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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文书教程》(第三讲:侦查文书拘留证、逮捕证、通缉令、讯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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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文书教程》(第三讲:侦查文书拘留证、逮捕证、通缉令、讯问.ppt

    第三讲,侦查文书-拘留证、逮捕证、通缉令、讯问笔录 等,一,拘留证,拘留证的性质,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时使用的凭证性司法文书。,拘留的根据,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拘留证的格式,拘留的程序,1.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对符合法定情形但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2、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3、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4、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所谓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所谓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5、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7、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8、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助。拘留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检察院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二,逮捕证,逮捕证的性质,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时使用的凭证性司法文书。,逮捕证的来源:依据和理由,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附:逮捕证(格式),逮捕的标准,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逮捕证的制作,1、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2、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3、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4、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已被拘留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5、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逮捕证的使用,1、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2、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3、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逮捕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4、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1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并说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三,通缉令,通缉令的性质,侦查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通缉以期将其捉拿归案时发布的法律文书。,通缉的依据,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刑诉法第123条,通缉令格式,通缉实践应注意的问题,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3、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4、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原通缉令发布机关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5、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边控手续。需要在全国范围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层报公安部批准。对需要边防检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七日内补办交控手续。6、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7、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8、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者被抓获,并经核实后,原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一些典型的通缉令,1.1983年除夕,王宗玮、王宗坊兄弟,在沈阳某医院杀人后逃离现场。公安部紧急发出13号通缉令,悬赏5万元通缉二王,这是全国首次悬赏通缉。公安部每天收到数十条线索,在同年9月18日将二王击毙在广昌山林中。2.吉林通化一名屠夫涉嫌一夜杀死7人扎伤4人后逃离,当地警察已带警犬搜山,荷枪实弹的民警多处设卡;吉林省委书记、省长指示要求迅速抓捕,通化警方已发布案情通报和悬赏令,对于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并能够使,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人员,将给予10万元奖励。通化特大杀人案7死4伤警方10万征线索。3.2006年7月16日,陕西的邱兴华在家附近的铁瓦殿连杀10人,制造了震惊全国的铁瓦殿血案。7月26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5万通缉邱兴华。8月10日,又将悬赏金额提高到10万元。8月19日,邱兴华在家中被守候的警察抓获,12月28日,邱兴华被执行死刑。