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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盘龙区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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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盘龙区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说明书.doc

    昆明市盘龙区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说明书(2013-2020)科目: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姓名:学号:班级:2010级艺术设计(城市环境)指导老师:二0一三年四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昆明市盘龙区的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提高城市规划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第二条 绿地系统规划范围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范围城市规划建成区面积为45.79平方千米,山区面积约292平方千米。,规划人为809881人,规划近期至2013年,远期至2020年,以达到城市最大绿化容量为止。第三条 规划编制依据为有利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建设,国家和省、市政府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从指标要求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是制定本市园林绿化系统的主要依据。第四条 规划指导思想 城市赖以依托的现有山体、水体、地形、地貌等自然资源,尽可能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本市的地域、人文资源优势,培育阳泉市区的城市特色。 类城市绿化空间,构成开放型的城市绿地系统,合理确定各项绿地指标,努力为盘龙区市民创造安全、舒适、优美的户外活动环境。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可操作性,使之对于整个城市规划、园林建设和绿化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第五条 规划原则 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为市民构筑适宜创业发展和安居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型城市。 遵循环境保护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布局各类城市绿地,保护古树名木与名胜古迹等历史遗产和景观资源,强绿化建设管理和投入,保障城市发展过程中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平衡发展。因地制宜:要结合城市的自然地理特征,合理引导城市功能空间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发展;城市绿地布局要作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地面绿化与空间绿化相结合”,在重点发展各类公共绿地的基础上,加强居住小区与道路绿化,城市组团隔离绿地和近郊生态景观绿地的建设,构筑多层次、多功能、多类型的生态绿地系统。整体协调: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兼顾城市发展过程中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的整体效益,尽可能公平地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代际人群间的发展需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着重研究近中期规划,寻求切实可行的绿地建设与绿线管理模式。第六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近期2013年2020年。第二章 绿地系统规划目标与指标第七条 规划目标 绿地与居民日常生活绿地系统相结合,综合利用植物品种的多种特性,形成不同形式的绿化空间,使居民能近距离、方便有效地使用、享受城镇绿化空间。 立城镇外环生态林带,使其与城镇内部绿地相互沟通融合,形成完整的多用途的城镇绿地系统。 强调人与自然的交流与共生,注重于传递地域文化特色和时代精神。使绿地系统规划与城镇结构形态有机结合,优化绿地布局结构,丰富城镇景观效果。 合理布局各类城镇绿地,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和绿树成林、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建设适于市民居住的绿色人居环境。 第八条 规划指标 近期绿地指标(2013年2020年)盘龙区绿地率40.09%,绿化覆盖率44.09%,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m2,开发区主干道绿地率30;城市次干道绿地率25;新建居住区绿地率45、改建旧区绿地率40,单位附属绿地率35。第三章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第九条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结构规划以盘龙区丰富的山林、河流、等自然基础元素,构建“山水园林城市”的框架。促成城市整体生态环境与人工环境的良性互动。加强螳螂川两岸资源环境工程建设,减少两岸的环境污染,推动连杆的生态景观建设。第十一条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布局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绿地系统构想以山体为骨架,以河流道路为网络,以专群绿化为依托,以公园、街头绿地为点缀,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 第四章 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第九条 规划结构 根据盘龙区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绿地结构与布局,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环城绿地系统对城区绿地系统形成空间围合,是城市环境的绿化基础,与区域绿地系统相连。城区绿地系统通过河流等绿地与环城绿地系统形成联系,相互贯通与延伸,形成统一的整体。 第十条 规划布局 “两心一带”的绿地空间布局框架,构筑盘龙区的绿地系统。从增加绿色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第十一条 加强绿化隔离带的建设在各居住区和工业区之间,城市边缘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农村用地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将城市郊区的绿色空间引入城市内部空间。同时结合自然生态保护区,山体绿化,形成生态型城市的大骨架。沿各级城市道路、高压走廊与河道两侧开辟一定宽度的绿带,构成市区的网状绿地系统骨架。在旧城区内积极建设各类公园绿地,争取使公共绿地在市区内达到均匀分布。要充分发挥群众“见缝插绿”,搞好单位附属绿地的美化。