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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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 .doc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 第1章总则第2章井点降水2.1一般规定2.2轻型井点2.3喷射井点2.4管井井点2.5砂(砾)渗井点2.6降水管理第3章基坑支护桩3.1一般规定3.2冲击沉桩3.3振动沉桩3.4静力压桩3.5拔桩3.6钻孔灌注桩3.7基坑支护第4章地下连续墙4.1一般规定4.2导墙施工4.3泥浆制备与管理4.4挖槽施工4.5钢筋笼制作与安装4.6混凝土灌注4.7墙体接头处理4.8防水施工4.9工程验收第5章隧道明挖法施工5.1一般规定5.2管线拆迁、改移和悬吊5.3基坑便桥5.4基坑开挖与回填5.5钢筋加工及安装5.6模板支立5.7混凝土灌注5.8结构外防水5.9工程验收第6章隧道盖挖逆筑法施工6.1一般规定6.2围护墙及支承柱6.3土方开挖6.4隧道结构第7章隧道喷锚暗挖法施工7.1一般规定7.2竖井7.3地层超前支护及加固7.4光面与预裂爆破7.5隧道开挖7.6初期支护7.7防水层铺贴及二次衬砌7.8监控量测7.9隧道内运输7.10风、水、电临时设施及通风防尘7.11工程验收第8章隧道盾构掘进法施工8.1一般规定8.2盾构工作竖井8.3盾构进出工作竖井8.4盾构掘进8.5气压盾构8.6钢筋混凝土管片拼装8.7壁后注浆8.8防水8.9监控量测8.10隧道内运输、通风及临时设施8.11钢筋混凝土管片制作8.12工程验收第9章遂道结构防水9.1一般规定9.2防水混凝上9.3卷材防水层9.4涂膜防水层9.5特殊部位防水9.6工程验收第10章路基10.1一般规定10.2路堑10.3路堤10.4工程验收第11章钢筋混凝土高架桥11.1一般规定11.2桥基开挖11.3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11.4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构件11.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11.6桥面系11.7工程验收第12章建筑装修12.1一般规定12.2吊顶12.3站厅(台)地面12.4站厅(台)钢管柱及钢筋混凝土柱饰面12.5站台电缆墙12.6不锈钢栏杆及楼梯扶手12.7工程验收第13章整体道床轨道13.1一般规定13.2器材整备、堆放和运输13.3基标设置13.4轨道架设与轨枕或短轨(岔)枕安装13.5轨道位置调整13.6整体道床13.7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13.8工程验收第14章自动扶梯14.1一般规定14.2金属结构架14.3梯路系统14.4运转时应无碰撞及异常声响。14.5扶手装置14.6电气装置14.7安全保护装置14.8调整试验14.9工程验收第15章通信15.1一般规定15.2光、电缆线路15.3设备安装15.4设备配线15.5接地装置15.6调整试验15.7工程验收第16章信号16.1一般规定16.2电缆敷设16.3室外设备16.4室内设备16.5车载设备16.6调整试验16.7工程验收第17章供电17.1一般规定17.2变电所17.3牵引电网17.4配线及动力电控设备17.5电缆线路与接地装置17.6监控系统17.7调整试验17.8工程验收第18章通风与空调18.1通风与空调18.2风管18.3通风部件18.4风管及部件安装18.5设备安装18.6调整试验18.7工程验收第19章给排水19.1一般规定19.2给水干管加工与安装19.3排水系统安装19.4工程验收附录A工程岩体基本质量分级标准表附录B隧道喷锚暗挖法施工方法图附录C施工记录表附录D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凡未做规定的,均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执行。 第1.0.3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经现场调查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组织并指导施工。 第1.0.4条 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减少对交通干扰,严格控制地面变形和环境污染,做到文明施工。 