销(抵押、异议15日有效期、预告3个月限制处分)登记程序:申请初审受理公告(30日)审查登记发证。受理至公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至登记3个月内完成。登记档案:公开,接受公众查询,(3)权属争议调处(依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为)森林法 第17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调处权限:单位之间县以上政府 涉及个人县或乡程序文书:受理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书调解员署名、处理机构盖章报政府备案受理调解 达不成协议处理意见书报政府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林权争议的诉讼:一个月内,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有争议林木的处置: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对林权争议的完善处理,并制止乱砍滥伐行为,本条同时规定,争议的林木、林地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森林资源权属制度,(4)谁造谁有(第27条)第一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其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是由造林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第二款,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营造单位所有,并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款,农村居民在其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以及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完全归个人所有。(个人财产,允许继承。)第四款,关于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权属的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林地所有权不变,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如果承包合同对种植的林木权属和收益另有约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资源清查和档案制度,目的:为编制林业区划、规划、计划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以及确定森林利用方案和森林采伐限额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主要任务:查清种类、结构、数量、质量分布,掌握资源消长变化的规律,客观反映自然、经济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准确的森林资源调查材料、图面材料、统计资料和调查报告等。主要对象:森林、林木、林地,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定期实施。同一标准,分类调查。分三类:一是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即一类调查)。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林区为单位进行;二是规划设计调查(即二类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县、国有林业局、林场或其他部门所属林场为单位进行,以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和县级林业区划、规划和基地造林规划等项需要;三是作业设计调查(即三类调查)。是林业基层生产单位为满足伐区设计、造林设计和抚育采伐设计而进行的调查。,资源清查和档案制度,森林资源档案:对各个时期森林资源状况的记录资料,是在森林资源清查的基础上建立的。建档依据:森林资源清查的结果,调查设计、专业调查、区划、规划、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作业设计等文件、图表、文字、数据资料。主要内容:森林资料档案卡片、簿册、统计表、消长变化表等,以及林相图、资源基本图、经营规划图、资源变化图和有关资源调查、科研、经营的文件、文字资料等。主要任务: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情况,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档案分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林业管理局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林业局、县级林场乡、民族乡、镇、林场,资源清查和档案制度,资源流转制度,森林资源有偿流转的对象及其范围。(森林法第15条)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另: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 对流转范围有放宽,流转标的:2类林木(活立木)的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可以分别转让,也可以同时转让。已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同时转让。流转方式转让的具体形式应由转让双方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确定。除转让外,本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资源流转制度,两种限制用途限制防流失。即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也就是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经营限制防破坏,即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有关的采伐限制不因权属变动而变化,采伐量要符合森林采伐限额的要求,采伐后要在当年或次年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资源流转制度,主要规定:森林法第18条;实施条例第16、17、18条;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权限:实施条例16条坚持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原则必须占征的,应当经过三个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用地单位)。占一补一: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占用林地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详见: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林地用途管制制度,采伐管理制度,主要规定:森林法第29、30、31、32、33条实施条例28、29、30、31、32、33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规定:采伐限额制度分类规定采伐方式采伐许可制度采伐更新制度,采伐管理制度,采伐限额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制定年采伐限额的程序:实施条例28条限额调整:每五年调整一次。在已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采伐许可证发放的采伐数量不得超过木材生产计划规定的数量。,采伐管理制度,分类规定采伐方式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采伐管理制度,采伐许可制度(行政许可)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紧急情况:在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许可权限:按权属性质(国有、集体、个人)和管理体制(铁路、公路、城镇)。申请条件和资料:法34条、条例30条等,省规范性文件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注:审批权限很复杂,还对照江苏省森林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近期局林政处有专门文件印发。,采伐管理制度,采伐更新制度(森林法第31、34、35条等条都涉及)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质量: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采伐管理制度,木材运输制度,主要规定:(森林法37条;实施条例35、36、37条、省规30)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关于林区森林法和实施条例均没有规定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安发(2001)156号):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政府规定。我省原农林厅、省公安厅的江苏省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刑事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苏农林(90)第31号):根据1986年林业部公安部制定的立案标准制定,规定本省所辖的南京、无锡、苏州、常州、镇江五个市和连云港的海州、云台、连云三个区,徐州市的铜山县、郊区,以及淮阴市的盱眙县执行林区立按标准,其他执行非林区标准。时过境迁:森林资源增长、行政区划调整等展望森林法修订,木材运输制度,木材经营加工制度,森林法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条例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省规:没有相关规定,造林绿化责任制,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森林法第26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6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森林防火制度,森林法第21条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2009年1月实施)工作方针: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经营者责任: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必要的演练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特殊情况用火需要审批,森林植物检疫和病虫害防治制度,森林法第22条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主要制度:规定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调运检疫(出县域、繁殖材料类)植物检疫证书省际调运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森林病虫害防治谁经营、谁防治责任制,珍贵树木进出口制度,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森林法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盗伐、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政和刑事处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刑事处罚;超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等的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等行政和刑事处罚以及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件的刑事处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政和刑事处罚;非法开垦、采石等毁林行为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的行政处罚;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刑事处罚和行政责任。,盗伐、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第39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39条有细化盗伐:(补10罚3至5倍)0.5m3/20株(补10罚5至10倍)滥伐:(补5罚2至3倍)2/50株(补5罚3至5倍),盗伐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它保护森林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林木或本人承包经营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也属于盗伐林木行为。按第一款 责令补种、没收(参物权法)、罚款,另有民事责任滥伐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及其它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及本人自留山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行为。林木权属不清,一方擅自砍伐有争议区内的林木,按滥伐林木处理。按第二款 责令补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39条有细化盗伐:(补10罚3至5倍)0.5m3/20株(补10罚5至10倍)滥伐:(补5罚2至3倍)2m3/50株(补5罚3至5倍),盗伐、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政处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5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安发2001156号)(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至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处理被盗伐、滥伐案件时注意的问题,1、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论处,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盗伐珍贵树木的,应依照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3注意滥伐林木单位主要负责人滥伐行为与玩忽职守的区别。前者的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意的公民或单位,而后者则为特殊主体,必须是负有林业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的违法动机不同,前者为故意,而后者为过失或疏忽。4国有企事业单位无采伐许可证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或“情节恶劣”应按盗伐行为处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刑事处罚,森林法第40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而非行政处罚)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林安发2001156号: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株、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株、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实践中,掌握两点:1哪些属于“珍贵树木”。法释200036号: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2掌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的特征。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采伐(集)证,而采伐或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的行为。,超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等的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森林法第41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层级监督、内部监督刑责)刑法第407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渎职罪)法释200036号第12条:刑法407条的情节严重5种情形,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等行政和刑事处罚以及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件的刑事处罚,森林法.第42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责.非法经营罪)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责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刑法.第225条 第280条(同时可择重)法释200036号.第13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森林法第43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45条第3款林安发2001156号.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立案标准林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现状确定。明知:法释200036号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非法开垦、采石等毁林行为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的行政处罚,森林法第44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代履行行政强制)实施条例第41条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森林法第45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刑事处罚和行政责任,森林法第46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法律责任补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无证运输木材擅自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擅自改变林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1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无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代履行行政强制:程序、要求,擅自改变林种的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收回行政补偿 并处罚款,请批评指正!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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