,附:“火柴盒通缉令”、“扑克牌通缉令”1.世界头号通缉犯当属基地头目本拉登。本拉登因为涉嫌制造了“911事件”以及其它恐怖袭击,被美国国务院通缉,悬赏金额为2500万美元。美国此次共将26名恐怖组织头目的姓名和照片印上火柴盒,来发布火柴盒通缉令。2.2003年伊拉克战争中,美军攻占巴格达后不久发布扑克牌通缉令,把54名伊拉克前政权高官的姓名和照片印在扑克牌上,让美军士兵和伊民众在消遣之余熟悉这些人的相貌,随时提供线索。萨达姆位列榜首,美军为萨达姆开出2500万美元的悬赏,2003年12月14日,萨达姆被捕,经过三年的囚禁审判,2006年12月30日萨达姆被绞死。,四,讯问笔录,讯问笔录,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讯问笔录实例评析,说明:1997年2月27日,四川省巴县某村王某(女,22岁)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她的邻居李某多次对她进行强奸。侦查人员将李某拘留。在第一次讯问中有这样一段笔录:问:李某,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答: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干。问:你知不知道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严”?隐瞒罪行对你是没有好处的。答:我真的没有干什么,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问: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待吧,你犯了什么罪?答:我的确没有犯什么罪。问:你想抵赖是不行的,人证、物证俱在,你隐瞒得了吗?你还是老实交待吧,争取宽大处理。答:我不知道你们要我交待什么?问:那我告诉你,你强奸了王某没有?答:什么?!我强奸了王某?!简直是无稽之谈。问:你听着,(宣读被害人王某的控告),你怎么解释呢?答: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经常在一起玩,我们还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的关系断了。问:你说你没有强奸过王某,那么她为什么控告你,而不控告别人呢?,答:那我怎么知道,反正我没有强奸过她。问:你说你没有强奸过王某,那你对别人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是干过什么坏事?答:没有,我敢保证我没有干过坏事,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讯问笔录实例,讯问笔录时间:2004年5月15日地点:XX陈棣分局讯问人:黄XX 林XX(兼记录)被讯问人:黄XX问:你的姓名等基本情况?答:我叫黄XX,男汉族39岁初中文化程度职业:陈棣横坂巡逻队员。籍贯:XXX湖洋湖城村17组。暂住:XX陈棣横坂村委会。电话:135060663500595-3757422,问:我们是晋江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现在依法对你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不得说谎或隐瞒情况,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白吗?答:明白。问:你的家庭成员情况?答:父:黄玉柱70多岁在家。母:吴秀英73岁在家。问:你的个人简历?答:8岁13岁在湖洋中心小学就读;13岁16岁在湖洋中学就读;16岁37岁在家务农;37岁至今在横坂巡逻队问:你以前曾被我公安机关处理过?答:没有。,问:2004年5月14日晚,你们巡逻队在何处因何事抓获两盗贼?答:2004年5月14日晚8点多,我同郑XX巡逻至陈埭横坂中兴路水泥路段,发现二个偷煤气罐的盗贼,我们就上前将其抓获。问:那两个盗贼的基本情况和特征?答:具体不清,他们分别穿着黑色衬衫和白色衣服,都留长头发,着黑色衬衫的较瘦,个头较高,着白色衣服的较胖,个头不会很高。问:你们抓住后,如何处理的?答:我们叫那两名小偷带我们到他们偷东西的地方,是在中兴路附近的出租房,当时到那个被盗的出租房时,已经有许多群众围观,我一个人进,进去出租房内看还有什么东西被偷,郑福日看着那二个小偷在外面。当时群众有打过这两名小偷,但因路边没有路灯,具体人员不清,只知道当时有一名男青年、本地人用木棒打他们。问:那名男青年的基本情况?答:具体姓名不清楚,是陈埭横坂村人,我不知道他的住处。问:那两名小偷使用什么工具进行行窃?答:我们将那二名小偷带回巡逻队后,那两名小偷说他们是使用一根铁棒撬门,铁棒放在路边。我们又去出租房附近将铁棒寻回,并带回巡逻队部。问:继续说。,答:我们在偷的出租房处约十几分钟,就将这两名小偷带回巡逻队。我们起先问他们偷几次,他们说就一次。我们就将那穿黑衣服的用手铐铐在楼梯下面,在房间内问那名穿白衣服的,并有对这名穿白衣服的进行殴打。问:当时在巡逻队部问这名白衣服的,并对他进行殴打的都有谁?答:我、郑XX、许XX、超威鞋厂的一名保安,诚和鞋厂的一名保安,一名开农用车的本地人,被盗房的主人和另外一个人一起去。其他没有人了。问:这些人的基本情况?答:郑XX横坂巡逻队员。许XX,陈棣横坂人,,以前也有当过巡逻队员;超威鞋厂的保安,具体姓名不清楚,较胖;诚和鞋厂的保安,姓陈,具体名不清楚,是XX人;其他人的情况都不清楚。问:你们是如何对这名穿白衣服的男子进行殴打的?答:我们在一边问他的时候,一边打他,主要是超威鞋厂的保安从开始打到结束。问:你们有使用什么工具?答:有用橡胶棒和木棒。问:都是如何使用这些工具的?答:超威鞋厂保安拿一根橡胶棒,我也拿橡胶棒,但有的时候放在桌上,别人拿去打几下,郑福,日拿木棒打了几下,其他人一般都是用拳脚打几下。问:你们一般都打在什么部位?答:超威鞋厂的保安一直拿橡胶棒打,大部分打在背部。我用橡胶棒都打在手和脚,也有打背部几下,其他人打在何处没注意。诚和鞋厂的保安也有用橡胶棒打在背部和身上。问:你们有几根橡胶棒和木棒?答:二根橡胶棒,3、4根长木棒和一根短的木棒,和一根随放在巡逻摩托车上的木棒也有带去巡逻队部内。问:在被偷的出租房处,那名男青年使用的木,棒是谁的?答:是带在我们巡逻摩托车上的木棒。问:你们在巡逻队部殴打那名白衣服的男子有多长时间?答:约一个小时。问:你们从被偷的出租房将该名穿白衣服的男子带回队部,那人的状态如何?答:因在出租房处有被人打,带到队部时脸色青青的,有点白,他说:“他生病了。”我们不信。没什么异常。问:你们问完那名穿白衣服男子后,该人状态如何?,答:没有任何异常。问:你们问完这穿白衣服男子后,如何处置?答:我们将该名男子带到楼梯下用手铐铐住。后来问那穿黑衣服的谁撬门的,他们互相推托。就有让他们两个人当面对质。我用橡胶棒往那名穿白衣服的男子后背打了二下。问:后来你们如何处置这两名小偷?答:我们将他们铐在楼梯下,我们出去巡逻了。到5月15日凌晨1点多,我们回来后,看到穿白衣服的头部有血,就问穿黑衣服的怎么回事。他说是穿白衣服的那人自己碰墙造成的。我们就叫那名穿黑衣服的带我们云找那穿白衣,服的家里。到洋棣找到那名穿白衣服的父亲,但他没过来,后来到2点多,我们就雇了一辆摩托车让他们回去了。问:你还有何补充?答:没有。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黄XX2004年5月15日,询问笔录评析,询问笔录(第1次)时间:1999年1月20日11时50分于12时30分止 地点:金水分局刑侦九中队询问人姓名:程海涛 记录人姓名:许帅军被询问人姓名:慎红民族;汉曾用名:慎丽;性别:女;年龄:29岁;文化程度:初中职务;原籍贯:市;现住址:市东大街8号。