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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的新政及流程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培训(企业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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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的新政及流程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培训(企业版).ppt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培训,主要内容一、改革前后企业外汇业务管理的变化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制度框架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具体内容四、外汇局对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的监管,一、改革前后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变化,将出口收汇企业纳入名录,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分类管理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大幅简化(对单证真实性及外汇收支一致性合理审查);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可收汇额和可付汇额的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逐笔凭外汇局登记表办理。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取消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由全流程登记改变为企业事中报告取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调整BOP申报单证取消核销制度。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企业办理出口报关及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建立对企业进出口统一进行主体管理的新制度。全面采集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通过企业报告剔除干扰因素;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绝大多数企业贸易获得便利,极少数企业被分为B类或者C类,适用严格政策,受到重点监管。,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制度框架,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制度框架(一)政策法规体系,(二)监测管理系统系统整合,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金宏):一个大门、不同应用,(三)企业总体业务流程,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具体内容,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具体内容,(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管理(三)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四)登记表业务流程(五)贸易收支核查信息报送(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七)企业义务报告与主动报告(八)公告与企业留言(九)接受现场核查,(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银行真实性审核的对象 名录管理的对象:贸易收支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 提供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名录的变更及注销企业分类管理:激励守法者,约束可疑者,惩戒违规者分为A类、B类、C类,分类监管有效期1年,(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新入名录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正常法规、系统操作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逐笔对应情况。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开户/撤销开户不在名录企业不得直接在银行办理贸易收支。,(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管理,原则:贸易便利化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特点:企业确保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对企业提交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绝大多数企业充分便利,直接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极少数企业受到较为严格的管理,有的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加强了对代理、退汇等风险较大业务的管理要求,(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管理,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范围:(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管理,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应填写的申报单证:向境外付款(包括向OSA账户、NRA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管理,提前购汇:可根据真实合法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经常项目账户,如合同变更等原因无需对外支付,可结汇或保存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代理业务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主体一致性原则“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管理,贸易付汇单证-A类企业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惯例以货到付汇方式结算的,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供进口合同或发票贸易收汇待核查账户管理较改革前的新变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及境外回款(不入)A类企业可申请直接从待核查账户转出退汇业务原路退回原则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180天以上或无法原路退回的,应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管理,现钞结汇 企业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转口贸易 提供买、卖合同,A类企业从待核查账户转出时无需审查支付凭证,同时取消超比例限制条款单证要求 应当在单证正本,银行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后可退回正本。,(三)B类企业单证管理与电子数据核查,对象:B类企业单证要求信用证、托收:国际惯例商业单据,进/出口合同货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预付/预收货款:进/出口合同和发票转口贸易:买卖合同、支出/收入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转口收入/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支出金额20%的贸易外汇收支,凭登记表办理。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自列入B类企业6个月后,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该业务)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三)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可收付汇额度:根据企业进出口贸易类别、收付汇比率,按对应收付汇日期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相应收付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和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由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结合企业的业务特点确定核查时点: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核查类别:出口收汇核查进口付汇核查额度不足情况处理企业办超额度登记,(三)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业务流程,特殊情况信用证付款:开证时核查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时点:融资放款核查金额:境外回款总额代理进出口业务代理方核查退汇业务是否退运货物,退运需核查转口贸易收支:不需核查现钞结汇:核查,(四)登记表业务流程,需要登记的业务类型登记表的内容登记类别/业务类别/结算方式/金融机构/登记情况,(四)登记表业务流程,登记表有效期:1个月登记表状态:未使用、部分使用、使用完毕、已作废登记表签注签注内容:金额、申报单号信用证:开证时签注金额,实际付款时签注申报号码贸易融资收款:放款时签注金额,回款时签注申报号码误签注冲正登记表作废,(五)贸易收支核查信息报送业务流程,贸易收支信息申报国际收支申报核查专用信息申报申报单证调整计划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向境内付款 涉外收入申报单:从境外收款的(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境内收入申报单:从境内收款的自2012年8月1日起,相关国际收支凭证将启用新版本,(五)贸易收支核查信息报送,以汇款结算的贸易付款核查专用信息包括: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合同号、发票号、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等;以信用证、保函、托收等结算的贸易付款核查专用信息包括: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合同号、发票号、提运单号、合同金额、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等。