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4_4656634_中世纪德国和意大利政治制度.ppt
第六讲 中世纪德意志帝国和意大利城市共和国政治制度,一、德意志帝国16世纪前的封建政治制度,(一)德意志帝国早期的封建政治制度 德意志帝国是在法兰克王国解体后,根据843年的凡尔登条约所形成的一个独立国家。开始时称为东法兰克,直到11世纪末才取得了德意志这一名称。从9至11世纪,德国一直处于四分五裂的局面,当时存在着五大公国,即萨克森、法兰克尼亚、士瓦本、巴伐利亚和洛林,相互对峙,各自为政,国王徒有虚名。,萨克森王朝,公元911年,东法兰克国王路易死后,加洛林王朝统治便告终止。919年经各大公国贵族代表会议的讨论,萨克森公爵被推选担任国王,是为亨利一世,开始了萨克森王朝的统治。亨利积极推行对外扩张政策,于923925年夺得了洛林的最高统治权,同时对东方的斯拉夫人进行了多次征讨。936年亨利逝世后,经全德公爵大会的推选,由他的长子鄂图一世继承王位。鄂图一世继续亨利一世的对外扩张政策,于940年前后,征服了易北河和奥德河之间的广大地区,占领了斯拉夫人的大量土地,建立了边区马尔克和两个主教区哈维里贝格和勃兰登堡主教区。鄂图的势力一直延伸到德兰半岛,并在此建立了三个主教区,即亚胡兹、什列兹维格、和里潘主教区。951年率军入侵意大利,在占领伦巴底之后,鄂图在帕维亚接受了当地贵族对他的宣誓效忠,并得到了伦巴底国王的称号。960年,教皇约翰十二因受到罗马贵族的威胁,请求鄂图派军援助,962年,鄂图率军进入罗马,在罗马的圣彼得教堂接受教皇的加冕,称为“罗马帝国皇帝”。,神权与俗权的对立与“教皇革命”,鄂图在得到皇帝的称号后,承认了教皇对意大利地产的要求,却保留了德意志皇帝对地产的所有权,而且要求教皇就职后应向德意志帝国皇帝宣誓效忠,鄂图还不经教皇同意便撤换了拉文那大主教,引起了教皇约翰十二的极大不满,从而开始了世俗政权与罗马教皇之间的长达几个世纪的关于主教授职权的争论。这场争论实际上是一场世俗政权高于教权还是教权高于世俗政权的争论。12世纪德皇亨利五世与教皇卡立克斯特二世签订沃姆斯和约,规定主教和修道院长由教士选举,德皇归还所侵占的教会财产,由教皇赐与指环和权杖表示对世俗政权的承认,但德国主教和修道院长的选举应在皇帝或其代表的参加下进行,并由皇帝赐与节杖作为认可的象征,这项和约虽使争议暂时告一段落,但争议并未结束。,德意志帝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1由于帝国的分裂和中央集权的软弱,帝国国内的一切重大事务必须经过公爵和主教参加的封建主大会才能决定。封建主大会不仅决定战争与媾和等重大问题,皇位的继承亦须由封建主大会认可。但封建主大会并无权干预和决定各公国和主教区内部的事务,即使决定亦无法执行。德意志帝国只是公国和主教区的一个松弛的联合。2德国的主教区拥有大片地产,它和公国一样,是一个具有行政、司法乃至立法权力的独立地区,这也是中世纪德意志国家政治体制的一个特点。3行政权力的分散是中世纪德意志王国的另一特点。中央的一切重要官吏,即帝国的主要大臣,均分别由大公国的公爵和主教区的主教担任,不仅公爵和主教担任国家大臣,而且职务世袭。例如,美因兹的大主教担任德意志帝国世袭的掌玺大臣,萨克森公爵担任德意志帝国世袭的元帅等 4德意志封建王国建立初期,马尔克公社仍然是德意志社会基层组织的主体,德意志的农民大多数都是马尔克公社的自由农民,司法权力属于公社。随着德意志封建化程度的加深和封建主权力的加强,封建领主才逐渐拥有了自己独立的司法权力。此外,由于国王在军事力量上主要依靠各大公国和主教,自己没有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二)德意志帝国13至16世纪的政治制度,13世纪是德意志城市发展的繁荣时期,农村居民大批流入城市,城市中出现了各种商业行会和手工业行会,但各城市之间往往缺乏联系,而且没有一个城市像英国伦敦那样发展成为全国工商业的中心。德国城市的发展也没有能够促成德意志帝国政治上的统一,反而更加促进了它政治上的分裂。1220年,霍亨斯陶芬家族的腓特烈二世加冕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他把自己的统治重心放在意大利,他把德国留给四分五裂各自为政的封建贵族去进行统治,而把自己的注意力专注于意大利和西西里,因而对德国诸侯作出了许多的让步。