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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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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oc

    宁波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etecting and surveying underground pipelines and cables in Ningbo2016-XX发布 2016-XX-XX实施宁波市规划局发布目 次前 言III1总则12术语、符号和代号12.1术语12.2符号32.3代号33基本规定34技术准备54.1一般规定54.2地下管线现况调绘64.3 现场踏勘64.4 探测仪器校验74.5 探查方法试验74.6 技术设计书编制85地下管线探查85.1 一般规定85.2实地调查105.3 仪器探查135.4探查成果记录155.5 探查工作质量检查156地下管线测量176.1 一般规定176.2 控制测量176.3 管线点测量196.4 管线竣工测量206.5 测量成果质量检查217数据处理227.1 一般规定227.2 管线图编绘237.3 管线成果表编制257.4 数据文件生成257.5 质量检验278成果检验与提交278.1 一般规定278.2 成果质量检验288.3 成果验收288.4 成果提交30附录A 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32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管线分类、代码、颜色的设置37附录C(规范性附录) 地下管线探测仪一致性校验表37附录D(规范性附录) 地下管线探查遗留问题记录表38附录E(规范性附录) 地下管线探测附表39附录F(规范性附录) 宁波市基本地形图分幅和编号办法41附录G(规范性附录) 宁波市地下管线成果表42附录H(规范性附录)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代码名称对照表43附图 A XXX项目专业管线竣工/探查图(样图)52附图 B XXX项目综合地下管线竣工/探查图(样图)53前 言根据2015年宁波市规划局宁波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修编的要求,编写小组认真总结了10年来宁波市地下管线普查与竣工测量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汲取国内其它城市的经验,在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15)(报批稿)、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工程监理导则(RISN-TG011-2010)等,对2006年版宁波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了修订。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和代号;3、基本规定;4、技术准备、5、地下管线探查;6、地下管线测量;7、数据处理; 8、成果检验与提交。与2006年版规程相比,本规程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新增章节“术语、符号和代号”;对原规程中“3 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和“4 地下管线探查”中4.2节技术准备进行整合,并增加技术设计书编制内容;将原规程中有关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及信息系统建设相关内容直接剥离出来,纳入宁波市管线数据标准;删除原规程中与“人防”管线相关的内容;调整管线探测取舍标准及精度指标;对管线点间距、架空类管线探查等进行了补充;增加了非开挖管线探测等物探新技术内容;增加GNSS RTK用于控制测量及管线点测量相关技术内容;附录部分新增附表、附件。本规程主编单位:宁波市规划局本规程参编单位: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本规程修编顾问: 本规程编写小组:组 长: 副组长: 本规程编写小组成员: 1 总则1.0.1 为查明宁波市地下管线现状,规范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方法,统一相关技术要求,保证成果质量,准确地为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各种管线现状资料,以适应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已有地下管线探测和新建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工作。