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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相关房改政策文件.doc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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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相关房改政策文件.doc目录.doc

    目 录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字1997108号2山东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注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字19989号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房改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850号17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9 34号20济南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的通知济政发2000 8号25关于省直房改过程中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住资20011号26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直房委办20013号30关于省直机关驻济单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省直房委2001 4号3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21号38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3 81号46关于兑现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0688号49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7108号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为了切实搞好省直机关的房改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1997)108号文件)和省级机关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这些意见已经第104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问题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起把省直机关和单位的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具体按职工的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并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行政单位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先从单位的收入中解决,省财政给予补助;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企业的列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资金。二、关于1997年以前职工住房资金的补偿问题按办法的规定,在发放住房补贴的同时,对199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退离休时,不到国家规定年龄的计算到规定年龄,下同),在家庭购房时给予一次性的住房资金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1997年前的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649元/年)×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级为75平方米,处级为90平方米。厅级为120平方米) ×工龄(同上) ×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级为1200,处级为1333,厅级为1250) ×现职务(指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实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1997年前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649元/年)×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称为75平方米,中级职称为90平方米,高级职称为120平方米,院士为150平方米)×工龄(已退离休的截止退离休之日)×现职务(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1997年前的住房资金补偿相加,作为该户家庭的住房资金补偿。为了与现行房改政策相衔接,同时又便于操作,决定购房职工家庭的住房资金补偿由售房单位从收取的公房出售收入中一并补偿。对目前暂不购房的职工的住房补偿(包括职工购买现房后尚有剩余的部分补偿),由所在单位计算后做挂帐处理(挂帐期间不计息),待将来职工买房或换购住房时再予兑现。同时考虑到个别单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无收入来源,或无工作、丧偶、离异)购房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在给予职工个人发放一次性补贴后,各售房单位可根据其本人的经济情况和个人申请再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具体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该家庭政策性优惠(最高限额)=单职工工龄折扣额(11.67元/年)×该职工工龄×国家规定应享受的住房面积该职工个人的住房资金补偿。对个别部门和单位,由于历史欠帐较多,应收的公房出售收入不足于对职工住房资金补偿的,属于企业、自收自支单位的,其缺口部分仍按原来的建房资金来源渠道由单位自行筹集逐步解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其缺口部分从省集中管理的售房收入中统筹调剂解决。三、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有关问题单位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以后,各单位公房均按当年的成本价出售。成本价按规定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组成。现有公有住房(包括现在建并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的公有住房)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成本价的基础上评估确定;1998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房,按以上七项因素具体计算确定。为了与现行售房政策相衔接,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处住房,具体面积标准和超标准计价办法按省纪委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职工的购买新建住房的,其面积标准不再限制。已去世职工的遗属(仅指配偶),购买现居住的原去世职工单位住房的,由去世职工所在单位按去世职工生前的职务、级别等因素计算住房补贴,从应收的售房款中抵扣。四、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后公有住房的房租问题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同时相应提高省直各单位公房的租金。提租幅度要与发放住房资金补贴后职工家庭收入相应提高的幅度相当,然后逐步过渡到成本租金。对尚未购房的离、退休职工和特殊困难的家庭,在住房标准以内的房租提高部分,应给予减免照顾。按房改政策规定暂时不能购房的领导干部,在规定住房标准以内的按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25的标准计算确定,低于规定标准的按15计算确定,高于标准的按30计算确定。具体提租幅度及减免范围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五、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问题职工住房补贴(指1998年后按月发放部分,下同)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职工住房补贴,一般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在发放工资10内集中存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经办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职工设立个人帐户,并认真进行核算管理,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已购买住房的职工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住房补贴交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按规定用途支取,在以后换购、维修住房时,可申请低息贷款:也可随工资直接发放给个人。但在今后的换购、维修房时,不再享受低息贷款的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六、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问题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帐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住房补贴的本息余额。