第1.0.5条 工程施工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如需修改,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签署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后方可实施。 第1.0.6条 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永久性测量标桩和地质、地震观测桩等应予保护,如需改动,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1.0.7条 采用的原材料、预制品、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产品应有合格证和出厂说明书。设备应有铭牌。 第1.0.8条 采用和推广经鉴定并批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引进的设备,应按其技术文件要求施工。 第1.0.9条 加强测量管理,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偏差,严禁侵入限界。 第1.0.10条 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实施限制杂散电流的各项措施。 第1.0.11条 设备安装前应对相关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验收合格,无渗、漏水现象; 2.影响设备安装和安装后不宜实施的装修工程已经完成; 3.预埋件位置正确、牢固,基础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4.设备安装范围内清理干净。 第1.0.12条 设备安装的环境温度、湿度等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第1.0.13条 设备开箱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型号、规格及配件等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2.设备合格证、说明书等随机技术文件齐全; 3.设备及配件不得损伤、变形和锈蚀。 第1.0.14条 施工中有关安全、环保、消防、防汛和劳动保护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2章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1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含水地层中隧道井点降水的施工及验收,其他排、隔水施工尚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执行。 第2.1.2条 井点降水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地质勘察报告和地质剖面图,必要时宜做现场抽水试验确定水文地质参数; 2.基坑及隧道平、纵断面图; 3.降水区域内地下构筑物、管线及临近建筑物的资料。 第2.1.3条 井点降水方法应按表2.1.3选用。各类井点降水方法适用范围表2.1.3降水方法单层轻型井点多层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管井井点砂(砾)渗井点适用条件土层渗透系数(m/d)0.1-0.50.1-500.1-5020-2000.1-20水位降低深底(m)3-66-128-30>10按下伏强导水层的水头、导水性与坑深确定 第2.1.4条 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位保持在基底以下0.5m。停止降水时,必须验算涌水量和明挖隧道结构的抗浮稳定性,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停泵。 第2.1.5条 降水井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点距基坑边缘不应小于1.5m,距暗挖隧道结构不应小于2m; 2.井点应沿基坑或暗挖隧道布设,并应成封闭形,当不能封闭时,应延长1倍以上的基坑或暗挖隧道横断面宽度; 3.