1.0.3 本市地下管线探测成果采用宁波市独立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1.0.4 本规程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1.0.5 本市地下管线探测宜实行监理制度,鼓励采用满足本规程技术要求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1.0.6 本市地下管线探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下列标准的有关规定: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18316-2008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24356-200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一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1-2007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2006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 61-2003城市测量规范 CJJ/T 8-2011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CJJ 73-2010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 100-2004 浙江省 1:500 1:1000 1: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 DB 33/T 44020-2014宁波市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测量技术规程 DB 3302/T 1004-2010宁波市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规程DB 3302/T 1005-20102 术语、符号和代号2.1术语2.1.1 地下管线:是指敷设于地下,用于传送能源、信息和排泄废物等的管道(沟、廊)、线缆等及其附属设施。按功能可分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包括长输管线和城市管线。2.1.2 地下管线探测:获取管线走向、空间位置、附属设施及其有关属性信息的全过程,包括管线资料调绘、探查、测量、数据处理与管线图编绘、成果提交与归档等。 2.1.3 地下管线普查: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探测指定区域内地下管线、编绘地下管线图、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动态管理的全过程。2.1.4 地下管线详查:根据专项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或场地施工的需要,对指定区域内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探测的过程。2.1.5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对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或拆除、废弃的管线工程进行管线属性和空间位置调查与测量,编绘地下管线图,编制符合宁波市管线数据标准要求的入库数据。2.1.6 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在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时,对已埋设的地下管线进行资料收集和分类整理,将已有地下管线的概略位置和相关属性标绘在地形图上,编制成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为地下管线探测作业提供参考依据。 2.1.7 综合地下管线:一定区域内各类已有地下管线的统称,可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通信等管道(沟、廊)和线缆。 2.1.8 专业地下管线:对担负某一项功能的地下管线或某种地下管线的称谓,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功能的管线,也称专题地下管线。 2.1.9 深埋管线:埋深大于1.5m的地下管线的统称。其中埋深大于3.0m的地下管线称为特深管线,埋深大于10m的地下管线称为超深管线。 2.1.10 不明管线:不能查明其功能、权属等属性的管线。 2.1.11 管线点:为准确描述地下管线的走向、特征和附属设施位置,在地下管线探测工作中设立的测量点。2.1.12 管线特征点:表征或反映管线走向、连接方式或附属设施(物)与管线间相互关系的点,包括起止点、转折点、分支点、变坡点、变深点、变径点、出地点、入地点、上杆点、下杆点、出室点、入室点等。 2.1.13 管沟(廊):用于敷设管道、管线的槽沟(走廊)称为管沟(廊)。在一个沟(廊)里敷设多种管道、管线时称之为综合管沟(廊),地下的管沟(廊)又称之为地下管线共同沟,分为可通行、不通行和半通行三种。 2.1.14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空间和属性信息进行输入、编辑、存储、查询、统计、分析、维护更新和输出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可分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和专业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2.1.15 管线信息共享服务:采用信息载体或计算机网络技术向社会或有关部门提供管线信息的过程。 