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ppt.ppt
,第七章 买卖合同及其他,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中最基本、最复杂、适用最普遍的一种合同。重点讲。,二、交付标的物关键问题。,是否交付,涉及到出卖人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一)交付的方式1)简易交付,是指买受人已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生效时移转动产所有权。2)占有改变,是指出卖人继续占有动产,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使买受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所有权。3)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现实交付。,(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1、所有权转移的方法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24条),案例:甲购买乙的汽车,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甲就开始使用了,一天,出了车祸,车毁了,还撞伤了丙。问:1、车的损失由谁承担?2、丙的损失由谁赔偿?,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应有两个基准:,(一)责任主体是机动车的法定所有人,其所有权人身份已经由车辆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开。(二)责任主体对车辆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人。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原登记车主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应与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和利益承受,(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有三种立法例:合同成立时转移、所有权转移时转移、交付时转移。,我国合同法采用“交付转移”规则。合同法第142条规定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动产与不动产一概适用交付转移 合理、公平。因为交付后,占有人维护标的物最方便、并能有效防止风险后果的发生;同时有利于促进占有人积极维护标的物,减少风险。,1动产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定,动产风险自交付时起移转。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自提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案例:,1997年6月2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使用。6月8日刘某向杜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但6月10日,该头耕牛失脚坠落山崖摔死。对于该头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1998年,单选)A杜某 B刘某 C杜某与刘某各承担一半 D杜某承担l3,刘某承担23,2动产风险负担的几种特殊情况,(1)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移转,但风险适用合同法第142条之“交付主义”,自交付时起移转。【例】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归乙。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此后每月乙依约付款。但在10月5日,母牛遭雷击身亡。问:谁承担风险?,(2)试用买卖,因试用而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占有的,则: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试用人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的,风险归买受人负担(此时发生了简易交付);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3)在途买卖(合同法第144条),在途买卖合同,指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此时标的物正在运输途中。【例】甲、乙订立一运输合同,委托乙将一批货物从大连港运往广州黄埔港。乙于8月1日启运。8月3日,甲、丙订立该批货物的买卖合同。8月4日,乙船行至广东海域遭强风暴袭击而沉,货物全损。问:谁承担风险?【答案】丙。,(4)一方违约在先的,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3条)。【例1】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送货至乙处。9月1日上午,甲之车队准时送货至乙处,乙称:“仓库未腾出,三天后再验收。”甲车队只好将载货汽车停在一停车场。当晚,风雷大作,货物遭雷击起火而烧毁。问:谁担风险?【答案】乙。,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风险归出卖人承担。【例2】设例l中乙于9月1日上午组织验货,发现货物已出现严重霉变,遂拒绝卸货。当晚发生雷击。问:谁承担风险?【答案】甲。,3不动产风险负担规则,(1)亦适用交付主义:自出卖人实际交付不动产与买受人占有时,风险移至买受人(2)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的时间不是风险移转时间。这就意味着,不动产买卖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所有权人并非一人之现象。,【例】,甲将A城B区楼房一幢卖与乙,二人于8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8月7日甲交钥匙与乙,乙当天搬进居住。二人相约在8月20日之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尔后付款。8月11日晚,楼房遭雷击起火,焚于一旦。后甲要求乙付房款,乙拒绝,遂生纠纷。问:乙应否付房款?【答案】应当。,【提示】,本案名为房款纠纷,实为楼房风险谁来负担的问题。依交付主义应由买受人承担风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时,标的物发生风险损失,买受人并不因此免除支付价款的义务,也不得要求出卖人重新交付或赔偿损失。,4其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1)动产质押合同 在动产质押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质押人、质押权人的因素而致使质押物毁损的,标的物本身的风险当然由质押人承担。但同时,质押权人亦丧失了动产质押权。,【例】,甲欠乙债10万元,以汽车一辆质押。乙占有汽车期间,汽车遭遇雷击起火。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具体处理方案如下:第一,甲负担汽车风险,即甲丧失汽车;第二,乙丧失汽车质押权;第三,乙可就汽车保险赔偿金(若投保)行使代位权;第四,甲、乙之债转为普通债务。上述原理,同样适用于不动产、动产抵押及留置。,(2)租赁合同,承租期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原因致租赁物毁损,其租赁物风险当然由出租人承担(见合同法第231条)。此时,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部分毁损)或不支付租金(全部毁损),并可解除合同。上述道理同样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3)货运合同,承运期间,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原因致货物毁损的,当然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即买卖合同之出卖人或买受人)承担货物风险(合同法第311条)。但同时,承运人丧失运费(合同法第314条)上述法理同样适用于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提供劳务的合同。,(4)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情形稍显复杂:若原材料或半成品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保管期间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因素致原材料毁损的,由定作人承担风险;若原材料或半成品由承揽人提供,则由承揽人承担风险;,若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毁损的,适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由承揽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定作人承担;上述三种情形下,除交付工作成果之情形外,承揽人均丧失酬金收取权。上述原理同样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等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5)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风险自有特色,依合同法第338条,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研发失败、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承担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当事人合理分担。,(二)孳息归属,1、买卖合同的孳息归属规则 依合同法第163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属,亦采“交付主义”,交付之前而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例1】甲、乙于集贸市场为买卖一母鸡,讨价还价,定好价位后,甲欲将母鸡递与乙,母鸡下一蛋。