暗挖隧道如地面无条件布设井点时,可在隧道内设置水平井点或采取其他隔水措施; 4.井点间距应根据计算确定。当基坑较宽而满足不了降水深度需要时,应在基坑内增设井点。 第2.1.6条 井点施工前,应复测基坑(或暗挖隧道)平面位置并测放井点孔位;清除地面、地下障碍物并将保留的地下管线挖露出来;平整场地并挖设泥浆坑。 第2.1.7条 井点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的孔口处应设置护筒; 2.孔径应比管径大200-300mm; 3.孔径应垂直、上下一致,孔底比管底深0.5-1.0m; 4.钻进中应取土样并做好记录。 第2.1.8条 分节组装的井点管直径应一致。钢管井点管的滤管应采用穿孔钢管,孔隙率不应小于25%,外壁垫筋缠镀锌铅丝后并包土工布滤网。 管井井点管采用无砂混凝土管时,其孔隙率不应小于20%,并外壁应垫筋、缠丝、包土工布滤网。 第2.1.9条 井点管沉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设前应先配管; 2.沉设位置应居中、垂直,管井的滤管应置于含水层中; 3.分节沉设时,各节应同心并连接严密; 4.管井井点管应高出地面300-500mm。井点管就位固定后,管上口应临时封闭。 第2.1.10条 滤料应洁净,其规格为含水层筛分粒径的5-10倍。投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滤料投放前应清孔稀释泥浆; 2.滤料应沿井管周围均匀投放,投放量不得小于计算量的95%; 3.滤料填至井口下1m左右时应用粘性土填实夯平。 第2.1.11条 井点管沉设后,应检查渗水性能。当投放滤料管口有泥浆水冒出或向管内灌水能很快下渗时方为合格。 第2.1.12条 排水管路断面应根据排水流量确定并连接严密。排出的水经过沉砂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道。 第2.1.13条 降水井点泵组应搭设防雨设施。寒冷地区冬季施工时,对泵组和管路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2.1.14条 降水施工应有防止降水区域内建筑物和构筑物产生沉降和水平位移的措施。当采用回灌措施时应化验水质,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2.1.15条 土洞发育地区采用井点降水时,应有防止引起临近地面塌陷的措施。 第2.1.16条 降水井点系统,应在明挖隧道基坑回填土填至原水位以上或暗挖隧道初期支护结构完成后方可停泵,并及时拆除。 井点管拔除后,应及时用砂将井孔回填密实。2.2 轻型井点 第2.2.1条 轻型井点宜按下列顺序施工: 1.钻设井孔、沉设井点管、投放滤料; 2.敷设集水总管、安装泵组; 3.试抽水合格后正式降水。 第2.2.2条 每一机组应根据泵类配用功率确定井点数量,并在井点管施工完毕后安装。 第2.2.3条 泵组及集水总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组应稳固地设在平整、坚实、无积水的地基上。水箱吸水口与集水总管、井点管口等高程宜一致; 2.泵组宜置于集水总管中部; 3.管路系统各部件应连接严密; 4.集水总管与井点管应采用高压软管连接; 5.各组集水总管之间宜采用阀门隔开。 第2.2.4条 各组井点系统安装完毕,应及时进行试抽水,全面检查管路连接质量、井点出水和泵组工作水压力、真空度及运转等情况。 第2.2.5条 多层井点拆除应从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在下层井点拆除前,上层井点应继续降水。2.3 喷射井点 第2.3.1条 喷射井点应按下列顺序施工: 1.安装水泵、循环水箱及水泵的进出口管路; 2.敷设进回水管路; 3.钻孔、沉设井点管、投放滤料、连接进水总管后进行单井试抽水; 4.每组井点施工完毕,接通回水总管进行全面试抽水,合格后正式降水。 第2.3.2条 井点管组装前应检查井管、连接件及喷射器的喷嘴混合室、支座环和滤网等,组装后应做泵水试验和真空度测试,其真空度不宜小于93kPa。 第2.3.3条 直接利用井点管水冲孔下沉时,应先沉设外管后再安装内管。 第2.3.4条 喷射井点的进水总管与井点管位置应正确,管路连接严密,各井点管的连接管应安装阀门,每组进水总管应用阀门隔开,回水总管应分开。 高压水泵出水管必须安装压力表和调压回水管路。 第2.3.5条 喷射井点内外管底座安装应严密,顶端接头处应用油封装置连接。抽水时,当发现个别井点管的周围翻砂、冒水时,应立即关闭进行处理。 第2.3.6条 井点管试抽水时排出的混浊水,不得回入循环管路系统,试抽水延续时间,应根据井点水由浊变清程度确定。 