七、关于建房问题自1998年1月1日起,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进行福利性实物分房。同时逐步取消目前“一家一户”的建房办法,具体按以下办法办理,一是目前在建的职工住宅继续由建设单位建设施工,资金有缺口的经批准后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解决;二是有地皮并符合城市规划的单位,经批准可继续自行建房,所需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售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批准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解决:三是对没有地皮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批准自行建房。从1998年起,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单位的住房需求情况,统一建设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小区。职工住宅小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及社会化物业管理。所需建房资金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经办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统筹安排解决。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无论是单位自行建房,还是省行管局统一建设的住宅小区,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省属高校教职工住房问题和严重缺房单位的职工住房问题。房子建成后,都要按建设成本价格(上述七项因素构成的价格)出售或按成本租金租房,以便及时回收资金,形成建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职工的购房、建房完全按市场规则办事,住房面积、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为了增加职工个人的购买能力,要积极开展个人政策性购房贷款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经办银行另行制定。八、其他问题按照房改属地化原则,中央驻济企事业单位的房改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过去有关房改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房改方面的政策问题,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职工住房实行货币化分配是住房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涉及到每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因此,改革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矛盾,请各部门和单位从大局出发,加强对本单位房改工作的领导,多向职工做宣传、解释工作,统一好各方面的思想认识。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通知中的未尽事宜另行通知。附件:省直机关单位1997-1998年度现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成本价)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省直机关单位19971998年度现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成本价)表房屋等级 成本价格(元平方米)钢混一等 1247钢混二等 1035砖混一等甲级 1035砖混一等乙级 868砖混一等丙级 816砖混一等丁级 771山东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注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19989号省级驻济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为保证省级和中央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及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及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2、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3、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及填表说明、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及填表说明省级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本规程适用于省级驻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执行。一、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审批1、按照通知的规定,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各实施单位应首先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工龄、住房标准、级别、任职年限分别计算出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同时按要求将购房职工的有关情况填列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交其配偶单位填列该表配偶档次的内容;不购房职工按要求填列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2、各单位对所填列的附表一、附表三,应组织财务、人事、纪检、房管部门的人员认真进行审核,各主管厅局负责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及厅局本身的报表进行审查、汇总,于1998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分别对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报省直房委会审批,各单位根据省直房委会批复的意见,作为购房职工抵顶购房款或未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依据。3、各单位应将省直房委会批复的购房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实际购房款数额及单位未购房职工的住房资金补偿的挂帐情况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审批、缴交1、按照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省级单位在职正式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额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25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基本工资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为劳动部门确定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2、各单位要按上述规定正确计算确定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认真填报山东省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总表及山东省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一式三份,省属驻济单位于1998年3月底前报送至省财政厅主管其财务的各业务处审批,作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及核拨经费指标的依据。3、对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由单位会计人员比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按月汇缴到单位在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开设的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帐户。4、各单位应积极鼓励职工缴存住房补贴,凡是将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个人,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交存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并可在以后的换购房时享受相应的低息优惠贷款。同时,省直房委会对各单位实行存贷挂钩的政策,即单位的住房补贴交存数额与其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建房(购房)贷款挂钩,多存多贷,少存少贷。三、职工购房款的结算、汇缴1、对单位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的结算、汇缴,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省直房委办组织经办银行上门收款、统一结算;各单位应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组织上门收取售房款前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购房款审批汇总表。