问:蛋应归谁所有?【答案】甲。,【例2】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每月付款500元,于半年内付清,母牛归乙所有。6月1日,甲将牛交与乙。8月5日,母牛生一牛犊。问:牛犊应归谁所有?【答案】乙。【提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可能会出现原物与孳息归于不同人所有的局面,恰如本例之“母子”分家。,2、其他合同的孳息归属,对于非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及其他法律关系而言,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孳息的所有权应属于原物所有人,即适用“所有权主义”。比如:在租赁合同中,甲出租一母耕牛于乙使用,次日,母牛生一牛犊。该牛犊当然应归甲(母牛之所有权人)所有。,四、瑕疵担保义务,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质量担保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负担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决定的。,违反质量担保义务,出卖人应负产品质量责任,此为违约责任。具体为:标的物有一般质量瑕疵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对方修理,自己修理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有瑕疵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买受人可请求更换;有包修、包换、包退之约定的(三包),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或退货;,标的物存在重大、显著、根本性瑕疵,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买受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标的物的价值或效用的,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一般认为,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标的物有瑕疵的,出卖人可催告买受人于30日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之表示。逾期未作出解除表示的,丧失解除合同权利。,2、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出现权利瑕疵时,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1、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就合同标的物第三人有以下情形:完全或部分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租赁权等他物权;侵害第三人的知识产权。,(2)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情形,下列三种情形不担责任:第三人基于相邻关系就标的物主张相邻权的,不构成权利瑕疵,故无所谓相应的担保责任;出卖人在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前除去权利瑕疵的;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例1】甲有房屋一幢,因欠乙债已登记抵押给乙,抵押期间,甲将房屋卖与丙,订立合同时甲告知了丙设立抵押的事实。甲、丙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乙获悉,向法院主张撤销甲、丙之买卖行为。法院受理并撤销该买卖行为。问:甲是否对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答案】不承担。,【例2】设例1中甲、丙订立合同时未告知丙抵押之事。但在甲、丙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前一天,甲清偿了对乙之债。问:甲是否对丙负瑕疵担保责任?【答案】不承担。,(3)内容,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付款(合同法第152条)。【例3】设例l中甲未告知丙抵押之事,丙后获悉乙准备提起撤销之诉。问:丙是否可以中止付款?【答案】可以。,出卖人确实违反瑕疵担保责任的,视具体情况,买受人也可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例4】设例3中乙已经提起了撤销之诉,丙也可以解除甲、丙之合同。,特别说明:,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否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不是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所解决的问题,本制度只是明确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对买受人负有什么义务,后者享有什么权利。,这里涉及合同法第51条和第150条“规范碰撞”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行为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范之间的矛盾,可以按照“特别规定优先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原则上应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仅限于买受人善意的情况下。(第151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2质量瑕疵担保责任,(1)关于质量要求 有当事人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质量要求(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出卖人应对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合乎质量要求负证明责任;,但对于标的物在风险转移时是否存在瑕疵,应由买受人负证明责任;合同法第155条规定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含义是指标的物应当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品质而不具备。,(2)具体内容,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负产品质量责任,此为违约责任,具体为:标的物有一般质量瑕疵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对方修理,自己修理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有瑕疵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买受人可请求更换;,有包修、包换、包退之约定的,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或退货;标的物存在重大、显著、根本性瑕疵,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买受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标的物的价值或效用的,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一般认为,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标的物有瑕疵的,出卖人可催告买受人于30日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之表示。逾期未作出解除表示的,丧失解除合同权利。,3买受人的验货责任,(1)内容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负有验货义务;验货时发现标的物有瑕疵的,应在约定期问或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交付合格。,(2)验货期闻,有约定的,从约定,并在该期间内通知出卖人验货情况;无约定的,应及时验货,并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验货情况;上述期间原则上最长为两年或为质量保证期,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当事人有关于标的物的品质、数量的索赔期间约定的,不适用两年期间。,注意:,依合同法第162条,若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拒收也可接收,具体为:拒收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接收的,应依价付款;否则,构成不当得利。,第八章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转移使用权的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另一方占有、使用并收益的合同。与转移所有权合同相同的是,转移使用权的合同也发生财产从一方交付另一方的事实,但二者存在较大区别:,1前者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果;而后者只发生财产使用收益权的转移,交付财产的一方并不失去财产所有权,而使用方只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之权,而无处分之权,使用完毕,应交还财产给交付方。2前者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尚未生产出的物;后者的标的物只能是现实存在的物。转移使用权的合同,包括有名合同中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无名合同中的使用借贷(借用)合同。