第2.3.7条 工作循环水应保持清洁。全面试抽水2d后应采用清水更换。降水过程中应根据水质混浊程度定期更换。2.4 管井井点 第2.4.1条 管井应按下列顺序施工: 1.钻孔、沉设井点管、投放滤料、洗井; 2.敷设排水管路; 3.安装水泵、试抽水合格后正式降水。 第2.4.2条 管井井点宜采用潜水泵,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检查各部件是否良好; 2.电缆必须绝缘,并牢固地捆绑在排水管上; 3.吸水管底部应设逆止阀; 4.水泵就位后应固定牢固; 4.水泵试抽水合格后方可正式抽水。2.5 砂(砾)渗井点 第2.5.1条 砂(砾)渗井点宜疏干滞水层或弱透水层。下层应为非承压的强导水层,距基底4m以,厚度不应小于3m。 第2.5.2条 砂(砾)渗井点布置间距:引渗自降井点为5-10m;引渗抽降井点为砂(砾)渗井与管井间隔布置,其管井间距为10-15m;砂(砾)渗井为2-6m。 第2.5.3条 砂(砾)渗井点成孔除按本规范第2.1.7条施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孔孔径不应小于300mm,其深入强导水层不应小于3m。 2.井点成孔后,可直接投入粗砂或砾石。如沉设无砂混凝土管时,管壁周围应投放滤料,井点管应高出地面300-500mm,井口应封闭并加以防护。2.6 降水管理 第2.6.1条 降水井点系统应设双路电源供电。 第2.6.2条 降水观测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测孔应沿基坑中心向两侧垂直成排布设,并宜延长至基坑外2-3倍降深长度; 2.降水基坑为二个以上含水层时,应分层布设; 3.临近地表水、地下给排水管道附近的渗漏水层和临近建筑物时,应增加观测点。 第2.6.3条 降水期间,应对地下水的水位、流量和各类降水设备运转情况进行观测,并按本规范附录C表C-1、表C-2、表C-3做好记录。 第2.6.4条 观测水位时,应在降水前观测初始水位高程,以后定期观测,雨季应增加观测密度。观测结果应绘制s-t和Q-t曲线。 第2.6.5条 降水抽出的地下水含泥量应符合规定,发现水质混浊时,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第2.6.6条 雨季施工时,地面水不得渗漏和流入基坑,遇大雨或暴雨时,必须及时将基坑内积水排除。第3章 基坑支护桩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章适用于隧道结构基坑及竖井,采用冲击或振动沉桩、静力压桩、钻孔灌注桩等支护结构的施工及验收。 第3.1.2条 各种沉桩方法,应根据地质、环境和施工机具设备等条件,按表3.1.2选用。各种沉桩施工适用地质范围表3.1.2沉桩方法适用地质范围冲击沉桩粘性土、砂土、淤泥和粒径不大于50mm碎石类土静力压桩粘性土、砂土、淤泥振动沉桩粘性土、砂土、淤泥干作业螺旋钻机钻孔地下水位以上粘性土、砂土和粒径不大于50mm碎石类土螺旋钻机钻孔压浆成桩粘性土、砂土、淤泥和粒径不大于50mm碎石类土泥浆护壁成孔冲抓有地下水的碎石类土、砂土、粘性土、淤泥及基岩冲击有地下水的碎石类土、砂土、粘性土、淤泥及基岩回转钻有地下水的碎石类土、砂土、粘性土、淤泥及基岩 第3.1.3条 支护桩及腰梁、横撑、锚杆等,必须经过计算,并按设计要求施工。 第3.1.4条 支护桩沉设前宜先试桩,试桩数量不得少于2根。 第3.1.5条 沉桩前应测放桩位;沉桩时,钻(桩)头就位应正确、垂直;沉桩过程中应随时检测。 沉桩以线路中线为准,允许偏差为:纵向±100mm;横向+500mm;垂直度3. 第3.1.6条 沉桩施工场地应坚实、平整,并应清除地下、地面及高空障碍物,需要保留的地下管线应挖露并加以保护。 第3.1.7条 基坑开挖后桩墙应垂直平顺,桩间挡土墙及支撑系统应牢固可靠。 钢桩应无严重扭曲、倾斜和劈裂。钢板桩锁口连接应严密,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应无露筋、露石、缩颈和断桩现象。 第3.1.8条 基坑土方和结构施工期间,应对基坑围岩和桩墙支撑系统进行动态观测,并及时反馈信息。3.2 冲击沉桩 第3.2.1条 冲击沉桩应根据沉桩数量和施工条件选用沉桩机械,并按其技术规定施工。 第3.2.2条 钢桩上端应设吊装孔。钢板桩锁口内应涂油,下端应用易拆物塞紧。 第3.2.3条 工字钢桩应单根沉设,钢板桩应采用围檩法沉设。 第3.2.4条 钢板桩围檩支架的围檩桩必须垂直、围檩水平,位置正确、牢固可靠。围檩支架应高出地面1/3桩长;最下层围檩距地面不宜大于500mm;围檩间净距应比2根钢板桩组合宽度大8-15mm。 