2、职工购房款可以下列几种资金形式交纳或抵扣,即:现金(含职工按规定提现的住房公积金)、原购房定金、原集资建房款(包括统一装修个人负担部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担保贷款。3、职工用原购房定金抵扣购房款时,由售房单位统一将本单位购房职工的购房定金收据(山东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集中,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经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即由该单位定金户转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上述银行为其开设的售房资金专户。4、职工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交纳售房款的,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支付购房款。5、购房职工用单位原集资建房款抵顶购房款的,应由集资单位和集资职工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后,抵顶职工购房款。6、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购房职工,由各单位汇总统一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委托承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申请政策性住房担保贷款,并按省级驻济单位职工政策性住房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办理贷款手续。职工也可根据情况从其他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担保贷款。7、购房职工用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交纳购房款,采用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该资金转至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资金专户。8、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承办银行,根据已批准的各售房单位的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办理购房职工购房款的结算。单位的售房款全部缴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资金专户后,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售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开据的山东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上加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作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证明的凭据;对没加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的收据或使用其他收据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住房产权证明。9、对于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开据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加盖省财政厅和省直房委会的公章,以此作为以后换购房时兑现的合法凭证。已购房职工并凭此办理房产证明。附件2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7第108号文件和鲁财综字1997第108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省直机关实际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后,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新建住房(1998年6月而0日决竣工)及腾空旧住房均执行成本价。并按照先售后租或只售不租的原则办理。第二条省直机关驻济各单位新建住房和主体结构基本完好的公有旧住房,经厅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省直机关房委会批准,可向职工出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一) 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二) 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 (三)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住房。 (四)机关办公院内的住房。 (五)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专门为离休老同志建造的干休所内住房暂不出售。 除上述住房外,各单位不得擅自规定不出售住房的范围。 第三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购买在租公有住房的,必须是产权单位确认的现住房的承租人,并具有济南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各售房单位不得规定不向外单位职工售房。 第四条按本办法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必须按省直房改实施意见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五条向家庭年收入超过3.9万元且人均年收入超过1.3万元的高收入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的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第六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必须以自用为目的。购房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各个级别的干部、职工的住房规定面积为:一般职工65平方米,科级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75平方米,处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平方米, 厅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20平方米,院士150平方米;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规定面积内的部分按应付价款的5给予现住房折扣。各个级别的干部、职工售房时的控制面积为:一般职工及初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90平方米,处级110平方米,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20平方米,厅级及院士150平方米。 在建设拆迁安置中,拆除居住自有房屋,安排租住公房的居民,住房控制标准不受本条有关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职工购买住房面积超过控制面积,超过控制面积部分实行加价出售,加价部分占各地段同等级住房成本价的具体比例为:一类地区170%, 二类地区160%,三类地区150,外环路以外140。一个家庭原则上允许购买一处住房,现租住两处以上公有住房的,合计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只购买一套,其余必须清退;两套以上住房,总面积不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允许同时购买。第八条本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1997一1998房改年度的公房出售成本价格执行,出售公有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时间为1998年6月底。第九条 根据住房的主体结构、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因素综合评定, 将钢混结构住房分为钢混结构一等、钢混结构二等,将砖混结构一等住房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上述等级的划分,只适用于出售公有住房)。 各等级住房的售房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类别钢混结构砖混结构一等住房等级一等二等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成本价124710351035868816771按照等级划分标准,如果住房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因素达不到砖混结构一等丁级住房标准的,住房价格按丁级住房价格的90计算。 第十条 旧房成本价按购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旧计算,钢混结构一、二等住房的折旧年限一般为70年,年折旧率按1.5计算;砖混结构一等各级住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年折旧率按2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住房使用年限按下列公式确定: 住房使用年限=住房出售年份竣工年份1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根据住房的使用年限给购房职工留取售前检修及保险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住房检修由购房职工自行负责。为保障职工所购住房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毁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各单位要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住房保险。 