1250年霍亨斯陶芬王朝覆灭,德意志帝国便处于分崩离析的境地,从12541273年的20年间,出现了没有皇帝的所谓“大空位时期”。在此期间,王室领地和特权几乎被诸侯瓜分殆尽,封建割据局面更趋严重,大空位时期,德国分裂为300多个大小不同的公国和侯国。1273年在法兰克福召开的选侯会议上,哈布斯堡家族的鲁道夫伯爵当选为德意志帝国皇帝,大空位时期方告结束。自此皇位辗转于哈布斯堡家族和卢森堡家族之间,皇帝徒具虚名,国家实际权力掌握在七个最大的诸侯手里,这七个诸侯是:美因兹、科伦、特里尔的三个大主教,波西米亚(捷克)国王,莱茵区的巴拉丁伯爵,萨克森公爵和勃兰登堡边地侯。,黄金诏书,1347年,卢森堡家族的查理四世被选为帝国皇帝,在各大诸侯的压力下,于1356年颁布了“黄金诏书”,明确规定皇帝须由上述七个诸侯选举。选举会议由美因兹大主教召集并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决定,固定在法兰克福举行。选侯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性的一切重大问题均须由选侯会议决定,各诸侯在其领地内,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军事权力和货币铸造权、矿藏开采权、赋税征收权,领地世袭,由长子继承。“黄金诏书”还承认封建主进行私战的合法性,限制陪臣发动反对领主的战争,并规定城市亦不得结盟反对封建领主,因此“黄金诏书”是对德国封建割据局面的合法性的进一步肯定,所以马克思称它为“德国多头政治的根本法”。“黄金诏书”颁布之后,选侯会议、由所有诸侯、伯爵、自由领主及主教代表参加的封建主代表大会,或城市代表大会,这三种会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帝国国会,但帝国国会亦往往作不出任何共同的决议,即使作出带有共同性质的决议,也无任何执行机构将其付诸实施,无法在各自为政的封建领地上得到推行。总之,德意志帝国在名义上虽然是一个国家,也有选侯会议这样全国性的权力机构的存在,但它却没有全国性统一的行政机关,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常备军,只是许多个独立的诸侯王国和不少的骑士领地的松弛的联盟,汉萨同盟,由于德国政治上的这种分裂,使德国城市被迫按地区结成联盟,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商路的安全。最初由德国北部的律贝克、汉堡、不来梅等城市结成了著名的“汉萨”同盟,科伦、但泽、哥尼斯堡等许多城市相继加入,竟发展到200多个城市,他们组织自己的军队,颁布自己的法律,设立自身的法庭,他们的力量足以和封建诸侯相对抗。1367年,汉萨同盟的77个城市代表集会于科伦,明确决定同盟有公共的财政和海军,同盟有独立的外交、宣战、媾和、缔约的权力,并向丹麦宣战,1370年强迫丹麦签订了斯特拉松和约,承认同盟在波罗的海和北海的贸易特权。同盟每三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同盟内部有共同的章程和决议,同盟城市必须严格遵守,汉萨同盟还制定了商业法,抵制封建法庭对商业诉讼的干涉。除汉萨同盟外,1254年,成立了莱茵同盟。1331年,德国南部又建立了士瓦本同盟。,二、德意志帝国各邦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宗教改革与德意志各邦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1517年,德国爆发了对整个西方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改革运动,接着,15241526年又爆发了声势浩大的德国农民战争。德国农民战争以失败告终,农民又重新回到由封建主任意剥削和统治的地位,大批中小农民破产,许多自由农民变成了农奴,广大的马尔克自由农村公社土地被侵占。在德国农民战争中,教会僧侣、贵族受到很大的打击,城市也不得不去依附于诸侯。德国宗教改革和农民战争后,分裂为新旧教派的诸侯在“宗教纠纷”的幌子下为争夺教产和领地加剧了斗争。在七大选侯中,勃兰登堡、巴拉丁和萨克森的选侯为新教徒,捷克国王和美因兹、科伦、特里尔的三大主教为旧教徒。