第3.2.5条 钢板桩宜以10-20根为一段,逐根插入围檩后,应先沉入两端的定位桩,再以2-4根为一组,采取阶梯跳跃式沉入。 第3.2.6条 钢板桩围堰宜在转角处两桩墙各10根桩位轴线范围内调整后合拢,如不能闭合需要搭接时,其背后应进行防水处理。 第3.2.7条 沉桩过程中,应随时检测校正桩的垂直度。钢桩沉设贯入度每击20次不应小于10mm。3.3 振动沉桩 第3.3.1条 振动锤的振动频率应大于钢桩的自振频率。振桩前,振动锤的桩夹应夹紧钢桩上端,振动作用线与钢桩重心线应在同一直线上。 第3.3.2条 振动沉设钢桩的方法和程序,应按本规范第3.2.3条至第3.2.7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3.3.3条 沉桩中如钢桩下沉速度突然减小,应停止沉桩,并将钢桩向上拔起0.6-1.0m,然后重新快速下沉,如仍不能下沉时,应采取其他措施。3.4 静力压桩 第3.4.1条 压桩机压桩时,桩帽与桩身的中心线应重合,压同一根桩时,应连续沉设。 第3.4.2条 压桩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桩身的垂直度,初压过程中,如发现桩身位移、倾斜和压入过程中桩身突然倾斜以及设备达到额定压力而持续20min仍不能下沉时,应停止压桩并采取措施。3.5 拔桩 第3.5.1条 拔桩施工应具备下列资料: 1.沉桩平面布置图; 2.沉桩记录; 3.地下管线恢复竣工图及桩位附近原有管线分布图。 第3.5.2条 拔桩前应拆除或改移高空障碍物,平整夯实作业场地,修筑临时运输道路、架设动力及照明线路,清除桩头附近堆土,检修机械设备、拟定施工方案,就绪后方可施工。 第3.5.3条 拔桩宜采用振动拔桩机,吊车配合,并符合下列规定: 1.拔桩机卡头应卡紧桩头,起拔线应与桩中心线重合; 2.拔桩开始时应略松吊钩,当振动机振动后,随振幅加大拉紧吊钩; 3.钢桩拔起到可用吊车直接吊起时应停振,并及时吊出,其吊点必须在桩长1/3以上部位; 4.钢桩应逐根试拔,易拔桩应先拔出; 5.钢桩拔出后桩孔应及时用砂填实。 第3.5.4条 拔桩时,在操作方法正确、拔桩机振幅达到最大负荷、振动30min仍不能拔起时,应停止振动并采取措施。 第3.5.5条 在地下管线附近拔桩时,必须保护好管线,机械不得在其上面作业。3.6 钻孔灌注桩 第3.6.1条 钻头应根据土质选用,其成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杆就位正确、垂直,允许偏差不应大于本规范第3.1.5条规定; 2.开钻或穿越软硬不均匀土层交界处时,应缓慢钻进并保持钻杆垂直; 3.在松软杂填土或含水量较大的软塑性土层中钻进时,钻杆不得摇晃; 4.钻进中随时清理孔口积土,当发现钻杆跳动、机架摇晃、不进尺等现象时,应停钻检查; 5.钻孔至设计高程后应空钻清渣,提钻后及时加盖。 第3.6.2条 采用压浆成桩时,除应按本规范第3.6.1条规定施工外,在提钻杆时,应边提钻杆边压注水泥浆,至孔口后立即吊放钢筋笼并投放粗集料。 第3.6.3条 护筒设置位置应正确、稳定,与孔壁之间应用粘土填实。其埋置深度,粘土层不应小于1.0m,砂质或杂填土层不应小于1.5m. 第3.6.4条 冲击成孔可根据土层按表3.6.4选用冲程和泥浆比重。各类不同土层冲程和泥浆比重选用值表3.6.4土层类别冲程(m)泥浆比重护筒及以下3m范围内0.9-1.11.1-1.3粘土1-2清水砂土1-31.3-1.5砂卵石1-31.3-1.5风化岩1-41.2-1.4坍孔回填后重新钻孔11.3-1.5 第3.6.5条 排渣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粘性土中成孔,可注入清水,以原土泥浆护壁,排渣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1.2; 2.砂土和较厚夹砂层中成孔,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1.3,在穿越砂夹卵石层或容易坍孔土层中成孔时,泥浆比重控制在1.3-1.5; 3.泥浆选用塑性指数Ip17的粘土配制; 4.施工中应经常测定泥浆比重,并定期测定粘度、含砂率和胶体率,其指标控制:粘度为18-22s,含砂率为4%-8%,胶体率不小于90%。 第3.6.6条 清孔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孔壁土质不易坍塌时,可用空气吸泥机清孔; 2.用原土造浆时,清孔后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左右; 3.