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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法(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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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法(1).ppt

    票据法,第一讲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一、票据的含义 是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表明:(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四)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用途(一)担当支付工具(二)用作汇兑工具(三)充任信用工具,(四)抵消债务(五)融通资金(六)减少货币使用量三、票据的种类(一)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真实票据和融资票据(三)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四、票据的性质(一)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二)票据是设权证券(三)票据是文义证券(四)票据是要式证券(五)票据是流通证券(六)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七)票据是无因证券(八)票据是提示证券,案例:1997年2月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新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在建行某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大福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新时代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大福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新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第二节 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概念 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因票据的使用而产生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二、票据法的特点(一)强制性(二)技术性(三)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三、票据法的发展概况四、我国的票据立法,第二讲 票据制度,第一节 票据流转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一)票据关系的特征 1、票据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关系是票据行为所生权利义务关系 3、票据关系是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具有抽象性,(二)当事人二、票据基础关系(一)原因关系(二)资金关系(三)票据关系(四)票据预约关系,司考: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第二节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意义 是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照票据法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表明:(一)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二)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三)票据行为是依照票据法实施的要式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含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广义之票据行为,除上述外,尚有付款、参加付款、(本票的)见票、(支票的)保付等行为。票据法上通用狭义,将其他行为称为“准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特点1.票据行为是法定要式行为 2.票据行为属无因性行为3.票据行为以文义确定行为内容4.票据行为是独立生效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分析:(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实施的票据签名,固为无效,但其他人的签名仍为有效。(2)票据有伪造、变造的,伪造、变造行为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3)票据债务人之保证人,就其在票据上的签名和记载事项负担保证责任,保证行为不因被保证债务的无效而无效。,四、票据行为的要件(一)一般要件包括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两个要件。(二)特别要件 包括票据必要事项之记载、票据交付两个条件。,五、票据行为的代理 是指由他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本人为票据行为的行为。简称“票据代理”。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分析,案例: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案例: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请问:(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没有,该如何处理?,(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 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1996年1月1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 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 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2月10 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 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11月2 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请问:(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第三节 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意义和特点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享有的能够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特点:1.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2.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3.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4.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双重权能。5.票据权利与票据一体化。,二、票据法学上对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法理论上,除将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外,还有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的分类。了解这种分类,有助于掌握票据权利的特点。,三、票据权利的取得(一)概说(二)原始取得1.依出票行为取得票据 2.善意受让票据(三)继受取得 是指受让人从票据权利人手中以法定方式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包括因票据权利人背书转让、无记名票据的交付、票据赠与、继承、公司合并等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四、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一)票据权利的行使(二)票据权利的保全五、票据权利的消灭法定事由:1.付款2.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第四节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不法行为。(一)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假冒行为。2.