2.2符号Mtd明显管线点的埋深量测中误差;Mth隐蔽管线点的埋深探查中误差;Mts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探查中误差;dti明显管线点的埋深偏差;sti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偏差;hti隐蔽管线点的埋深偏差;Mcs检验点点位中误差;Mch检验点高程中误差;sci重复测量的点位平面位置较差;hci重复测量的点位高程较差。2.3代号NBCORS:宁波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服务综合系统CGCS 2000: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WGS 84:1984世界大地坐标系统GNSS: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RTK:载波相位实时动态差分定位技术PDOP:位置精度因子MC: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3 基本规定3.0.1 地下管线探测对象包括埋设于本市地下的电力、通信、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综合管沟(廊)和不明等地下管线等。3.0.2 地下管线探测任务包括以下类型:1 地下管线普查:按照委托方要求和本规程技术规定进行,其探测范围应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主要市政道路; 2 地下管线详查:按照委托要求和本规程技术规定进行,其探测范围应包括专项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或场地施工需要详细查明的相关或指定的区域; 3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应根据委托要求和本规程进行,其测量范围应包括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地下管线相关区域。3.0.3 地下管线探测包括下列内容:1 查明地下管线的种类、平面位置、埋深、走向、偏距、材质、规格、传输物体特征(压力、流向、电压)、流体性质、埋设年代、权属单位等;2 测量地下管线及管线附属物的平面坐标和高程;3 绘制地下管线图;4 建立或更新地下管线数据库。3.0.4 地下管线探测基本程序宜包括下列内容:1 接收任务(委托);2 技术准备;3 地下管线探查;4 地下管线测量;5 地下管线数据处理与管线图编绘;6 地下管线数据入库;7 编写技术总结报告;8 成果检查验收与归档。3.0.5 地下管线探测取舍标准宜按表3.0.5执行。表3.0.5 地下管线探测取舍标准管线类别需探测的管线电力电压0.38KV (架空管线35KV)通信全测给水管径100mm排水管径200mm或方沟400mm×400mm 燃气全测热力全测工业全测综合管沟(廊)全测不明管线全测3.0.6 各专业管线的种类、代号、代码与颜色的设置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3.0.7 地下管线探测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 地下管线普查精度要求:(1)明显管线点埋深量测精度应符合表3.0.7-1的规定。 表3.0.7-1明显管线点埋深量测精度 (单位:mm)明显点管线点埋深埋深量测中误差H2500±25H2500±0.01H注:表中H为明显管线点埋深。 (2)隐蔽管线点探查精度应符合表3.0.7-2的规定。 表3.0.7-2 隐蔽管线点探查精度 (单位:mm)水平位置中误差埋深中误差±0.05H±0.075H注:式中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当H <1000时,则以1000计算。(3)地下管线点测量的精度应符合表3.0.7-3的规定。 表3.0.7-3 地下管线点测量精度 (单位:mm)平面位置中误差(相对邻近平面控制点)高程测量中误差(相对邻近高程控制点)±50±502 地下管线详查精度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约定,但不得低于地下管线普查精度要求。3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精度要求按表3.0.7-2和表3.0.7-3要求执行。3.0.8 地下管线成果质量要求:地下管线探测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过程控制与质量检验的质量保证措施;1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及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在覆土后进行探测的地下管线成果,应通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2 地下管线数据生产应满足宁波市管线数据标准要求。3.0.9 地下管线探测应建立安全保证体系, 并按照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 落实安全与保密措施。