新旧教诸侯的内讧接连不断,并日益具有国际性质,终于引发了西欧、北欧、中欧等许多国家都先后卷入的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这场战争具有德国内战和国际战争的特点,战争的主要战场在德国,它遭到了惊人的破坏,威斯特伐里亚和约,1648年参战双方所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承认了获胜的新教诸侯和支持他们的瑞典、法国在战争期间占领的大片领土,承认了对路德教和加尔文教的信仰自由,特别是进一步承认了德国诸侯的完全独立,诸侯在自己的领地内拥有自由施政,独立进行外交,同国外缔约、结盟、宣战、媾和的权力。和约还规定,德意志帝国皇帝的帝位不得世袭,帝国的一切重要事务,如制定法律、宣战、决定赋税、规定军队的征募或经费以及在各地的驻军等等,均须由诸侯参加的帝国议会决定。三十年战争后,德国的分裂割据更趋严重,德国分裂为296个小邦,此外还有1000多个帝国骑士领地,一些大的诸侯获得了国王的称号,君主专制体制在他们的领地内发展起来。三十年战争后德意志诸侯专制政权的形成,从高级贵族中出现的诸侯,他们几乎完全脱离皇帝而独立,并且掌握了大部分统治权。他们自行宣战与媾和,拥有常备军,征收赋税,已经把大部分低级贵族和城市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二)普鲁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普鲁士国家的主要部分是勃兰登堡区,1356年勃兰登堡伯爵获得选侯的称号,1415年霍亨索伦家族开始占有这一选侯缺。1415年后,霍亨索伦家族利用联姻关系、继承协定和其他类似手段不断扩大自己的统治范围,1618年,霍亨索伦家族的选侯约翰西基斯蒙又获得了波兰国王所属的采邑普鲁士公爵的职位,这样就把勃兰登堡区和普鲁士统一起来。1701年勃兰登堡选侯又取得了国王的名号,称为腓特烈威廉一世。从这个时候起,勃兰登堡国家也就更名为普鲁士。,早在17世纪,勃兰登堡选侯向领地内的贵族即容克地主作出必要的让步,依据双方的协议,通过1653年的邦议会正式决定,贵族和容克地主对农民拥有各种特权即把农民全家变为自己的农奴。作为交换条件的是,选侯拥有对贵族地主所属的农村和城市的居民进行征税的权力。勃兰登堡选侯为了进行征税和建立常备军,积极推行中央集权的计划,并着手建立中央集权的国家管理机构。首先向各城市派遣税务官员,后来这些官员便逐渐控制了城市的行政。在广大农村则设立税务署,这些税务署后来便成为地方的行政公署随着军事力量的增强,又在各地设立了军事专员公署作为最高的行政机关。在腓特烈一世(17011713年)和腓特烈二世(17401786年)时期,普鲁士国家已经具有了明显的君主专制主义的特点。,普鲁士的准确,腓特烈一世时,普鲁士的居民大约共有300万,腓特烈一世却把军队从38000人增至83000人,到了腓特烈二世时期,普鲁士的军队则增加至20万人。普鲁士规定士兵服役的期限为25年,这些士兵在服役期间的生活极其艰苦。军队训练的目的是要把士兵变成没有个人意志和没有自己思想的工具,而把士兵变成没有思想和意志,变成只能对上级命令盲目服从的工具的唯一办法,就是进行严格的毫无实际意义的操练,对微小的错误都实行最残酷的体罚。鲁士王国时期,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管理机构。在国王下面设枢密院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对国王负责。枢密院下分三个部:外交部、内务部和司法部。还有三个管理委员会:财政管理委员会、军事管理委员会和王室领地管理委员会,均直辖于枢密院。在三个委员会中,军事委员会是编制最大和最有权威的委员会。普鲁士的官僚机构和军队一样是按照绝对服从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下级必须绝对地盲目地服从上级,按照等级的不同,严格地按照上级的指示办事,并养成所谓的“普鲁士的准确”的习惯,普鲁士是典型的军事官僚的警察国家。,三、中世纪时期的意大利及其城市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一)中世纪时期的意大利,意大利是9世纪中叶和法兰西、德意志同时从查理大帝帝国分裂出来的第三个国家。