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3.伪造行为人目的是骗取财物。4.伪造人将伪造之票据转手,(二)票据伪造的种类1.全部伪造。2.部分伪造。(四)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4.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5.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审查票据义务而付款的,没有责任;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承担损失。(五)票据伪造的举证责任 提出票据伪造主张、请求他人负伪造责任的票据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二、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更改权的人不法变更票据上签章之外的事项的行为。,(一)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1.变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变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3.变造人未签章,不负票据责任,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4.变造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5.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二)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 持票人主张票据债务人是变造后签章,应对其主张负证明责任;票据债务人主张自己是变造前签章,自负其证明责任,第五节 票据抗辩权,一、票据抗辩权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得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二、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事由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得行使抗辩权:(1)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2)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合法基础。这两个条件,分别叫做“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三、票据抗辩权的限制 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是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又称“抗辩的切断”。(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四、票据抗辩权限制制度的除外规定1.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自己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仍受取票据的。2.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第六节 票据时效,一、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票据权利,该权利即行消灭的法律制度。二、票据时效的效力三、票据时效的期间(一)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时效期间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二)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三)民法上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对票据时效的适用 票据时效期间为2年的,适用中止、中断制度;票据时效期间为6个月或3个月的,适用中断制度。,第七节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一、票据丧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一)票据丧失的意义 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因票据灭失、遗失、被盗、被抢等失去了票据占有。简称失票。(二)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1.失票人因失去了票据,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失票人能够采取法定救济方法,防止损失。3.失票人未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票据款项被他人冒领而无法查明或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失票人承担损失。二、我国的失票救济制度 我国的失票救济方法共有三种:(1)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2)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3)失票人与票据利害关系人诉讼。下面分别阐述。,第三讲 汇票制度,第一节 汇票概述一、汇票 是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对付款人或者受托付款人发出的一个支付指令,要求后者在接到到期汇票时无条件地向持票人支付票据上记载的款项,付款人付款后所有的汇票关系就此消灭,如果不能付款,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直至票据权利实现为止。,二、汇票的特征(一)汇票是一种证实货币权利的金融工具(二)汇票是具有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三)汇票是具有担保功能的金融工具(四)汇票是具有融资的功能的金融工具三、汇票当事人(一)汇票当事人的概念(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1汇票的出票人,2汇票的收款人3汇票的付款人4承兑人(三)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1被背书人 2保证人,第二节 汇票的种类,一、汇票种类划分(一)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二)记名汇票与无记名汇票(三)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二、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的基本内容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确定的款项交存所选定的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提取现金的票据。,(二)银行汇票的使用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二)银行承兑汇票(三)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节 出票,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要求记载汇票所必须记载的事项,签署自己的姓名、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与银行约定的财务章),然后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二、汇票的记载事项,(一)汇票的金额(二)付款人(三)收款人(四)出票日期(五)票据的签章(六)汇票的支付地三、汇票未记载事项的法律救济(一)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的救济 视为见票即付,(二)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法律救济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点。(三)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法律救济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点。,案例:甲为出票人,因汽车买卖而签发汇票交给乙。按照双方的约定,在乙交付汽车的同时,甲亦承兑了自己签发的汇票。未几,甲、乙双方就因汽车质量纠纷而诉诸法院。诉讼期间,乙又将本案所涉汇票背书给知悉该诉讼的丙。问:(1)丙能否向甲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2)假如甲在质量纠纷诉讼中全部胜诉,其退货给乙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甲据此拒绝支付票款给丙,那么,甲的这种抗辩属于什么性质的抗辩?