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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建设工程相关文件、规范、法规、办法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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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建设工程相关文件、规范、法规、办法汇编.doc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第五条 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 变更设计分为I类、类。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第九条 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类变更设计。第十条 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第十一条 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二条 I类 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建 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 计,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第十三条 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I类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199999号)规定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类变更设计文件可适当简化。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第十五条 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I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第十六条 变更设计工作应满足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设计意见组织研究、委托勘察设计、组织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应及时审查I类变更设计。第十七条 铁道部投资铁路项目的I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后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并抄送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等相关部门,由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审查批复意见经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以及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第十八条 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I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第四章变更设计费用第十九条 I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编制原则,扣除不应发生的费用后确定;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计价方式确定。第二十条 I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准意见执行;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列入预备费。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相关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一条 I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文件严格按本办法审查批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481号)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建设开发中心,青藏铁路公司,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在收到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  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必需的程序,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图审核工作。    第五条  施工图审核应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达到提高设计文件质量,消灭差、错、碰、漏等质量问题的目的。    第六条  施工图审核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铁道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程规范;    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第七条  施工图审核的重点    1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和有关规范、规程要求;    4审核工程措施、工点技术措施、施工过渡措施、安全措施;    5审核防火、节能、环保、水保措施;    6审核工程数量、设备和材料数量、用地数量,检查拆迁数量,并与初步设计数量进行对比;检查投资检算编制和工程投资控制效果;    7审核标准设计图选用;    8设计文件的总体性和专业间的衔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设计单位按审核意见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并重新将设计文件送建设单位审核。    第九条  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图与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不一致时,相当于I类变更设计的,按照铁道部有关变更设计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建设单位组织复议;勘察设计单位认为复议意见违反国家技术政策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可以向铁道部申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加盖专用印章,审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审核后的施工图不得擅自修改,需要变更设计的,按铁道部关于变更设计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负责。由于审核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等问题的,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施工图审核费数额,报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批准后列入概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行。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10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规范施工图投资检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依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的同时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施工图投资检算随施工图送建设单位审核,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核意见优化设计、修改施工图投资检算。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图投资检算审查工作,并将施工图投资检算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图投资检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罚。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是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的责任主体,应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根据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制订施工图供图计划和投资检算编制计划,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将控制和节省工程投资贯穿在设计过程中,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将初步设计概算按设计内容进行分劈,并落实到施工图设计中。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编制原则,依据施工图工程数量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并与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对比分析,投资检算超出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时,应认真分析原因,进行优化设计,不得人为调整工程数量及单价。第八条 施工图投资检算应按章节、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单元编制,并按建设单位要求编制标段投资检算,站前、站后工程应分别编制投资检算分报告,施工图全部完成后,应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总报告。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编制原则对施工图投资检算进行审查,对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检查施工图设计内容,核实工程数量,对施工图与初步设计的量差进行分析;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量差,责成勘察设计单位分析原因,属于勘察设计问题的,要补充勘察、修改设计。第十条 施工图投资检算审查工作,应与施工图审核同步完成。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投资检算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问题处理意见,开展优化设计。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核、施工图投资检算审查、优化设计、剔除差错漏碰和不合理因素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章节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之内,报铁道部计划司、建设司和鉴定中心核备。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的,须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当审核后的施工图投资检算未超过初步设计总概算时,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优化、剔除差错漏碰和不合理因素等节省的工程投资,纳入预备费,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核全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施工图投资检算审查总报告,报铁道部计划司、建设司、鉴定中心。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投资检算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建设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时予以扣分,发生一次的扣减5分;发生两次的只能评为C级;发生三次及以上的只能评为D级。对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程序追究行政责任。1.建设单位授意勘察设计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2.建设单位在审查施工图投资检算中弄虚作假的;3.建设单位未按程序进行施工图投资检算审查的。第十五条 施工图投资检算纳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范围,考核期内施工图投资检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的,根据超出比例扣减考核分数。第十六条 施工图投资检算的静态投资(不含第十七条所列原因的)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范围内。超出初步设计静态投资的或低于初步设计静态投资96%的,按超出(或低于)投资的3%扣减勘察设计费。扣减的勘察设计费纳入降造费。第十七条 以下原因引起投资检算结果发生变化的,可不计入勘察设计单位投资检算变化内容,但应及时上报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审查批准:1.由于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发生变化引起的施工图量差;2. 其他非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量差。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全路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1故意虚列工程内容、工程量的;2误列或遗漏工程内容、工程量,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本章费用达3%及以上的;3其他违规行为。第十九条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故意虚列、遗漏、隐瞒施工图量差的,按故意虚列、遗漏、隐瞒施工图量差投资的10%扣减勘察设计费,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对施工图投资检算的审查、对比、分析和统计,每半年将统计结果报铁道部计划司、建设司、鉴定中心。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投资检算责任分析、处罚意见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和建设管理司申诉。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施工图投资检算中的违规行为都有权向铁道部举报、投诉。举报电话:建设管理司:010-51844717发展计划司:010-51842931鉴定中心:010-51875094第二十三条 对施工图投资检算中的违规行为,由铁道部鉴定中心组织铁道部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铁路建设项目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追究引起类变更设计有关单位的责任,严肃处理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依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类变更设计问责,是指对引起类变更设计的参建单位和类变更设计中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管理,提高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质量,加强设计、审核工作,减少各类设计变更。    