孔壁土质较差时,宜用泥浆循环清孔,清孔后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5-1.25; 4.清孔过程中必须补足泥浆,并保持浆面稳定; 5.清孔后立即吊放钢筋笼,并灌注水下混凝土。 第3.6.7条 成孔施工中如发现斜孔、弯孔、缩孔、塌孔或沿护筒周围冒浆及地面沉陷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3.6.8条 钢筋笼绑扎应牢固,其加工除满足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筋接头可采用对焊、绑扎、搭接焊或冷挤压、气压焊等连接形式,并符合相应施工技术规定; 2.导管灌注水下混凝土桩的钢筋笼内径应大于导管连接处外径10cm以上; 3.钢筋笼应按吊装条件确定分段加工长度,并设置钢筋保护层定位装置和焊接吊装耳环; 4.钢筋笼下端0.5-0.8m范围内主筋应稍向内侧弯曲呈倾斜状; 5.箍筋间距不得大于300mm,并宜采用螺旋筋; 6.钢筋笼刚度较差时应补强,吊运中不得变形。 第3.6.9条 钢筋笼制作允许偏差为:主筋间距±10mm;箍筋间距±20mm;钢筋笼直径±10mm,长度±50mm。 第3.6.10条 钢筋笼向钻孔内吊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笼应吊直扶稳,对准孔位缓慢下沉,不得摇晃碰撞孔壁和强行入孔; 2.分段吊装时,将下段吊入孔内后,其上端应留1m左右临时固定在孔口处,上下段钢筋笼的主筋对正连接合格后继续下沉。 第3.6.11条 混凝土必须具有良好的和易性,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细骨料宜采用中、粗砂,粗骨料宜采用粒径不大于40mm卵石或碎石。坍落度:干作业成孔宜为100-210mm,水下灌注宜为160-210mm。 第3.6.12条 混凝土灌注前应检查成孔和钢筋笼质量。混凝土应连续一次灌注完毕,并保证密实度。 第3.6.13条 干作业成孔应沿钢筋笼内侧连续灌注混凝土,不得满口倾倒。 第3.6.14条 泥浆护壁成孔应采用水下灌注混凝土。其灌注混凝土导管宜采用直径为200-250mm的多节钢管,管节连接应严密、牢固,使用前应试拼,并进行隔水栓通过试验。 第3.6.15条 水下混凝土灌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灌注前应在导管内临近泥浆面位置吊挂隔水栓; 2.导管底端距孔底应保持300-500mm; 3.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应保持2-3m,并随提升随拆除。 4.导管吊放和提升不得碰撞钢筋笼。 第3.6.16条 冬季施工时应采取保温措施。桩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40%时不得受冻。 第3.6.17条 混凝土试件制作,同一配合比每班不得少于一组,泥浆护壁成孔的灌注桩每5根不得少于一组。 第3.6.18条 1.背板强度应根据计算确定,每块背板伸入工字钢翼缘内不应小于50mm; 2.每层土方开挖后应及时安装背板。背板拼接应严密,背板后的空隙应填密实。 3.背板应根据基坑回填土进度及时拆除,一次拆除高度,应根据坑壁土质确定。3.7 基坑支护(I)桩间土护壁 第3.7.1条 工字钢桩间土壁背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背板强度应根据计算确定,每块背板伸入工字钢翼缘内不应小于50mm; 2.每层土方开挖后应及时安装背板。背板拼接应严密,背板后的空隙应填密实。 3.背板应根据基坑回填土进度及时拆除,一次拆除高度,应根据坑壁土质确定。 第3.7.2条 钻孔灌注桩的桩间土壁,应用砂浆或混凝土封闭。如挂钢筋网时,则钢筋网应与桩体钢筋连接牢固。 第3.7.3条 横撑安装前应先拼装,拼装后两端支点中心线偏心不应大于20mm。安装后总偏心量不应大于50mm。 第3.7.4条 横撑应在土方挖至其设计位置后及时安装,并按设计要求对坑壁施加预应力,顶紧后固定牢固。 设有腰梁的横撑,其腰梁应与桩体水平连接牢固后,方可安装横撑。 第3.7.5条 横撑安装位置允许偏差为:高程±50mm,水平间距±100mm。 第3.7.6条 横撑需要设置中间支撑柱时,其支撑柱应按设计施工,并与横撑连接牢固。 第3.7.7条 隧道结构施工时,横撑上不得堆放材料或其他重物。发现变形、钢楔松动或支撑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3.7.8条 横撑及腰梁应随基坑回填自下而上逐层拆除,边拆边填,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当地下连续墙作为主体结构墙体时,横撑必须按设计要求拆除。 