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06 国电南瑞公司章程(修订) .ppt
章,程,二一二年八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 股 份.3第一节 股份发行.3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三节 股份转让.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一节 股东.5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9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10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1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13第五章 董事会.16第一节 董事.16第二节 董事会.18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22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3第七章 监事会.24第一节 监事.24第二节 监事会.25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26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6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6第二节 利润分配.27第三节 内部审计.28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9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29第一节 通知.29第二节 公告.30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0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0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1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3第十二章 附则.33,1,第五条,),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企改2001158 号文批准,由南京南瑞集团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京瑞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华电实业有限公司、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4000 万股,全部向境内投资人发行,于 2003 年 10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NAR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ted Company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邮政编码:210061。,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157,553.8287 万元人民币。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转移公司的资产、资金和其他资源。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产业报国和科技兴国为己任,以人为本,永远保持技术领先,逐步扩大服务领域和范围,保持利润和产业规模协调发展,为用户提供一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使用户满意,投资者受益,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供电控制系统和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通信交换、通信终端及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受设备);工业自动化仪表、电工仪器、电子测量仪器,工业过程控制系统和装置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电子计算机软件的研制、开发、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轨道交通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轨道交通控制系统、信号系统及控制设备和软件,轨道交通通信交换、通信终端及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整经营范围。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7,553.828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7,553.8287 万股。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数为 6,900 万股,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4,000 万股,公司股本增至 10,900 万股;2004 年 3月 21 日,公司经 2003 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本增3,至 16,350 万股;2004 年 9 月 24 日,公司经 200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本增至 21,255 万股;2007 年 3 月 3 日,公司经2006 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本增至 25,506 万股;2010 年 3 月 2 日,公司经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未分配利润送转股本,公司股本增至 51,012 万股;201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505.9429万股,公司股本增至 52,517.9429 万股;2011 年 2 月 23 日,公司经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本增至 105,035.8858 万股;2012年 2 月 23 日,公司经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资本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送转股本,公司股本增至 157,553.8287 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认购 2,898 万股;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实物资产认购 1,980 万股;南京京瑞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 1,380 万股;江苏省电力公司以现金认购 138 万股;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 138 万股;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 228万股;广东华电实业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 69 万股;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认购 69 万股。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为 2001 年 2 月 26 日。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4,(二)要约方式(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为公司股东。5,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票的转让须,经变更股东名册后才生效。,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变更(含股权质押)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6,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处罚、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提交股东大会罢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7,(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查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金额或者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的 5%,且超过 3000 万的关联交易;,(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八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8,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方便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原则确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会议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如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网络投票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表决。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或其他法定主体依法召集。,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9,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四条司承担。,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会议召集人、会议的方式;10,(三)如采用网络投票的明确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四)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五)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六)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七)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八)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11,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五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12,第六节,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回购本公司股票;(六)应由股东大会审查的关联交易;(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八)股权激励计划;(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且应当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13,第七十八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上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提名下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的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条,公司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将其所有选票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获得简单多数票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为公司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14,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和监事之日的当天。,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九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第九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15,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董 事,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自选举该董事之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6,(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第一百零一条 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该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董事无表决权且应该回避。董事会就与某董事或其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