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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程[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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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程[正文].doc

    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目 录1 总 则52 术语和符号62.1 术 语62.2 符 号93 基本规定103.1 基本要求103.2 工程影响分区及监测范围123.3 工程监测等级划分144 变形监测控制网174.1 一般规定174.2 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174.3 竖向位移监测控制网194.4 数据处理215 眀(盖)挖法监测225.1 一般规定225.2 监测项目225.3 工程本体测点布设技术及要求235.4 周围岩土体测点布设技术及要求255.5 现场安全巡视275.6 监测频率及巡视频率286 盾构法监测306.1 一般规定306.2 监测项目306.3 工程本体监测点布设技术及要求316.4 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技术及要求326.5 现场安全巡视336.6 监测频率及巡视频率337 矿山法监测357.1 一般规定357.2 监测项目357.3 工程本体监测点布设技术及要求367.4 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技术及要求387.5 现场安全巡视387.6 监测频率及巡视频率398 高架线路、地面线路和房建工程监测418.1 一般规定418.2 高架线路工程监测418.3 高架线路工程监测点布设及监测频率418.4 地面线路工程监测438.5 地面线路工程监测点布设及监测频率448.6 房建工程监测468.7 房建工程监测点布设及监测频率469 周边环境监测489.1 一般规定489.2 监测项目489.3 建(构)筑物监测点布设499.4 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519.5 地下管线519.6 桥 梁529.7 既有轨道交通529.8 既有公路隧道539.9 既有铁路539.10 现场安全巡视5310 监测方法及要求5510.1 一般规定5510.2 水平位移监测5610.3 竖向位移监测5810.4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6010.5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6110.6 倾斜监测6210.7 裂缝监测6310.8 净空收敛监测6410.9 爆破振动监测6510.10 孔隙水压力监测7010.11 地下水位监测7110.12 岩土压力监测7210.13 锚杆和土钉拉力监测7310.14 结构应力监测7310.15 挠度监测7410.16 轨道静态几何形位监测7511 监测项目控制值、预警及消警7611.1 一般规定7611.2 工程本体及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控制值7711.3 周边环境监测项目控制值8111.4 预警8511.5 消警9012 运营前结构稳定性监测9312.1 一般规定9312.2 运营前结构稳定性监测要求9313 运营期结构稳定性监测9613.1 一般规定9613.2 全线结构变形监测9713.3 保护区内建设活动影响监测9713.4 自动化监测10214 监测工作管理10614.1 一般规定10614.2 施工监测工作管理10614.3 第三方监测工作管理10714.4 监理单位监测工作管理108附录A 消警流程图109附录B 监测方案审批及流程110附录C 轨道交通安全风险综合预警消警/调级审批表111附录D 监测日报表112附录E 监测工作警情报送通知单124 1 总 则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监测工作,做到技术先进、方法合理、成果可信、经济科学、管理有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工程运营维护的监测工作。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测应编制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精心管理、精心实施,及时提交准确、可靠的监测成果,预测变化、变形趋势,以优化设计、指导施工、确保运营,使施工和运营信息化。1.0.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测所用仪器设备应检定合格,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精度应满足要求。仪器设备的检定、校验及维护应符合本规程以及国家现行有关规定。1.0.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测工作应具有长期性、连续性。1.0.6 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2.1.1 工程监测 monitoring measurement使用测量仪器、设备对监测对象的特征点(面)进行现场量测,获取监测对象的特征点(面)变形趋势、空间位置变化和周围环境变化信息的全过程。2.1.2 周边环境 around environment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隧道、铁路、公路、桥梁(涵洞)、道路、地表、河流、湖泊等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建设工程对轨道交通结构影响的对象的统称。2.1.3 工程本体 engineering ontology 工程本体是基坑支护结构、隧道支护结构或围护结构以及工程自身结构的统称。2.1.4 周围岩土体 surrounding rock and soil城市轨道交通基坑、隧道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除工程本体以外的岩土体、地下水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统称。2.1.5 工程影响分区 influenced zone due to construction根据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受工程施工影响程度的大小而进行的区域划分。2.1.6 风险 risk 不利事件或事故发生的概率(频率)及其损失的组合。2.1.7 工程监测等级 monitoring measurement grade根据基坑、隧道工程自身、周边环境等风险等级和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对工程监测进行的等级划分。