第3.7.9条 锚杆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上层锚杆覆土厚度不应小于3m; 2.上下两层锚杆间距宜为2-5m,水平间距宜为2-3m; 3.倾斜度宜为15°-35°; 4.位置正确并应避开邻近地下构筑物或管线,如锚杆长度超过施工范围时,应取得有关单位同意; 5.锚固段必须设置于滑动土体1m以外的地层中,锚固段与非锚固段应界限分明。 第3.7.10条 锚杆的杆体可采用钢筋或钢绞线,钢筋应除锈,钢绞线锚固段应擦拭干净。 锚杆杆体应设置定位器,其间距:锚固段不宜大于2m,非锚固段宜为2-3m。 锚杆的锚头、垫板受力后不得变形和损坏。 第3.7.11条 锚杆应在基坑土方挖至其设计位置后及时安装。钻孔机具应根据地质条件选择。锚孔允许偏差为:孔位高程±50mm,水平间距±100mm,孔深+1000mm。 设有腰梁的锚杆,其腰梁应与桩体水平连接牢固后,方可安装锚头。 第3.7.12条 锚杆注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应采用325号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必要时可掺外加剂; 2.水泥浆液的水灰比应为0.4-0.5,水泥砂浆灰砂比宜为1:1-1:2; 3.锚固段注浆必须饱满密实,并宜采用二次注浆,注浆压力宜为0.4-0.6MPa。接近地表或地下构筑物及管线的锚杆,应适当控制注浆压力。 第3.7.13条 锚杆的锚固段浆液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张拉并锁定,其张拉值应为设计荷载的75%-80%,并按本规范附录C表C-4做好记录。 第3.7.14条 锚杆应进行抗拉和验收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件数量:抗拉试件宜为总数量的2%,且不应少于2根;验收试件宜为总数量3%,且不应少于3根; 2.加荷方式:依次为设计荷载的25%、50%、75%、100%、120%(验收试验锚杆),133%(抗拉试验锚杆); 3.验收试验锚杆总位移量不应大于抗拉试验锚杆总位移量。第4章 地下连续墙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本章适用于在土层或软岩地层中,采用机械挖槽、泥浆护壁、现浇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的施工及验收。 第4.1.2条 地下连续墙结构及横撑或锚杆等,必须经过计算,其横撑或锚杆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有关规定。 第4.1.3条 地下连续墙施工应具备下列资料: 1.地质勘察报告; 2.隧道结构平、纵断面图; 3.基坑范围内地下管线、构筑物及临近建筑物的资料。 第4.1.4条 地下连续墙施工前,应平整场地,清除成槽范围内的地面、地下障碍物,对需要保留的地下管线应挖露出来,封堵地下空洞并测放出导墙位置。 第4.1.5条 地下连续墙支护的基坑,在土方开挖和隧道结构施工期间,应对基坑围岩和墙体及其支护系统进行监控量测,并及时反馈信息。 第4.1.6条 地下连续墙作为主体结构或其一部分时,在施工二次结构前,墙体应凿毛、清理干净、调直预留钢筋,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二次结构。 第4.1.7条 地下连续墙支护的基坑为软弱土层时,其基底加固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在加固浆体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4.2 导墙施工 第4.2.1条 槽段开挖前,应沿地下连续墙墙面两侧构筑导墙,其净距应大于地下连续墙设计尺寸40-60mm。 导墙可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4.2.2条 导墙结构应建于坚实的地基上,并能承受水土压力和施工机械设备等附加荷载。 第4.2.3条 预制导墙接头连接必须牢固。现浇钢筋混凝土导墙养护期间,重型机械设备不得在附近作业或停置。 第4.2.4条 导墙高度宜为1.5-2m,顶部高出地面不应小于100mm,外侧墙土应夯实。导墙不得移位和变形。 