4 技术准备4.1一般规定4.1.1 地下管线探测前应进行技术准备,技术准备的内容可根据地下管线探测任务的类型确定。4.1.2 现有地下管线资料的调绘应对已埋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搜集、分类、整理,并转绘到本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在测区地下管线探查工作开展前完成,作为地下管线探查时参考的依据。4.1.3 地下管线探测应根据调绘成果对测区进行踏勘,初步拟定针对测区的探查方法和技术手段。4.1.4 地下管线探测拟投入的各类探查仪器应在使用前进行一致性检验和方法试验,各类测量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确保地下管线成果精度满足第3.0.7条规定的要求。4.1.5 地下管线探测应在地下管线现况调绘、现场踏勘、仪器检验的基础上编制技术设计书。 4.2地下管线现况调绘4.2.1现有地下管线资料调绘应包括下列内容:1 搜集已有地下管线资料;2 分类、整理所搜集的已有地下管线资料;3 编绘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4.2.2搜集的地下管线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1 地下管线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栓点图、示意图、竣工测量成果或外业探查成果;2 技术说明资料及地下管线成果表;3 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资料;4 现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4.2.3对所搜集的资料应进行整理、分类,将管线位置、连接关系、管线构筑物或附属物、规格(管径或断面宽高)、材质、电缆孔数、压力(电压)、埋设年代等管线属性数据转绘到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编制成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4.2.4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应根据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或外业探查成果编制,无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或外业探查成果时,可根据施工图及有关资料,按管线与邻近的建(构)筑物、明显地物点、现有路边线的相互关系编制,在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上应注明管线资料来源。4.2.5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应按宁波市管线数据标准所规定的图式和颜色绘制,线粗不大于0.7mm。现况调绘图必须注明管线的权属单位、管线类别、管径、规格、材质和埋设年代。4.3 现场踏勘4.3.1现场踏勘应核查下列内容:1 核查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与实地是否一致;2 核查测区内测量控制点的位置和保存情况;3 察看测区地物、地貌、交通情况、地球物理条件及各种可能的干扰因素; 4 核查地形图的现势性。4.3.2现场踏勘后应进行如下工作:1 在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上标注与实地不一致的管线点;2 记录测区控制点点位保存及点位变动情况,并初步确定新布设控制点位置;3 判定地形图的可用性; 4 初步确定地下管线探测仪一致性校验场地。4.4 探测仪器校验4.4.1探测仪器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验,仪器的校验包括稳定性校验及精度校验。校验要选择在测区内已知的地下管线上进行。探测仪校验应包括定位校验和定深校验。4.4.2探测仪器一致性校验应按下列方法进行:1 在一已知单管线上,选择一种信号施加方式,以相近的工作频率、发射功率和收发距,用接收机探测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埋深;2 用钢卷尺量测地下管线仪器探测的平面位置与实际平面位置间的差值,计算地下管线仪器探测深度与实际深度间的差值,将结果记录在本规程附录C规定的地下管线探测仪一致性校验表中;3 变换接收机,重新进行上述工作,直至所有投入使用的地下管线探测仪均进行了校验。4 探测仪校验结束后应编写探测仪一致性校验报告。4.4.3投入生产使用的探测仪器,其定位、定深均方差(单台时采用偏差)不应超过相应限差的三分之一。4.4.4不能满足要求的探测仪器,不应投入生产应用。对分批投入生产使用的探测仪器,每投入一批(台)时,均应进行校验。4.5 探查方法试验4.5.1 探查方法试验应在地下管线探测前进行。4.5.2 探查方法试验可与探测仪器校验同时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试验场地和试验条件应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2 试验应在测区范围内的已知管线段上进行;3试验宜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材质、不同埋深的地下管线和不同地球物理条件分别进行;4拟投入使用的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探查仪器均应参与试验。