2.1.8 变形监测 deformation monitoring对工程周边环境、周围岩土体、工程本体等监测对象的受力、变形、变化情况所进行的量测工作。2.1.9 明挖法 cut and cover method由地面开挖岩土修筑基坑的施工方法。2.1.10 盖挖法 cover and cut method由地面开挖岩土修筑结构顶板及其竖向支撑结构,然后在顶板下面开挖岩土修筑结构的施工方法,包括盖挖顺筑法和盖挖逆筑法。2.1.11 盾构法 shield method在岩土体内采用盾构开挖岩土修筑隧道的施工方法。2.1.12 矿山法 mining method 在岩土体内采用人工、机械或钻眼爆破等方法开挖岩土修筑隧道的施工方法(包括新奥法、浅埋暗挖法等)。2.1.13 基准点 benchmark为进行变形测量而布设的稳定的,需长期保存的测量控制点。2.1.14 工作基点 working reference point 为直接观测变形点而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控制点。2.1.15 监测点 observation point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监测对象力学或变形特征的观测点。2.1.16 监测项目控制值 controlled value for monitoring为满足工程本体结构安全及环境保护要求,控制监测对象的安全状态,针对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变化量所设定的受力或变形的设计允许值的限值。2.1.17 永久性结构 permanent structure永久性结构是指按照相应规范设计,并符合设计要求建造的结构。2.1.18 地铁保护区 subway protective area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划定的保护区域。2.1.19 爆破振动 blast vibration采用爆破法施工时,部分爆炸能量在岩土介质中传播,导致介质发生扰动,表现为传播介质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或曲线轨迹往复运动的过程。2.1.20 自动化监测 automatic monitoring利用测量机器人或其它测量仪器对监测对象实施全天候的连续测量,并通过有线或无线传输即时反馈测量成果。2.1.21 轨道平顺度 track irregularity两根钢轨在高低和左右方向与钢轨理想位置几何尺寸的偏差。2.1.22 试运营 trial operation试运营是指试运行合格后,经过有关部门的相关验收及审批,在完成竣工初验之后、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进行的载客运营活动。在此期间,乘客可以购票乘坐地铁。2.1.23 运营期 operation period运营期是指地铁试运营结束,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正式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期。2.1.24 第三方监测单位 the third party monitoring unit 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单独承担工程监测任务,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施工监测进行管理的专业化服务。其特性主要表现为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2.1.25 施工监测单位 construction monitoring unit施工监测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承担各标段监测任务的单位。2.2 符 号B矿山法隧道或导洞开挖宽度D盾构法隧道开挖直径;观测距离D水平位移累计变化量控制值f构件的承载能力设计值fy支撑、锚杆的预应力设计值H基坑设计深度i 隧道地表沉降曲线Peck 计算公式中的沉降槽宽度系数、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K与爆破点至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l相邻基础的中心距离L开挖面至监测点或监测断面的水平距离Lg地下管线管节长度Ls沿隧道轴向两监测点间距Lt沿铁路走向两监测点间距ms变形量测定中误差(mm)ms观测变形差测定中误差(mm)n测站数 Q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单段药量QH最弱点观测量协因数Qh待求点间观测量协因数R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S竖向位移累计变化量控制值爆破振动波衰减指数内摩擦角vd水平位移变化速率控制值vs竖向位移变化速率控制值V既有铁路设计时速;保护对象所在地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测站观测量中误差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在土建施工阶段对工程本体、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运营期间应对轨道交通永久性结构的变形进行定期监测。在建设期、运营前及运营期的保护区范围内有工程建设的区段,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变形进行监测。3.1.2 监测工作应采用仪器监测和现场安全巡视相结合的方法。安全巡视可采用人工目测的方法,辅助以量尺、锤、放大镜、照相机、摄像机等器具,将现场观测到的有关信息和现象进行记录并整理。3.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除施工单位应进行必要的监测外,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三方监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独立开展监测工作。3.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对周边环境、周围岩土体及工程本体等监测是施工安全可控的重要措施,监测数据是优化设计、调整施工参数、分析和预测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状态及其风险趋势的重要依据。3.1.5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采用爆破法施工时,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规定,应对D级以上爆破工程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工程,均应进行爆破振动监测。