贸易收款的核查专用信息包括: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收入类型(仅限境外收款项下)、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等对于企业贸易项下的境内外收付款,境内银行应于收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向外汇局报送贸易收支信息境内银行对已申报和传送成功的信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的,应详细记录修改或者删除原因,并留存相关凭证,以备外汇局对该类数据的现场核查,(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并提供企业内控管理等材料报外汇局办理开户资格登记,登记后方可开立境外账户,境外存放资金按规模管理。境外账户收支范围 收入范围:出口货款、利息、经外汇局批准的收入 支出范围:贸易项下支出,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调回境内。,(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企业被列为C类的,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七)企业义务报告与主动报告,义务性报告包括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主动性报告包括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非义务性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七)企业义务报告与主动报告,不同报告的互斥已进行贸易信贷(含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报告的,不得同时进行差额报告;反之亦然。现场报告主体不一致、辅导期必须现场报告,超过报告时间窗口的只能现场报告;但除存放境外账户收支外,所有企业报告均可以现场报告现场报告企业须按规定提交情况说明,必要时包括相关单证现场报告后续修改、删除或调整不能在企业端进行报告的法律责任义务性报告未按时履行的,可能被列为B类或移交检查处罚外汇局对企业义务性报告出现应报未报的情况进行监测,(七)企业义务报告与主动报告,义务性报告报告时间窗口收付款或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修改在报告时间窗口内改变已报告信息的预计日期或金额报告删除在报告时间窗口内删除单笔或数笔已报告信息报告调整在报告时间窗口后改变已报告、未到期信息的预计日期或金额,(七)企业义务报告与主动报告,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在收付款或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送预计进出口日期或收付款日期,30天后,通过外汇局现场报告A类:30天以上预收或预付货款、90天以上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C类:所有预收或预付货款、30天以上延期收款或付款 其中:B类不得办理90天以上延收/延付、不得签订90天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列入B类6月后可经登记);C类不得办理90天以上延收、延付及托收业务已用于贸易融资报告、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贸易信贷报告上述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以外,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报告,(七)企业义务报告与主动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90天以上信用证付汇、90天以上海外代付等贸易融资业务(导致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在货物进口之日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预计付款日期、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30天后,通过外汇局现场报告已用于贸易信贷报告、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贸易融资报告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七)企业义务报告与主动报告,转口贸易收支报告转口收、支时间超90天且先收后支项下收入或先支后收项下支出的金额超50万(不含)美元,应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报告;30天后,通过外汇局现场报告 其中:B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收支时间超90天的业务(列入B类6月内无违规,可经登记后办理);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已用于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转口贸易收支报告,(七)企业义务报告与主动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报告方式:外汇局现场报告内容:辅导期内进出口、收付汇的逐笔对应情况报告时限: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外汇局要求的格式准备报告内容必要时须根据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七)企业义务报告与主动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供说明、合同、申报单证或报关单、不一致的原因等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30天后,通过外汇局现场报告【已进行贸易信贷、转口贸易、贸易融资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的报告】差额业务报告多收汇/付汇差额或多出口/进口差额,在收付款或进出口之日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或转口贸易收支报告的数据,不可再进行差额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企业自主决定进出口或收付汇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八)公告与企业留言,(九)接受现场核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二十三条 外汇局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单位有权拒绝。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确定现场核查企业的标准第四十七条企业现场核查方式第四十八条现场核查资料准备第四十九条现场核查结果确定,四、外汇局对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的监管,四、外汇局对银行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一)总量筛选缩小重点监测的范围(二)动态监测锁定现场核查的对象(三)分类管理严格管理高风险企业,(一)总量筛选,综合采用4个总量筛选指标,统一对企业进出口、收付汇进行整体评估。总量差额和总量差额率衡量收付汇与进出口的差额匹配情况。贸易收支累计差额与货物进出口累计差额之间的偏差/总量差额与企业同期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资金货物比衡量资金流和货物流的规模对应情况。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与同期进出口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评估贸易信贷的影响程度。贸易信贷报告的月末余额合计与企业最近12个月内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一)总量筛选,指标计算的基础根据企业报告信息调整后的进出口和收付汇明细数据时间差统一向后调整,在交易完全实现的时期进行货物流和资金流匹配金额差核查当月在所报告的业务数据总额中扣减所报告的差额指标计算的周期滚动12个月汇总计算进出口、收付汇月度数据每月自动前12个月的核查指标数值,(二)动态监测系统操作,44,(二)动态监测系统操作,45,(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对象总量核查指标超限企业专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和可疑企业处于监管期内的B类和C类企业外汇局认定的其他异常和可疑企业重点监测的结果监测指标出现较大偏离、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人工确定为现场核查企业。经一段时期的持续监测后排除疑点且指标恢复正常的,可人工解除重点监测。B类或C类企业监管期满,综合评估正常,由监测系统自动解除重点监测。暂时难以作出判断的,继续实施重点监测,密切跟踪业务进展。,(三)分类管理,A类企业享受便利政策,收付汇仅提供一种单证。B、C类企业受到严格管理。结算方式和部分业务受到一定限制B类企业由银行通过监测系统进行电子核查C类企业须到外汇局逐笔审核分类结果发布:生效时点、有效期分类直接调整调类别延长期限分类管理措施(分类措施对照表)分类到期评估的实施移交检查,Th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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