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与法律常识2(1).ppt
农业政策与法律常识,孔 令 星,保康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2012年4月),第二篇 土地管理与土地承包篇,一、土地管理及农用地保护,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及农用地保护,1、农业用地所有权制度农业用地是指直接或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最主要的土地类型有: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业用地所有权是指农业用地的土地所有者为实现农业生产的目的,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业用地所有权可分为农业用地国家所有权和农业用地集体所有权,2、农业用地使用权制度是指集体或个人通过承包、转包等形式依法取得的使用农民集体或国家所有土地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具体规定了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和乡镇企业有偿用地制度。,3、农业用地保护制度 A、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主要内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水产用地、牧地等。B、耕地保护制度C、土地整理和复垦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农村土地承包法,2、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原则,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5、其它方式的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1)适用范围 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土地的用途是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2)农村土地承包的形式:A、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基础,是指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B、其它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情形。(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原则,(1)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 在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时,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也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扰、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权利的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A、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至 50 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至 70 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B、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若干精神和规定: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同时还说明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一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83年1月,第二个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 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加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怎样落实这个决策做到“长久不变”?应当找到它的具体途径和制度保障。既不设定承包时间,又能反映“长久不变”这一要求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一变五不变”:”:“一变”是变土地有时限承包即30年承包为永久承包,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时间由30年变成永久使用。“五不变”:一是土地集体所有不变,集体行使土地最终所有权。它的主要权能是农民在进行土地继承、转让时集体作为所有者行使土地处分权,具体说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依法行使“两个不准”的权利。(1)土地已经达到法律规定最高限额的农民不准再购进土地;(2)土地已经达到法律规定最低限额又没有稳定收入的农民一般不准再出让土地。这“两个不准”的具体执行者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法律赋予他们这种权利。二是土地家庭经营不变。三是土地承包关系即承包现状不变。四是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不变,仍然是农民现在已有的六项权利,即土地经营权、收益权、转让权、入股权、出租权、继承权。五是土地使用用途不变,仍然是农地农用,农业用地转做非农业用地仍须报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2)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原则。A、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按照这条规定,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B、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由于林地的生产周期长,为保护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本法规定不得收回承包的林地,承包林地的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后,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可以继续承包经营。C、农民全家迁入小城镇后承包土地的处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 1999 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3)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原则。A、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B、允许进行个别调整的情形及程序 作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原则的补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C、可用于调整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在承包期内,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的新增耕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4)承包方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5)家庭承包的继承A、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B、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继承C、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6)承包方的权利A、使用承包地的权利 B、生产经营自主权 C、产品处置权 D、收益权 E、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还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主进行流转的权利。第10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第36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入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F、承包方的其他法定权利 一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1)流转的原则 A、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B、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C、流转的期限应当限定在承包期内;D、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E、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转包: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成员,由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出租: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转让:是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指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起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A、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B、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需要注意的是,流转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C、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其它方式的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属于其他方式承包。与家庭承包相比较,其他方式的承包具有以下特点:A、承包方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的权利。如果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B、承包方可以是农户家庭,也可以是单位、联户或者个人。C、承包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实行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承包人。D、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A、依法取得B、永久使用C、随房屋产权转移D、受法律保护2、宅基地的申请(1)“一户一宅”原则(2)申请宅基地的条件通常情况下只能是农村村民,而且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3)申请宅基地的程序A、向所在地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B、村民大会或村委会讨论表决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C、政府办理批准手续;D、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E、竣工验收后,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说明:一是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二是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3、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受让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宅基地流转的方式:(1)交换宅基地使用权(2)转让宅基地使用权(3)租赁宅基地使用权(4)入股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5)赠与 强调: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中,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4、宅基地的继承 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故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属于公民自有,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而继续使用宅基地。(地随房走原则,但不能认定为宅基地的继承。)5、宅基地的收回A、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宅基地的,但应当给予适当补偿;B、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C、银宅基地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空闲或者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思 考 题,1、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不能买卖,但可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理解这句话?2、刘湖和刘海是亲兄弟。刘湖搬迁至荆门某村居住,现将自己承包的责任地、责任山和宅基地以7000元卖给弟弟刘海。请简要分析刘湖刘海的行为。3、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