第4.2.5条 导墙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墙面与地下连续墙纵轴线平行度为±10mm; 2.内外导墙间距为±10mm; 3.导墙内墙面垂直度为5; 4.导墙内墙面平整度为3mm; 5.导墙顶面平整度为5mm。4.3 泥浆制备与管理 第4.3.1条 泥浆拌制材料宜优先选用膨润土,如采用粘土,应进行物理、化学分析和矿物鉴定,其粘粒含量应大于50%,塑性指数应大于20,含砂量应小于5%,二氧化硅与氧化铝含量比值宜为3-4。 第4.3.2条 泥浆应根据地质和地面沉降控制要求经试配确定,并应按表4.3.2控制其性能指标和按本规范附录C表C-5做好记录。泥浆配制、管理性能指标表4.3.2泥浆性能新配制循环泥浆废弃泥浆检验方法粘性土砂性土粘性土砂性土粘性土砂性土比重(g/cm3)1.04-1.051.06-1.08<1.10<1.15>1.25>1.35比重计粘度(s)20-2425-30<25<35>50>60漏斗计含砂率(%)<3<4<4<7>8>11洗砂瓶pH值8-98-9>8>8>14>14试纸 第4.3.3条 新拌制泥浆应贮存24h以上或加分散剂使膨润土(或粘土)充分水化后方可使用。 挖槽期间,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水位0.5m以上。 第4.3.4条 施工中可回收利用的泥浆应进行分离净化处理,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废弃的泥浆应采取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第4.3.5条 遇有地下水含盐或受化学污染时应采取措施,不得影响泥浆性能指标。 泥浆贮备量应满足槽壁开挖使用需要。4.4 挖槽施工 第4.4.1条 地下连续墙应根据地质、地下障碍物、施工环境、墙厚与工程质量要求选择挖槽机械。 挖槽时,抓斗中心平面应与导墙中心平面相吻合。 第4.4.2条 单元槽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并采用间隔式开挖,一般地质应间隔一个单元槽段。 第4.4.3条 挖槽过程中应观测槽壁变形、垂直度、泥浆液面高度,并应控制抓斗上下运行速度。如发现较严重塌坍时,应及时将机械设备提出,分析原因,妥善处理。 第4.4.4条 槽段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检查槽位、槽深、槽宽和垂直度,并按本规范附录C表C-6做好记录,合格后方可进行清底。 第4.4.5条 清底应自底部抽吸并及时补浆,清底后的槽底泥浆比重不应大于1.15,沉淀物淤积厚度不应大于100mm。4.5 钢筋笼制作与安装 第4.5.1条 钢筋笼应在平台上制作成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笼纵向应预留导管位置,并上下贯通; 2.钢筋笼底端应在0.5m范围内的厚度方向上做收口处理; 3.吊点焊接应牢固,并应保证钢筋笼起吊刚度; 4.钢筋笼应设定位垫块,其深度方向间距为3-5m,每层设2-3块; 5.预埋件应与主筋连接牢固,外露面包扎严密; 6.分节制作钢筋笼应试拼装,其主筋接头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时,应按相应的技术规定执行。 第4.5.2条 钢筋笼制作精度应符合表4.5.2规定。钢筋笼制作允许偏差值(mm)表4.5.2项目偏差检查方法钢筋笼长度±50钢尺量,每片钢筋网检查上、中、下三处钢筋笼宽度±20钢筋笼厚度0-10主筋间距±10任取一断面,连续量取间距,取平均值作为一点每片钢筋网上测四点分布筋间距±20预埋件中心位置±10抽查 第4.5.3条 钢筋笼应在槽段接头清刷、清槽、换浆合格后及时吊放入槽,并应对准槽段中心线缓慢沉入,不得强行入槽。 第4.5.4条 钢筋笼分段沉放入槽时,下节钢筋笼平面位置应正确并临时固定于导墙上,上下节主筋对正连接牢固,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下沉。4.6 混凝土灌注 第4.6.1条 地下连续墙应采用掺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水泥用量:采用卵石时不应小于370/kg/m3,采用碎石时不应小于400kg/m3,坍落度应采用200±20mm。其他使用的材料、配合比和搅拌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9.2.2条、第9.2.3条和第9.2.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