(3)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票人与承兑人的抗辩权是否相同?,第四节 汇票转让,一、汇票转让概述(一)汇票转让的法律性质(二)汇票转让与连带责任二、背书转让(一)背书交付(二)背书的法律后果1权利的取得,2背书须连续 3空白背书的效力 4非背书方式取得票据的条件 5被背书人的责任 6背书人的连带责任(三)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1依法不得背书转让 2擅自转让的后果 3擅自转让后的付款责任,4票据权利不得分割 5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三、汇票贴现法律制度(一)汇票贴现的概念和法律性质1汇票贴现的概念 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以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经审查认为该汇票出票人的信用历史记录良好、其生产经营状态正常,汇票付款可靠,在扣除未到期利息后,将票面余款,借给申请人,在汇票付款期至时银行能够得到付款,则消灭汇票法律关系,如果不能得到付款的,银行可行使追索权,也可将汇票金额从付款期至日起转为逾期借款,行使普通债权。2贴现的法律性质,第五节 汇票的承兑和保证,一、承兑的基本问题(一)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票据中只有商业汇票才有承兑制度,目的是明确出票人在汇票中所记载的事项是否为付款人所承认,如果同意承兑,在票据的正面加盖“承兑”印章并签,章后,就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二)承兑的法律性质(三)提示承兑二 承兑的程序(一)承兑的意思表示(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1承兑的基本条件2承兑的记载事项3拒绝承兑,三、汇票的保证(一)汇票保证1汇票保证的含义 是指汇票除主债务人及连带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承担无条件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其中担保汇票付款者称为保证人,被担保的汇票债务人称被保证人。汇票保证以担保汇票付款增强信用为目的,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2汇票保证的效力 3汇票连带保证 4汇票保证主体的限制,第六节 付款,一、付款 是债务人将票面金额无条件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实现经济利益的行为。二、付款的程序(一)付款的时间(二)提示付款(三)付款程序,第七节 追索权,一、汇票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一)汇票票据追索权的法律性质(二)汇票追索的原因1拒绝付款或附加条件2汇票被拒绝承兑 3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 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二、追索权的行使(一)追索的条件(二)拒绝证明的效力(三)通知前手三、追索与再追索(一)追索对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再追索,1再追索的成因2再追索的内容(三)汇票追索的内容 1请求被追索人偿还本金 2请求被追索人偿还利息 3请求被追索人补偿其它费用 4请求被追索人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以及已发生的诉讼费用,司考案例:1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2.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3.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D不承担任何责任,4.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5.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6.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持票人格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字样,7.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8.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以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9.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当下列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D戊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10.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1.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A前手背书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出票人 12.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村款日期 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13.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1)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2)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3)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D.该票据有效,(4)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第四讲 本票,第一节 本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一、本票的含义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一)本票是一种票据(二)本票是出票人直接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三)本票是出票人承诺于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票据,二、本票的特点(一)本票是自付证券(二)本票以出票人为当然的主债务人(三)本票为预约支付证券(四)本票是无需承兑但有见票的票据(五)本票的出票人仅负付款责任而无承兑担保责任(六)本票的背书人负担保付款责任,三、本票的种类(一)票据法学上对本票的分类1.记名式本票和无记名式本票2.见票即付的本票、定日付款的本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3.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4.国内本票和国外本票(二)我国票据制度中的本票种类 我国票据制度中的本票,必须是“记名式银行本票”。,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为:A.公司B.法人C.个人D.银行,1.银行本票的意义 支付结算办法中,将银行本票定义为,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的区别之一,是前者以银行的信用,后者以银行之外的出票人的信用,作为票据的担保。2.银行本票的种类 定额银行本票,即预先固定金额并印载于票面的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即票面上没有预先印载的金额,可根据需要记载金额的银行本票。,2004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将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合并为本票(不定额),自此,我国的本票为不定额本票。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2个月。,例题:在我国,本票最多可同时具备的属性有:A.委付证券B.自付证券C.信用证券D.记名证券,例题(律考):下列有关本票的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A我国票据法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第二节 出票和见票,一、出票 本票的出票,也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本票,即在本票凭证上记载有关记载事项并签章;二是将作成的本票交付收款人。(一)出票的效力1.持票人取得本票权利,对出票人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出票人负有直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二)出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例题:本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包括:A.无条件支付的承诺B.确定的金额C.付款人名称D.收款人名称,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本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二:一是付款地,二是出票地。3.任意记载事项 其他出票事项。4.