根据凡尔登和约,意大利为承袭帝号的罗退尔所占有,但855年罗退尔死后,意大利的领土便又经分割,从此长期陷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北半部称为意大利王国,帝号于875年转归法兰克国王秃头查理,查理死后,帝号即被废除,但自此意大利王国中的伦巴底、弗里乌尔和味罗那经常混战,争夺这徒有虚名的王冠。意大利中部分裂为各自独立的教皇领地、托斯坎尼和斯波累托等大的封建领地。意大利南部及西西里岛初为拜占廷及阿拉伯人所占领,11世纪后,又为诺曼人所征服,并在这里建立了西西里王国。北部的伦巴底和中部的托斯坎尼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至少在名义上,是德意志帝国的一部分。意大利的封建关系到10世纪已基本形成。北部伯爵的领地远在法兰克王国时期便已经是世袭领地,而且早已取得特恩权(即豁免权)。同时拥有特恩权的主教区和教会的地产不断增加,有的封建贵族和主教后来竟然成为许多新兴城市的领主。,富庶的意大利北部诸城市是德意志封建贵族垂涎已久的目标,951年德皇鄂图一世进军意大利,占领了伦巴底并取得了伦巴底国王的称号。961年,应教皇的请求,借镇压意大利封建贵族叛乱的机会,鄂图一世再次进军意大利,占领了意大利中部的托斯坎尼地区。鄂图一世并被教皇加冕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成为意大利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但在实际上,意大利仍然是一个四分五裂的国家,许多伯爵领地、主教区都是拥有自身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独立王国。教皇领地位于意大利中部,它的疆域从弟勒尼安海沿岸一直延伸到亚得里亚海,自西南到东北横贯意大利中部,把南意大利和北意大利完全隔开。由于罗马教廷力图控制意大利和整个西欧,为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不断挑起封建领主之间的矛盾,竭力阻碍欧洲各国和意大利的统一。许多历史学家早已指出,教皇国的存在,是意大利长期分裂和不能获得统一的主要原因。但在10世纪前后,教皇领地也不断地封建化,分裂出许多公爵和伯爵领地,10世纪时期的教皇,大多出身于公爵或伯爵,而且许多人是通过贿买和阴谋的办法来取得教皇宝座的,这就促成了教皇权力的削弱,使得教皇不得不在相当长时期内依附于德意志帝国。10世纪时期,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意大利许多地方已经出现了定期集市,罗马时代的一些旧城逐渐复苏,并在北部的伦巴底和中部的托斯坎尼产生了新的城市,它们开始与地中海东部的国家发生贸易关系。,城市共和国,12世纪十字军东征后,意大利城市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意大利的一些城市,控制了东方与西欧的贸易,排挤了拜占廷和阿拉伯商人的竞争,城市手工业生产十分发达,米兰盛产丝绒和武器,威尼斯以玻璃器皿最为著名,佛罗伦萨则以毛呢制造最为发达。已经强大起来的城市,同周围的封建主进行着激烈的斗争,城市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逐步取得了对周围广大地区的支配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城市国家,著名的有威尼斯、佛罗伦萨和热那亚等。12至13世纪时期,大多数城市国家的政权都掌握在城市贵族的手里,所谓城市贵族包括大商人、高利贷者和在城市经营商业和钱庄的封建主,他们都被称为“骑士”。但是随着手工业的发展,行会势力日益强大,他们要求参与城市的管理,与所谓的骑士即城市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二)威尼斯和佛罗伦萨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1威尼斯共和国的政治制度,13世纪,威尼斯已是著名的国际大都市,拥有20万以上的工商业居民,年收入达100万杜卡特,相当于当时全法国的收入。它的金币杜卡特几乎成为当时全欧通行的货币。它所生产的丝织品、玻璃器皿和武器在欧洲享有极高的声誉。从12世纪开始,威尼斯的政权就为商人贵族集团所把持。1)国家的元首称为总督(一译“督治”),由威尼斯最富有的豪门商业贵族中选出,终身任职。