维修及保险金留取按下列公式确定: 每平方米留取金额=10十2×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总价款根据住房所处地段、层次、朝向等因 素区别计价。( 1 )地段等级划分及地段环境调剂系数:市区居住环境按交通条件、 商业服务、文化卫生设施配套状况和绿化程度分为三个等级,调剂系数分别为:一类地区102% ;二类地区100% ;三类地区98%;外环路以外地段的调剂系数为95% 。(2)楼房层次调剂系数:多层住宅一、四层各为100% ;二、三层各为105%;五层(含)以上在100%的基础上依次递减5%;三层(含以上 为平顶楼房顶层的再减5%。 高层住宅底层、顶层的调剂系数为95%,其余各层均为100%。 (3)住房朝向调剂系数:东西朝向的楼房为98%;一套住房全为背阴房间的为96 ;其他均为100%。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每户建筑面积均按外墙中心线和分户墙的中心线计算。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由单位出资封闭的阳台按售房单价全额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50计算。楼房外墙中心线以外的部分及楼梯间的面积属共用部分,按每户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不计算房价款。 第十四条 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储藏室、院墙等各类独用的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的出售价格,按其建筑成本合理定价,最低不得低于折旧后成本的30,与住房一同出售。第十五条 出售公有住房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对住房产权的确认,评估立项,现场评估等事宜,按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鲁财国字19976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一次性付清房价款,一次性付款的折扣率按应付价款的14执行;职工一次性付款资金不足,可向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售房资金按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管理,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收入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的住房,属于个人自用部位以及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本人自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售房单位负责,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职工购房价款计算公式。职工购买标准内面积住房或者虽超标准但在上限内住房,单价按下列公 式计算: 单价1=同等级新房成本价× (1一住房年均折旧率×使用年限一售前维修及保险金 职工购买超控制面积住房、单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单价2=同等级新房成本价× (1一住房年均折旧率×使用年限) ×170% (或160%、150%、140% )一售前维修及保险金 职工购房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房价款1=单价1×各项调剂系数和× 规定面积+阳台投影面积(封) /2 阳台投影面积(未)/(2×2) 房价款2=单价1×各项调剂系数和×(控制面积-规定面积) 房价款3=单价2×楼层朝向及楼层调剂系数和×(住房总面积-控制面积) 房价款=房价款l十房价款2十房价款3十附属建筑款 职工购房应付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付价款=房价款一购房家庭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 职工购房实付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应付价款大于0时,实付款=应付价款一(应付价款一房价款2一房价款3) ×5%一应付价款×14% 当应付价款小于0时,负数部分按鲁财综字1997 108号文件的规定挂帐处理。 第二十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调整住房,可按照当时的规定的价格换购。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单位提出售房申请,以厅局为单位按系统上报,并按要求附有关的图、表; 省直机关房委会审批各单位售房申请并经产权确认后,组织住房资产评估; 依据评估结果,各单位计算职工购房价款、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省直机关房委会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别审批职工购房价款和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 职工购房款结算,汇缴,办理房产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过去有关房改售房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房改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50号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为了积极稳妥的推进省直机关房改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直机关房改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保持房改工作的连续性,同时考虑到省直机关房改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确定:凡是按现行房改政策允许出售的公有住房,1998年9月30日之前出售的,继续执行1997-1998房改年度的各项房改优惠政策;199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售房的,售房时的一次性付款折扣由14调整为12,其他优惠政策及售房等级价格不变;1999年售房的,执行新年度的房改成本价(届时另行公布)一次性付款折扣降为10。二、1997年12月26日以前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购建,并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的职工住房,其售房价格执行19971998房改年度的房改成本价及其相应的优惠政策;1998年7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的职工住房,出售时仍执行19971998房改年度的房改成本价,取消5的现住房折扣,凡在9月30日前售房的,一次性付款折扣仍执行14,10月1日至12月31日售房的,一次性付款折扣降为12。1998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并出售的住房执行19981999房改年度的房改成本价,取消现住房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按10执行。三、对1997年底前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在今后的购房、换房时可按1997年底的职级标准给予适当照顾。一是今后省直机关新建的职工住宅,无房和住房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享有优先购买和换购的权利;二是购房时的价格按7项因素计算的实际成本价的90确定,本优惠价与实际成本价格的差额从各单位的售房收入中解决,个别售房收入倒挂的省属高校等单位,其差额部分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剂解决;三是在今后购、换住房时,仍可享受届时的一次性付款折扣优惠。四,建立特困职工廉租房制度,搞好住房方面的社会保障。廉租房的来源主要由各单位从腾空的旧房中安排解决。该项工作由省直房委会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有关租住条件和租金标准由省直房委会另行公布。五、关于两套住房问题的处理。一是为了严格控制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两套住房,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其中的矛盾和问题,确定:对在1997年底以前居住两套住房,两套住房总面积不超过控制标准的,允许同时购买;超过控制标准的,原则上仍应执行鲁政办发1998第14号文件的规定,即进行调整或清退,如果调整或清退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机关群众评议、所在主管厅局研究同意,并报省直房委会办公室批准,可允许购买。但超过控制标准以上部分,执行市场价。二是1998年1月1日后,以达不到控制面积为借口,加分一套住房的,应予以纠正,限期清退,不得购买或租住。三是在政策调整之前,已经清退的住房不得再重新分配给本人购买或租住。六、超过控制标准以上部分的住房价格一律执行市场价。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凡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住房价格,无论是购买一套住房还是购买两套住房,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为了便于操作,参照济南市普通商品房价格情况,确定按当年房改评估价格的25倍执行。其中,经批准购买两套住房的职工,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市场价格,按其所购两套住房市场价的加权平均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超控制标准部分的市场价格=(第一套住房面积×评估单价×25)(第二套住房面积×评估单价X25)÷(第一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面积)超控制面积部分的购房款,由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收取,然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两套住房的面积、等级因素在两个售房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结算。