问:你今天来派出所干什么?答:报案,我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问:你把事情经过说一下?,答:99年1月20日上午10点多钟,我去儿童医院给儿子取药,我把我的手机放在我的左边的口袋里装着,当时,在我给儿子送病历单的时间,从我的后面挤过去一男青年,站了一会儿,就走了,停了几分钟听见有人喊谁的手机丢了,我听到喊声,看见一个高个子青年手里拿的手机,我一看是我的手机,我随手摸了摸了我的口袋,手机不见了,这时我听见高个儿青年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我过去说手机是我的,同时,看到旁边几个人抓住一个男青年,这个人正是我刚才在我身后挤的青年,身穿一件棕色皮夹克,下身兰裤子,年龄大约在30岁左右。随后我和公安人员一块到派出所。字串3 问:你的手机是多少号,价值多少钱,什么时间买的?,答:手机号1383865230,价值2500元钱,我是98年5月份买的。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答:是实话。以上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慎红(指印)1999年1月20日,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第1次询问)询问时间2009年2月26日18时分至2009年2月26日19时分 询问地点: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 询问人(签名)工作单位: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 记录人(签名)工作单位: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 被询问人:许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年12月日,户籍所在地:省县 现住址:省市宿舍2#2单元101室 被询问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联系方式:138(口头传唤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问:我们是市公安局分局的民警(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进行询问,你要如实回答问题,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利拒绝回答,听明白了吗?答:听明白了。,问:你的个人情况?答:我叫许,女,汉族,198年12月日出生,省县人,现住在省市宿舍2#2单元101室,在单位工作,身份证号码为 问:你今天到这里找我们有什么事?答:我来报案。许,2009年2月26日 问:报什么案?答:盗窃,我的钱包被偷了。问:你的钱包什么颜色,有何特征?答:大红色,稻草人牌,长方形(长12-15厘米,,宽8-12厘米),钱包分三个夹层。问:钱包内有什么东西?答:钱包内有300元人民币,邮政储蓄卡一张,医保卡一张以及身份证一张,就这些。问:你的钱包什么时候被偷的?答:我也不清楚,可能是今天下午四点多吧。问:钱包在哪里被偷了?答:在我5楼的办公室里。问:你把钱包被偷的情况具体讲一下?答:好的,今天早上7点多我到办公室上班,钱包还在,整个上午我都没有离开过办公室。中午去吃饭没有带钱包去,不过我把办公室的,防盗门锁了。下午包括上厕所我离开过三次,离开时办公室都有同事在,只是我吃饭后直到下午2点40左右才回办公室,不知道这段时间为同事出去有没有锁办公室的门。问:2点40左右你回到办公室时,有人在办公室么?答:有一个女同事在办公室。许,2009年2月26日 问:她当时在干什么?答:她在看电视。问:你是否知道是什么人偷了你的钱包?答:不知道。,问:你什么时候发现钱包不见了?答:刚才5点半下班的时候才发现钱包不见了。问:你最后一次看到你的钱包是在什么时候?答:最后一次看到是在今天早上来办公室上班的时候,其他时间我都没注意钱包是否还在。问:你还有没有什么需要补充?答:没有了。问:你所说的内容是否属实?答:全部属实。(在属实上纳印)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所说的相符。(纳印)许,2009年2月26日,讯问程序与讯问笔录的形成,1、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2、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3、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4、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5、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6、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7、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8、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9、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10、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11、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书写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墨水。12、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13、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14、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15、在讯问中,需要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时,应当防止泄露侦查工作秘密。,第四讲,侦查文书-起诉意见书,一、起诉意见书的功能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提请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制作起诉意见书。,二、起诉意见书的法律根据1.制作起诉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4条。