2)大议会是共和国最高的立法和监察机关,1297年通过立法,大议会的议员只有姓名列入“黄金薄”的少数商业贵族才有资格当选,后来便逐步成为世袭。大议会的议员共480名。3)行政权则由大议会选出的四十人委员会(又称元老院)掌握,四十人委员会有权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有权代表共和国进行宣战或媾和。4)此外还有六名议员组成的小委员会,协助总督处理日常政务。城市贵族为了加强控制,宣布成立“十人委员会”,由十人委员会独揽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十人委员会起初是临时性质的,1335年便成为常设机构,大议会和四十人委员会皆流于形式,自此,威尼斯的共和体制已被完全破坏,成为相当典型的寡头政治体制。,2佛罗伦萨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佛罗伦萨也是意大利著名的共和国,它位于意大利中部的平原上,是欧洲各国通往罗马教皇国的必经之路,素有“意大利的雅典”之称,主要依靠手工业和以高利贷为主的金融业。佛罗伦萨的高利贷者和罗马教廷有着密切的关系,佛罗伦萨的银行家以教皇的进款估计者和征收者的身份出现于欧洲各国。在13世纪和14世纪,佛罗伦萨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场手工业,13061308年,佛罗伦萨已有手工业工场300多家,年产呢绒10余万匹,行销于欧洲各国。14世纪中叶,佛罗伦萨约有居民九万余人,从事呢绒生产的便有三万人,占全共和国人口的1/3。佛罗伦萨的企业主和银行家、大商人、律师、医生一起构成了所谓的“肥民”(popolo grasse)阶层,小行东、手工业者如铁匠、泥瓦匠、鞋匠和成衣匠等,则构成了所谓的“瘦民”(popolo mnuto)阶层。佛罗伦萨的肥民结成七个行会,称大行会,即羊毛商行会、丝绸商行会、毛皮商行会、银行家行会和律师行会、医生行会等。瘦民阶层则结成了14个行会,称为小行会。,佛罗伦萨自1115年获得自治权,富有的市民阶级在和封建贵族的斗争取得胜利后,于1293年制定并颁布了所谓的“正义法规”,实际上这部法规就是佛罗伦萨共和国的宪法。根据正义法规,只有行会的会员才享有政治权利,行会会议是形式上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在实际上,政权主要由银行家、大商人和企业主所掌握。最高政权机构是所谓的“长老会议”(signoria,一译“执政团”),长老会议的成员共有九名,由七个肥民的大行会各选一名代表和瘦民的14个小行会共同选举的两名代表组成。九人长老会议中主席称为“正义旗手”(Gonfalonier,一译“旗官”),他掌管行政、司法的权力,同时是城市共和国的军队的指挥官。正义旗手由行业会议推选,每届任期仅有两月,连选连任。其他八人称为“首长”,协助正义旗手管理共和国的内政和外交等各种事务。在13、14世纪,起初有以肥民为主体的“教皇党”和封建主结成的“皇帝党”,后来,教皇党排斥了皇帝党,把持了佛罗伦萨的政权,但不久教皇党内部又发生分裂,出现了所谓的坚持不与封建主妥协的“黑党”,和主张与封建主讲行适当妥协的“白党”,1302年,黑党获胜,大部分白党成员均被逐出佛罗伦萨,意大利著名的伟大诗人但丁,也在这次政变中被驱逐。,美第奇家族,科西莫戴伊美弟奇在他当权的30年间,只正式当任过三届“正义旗手”,共6个月,此后他便没有当任任何官职,但在实际上却牢牢地掌握着佛罗伦萨的政权,他是事实上的共和国首脑。长老会议在他的别墅里召开,元老院的元老以及国家官吏实际上都由美弟奇所指派,共和国的任何重大措施,如果不得到他的同意,都不能够颁布和执行。他曾贷款给英王爱德华四世和教皇尼古拉五世,为此获得了教会财产的管理权。为了笼络人心,他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改人头税为所得税,这样一来,又使得美弟奇的竞争者许多商人和企业主纷纷破产。他重金延聘学者、诗人和艺术家,为他歌功颂德,到科西莫的儿子罗梭索美弟奇时代,佛罗伦萨成为意大利和欧洲文化艺术的中心,人文主义的思潮在这里兴起,并由佛罗伦萨传到了整个欧洲。,一、名词解释:黄金诏书;威斯特法利亚和约;普鲁士的精确二、思考题1、德国中世纪走向政治分裂的过程和原因。2、德国农民、容克地主在中世纪关系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