3.1.6 工程监测应遵循下列要求:1 理解工程总体设计、熟悉工程施工方法;2 根据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要求进行现场踏勘;3 收集工程周边影响范围内的相关信息资料;4 编制和审查监测实施方案;5 布设监测基准点和监测点;6 仪器设备校验和元器件调试,监测网初始值采集;7 建立监测信息体系;8 提交监测日报、警情快报、阶段性监测报告等;9 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及完整的监测成果资料。3.1.7 工程监测方案编制前应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零状态普查,对建筑物的外观(包括开裂、混凝土剥落、房屋破损等)、周边道路或地表的裂缝、沉陷等进行拍照和数据记录,并收集建筑物基础型式、结构型式、建筑年代、地下管线的埋设状况等相关信息资料,对业主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及周边环境调查报告进行现场核准。3.1.8 工程监测实施方案应根据设计文件及要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方案及施工特点和关键工序以及周边环境调查报告,编制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风险可控的、操作性强的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方案中宜包含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测区域地质条件、周围环境(重要建构筑物应注明)和工程风险特点,周围环境总体平面布置图(工程施工影响区); 3 监测目的和依据;4 监测范围和工程监测等级; 5 监测对象及内容,并列出监测项目与设计文件的对比表; 6 监测网的布设方法与保护要求,监测点布置图; 7 监测方法和精度; 8 监测频率; 9 监测控制值、预警等级、预警值控制标准及异常状态应急处理措施;10 监测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11 监测信息反馈制度;12 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人员的配备;13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管理制度。3.1.9 监测项目的选择及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布设数量应结合工程本体、周围岩土体及工程周边环境的风险等级以及设计与施工的要求综合确定,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受力特征及变形、变化规律。3.1.10 监测点的埋设应牢固、标识清晰,便于观测,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对破坏、损毁的监测点应及时给予恢复或增补。3.1.11 现场监测应使用符合精度要求的仪器量测,对穿越既有轨道交通、重要的建(构)筑物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周边环境宜采用自动化实时监测。3.1.12 监测频率、巡视频率和监测期应根据有关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监测对象特点、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周边环境条件以及工程自身风险等综合确定,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空间位置变形、变化过程的要求。3.1.13 监测数据应及时进行处理,监测成果应与现场巡查的工况进行匹配性分析,监测信息应及时反馈,发现影响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3.1.14 当工程施工环境为下列情况时,应编制专项监测方案:1 工程穿越或邻近既有轨道交通设施; 2 工程穿越重要的建(构)筑物、交通(高速公路、桥梁(涵)、公路隧道、铁路、机场、码头等)设施;3 工程穿越江、河、湖泊等;4 工程穿越岩溶、断裂带、地裂缝等不良地质条件;5 工程穿越重要地下管线;6 其他对周边环境有重要影响需要编制专项监测方案的工程。3.1.15 设计方案发生变更时,监测方案(监测项目、现场布点及数量等)应同时进行动态调整。3.1.16 对应急抢险施工区域应在原有监测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密监测点、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项目,必要时进行自动化实时监测。3.2 工程影响分区及监测范围3.2.1 工程影响分区应根据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围护结构型式以及工程施工对周围岩土体扰动和周边环境影响的程度及范围划分,可分为主要、一般和可能三个工程影响分区。3.2.2 基坑工程影响分区可参照表3.2.2的规定进行划分。表3.2.2 基坑工程影响分区基坑工程影响分区范 围主要影响区基坑周边H·tan(45°-/2)范围内一般影响区基坑周边H·tan(45°-/2)(2.03.0)H范围内可能影响区基坑周边(2.03.0)H范围外注:1 H基坑设计深度(m),岩土体内摩擦角,对于成层土取厚度加权平均值(°);2 基坑开挖范围内存在基岩时,H可为覆盖土层和基岩强风化层厚度之和,当边坡存在外倾结构面时,还应考虑外倾结构面的影响。3.2.3 土质隧道工程影响分区可参照表3.2.3的规定进行划分。表3.2.3 土质隧道工程影响分区隧道工程影响分区范 围主要影响区隧道正上方及沉降曲线反弯点i范围内一般影响区隧道沉降曲线反弯点i至沉降曲线边缘3i内可能影响区隧道沉降曲线边缘3i外注:1 i隧道地表沉降曲线Peck计算公式中的沉降槽宽度系数(m); 2 本表适用于土质隧道,当隧道穿越基岩时,应该按照覆盖土层厚度和岩层的构造及产状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影响分区。3.2.4 基坑及隧道工程影响分区的划分界线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并结合当地的工程经验进行调整。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可适当增大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1 基坑及隧道周围岩土体以淤泥、淤泥质土或软流塑类等高压缩性土为主或遇有不良地质条件时,应增大工程主要影响区和一般影响区; 2 基坑施工采用降水措施时,应根据降水影响范围和预计地面沉降大小增大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3 施工期间出现严重的涌砂、涌土或管涌以及较严重的渗漏水等异常情况时,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增大工程主要影响区和一般影响区; 4 在基坑、隧道施工期间,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时,可适当增大工程影响分区界线。