(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又:“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制作起诉意见书的要求1)对结案处理程序的要求:呈请结案报告书是其制作的依据和基础2)对案件质量的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对文书内容的要求:未经查实或无法查实的情况不得写入4)对移送机关的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注:经侦查终结未构成犯罪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制作本文书。),三,起诉意见书的实例-崔英杰案,北京市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 京公预诉字2006516号 犯罪嫌疑人崔英杰,男,1983年7月15日生,河北省阜平县人,身份证号:1301248307152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6年8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张雷,男,1986年1月6日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身份证号:2203811986010668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村一屯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窝藏罪,2006年8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牛许明,男,1986年12月7日生,河北省定州市人,身份证号码:1306821986120716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绳油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窝藏罪,2006年8月3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张健华,男,1986年4月12日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身份证号码:2203811986041268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村一队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窝藏罪,2006年8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段玉利,男,1982年4月14日生,河北省阜平县人,身份证号码:13062419820414203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王快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窝藏罪,2006年9月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涉嫌故意伤害、窝藏一案,由崔公海于2006年8月11日17时许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分别于2006年8月12日、8月31日被我局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段玉利于同年9月1日投案。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涉嫌故意伤害、窝藏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崔英杰于2006年8月11日17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无照摆摊卖货时,因被本市海淀区城管大队查处,即怀恨在心,持刀将执法的海淀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男、36岁)颈部扎伤,造成李伤及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被刺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犯罪嫌疑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明知崔英杰负案仍为其积极提供资金及藏匿地点,帮助犯罪嫌疑人崔英杰逃匿。认定上诉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尸检报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崔英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窝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局长 马振川(印)北京市公安局(公章)2006年10月23日附:1.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2.本案预审卷宗12卷。,四,起诉意见书的格式,XXX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字 号 犯罪嫌疑人xx基本情况、违法经历、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涉嫌xx罪一案案由、案件来源、侦查过程各个法律程序环节、嫌疑人归案情况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根据具体案情围绕法定构成要件写明该犯罪的各项事实要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证据,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xx影响量刑的情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根据犯罪构成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涉嫌xx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公安局(印)年 月 日,附:1、本案卷宗 卷 页。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3、随案移交物品 件。4、被害人 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五,起诉意见书的实例-林勇案,福州市公安局起 诉 意 见 书xxx字xxxxxx号 犯罪嫌疑人林勇,男,现年30岁(一九七一年五月三十日出生),福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家住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209号109室。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9月26日因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男,现年35岁(一九六六年一月四日出生),安徽省固镇县人,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家住固镇县连站乡王岗村西组167号。