4.5.3 探查方法试验结束后,应对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和校核,评价、确定有效的探查方法和技术参数,并编写方法试验报告。验证和校核内容应包括探查方法和仪器的有效性、技术措施的可行性与有效性、探查结果的可靠性与精度。4.6 技术设计书编制4.6.1 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设计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述:说明任务来源、工作目的与任务、工作量、作业范围、作业内容和完成期限等情况; 2 测区自然地理概况及已有资料情况:说明工作环境条件及地球物理条件等情况、已有控制资料、地形资料及管线资料;3 执行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技术文件; 4 成果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5 设计方案:拟投入设备计划、技术流程、控制测量、地下管线探测、管线图编绘、提交成果资料、质量保证措施和要求 6 进度计划安排; 7 与设计有关的图、表质量。 4.6.2 技术设计书应审批后进行实施。重大地下管线探测项目宜在技术设计书编制完成后组织技术设计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5 地下管线探查5.1 一般规定5.1.1地下管线探查应在现有地下管线资料调绘工作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调查与仪器探测相结合的方法,在实地查明各种地下管线的敷设状况,即地下管线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和埋深、管线类别、走向、连接关系、规格、材质、压力(电压)、电缆条数、管块孔数、权属单位、埋设年代以及附属设施等,绘制探查草图,并在地面上设置管线点标志。5.1.2地下管线探查所使用的仪器应是经过一致性校验合格的仪器,所使用的钢卷尺等计量器具应具有(MC)标识。5.1.3管线点包括线路特征点和附属设施(附属物)中心点,可分为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明显管线点应进行实地调查和量测有关数据;隐蔽管线点应利用实地调查、开挖或通过打样洞方法探查其位置及埋深。5.1.4 管线点点位应设置在线路特征点或附属设施中心点上,在无特征点的直线段上应以能够反映地下管线走向变化、弯曲特征为原则设置地面管线点。管线点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管线普查:管线点实地间距不宜大于75m;2 地下管线详查:管线点实地间距不宜大于30m;3 地下管线竣工:管线点实地间距不宜大于10m。5.1.5 管线点点位设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 检查井:在检查井中心位置设置管线点,当井位中心偏离管线中心线距离大于0.4m时,应单独设置偏心井,并在垂直于管线走向位置设定特征点;2 地下管线小室:检修井、压力井、沉井、净化池、化粪池、人孔、手孔、倒虹井等窨井小室范围大于1m*1m时,在检查井中心设置管线点,并以检查井中心为参考点,量测小室地下空间的实际范围,并按实际设置井边点;3 架空管道:在管道投影中心设置管线点,埋深量取管顶距地面的高度,取负值; 4 架空电力、通信管线:线杆、塔量测距地面最近的线缆底部至地面的高度作为埋深,变压器量测底部至地面的距离,埋深为负值;架空线最低点应设置管线点,其他调查项目与管埋方式的电力管线调查项目一致。双杆、铁塔在双杆连线中心或铁塔中心定点,实测双杆、铁塔位置及范围;当架空线宽度超过1m时,应绘制管线的投影边界;5 综合管沟(廊):应在其几何中心线上设置管线点,并实测其范围,按实际位置设置相应的井边点;6 对于同种类双管或多管并行的直埋管道,当两最外侧管线的中心间距小于或等于1m时,应在管线几何中心位置设置管线点;大于1m时,应分别在各管线的中心位置设置管线点。5.1.7 管线点的地面标志应易于识别,在管线探测成果验收前不宜毁失和不应移位。不易设置地面标志的管线点应在实地栓点或作点之记。5.1.8管线点物探编码在同一测区内应唯一,并符合下列结构要求。 X X X X 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管线代号(如GD、DX) 探测单位代码(如A、B) 测区代码(用1、2、3等表示)图2 管线点物探编码结构图5.1.8采用现行的探查技术手段不能查明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时,宜进行开挖或钎探探查。现场条件不允许开挖或钎探时,应将问题记录在本规程附录D规定的地下管线探查遗留问题记录表中。5.1.9 地下管线探查应在现况调绘图上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走向、管线点连接关系、管线点编号等,绘制形成纸质或电子探查草图。5.1.10 地下管线探查应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对探查结果进行质量检验与评价,并保证探查成果质量符合任务规定要求。