3.2.5 基坑与隧道工程监测范围应根据工程影响分区,结合设计要求、施工工法、支护结构形式、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确定,并应包括主要影响区和一般影响区。3.2.6 联络通道施工期间周边环境监测范围为以联络通道为中心,联络通道正上方地面投影外侧至少25 m范围内。矿山法联络通道隧道内监测范围为联络通道两侧至少25 m范围内;盾构法联络通道(含冷冻法)隧道内监测范围不小于联络通道两侧隧道管片结构20环。3.2.7 地下工程采用钻眼爆破法施工时,爆破振动的监测范围应根据工程周边实际情况、影响区域等通过爆破试验确定。3.2.8 当遇岩溶或土洞等不良地质条件时,周围环境监测范围宜根据以下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1 应查明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特征、岩溶发育与岩性、地质构造与裂隙的关系,并根据遥感图像地质解译等判定岩溶分布范围和状态;2 了解岩溶地貌和岩溶形态、溶洞与建筑物的相对空间位置及关系;3 调查地面塌陷史以及可熔岩地区的上覆土层发生地面塌陷范围,预测地面塌陷区域;4 地质资料提供的岩溶地段的水文地质情况,地下水的分布特征,补给、径流、排泄情况以及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系情况。3.3 工程监测等级划分3.3.1 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等级的划分宜根据基坑、隧道工程自身风险等级、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等综合考虑进行划分。3.3.2 工程自身风险等级是采用工程风险评估的方法来确定,其等级划分宜根据基坑、隧道工程的工程本体发生变形或破坏、岩土体失稳等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也可根据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埋深和断面尺寸等参照表3.3.2划分。表3.3.2基坑、隧道工程自身风险等级工程自身风险等级等级划分标准一级基坑深度H20m超浅埋隧道,超大断面隧道二级基坑深度10mH<20m浅埋隧道,近距离并行或交叠的隧道,盾构始发与接收区段,大断面隧道三级基坑深度H<10m深埋隧道,一般断面隧道注: 1 H基坑设计深度(m);2 超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大于100 m2的隧道;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在50m2至100m2的隧道;一般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在10m2至50m2的隧道;3 近距离隧道是指两隧道间距在一倍开挖宽度(或直径)范围以内;4 隧道深埋、浅埋和超浅埋的划分根据施工工法、围岩等级、隧道覆土厚度与开挖宽度(或直径),结合当地工程经验综合确定。3.3.3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是采用工程风险评估的方法来确定。其等级划分宜根据周边环境发生变形或破坏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也可根据周边环境的类型、重要性、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和对工程的危害性等可参照表3.3.3划分。表3.3.3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周边环境风险等级等级划分标准一级主要影响区内存在既有铁路、既有轨道交通设施、重要建(构)筑物、重要桥梁与隧道、河流或湖泊二级主要影响区内存在一般建(构)筑物、一般桥梁与隧道、高速公路或重要地下管线一般影响区内存在既有轨道交通设施、重要建(构)筑物、重要桥梁与隧道、河流或湖泊隧道工程上穿既有轨道交通设施三级主要影响区内存在城市重要道路、一般地下管线或一般市政设施一般影响区内存在一般建(构)筑物、一般桥梁与隧道、高速公路或重要地下管线四级一般影响区内存在城市重要道路、一般地下管线或一般市政设施3.3.4 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可根据建设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可参照表3.3.4划分。表3.3.4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划分标准复杂地形、地貌单元复杂;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特殊性岩土需要专门处理;地基、围岩和边坡的岩土性质较差;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较大需要进行专门治理中等地形、地貌单元较复杂;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特殊性岩土不需要专门处理;地基、围岩和边坡的岩土性质一般;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较小简单地形、地貌单元简单;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地基、围岩和边坡的岩土性质较好;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注:符合条件之一即为对应的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从复杂开始,向中等、简单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3.3.5 工程监测等级是在综合考虑表3.3.2、表3.3.3、表3.3.4的基础上,并参考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及经验可参照表3.3.5进行划分,分为一级、二级及三级共三个级别。表3.3.5 工程监测等级工程自身风险等级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周边环境风险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变形监测等级一级复杂一级一级一级一级二级中等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简单一级二级三级三级注:若遇工程周边环境对变形比较敏感,且有特殊要求时,对一级基坑工程而言,其监测等级可提高一级,按特级划分,特级为最高级。4 变形监测控制网4.1 一般规定4.1.1 变形监测控制网一般由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组成。4.1.2 变形监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一致。