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9月27日因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王东学,又名王晓东,男,现年23岁(一九七七年一月九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宿州市甬桥区芦岭镇北环五寨村坪里组93号。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9月28日因涉嫌绑架、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熊波,男,现年33岁(一九六八年一月七日出生),云南省云威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家住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北大公寓2座203单元。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11月6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岚,女,现年31岁(一九七O年八月十六日出生),福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州市西二环荷泽新村9座307。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取保候审。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熊波、李岚有下列犯罪事实:1997年8月间,洪山所民警周侠(已死亡)与犯罪嫌疑人林勇经事先预谋欲绑架犯罪嫌疑人熊波勒索钱财,由犯罪嫌疑人林勇在闽侯金桥租一套别墅用于关押人质,并物色帮手。犯罪嫌疑人林勇以招收联防员为名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王东学。8月29日晚10时左右,周侠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载着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在爱心卡拉OK门口跟上了驾车兜风的绑架对象犯罪嫌疑人熊波、李岚至新店收费站附近,周侠亮出公安证件伙同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在爱心卡拉OK门口跟上了驾车兜风的绑架对象犯罪嫌疑人熊波、李岚至新店收费站附近,周侠亮出公安证件伙同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王东学以熊、李两人涉嫌卖淫嫖娼将二人戴上手铐,连,人带车绑架到事先租好的金桥花园1区5号,犯罪嫌疑人熊波和李岚被关押在二楼不同房间内,由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王东学看押。周侠向犯罪嫌疑人熊波勒索现金人民币30万元后放人。当晚,周侠和犯罪嫌疑人林勇分别强行与犯罪嫌疑人李岚发生两性关系。关押期间,周侠同犯罪嫌疑人林勇、王东学多次将犯罪嫌疑人熊波带出别墅,让熊打电话与家人及公司联系赎金。经多次联系并踩点后,于第三天下午,周侠等人确定赎金交付地点为潮福城后面的洋下新村,并决定次日拿赎金。犯罪嫌疑人强种田趁其他犯罪嫌疑人外出联系之际,也强行与犯罪嫌疑人李岚发生两性关系。当晚,周侠等人回到别墅后,周因劳累去睡觉。犯罪嫌疑人林勇将周侠拿完赎金后要把熊、李二人杀死的决定告诉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犯罪嫌疑人强种田听后便将在看押犯罪嫌疑人熊波期间熊要求强等人帮助其逃跑以及愿意直接给他们60万元人民币的事告诉犯罪嫌疑人林勇。尔后,,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一起到别墅二楼即关押犯罪嫌疑人熊波、李岚的房间,共同商量把周侠杀死后,由熊提供60万元人民币给他们逃跑。接着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按照事先分工将犯罪嫌疑人熊波手铐打开,叫熊躲在卫生间内,由犯罪嫌疑人李岚假装大哭引周侠入内,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三人从背后将周侠压倒在地,用绳子勒周侠脖子,犯罪嫌疑人李岚协助按脚,直至周侠倒地无力反抗。这时犯罪嫌疑人熊波从卫生间走出,犯罪嫌疑人强种田拿出一把刀给犯罪嫌疑人熊波让熊捅周侠,犯罪嫌疑人熊波接过刀后就朝周侠腹部捅了一刀,致周腹部内流出许多分泌物。之后,上述五名犯罪嫌疑人对现场进行了清洗,并开车外出准备将周侠的尸体扔掉,未果后回到金桥别墅,商量到晚上先分尸,再抛尸的计划,由犯罪嫌疑人熊波先带犯罪嫌疑人强种田一起去拿钱,并购买了分尸装尸的工具钢锯、编织袋等回到别墅交给,犯罪嫌疑人林勇。犯罪嫌疑人熊波从60万元人民币中取出5万元人民币给犯罪嫌疑人李岚后,带着她离开金桥别墅回福州。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在别墅内用钢锯将周侠的身体分成头、两手臂、躯干、左右大腿、左右小腿八大块,并将作案工具、周侠的衣物、尸块等分别装了六、七个编织袋,并加上石头。由犯罪嫌疑人林勇驾车伙同犯罪嫌疑人强种田、王东学将装有周侠尸块的编织袋分别抛于闽侯及森林公园附近的水潭中。三犯罪嫌疑人带着现金回到福州后又与犯罪嫌疑人熊波联系,由熊用车将三人送到长乐国际机场,并交代他们逃跑。临走时犯罪嫌疑人林勇还将周侠的二把军用手枪及大部分现金存放在犯罪嫌疑人熊波处,犯罪嫌疑人熊波明知是枪支仍藏放于家中至次年的春节被犯罪嫌疑人林勇取回。2001年9月份,上述犯罪嫌疑人分别被我公安机关抓获。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林勇、强种田、王东,学、熊波、李岚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强奸罪、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 致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公安局局长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 福州市公安局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叁册。,六,起诉意见书写作-课堂训练,案情:自2002年7月份以来,香港裕城公司先后委托江西省龙南辉鸿工艺品厂加工工艺品价值129.53088万元,同年九月份辉鸿工艺品厂陆续将货供完,结完54.7022万元货款后,剩下74.82868万元货款一直拖欠不给辉鸿公司,在辉鸿公司老板刘波多次催要后,裕城公司以其供货质量低,其美国客户拒绝付款为由拒绝支付。二00三年一月十二日晚十时许,刘波、刘芳来到裕城公司老板邱廷钦横岗办公处,刘波先支走刘芳,伙同其在楼下等待的同伙李晖阳、肖良天(此二人在逃)及另三名同伙,用事先准备的刀及玩具将邱廷钦及其员工陈永江强绑架至江西省龙南县,并向邱廷钦索要150万元赎金,邱廷钦被迫向其职员邱春乐打电话要棒筹款,邱春乐于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晚在深圳市京达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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