5.2实地调查5.2.1实地调查应在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所标示各类地下管线位置的基础上,通过对所出露的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按表5.2.1的调查项目要求详细核查地下管线及其附属物的各属性,做好记录和量测,并按附录E.0.1要求填写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同时应确定隐蔽管线段。表5.2.1 地下管线探测应查明的属性项目表管线类型埋 深断面尺寸孔数(根数)材质载体特征附属设施埋设年代权属单位内底外顶管径宽*高电压(压力)流向流体性质电力直埋管埋管沟管块架空顶管通信直埋管埋管沟管块架空顶管给 水直埋架空顶管排 水直埋方沟顶管燃 气直埋架空顶管热 力直埋架空顶管工 业综合管沟(廊)不明管道根据实际确定注:1、表中“”为需要实地调查的项目,“”为不需调查的项目; 2、电力、通信管线“直埋”特指直接将线缆埋设于地下,未采用其它形式的外包,“管埋”特指线缆通过管道外包直接埋设于地下,与“管块”埋设方式不同。5.2.2 明显管线点埋深量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 明显管线点埋深宜采用经检验的钢尺直接开井量测,不能用钢尺直接量测时,应采用L尺在地面进行量测,L尺的长轴方向应保持与地面线垂直,读数时应在地面拉水平线,水平线与L尺长轴方向的交点即为读数起始位置; 2 管线点深度的计量单位为,读数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埋深位置应为阀门与主管接合处;3 当检查井被掩埋物、淤泥等覆盖(包括给水管线的阀门手孔、燃气管线的凝水缸等),不能直接量测埋深时,应采用仪器探查、打样洞等方法查明地下管线的埋深,同时应在附录E.0.1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中注明定深方法;对于排水管线井盖被沥青、混凝土浇筑或建(构)筑物堆压,无法开井量测时,可根据被调查井两侧井内数据采用线性内插方法获取被调查井的埋深,并在管线点成果表中内备注说明。5.2.3 明显管线断面尺寸量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 管线断面尺寸用钢卷尺下井量测。计量单位用表示;2 圆形断面管径量测其内径;排水方沟量测矩形断面内壁的宽和高;电缆管沟量测断面内壁的宽和高,并宜查明电缆根数;电缆管块量测其外包尺寸的宽和高,并宜查明其总孔数;直埋电缆的断面尺寸用电缆根数表示,管径大于10mm的按实表示,其余用10mm表示;管埋电缆断面量测其套管管径,并宜查明电缆根数;综合沟(廊)量测矩形断面内壁的宽和高;3 架空管道:圆形断面管径量测其外径;有套管或其他外包的应量测外包尺寸的管径,用外包尺寸管径*管道管径表示;非圆形断面的应量测其断面宽和高;4 架空电力、通讯管线应调查其总根数和宽度,绘制管线的投影边界; 5 多孔箱涵应量测其单孔的断面尺寸和孔数;6 量测结果应与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进行对照,当两者不一致时,应以实地量测内容为准;7 同一规格的地下管线其管线规格记录应统一。5.2.4 地下管道和以管块、管组形式埋设的电力、通信电缆应查明管道或管块、套管的材质,材质名称取值见表5.2.2。同一管道有多种材质时,应表示所有材质名称,中间用英文“;”分隔,并按表中顺序排列。表5.2.2各类管线材质名称取值表管线种类材质名称电力钢;塑;砼;铜;铝;光纤;铁;砖;铸铁;玻璃钢;钢芯铝绞线通信钢;塑;砼;铜;铝;光纤;铁;铸铁;陶瓷给水铸铁;砼;塑;钢;玻璃钢排水砼;塑;钢;铸铁;陶瓷;玻璃钢;砖;石;石棉;砖石燃气塑;钢;铸铁热力钢;铜;铸铁;砖;砼工业铸铁;砼;塑;钢;砖;石;玻璃钢综合管沟(廊)塑;砼;砖;石;钢;铸铁注:不明管道的材质名称依上述列表选填。5.2.5 明显管线点和新建管线点应按表5.2.3的所示内容查明管线上的建(构)筑物和管线点。表5.2.3应当查明的建(构)筑物和管线点管线种类建(构)筑物管线点特征点附属物点电力变电站、配电房、高压线杆、铁塔直通、弯头、三通、四通、多通、分支、预留口、非普、井边点变压器、检修井、控制柜、灯杆、线杆、上杆、路灯通信变换站、控制室、差转台、发射塔、检修井、塔杆直通、弯头、三通、四通、多通、分支、预留口、非普、井边点人孔、手孔、分线箱、线杆、上杆、接线箱、电话亭、电杆给水水厂、水源井、水塔、水池、泵站、沉淀池直通、弯头、三通、四通、多通、变径、变材、进水口、出水口、盖堵、预留口、非普、井边点检修井、阀门井、消防井、水表(井)、排气阀(井)、排污阀(井)、消防栓、阀门、排水排水泵站、化粪池、净化池、暗沟地面出口进水口、出水口、变径、出地、拐点、直通、弯头、三通、四通、多通、预留口、非普、一般管线点、井边点、井内点污水井、雨水井、雨篦、污篦、溢流井、阀门井、跌水井、通风井、冲洗井、沉泥井、渗水井、出气井、水封井、阀门燃气调压站、燃气站、涨缩站直通、弯头、三通、四通、多通、变径、变材、盖堵、预留口、非普、井边点、井内点阀门井、阀门、凝水缸、调压箱、排气装置、计量表、检修井、燃气桩、电极保护装置、储气柜热力热交换站、锅炉房、冷却塔直通、弯头、三通、四通、多通、变径、盖堵、预留口、非普、井边点检修井、阀门井、阀门、调压装置、凝水井、排气阀门、排污装置工业动力站、加压站、冷却塔、支架直通、弯头、三通、四通、多通、变径、盖堵、预留口、非普、井边点检修井、排污装置、阀门井综合管沟(廊)根据实际确定不明管道根据实际确定5.2.6 实地调查中对特殊情况的处理:1 对于压力排水管线,应调查地面至管线外顶的深度,管线流向为非调查项; 2 在管线的变坡或变径处,如果坡度和管径是渐变的,则应在变化的起点和终点分别设置管线点;3 因缺少明显管线点或在已有明显管线点上不能查明有关属性项目时,应在调查记录上注明原因,或借助其他方式进行调查。