也可采用所在城市地方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困难地区可采用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4.1.3 变形监测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准点应布设在监测变形区域以外的稳定位置,且每项监测工程的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竖向位移监测基准点均不应少于3个,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和竖向位移监测基准点可共用一个标石;2 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布设在方便使用和稳定且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应便于联测和检核;3 当基准点距离所监测工程较远不方便监测作业时,宜布设工作基点。4.1.4 变形监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在监测作业前一个月埋设,待稳定后方可使用。应急监测项目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稳定周期应满足监测需要。4.1.5 监测期间应定期对变形监测控制网标志的稳定性进行复测,复测周期应根据变形监测控制网标志的稳定性而定,一般不宜超过3个月。4.1.6 当使用工作基点监测时,每期观测前应检测工作基准点的稳定性。若相邻工作基准点(基准点)空间位置变化小于0.7mm,可直接利用,否则应进行监测控制网联测。4.2 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4.2.1 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可利用施工阶段的控制网或采用导线网、边角网、基准线、混合网和GNSS等方法布设。当采用基准线控制时,基准线上应至少布设一个检核点。2 各级控制网中的三角形内角不宜小于30°。当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时,个别角不应小于25°。3 采用GNSS方法布设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时,基准点的位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便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操作;2)周边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宜超过15°;3)离电视台、电台、微波站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离高压输电线和微波无线电信号传输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4)通视条件好,方便常规联测。4.2.2 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基准点、工作基点标志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基准点的埋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的有关规定。监测精度要求高的项目,基准点、工作基点宜埋设观测墩和强制对中板。2 照准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几何中心或轴线,并应符合成像反差大、图案对称、相位差小和本身不变形等要求。3 监测周期长的项目应埋设基本标石。4.2.3 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导线网、边角网、混合网和GNSS网的最弱点的中误差不应大于相应等级的点位中误差;2 工作基点相对于邻近基准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相应等级的点位中误差;3 用基线法测定偏差值的中误差不应大于所选等级的点位中误差。4 采用导线网、边角网、混合网和GNSS网时,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主要技术要求符合表4.2.3.1、表4.2.3.2规定。表4.2.3.1 角度、边长观测技术要求等级全站仪标称精度水平角观测测回数测回较差()距离观测往测测回数返测测回数往返测较差(mm)一级±1",±(1mm+1*10-6*D)95445.0二级±2",±(2mm+2*10-6*D)95335.0三级±2",±(2mm+2*10-6*D)68225.0表4.2.3.2 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主要技术要求等级相邻基准点的点位中误差(mm)平均边长(m)测角中误差(")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一级±1.5150±1.01/120000二级±3.0150±1.81/70000三级±6.0150±2.51/400005 当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设计为GNSS网时,须满足表4.2.3.3中相应等级的相邻基准点点位中误差的精度要求,控制网边长的设计须和观测精度相匹配;三级以上的GNSS监测控制网,宜采用精密星历进行数据处理,其各项精度应满足相应的要求。表4.2.3.3 水平位移监测控制网精度指标等级相邻基准点的点位中误差(mm)测角中误差(")测边相对中误差平均边长取值(m)一级1.50.71/3000003001.01/200000200二级3.01.01/2000004001.81/100000200三级6.01.81/1000004502.51/800003504.3 竖向位移监测控制网4.3.1 竖向位移监测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竖向位移监测控制网应采用不低于级水准测量方法联测。2 竖向位移监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点;有特殊要求的监测工程,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为方便监测可根据需要适当布设工作基点,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构成闭合环或构成附合路线网。3 当使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竖向位移观测时,用于联测监测点的工作基点应布设在同一高程面上,高差不宜大于±1cm。4.3.2 竖向位移监测控制网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志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竖向位移监测控制网基准点的埋设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基准点宜埋设在基岩上或稳固建筑的墙基上。