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购买住房的职工,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也要按本通知规定补交差价款。七、适当调整对未婚青年的购房政策。具体由各售房单位根据房源情况,决定是否对其售房。对同意售房的,其房产证暂由售房单位代管,等确认该购房职工婚后确无两套住房或两套住房面积在控制标准之内后,再将房产证发还本人。八、对一直与父母同住,其父母去世后子女确无其它住房并且具有购房资格的,可由其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子女的职务、级别,调整相应标准的住房,并允许购房;如果确实无法调整,经产权单位同意,也可购买现住房,其超过控制面积标准以上部分执行市场价。住房标准和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均按其子女的职级标准计算。九、丧偶职工家庭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如果按单职工家庭计算低于按遗属办法计算的,也可采用按遗属的计算办法计算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反之亦然。十、根据省直部分干休所的住房状况和省直房改的实际情况,允许居住在干休所的厅局级干部购买现住房;对要求购房的已故省级干部的遗孀,可按照其本人的职级标准调整相应面积的住房后再购买,购房后,不能再居住省级干部的住房,如不购买,可继续租住,其新提租金部分给予减免照顾。十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省直驻济各部门(含中央驻济各单位)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新租金标准。新的租金标准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组成的准成本租金因素确定,具体由省直房委会公布实施。对7月1日后,购房的职工原交购房定金利息与提高房租后的租金差额由购房职工补交。十二、明确政策界限、严肃房改纪律。一是参加本次省直住房制度改革的职工的职务、级别、工龄和婚姻状况均以1997年12月31日的实际状况为准。二是本次房改确定的购房控制面积标准不是建房和分房的标准,严禁各单位借房改之机多分多占住房。今后无论建房还是购房均执行规定标准,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计算。三是对1997年12月26日以后,未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购建的住房,不得参与本次房改;1998年1月1日后购建的厅局级住房,凡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控制标准的,无论是经过批准的还是未经过批准的,一律不允许分配,由省直房委会统一研究处理。今后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要严肃查处。四是对在房改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补贴或压级压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瞒报多占住房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省纪委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五是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房改执纪督察组,具体负责房改纪律的贯彻落实,以确保省直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直机关房改工作涉及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严格按照房改政策的要求,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好。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9 34号1999年11月12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发展住房二、三级市场,规范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己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己购公房)上市交易,是指居民按照房改政策购房以及通过集资建房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出售、出租、抵押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济南市区范围内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均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己购公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上市交易: (一)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规定过渡为成本价的; (三)通过集资建房或按房改其他政策规定获得住房全部产权的。 第七条 居民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购房时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补齐房价款和延付差价款的利息后,可过渡为成本价。延付差价款利息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及相隔年限计算。 第八条 己购公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 (二)凡列入规划改造范围且户籍冻结的; (三)改变使用性质的;(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产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六)上市后造成住房困难的;(七)市政府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九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实行许可制度。己购公房上市交易须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在其填写的济南市居民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中注明有无住房违规行为,经市房管部门审核确认无住房违规行为的,准予上市交易。 第十条 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程序: (一)申请上市:居民持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审批表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已购公房准予上市的审批手续。 市房管部门应在3日内办理完毕确认手续,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在 申请审批表上加盖批准印章。 (二)签订合同: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己购公房上市交易合同。 (三)交易审核:由交易双方所有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区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原房屋产权属省直机关和市公用房屋管修处的分别到省事务管理局和市公用房屋管修处)办理交易初审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己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3.房屋交易合同;4.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5.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上市交易初审部门应在5周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办理完毕交易初审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办理审批手续。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交易审批手续。 (四)登记过户:经审核允许成交的由交易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到市房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凭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己购公房,在2000年底前需要上市出售的, 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自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购房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上市审批、土地、税务、房屋产权登记等有关部门在市房产交易监理所设立己购公房上市管理专柜,集中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二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有关部门应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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