,一租赁合同,(1)性质 a有偿合同;b诺成合同;c双务合同;d不要式合同;注意:城市房屋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其他财产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特别注意:,虽然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若当事人违反该规定,其后果并非合同不成立,而是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其他财产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e.期限受法定限制:不得超出20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即推定为20年(合同法第214条)。,(2)出租人义务,适租义务: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得解除合同。【例1】甲租赁给乙汽车一辆,交给乙后,汽车发动不起来。经查汽车发动机已经报废,则乙可解除合同。,维修义务:若出租人不尽此义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拒不负担的,承租人可在应交租金中进行抵销(合同法第221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得减少或不付租金。(合同法第228条),(3)承租人义务,正当使用义务。遵此义务,租赁物正常损耗的,承租人免责;违反此义务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218条);妥善保管义务,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添附禁止义务。不经同意,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增设行为;否则,出租人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也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主张物上请求权(如停止妨害、恢复原状等)。当然,前两项主张只能择一行使(请求权竞合)。择一行使的,与物上请求权并行不悖;,禁止转租义务。不经同意,不得转租;支付租金义务。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经催告于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义务。租赁合同终止,应返还租赁物。,(4)承租人权利,占有、使用、收益权(合同法第225条);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30条);注意:共有权人的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购买权。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合同法第234条)。,(5)关于转租,A、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此时存在两个租赁合同:出租人 承租人 次承租人(出租人),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没有合同关系,三人关系是:,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无合同关系;若无特别约定,承租人可以从中赚取租金差价;次承租人损害租赁物的,其权利主张方式为:a承租人就次承租人行为对出租人负责,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相对性)。b尔后,承租人可向次承租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c出租人不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合同相对性);d出租人可基于所有人地位向次承租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物上请求权。,B、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人关系如下:,出租人可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第一个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亦应终止,承租人对次承租人(不知情的)负违约责任;承租人赚取的差价租金,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6)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所谓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没有约定租赁期或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租赁期在6个月以上,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约定的);约定的租赁期届满,依推定形式继续成立的(合同法第236条)。,【例】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一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2000年,单选)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 B次年l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 C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 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答案】D。,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即享有任意解除权,不以对方违约为要件。但出租人解除的,应于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二使用借贷(借用)合同,(1)定义 借用合同,指出借人将某项特定的非消耗物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约定的期限将原物归还的合同。借用合同区别于消费借贷合同之处在于:前者的标的物为耐用品,即非消耗物,如房屋、汽车、工具、耕牛等,后者的标的物为消耗物,如食品等。,借用合同区别于租赁合同之处在于:前者为无偿合同,后者为有偿。除此区别外,其余的皆相同。,【例】甲去外地做生意,向乙借款5万元,为表示信用,甲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交给乙居住。双方言明:利息与房租冲抵,一旦借款返还,乙即退还房屋。乙对甲的房屋享有什么权利?()(2000年,单选)A抵押权 B质押权 C承租权 D借用权【答案】C。,(2)法律适用,依合同法第124条,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而适用法律。【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三融资租赁合同,(1)定义 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选定出卖人、租赁物,出租人据其选定买得该物,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且占有、使用、收益租赁物,并根据约定享有返还租赁物或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选择权的合同。,【例1】甲乙双方达成一份协议,其要点为: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购进一套设备;甲方将设备交付乙方租赁使用,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期满,设备归乙方所有。按照我国合同法。此协议属于哪一种合同?()A融资租赁合同 B财产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租买合同【答案】A。,(2)基本关系,融资租赁合同融借贷、租赁、买卖关系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该合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与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以上两合同的简单相加,且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亦非截然分开。,融资租赁合同的三方当事人关系是:,买受人,承租人,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交付,索赔,出卖人,【例2】某工厂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购买3台机床出租给工厂使用,租期2年,租赁期满工厂向租赁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后,机床的所有权即归工厂。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即向某机床厂购买了3台机床并交付给工厂使用。工厂在安装这3台机床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在该租赁关系中,租赁公司、机床厂、工厂均为当事人 B在该租赁关系中,租赁公司、工厂为当事人 C工厂有权要求机床厂对该3台机床的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D工厂有权要求租赁公司对该3台机床的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答案】A、C。,(3)不同于买卖合同,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向承租人负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直接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4)不同于租赁合同,出租人不负维修义务;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侵权责任;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为要式合同。,(5)租赁物之归属,出租人、承租人可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若无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