受条件限制时,在变形区内也可埋设深层金属管基准点,金属管底应在变形影响深度以下。2 工作基点应选设在靠近观测目标且便于联测的稳定位置,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采用人工挖孔或大钻孔埋设法设置地表的工作基点,其钢筋长度不应小于3m、直径不应小于20mm,并应保护;2)设置在建筑物上的工作基点应选择在地铁施工影响区以外、建成时间较长且稳定的建筑物框架结构上。工作基点标志直径不得小于20mm,并应保护;3)设置在隧道中的工作基点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宜布设在易于长期保存且稳定的位置。当隧道长度大于1500m时,宜加密工作基点。4.3.3 竖向位移监测控制网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布设竖向位移监测控制网时,竖向位移监测控制网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3.1的规定。水准观测技术要求见表4.3.3.2。2 采用其他方法布设竖向位移监测控制网时,在满足相邻基准点精度要求下,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3.1和表4.3.3.2的相关技术要求。表4.3.3.1 竖向位移监测控制网主要技术要求等级相邻基准点高差中误差(mm)测站高差中误差(mm)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监测已测高差之较差(mm)使用仪器、观测方法及主要技术要求一级±0.3±0.07采用DS05 水 准仪, 按 国家一等水准测量技术要求作业,其观测限差宜按上述规定 的 1/2 要求 二级±0.5±0.15采用 DS05 水准仪, 按 国家一等水准测量技术要求作业 三级±1.0±0.30采用 DSI 水准仪, 按 国家二等水准测量技术要求作业 注:n为测站数表4.3.3.2 水准观测主要技术要求等级仪器型号水准尺视线长度(m)前后视距差(m)前后视距累计差(mm)视线离地面最低高度(m)基、辅分划读数较差(mm)基、辅分划读数所测高差较差(mm)一级DS05铟瓦150.31.00.50.30.4二级DS05铟瓦300.51.50.30.30.4三级DS1铟瓦501.03.00.30.50.74.3.4 使用光学水准仪和数字水准仪进行水准测量作业的基本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的相关规定。4.4 数据处理4.4.1 监测控制网测量数据处理应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检验和分析;4.4.2 当基准点布设在稳定地点时,基准点的稳定性可使用下列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1 当基准点单独构网或观测点共同构网时,每次基准网复测后,应根据本次复测数据与上次测量数据的较差值,通过组合比较的方式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和判断;2 当基准点不稳定或可能发生变动使用上述方法不能判定时,可通过统计检验的方法对其稳定性进行检验,并找出变动的基准点;3 在监测观测过程中,当某期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时,因分析原因,在排除观测成果无粗差和系统差后,应重点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检验分析。4.4.3 变形监测控制网测点观测量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估算:1 按照设计的变形观测控制网,计算出最弱观测点观测量的协因数QH,待求观测点间观测量的协因数Qh;2 单位权中误差即测站观测量中误差应按下列公式估算:式中 观测变形量S的测定中误差(mm);观测变形差的测定中误差(mm)。5 眀(盖)挖法监测5.1 一般规定5.1.1 明(盖)挖法监测的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围护结构各边中间、阳角、地质条件复杂、结构受力较大、受力复杂、基坑深度变化、邻近建(构)筑物、设施及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及其他代表性部位。5.1.2 明(盖)挖法各个测项的监测断面及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应综合考虑,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其监测成果便于对照分析。5.1.3 明(盖)挖法两个端头处的监测断面及周边环境监测点的布设应综合考虑区间施工时的影响,应能反映明(盖)挖法施工和区间施工引起的综合变形效应。5.2 监测项目5.2.1 明(盖)挖法工程本体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可参照表5.2.1选择。表5.2.1 明(盖)挖法工程本体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序号监测项目工程监测等级一级二级三级1围护结构(边坡)顶部水平位移2围护结构(边坡)顶部竖向位移3围护结构体水平位移(桩、墙体测斜)4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土体测斜)5围护桩(墙)结构应力6 立柱结构竖向位移7立柱结构水平位移8立柱结构应力9支撑轴力10顶板应力11锚杆拉力12土钉拉力13地表沉降14竖井井壁围护结构净空收敛15土体分层沉降16坑底隆起(回弹)17围护结构侧向土压力18地下水位19孔隙水压力20车站底板沉降注:1 应测项目,选测项目; 2 若监测等级为特级时,监测项目的选择应根据专家评估后确定。5.3 工程本体测点布设技术及要求5.3.1 围护结构(边坡)顶部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设,监测等级为一级、二级时,布设间距宜为10m20m;监测等级为三级时,布设间距宜为20m30m;2 出入口附属工程的基坑每侧监测点不应少于1个,在拐角处宜增设1个测点;3 竖井、中间风井工程的基坑,短边监测点不应少于1个,长边测点不应少于2个;4 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应布设在围护结构顶部。5.3.2 围护结构体水平位移(桩、墙体测斜)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测斜管的长度不宜小于围护结构体的深度;2 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的围护结构桩(墙)体内布设,监测等级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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