第五条  铁路局成立在铁路局主管负责人领导下的,以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客运专线公司成立由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为组长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减少各类变更设计。类变更设计问责有关事宜应纳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和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除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得发生类变更设计。发生类变更设计时,属于建设单位原因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属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偿进行变更设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施工单位原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类变更设计包括:    1按铁道部规定需要建设单位落实外部条件、及时签订协议,而建设单位未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引起变更设计的;    2调查资料不充分,盲目签订外部协议,引起变更设计的;    3未按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引起变更设计的;    4未严格执行铁道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导致工期延长或增加投资的;    5其他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类变更设计包括:    1勘察工作深度不足或失误,工程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外业调查失误,拆迁物性质出现变化或拆迁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3设计错误、遗漏,或工程措施不当的;    4因勘察设计工作失误,再次造成类变更设计的;    5其他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类变更设计。    第九条  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类变更设计包括:    1未认真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或发现施工图与现场不符而不通知监理、建设和勘察设计单位的;    2因施工方法、措施不当,或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    第十条  类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处理变更设计,铁道部对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处理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    1违反“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原则,未经批准同意变更施工的或未经授权同意变更施工的;    2授意设计单位违反变更设计划分原则,拼凑或拆分类变更设计的;    3利用类变更设计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修改建设标准的;    4不按规定及时组织研究、初审、上报类变更设计,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5不认真分析类变更设计责任或责任划分有重大错误的;    6不认真核定工程数量和概算编制原则,报送变更设计投资额有较大错误的;    7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处理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    1未经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交付施工的;    2违反变更设计划分原则,拼凑或拆分类变更设计的;    3弄虚作假或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相互串通,虚报类变更设计的;    4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处理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    1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    3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处理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    1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2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同意变更施工的;    3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提议单位提出类变更设计提议后,建设单位变更设计审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研究,确定变更设计类型、分析变更原因、认定责任及责任单位、提出费用处理方案和变更设计文件,按规定上报批准。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类变更设计文件如未达到规定深度,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析变更设计原因、认定责任及责任单位、提出费用处理方案,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补充材料后再行上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在类变更设计审查时,应会同建设、计划司确定变更责任、责任单位和费用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会签报批。    第十八条  铁道部相关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类变更设计违规行为的,应当即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通报铁道部计划司、财务司、建设司、鉴定中心。    建设单位如发现参建单位违规处理类变更设计的,应当即责令参建单位改正,并向铁道部计划司、财务司、建设司、鉴定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对设计单位在处理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由鉴定中心组织铁道部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由建设司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牵头成立调查组,对其他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出具调查报告。    调查工作应遵循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的原则。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建设单位工作失误造成类变更设计或违规处理类变更设计的,在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时予以扣分。发生一次扣减5分,发生两次扣减10分,发生三次只能评为C级,发生四次及以上的只能评为D级。同时依据有关程序,追究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工作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考核内容,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类变更设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按规定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予以全路通报,暂停一个月内参加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方案竞选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变更设计工作纳入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内容。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类变更设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每起扣减20分,并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路通报,暂停一个月内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投标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变更设计违规行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予以追偿。情节严重的,予以全路通报,暂停一个月内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投标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都有权向铁道部举报、投诉。    举报电话:建设管理司:01051844717              发展计划司:01051842931              鉴 定 中心:01051875094              监 督 总站:01051848870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第十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第十一条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说明;(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十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第二十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六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降造费用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082号)各铁路局,工程管理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招标降造费的使用,现将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降造费使用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O年八月十一日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降造费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招标降造费的使用,控制工程建设投资,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和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的规定,结合铁路工程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招标降造费系指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双方在施工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合同额与批准的设计概算相应部分的差额。    第四条 工程招标降造费属于建设项目工程款,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结束后,应将各专业降造费及总额报部有关部门核备。工程招标降造费必须在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使用,用于调剂工程项目费用不足或缺口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情况统筹安排,并报部备案。第五条 工程招标降造费使用范围规定如下:1.主要用于补充基本预备费和工程造价增涨预留。    2.经部批准的有关工程费用。    3.支付合理的施工索赔费用。    4.未纳入工程合同的风险包干费。    5.经部批准允许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在工程竣工末次清理概算时,剩余的招标降造费要全部冲减总概算。 第七条 经部批准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项目按包干责任书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函2006666号为有效控制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引导投标企业科学、合理报价,针对当前建设过程中有关材料价格、变更设计、工程保险等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关于材料价格。根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铁路建设主要工程材料的概(预)算价格由原来的价差系数调整改为由实地调查确定。凡按此概(预)算编制办法设计的项目,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各投标单位按照实地调查的主要材料价格和项目建设期材料价格趋势自主报价。招标单位应依据综合报价最优的原则选择中标单位。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除经铁道部批准的甲供主要材料价差由甲方承担外,其他主要材料价差由承包方承担,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余材料价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一次包死。二、关于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 2005146号),其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施工合同条款中应约定,因承包企业违反投标承诺和设计文件、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等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而引起的类变更设计工程费用,由承包企业承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除甲方提出要求的类变更设计外,其他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在总承包合同中包死。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应在投标报价时予以考虑,在合同签订时一次包死。三、关于工程保险。除铁道部关于开展工程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 2005842号)规定的项目进行工程保险试点外,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工程保险工作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参与。工程保险由投标单位投保并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保险内容和费用,包干使用。中标单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选择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订立投保协议,不得缩小投标文件中所明确的投保范围及内容。建设单位不参与中标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签订与执行,严禁接受中标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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