5.3 仪器探查5.3.1 仪器探查是在现况调绘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地球物理条件,选用不同的方法进行。5.3.2探查地下管线应符合下列原则:1 应从已知到未知;2 应从简单到复杂;3 应优先采用轻便、有效、快速、成本低的方法; 4 复杂条件下宜采用多种探查方法相互验证。5.3.3探查隐蔽地下管线可采用物探方法、打样洞探测或直接开挖等方法。5.3.4 物探方法可选用电磁感应法、磁体度法、电磁波法(地质雷达)、地震波法等。选用的物探方法应具备下列条件:1 被探查的地下管线与其周围介质之间应有明显的物性差异; 2 被探查的地下管线所产生的异常场有足够的强度,应能在地面上用仪器观测到; 3 应能从干扰背景中清楚地分辨出被查地下管线所产生的异常;4 探查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0.7条规定的要求。5.3.5探测仪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有较高的分辨率、较强的抗干扰能力; 2 探测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0.7条规定的要求; 3 有足够大的发射功率(或磁矩); 4 有多种发射频率可供选择;5 轻便、性能稳定、重复性好,操作简便,应有良好的显示功能。非电磁感应类专用地下管线探测仪应符合相应物探技术标准; 6 应有快速定位、定深的操作功能; 7 结构坚固、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5.3.6 对良性传导管线宜采用有源法探测,探测方法可选择感应法、夹钳法、单端连接法或双端连接法,在管线密集地段,宜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验证,以及在不同的地点采用不同的信号加载方式进行验证;对非良性传导管线宜采用电磁波法、示踪电磁法、打样洞法或开挖法探测。软土地面宜采用机械探针法探测;排水沟渠宜采用电磁波法或示踪电磁法探测;硬质路面宜采用电磁波法或打样洞法探测;上述方法都不适用时可采用开挖方法。5.3.7采用电磁感应法探查地下管线时,应选择最佳激发位置、收发距离和发射频率。5.3.8被查地下管线邻近有平行管线或管线分布情况较复杂时,宜采用直接法、夹钳感应法、压线法或选择激发法等方式进行探查。采用直接法时,应把信号施加点上的绝缘层刮干净,保持良好的电性接触,接地电极应布设合理,接地点应有良好的接地条件;采用夹钳法时,夹钳应套在被查管线上,夹钳接头应保持通路。5.3.9电磁感应类地下管线探测仪探查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时,首先应采用扫描方式探测出管线的大致位置,再进行追踪定位,并运用峰值法进行管线定位,无干扰时宜采用零值法加以验证。5.3.10转折点、分支点应采用交会法定位。定位前应先查明管线走向和连接关系,在管线走向的各个方向上均应至少测三个点,且三个点位于一条直线上,然后通过交会定出特征点的具体位置。5.3.11电磁感应类地下管线探测仪探查地下管线埋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根据实际条件可选择使用直读法、百分比法、45。法或综合方法等。2 定深应在对管线进行精确定位之后进行,在管线走向变化的各个方向均应测量地下管线的埋深。定深点的位置宜选择在管线点附近至少34倍埋深范围内是单一的直管线,中间无分支或弯曲,且相邻管线之间距离较大的地方。3 在管线走向的各个方向用同一方法至少应对管线的埋深进行两次探测,当两次探测的结果较差在0.05h(h为管线的中心埋深)之内,采用其均值作为管线的埋深值;当两次探测的结果较差大于0.05h时,应重新进行探测。当被测管线周围存在干扰时,应采用其它适宜的方法确定管线的埋深。5.3.12采用地质雷达探测非金属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要在探测点附近的已知管线上作雷达剖面以确定介电常数和波速;2 选用与探测对象的埋深和管径相匹配的发射频率和相应的接收天线;3 在一个探测点应作两次以上的往返探测,如探测对象无明显异常,应改变参数重新探测;4 对不规整的管线异常应进行验证。 地质雷达探测工作结束后,应单独编写地质雷达工作总结报告,并附每条地质雷达剖面图记录和成果表,成果表内容包括波速、双程走时、地下管线平面位置和埋深以及同等地电条件已知地下管线的实验数据。5.3.13 非开挖(顶管)管线宜导向法、轨迹法等有效技术手段查明其管线位置和埋深,探测精度应符合本规程3.0.7条规定的要求。5.4探查成果记录5.4.1探查成果应在实地按附录E.0.1格式记录,同时应将管线的连接关系绘制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5.4.2探查原始记录字迹应清楚、整齐,不得涂改、擦改和转抄。5.4.3附录E.0.1中各数据项和记事项都应根据实地探查的实际结果记录清楚,填写齐全,不得伪造数据。对隐蔽管线的规格、材质不能确认时,可根据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填写,但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数据来源。5.4.4更正错误时应将错误数字、文字整齐划去,在上方另记正确数字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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