不得记载的事项 出票人不得在本票上记载任何限制票据权利或有害票据权利的事项,如有记载,该记载无效,视为未记载。5.本票到期日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我国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例题:出票人在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应当:A.以出票人的住所地为出票地B.以付款人的住所地为出票地C.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D.以本票签发地为出票地,二、见票(一)见票的意义 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付款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且签名的行为。(二)见票的效力(1)确定到期日;(2)保全追索权。,(三)我国票据法上的“见票”1.我国票据法中的“见票”,是指请求付款,没有确定本票到期日的作用。2.本讲的“见票”,为外国票据法上的制度,我国票据法中未认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无这种见票程序的规定,在实务中,无适用这种程序的票据关系。,第四讲 支 票第一节 支票的含义、特点和种类,一、支票的含义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一)支票是一种票据(二)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的票据,1.支票是委托证券 2.支票的付款人,有资格限制 3.支票的出票人与委托的付款人之间,须有资金关系(1)出票人须为委托付款人的存款账户开立人,即在付款人处有存款账户。反过来说,就是“付款人须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须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存款金额,否则,付款人得以“空头支票”之法律规范为依据,不予付款。(三)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二、支票的特点(与汇票、本票相比较)1.付款人资格有限制 2.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须有资金关系3.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先有支付委托合同 4.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5.支票无需承兑或见票,提示票据就是请求付款6.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7.支票的出票人负担付款保证责任8.支票无需保证9.支票可为空白授权出票,例题: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本票和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A.本票包括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而支票只包括银行支票 B.本票和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 C.本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都只包括银行和收款人 D.普通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帐,10.支票有无记名式11.支票有划线制度 在支票法中,有划线支票的规定,划线支票的收款人仅限于银行或付款人的客户;安全性较大。汇票和本票均不得划线。12.支票信用作用弱而支付功能强13.支票仅限一份,不得有复本,例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有: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支票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经出票人授权予以补记,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则不能补记,三、支票的种类(一)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三)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 1.一般支票,是出票人委托自己的存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支票。它的当事人为三方,没有身兼二种当事人资格的现象。2.变式支票,是指有当事人兼充两种当事人资格的支票。包括以下三种:(1)指己支票,即出票人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2)对已支票,即出票人载明自己为付款人的支票。(3)受付支票,即出票人以付款人为收款人的支票。我国票据法可“指己支票”。,(四)保付支票和划线支票 1.保付支票,是付款人在支票上为保证付款之记载,负担绝对付款责任的支票。美国统一商法典承认保付支票。2.划线支票,是指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在支票正面画平行线二道,将收款人限定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他们的客户的支票,也叫做平行线支票。(1)普通划线支票,其形式为,在支票正面划两条平行线,两线之间不记载文字或记载“银行”二字。这种支票,付款人只能向银行付款或向银行的客户.(2)特别划线支票,即在两条平行线之间记载特定银行名称的支票。这种支票,付款人只能向平行线内记载的银行付款。划线支票较一般支票更具安全性,而特别划线支票,比普通划线支票的安全性更大。,(五)即期支票和远期支票1.即期支票是指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一致,可即时提示付款的支票。2.远期支票,是指把未来的一个日期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我国票据法未认可远期支票。,例题: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的关系是:A.现金支票可以转帐,转帐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B.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转帐 C.现金支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转帐 D.转帐支票可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不能转帐,例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划线支票的效力为:A.与普通支票相同 B.只能用于转帐 C.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D.无效票据,第二节 出 票,一、出票的含义、条件和效力(一)出票的含义 支票的出票,是指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支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二)出票的条件1出票人须在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2出票人与其委托付款人之间有资金关系,3出票人须按照票据法有关规定,作成支票在实务中,如果文字、数字书写错误、不能或不易辨认、印章倒签或错签位置、票据折叠等,都构成不予付款的原因。(三)出票的效力1对收款人或者说是持票人,发生取得票据权利的效果。2对出票人,发生担保付款责任。3对付款人,发生依支票文义付款的权限。,二、支票的记载事项(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三个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即收款人名称、付款地、出票地。,(三)不得记载的事项 凡有悖支票性质和有害支票权利的事项,均不得记载于支票上。若有此种记载,皆为无效记载。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例题:支票付款人的票据义务是:A.无条件支付支票金额B.审查背书的连续性C.审查持票人的真实身份D.担保支票能够付款E.在出票人存款不足时予以垫付,三、空白授权票据的出票(一)空白授权票据的含义 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之上,将票据其他应记载事项的一部或者全部,授权持票人补充的票据。(二)空白授权票据的效力1.持票人获得补充权。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有补充记载而对抗持票人,补充记载事项的票据效力与完全出票相同。3.未补充完整的票据,不具票据效力不发生效力的空白授权票据,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4.票据债务人对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越权补充的票据的持票人,得行使抗辩权。,例题:下列支票属于空白支票的是:A.出票人欠缺票据金额的支票B.出票人欠缺签章的支票C.背书人欠缺背书日期的支票D.出票人欠缺出票地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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