第五章 城市绿地分类规划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 规划原则 :(1)在普遍绿化基础上重点建设公共绿地; (2)公园类型尽量全面,布置新型、具有时代特色; (3)公共绿地与城市景观结合; (4)突出沿街公共绿地(带状花园绿地)的景观特色; 公园绿地的规划 金汁河带状公园:利用其已有的地形、地貌、植被,采用自然与规则相结合多种组景和造景的设计手法,丰富其园林植物种类,布置相应的设施,即通过对坡地、水面、驳岸、植被、建筑、小品及娱乐设施的有机配置,创建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体系,使其具有系统性、技术性、阶段性、持续性、安全性等特征。体现城镇特色,四季有景,让游人有步移景异、赏心悦目、自然流畅的舒心体验。街旁绿地: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规划要求在居住区集中地段,既要做到相对对立,有要与其他绿地衔接自然,并与周围建筑风格统一、协调,本次规划街头绿地总面积约为 39.82ha。 城市绿化广场: 城市绿化广场是以绿化为主体,提供居民游憩、休闲活动的场所。 规划绿化广场面积为4.74ha。第十三条 生产绿地 1、 规划原则 因地制宜、实地适树的原则:采用培育乡土苗木与引进优良品种相结合进行规划。 2、规划内容与指标 大量培育乡土树种,常绿树种如油松、云杉、侧柏、桂花,广玉兰。第十四条 防护绿地 1、规划原则 :保护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面貌相结合的规划原则。2、规划内容与指标 在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设置防护绿地,这样既形成了良好的城市绿地景观,也起到了生态防护的作用,建立了很好的城市绿地系统。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设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少于50m;城镇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建设300800m宽的卫生防护林带。在城镇建成区外围防护林带控制在50m以上。防护绿地绿地率90。第十五条 附属绿地 1、居住绿地 规划原则: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的绿地,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8、面积400m2。 规划内容:居住区绿地是最接近居民生活的绿地,它覆盖面广,分布均匀,对“面”上的绿化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规划要求充分发挥这种优势,从多方面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使更多的绿色空间渗透于城镇中。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为居民提供适宜于居住的生态环境;其次是强调小区绿地的功能性,在充分满足使用需求的基础上给居民以美的享受;再次是小区绿地要突出它的“可达性”,即方便居民随时去使用它。 规划指标: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要求45,二类居住用地绿地率要求30;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0.5m2/人,小区(含组团)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另外根据现有规定,参照国内外城市先进的居住区绿地率指标,规划建议:多层(46层)为30%以上,高层(8层以上)为40%以上,低层花园别墅为50%以上; 对于城市中现有绿地率较低,达标改造(出新)有一定困难的居住用地,应经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将指标控制在20%以上,并严格控制其他影响生活质量的设施建设;严格控制老城区改造中居住用地绿地率,改造后必须达到25%的指标。2、公共设施绿地 公共设施绿地有较强公共性和开敞性,此类绿地在满足生态功能的同时还应结合公建自身特点加强其外向景观特色。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30%;其中商业中心等20%;学校、医院、疗养院等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35%。 3、工业绿地 种植设计原则:乔灌草藤的多层次、多物种绿化。明确常绿植物与落叶植物的合理比例,常绿树种占30%左右,落叶占30%40%左右,其余为花卉和地被。选用合适的树种:首先,要适地适树;其次,要注意速生树和慢生树种的比例,一般在新厂区考虑以速生树为主,占60%左右,以慢生树种为辅,35年后考虑用慢生树种来逐步代替速生树种,慢慢过渡到以慢生树种为主(占60%的比例)。 规划内容与指标:工业绿地风格力求蓬勃向上,体现各自的企业形象特点。工业绿地应重点抓好厂前区、生产区、宿舍区及道路绿化等环节;生产区绿地应根据其生产要求、卫生防护要求,以及特有的工业景观特点。工厂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宜辟建小游园,应接近或布置在职工生活区,为职工提供一个工作之余的休息、娱乐和景观环境。各类工厂应重视屋顶、墙面、棚架、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增加绿视率,创造绿色环境景观。加强绿化空间的相互渗透和联系作用。工业、企业绿地率20%,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30%,并设立50m的防护林带;新建工厂绿地率应达到35%以上;现状工厂应通过规划逐步增加绿地面积,重点抓好提高绿化覆盖率,并通过增加植物的空间层次拓展绿化空间,弥补绿化用地的不足。4、道路绿地 布局与景观规划: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为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主干路应体现城镇道路绿化景观风貌;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注重整体和连续性,道路绿地不是一个独立的游赏空间,而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作为人类生活空间和自然过程的连续体系来设计和管理。 规划内容与指标:城镇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80以上。 树种和地被植物规划: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种植的乔木,应选择落叶树种。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镇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和便于管理的树种。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用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修剪的树种。地被植物应选择茎叶茂密、生长势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观叶、观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应选择萌蘖力强、覆盖率高、耐修剪和绿色期长的种类。 第十六条 仓储和市政设施绿地 仓储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内的绿地,仓储用地绿地率20,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25,其中供水厂绿地率30。 第十七条 其他绿地 其他绿地是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镇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镇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规划绿地率90。 自然风景资源,为人们提供郊外休闲、游憩、自然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公共性开放空间。 湿地绿化 加强规划范围内水系的保护,结合地形建立30m以上防护绿带。加大水源保护地绿化建设力度,确保水源地不受污染,并确保绿地的公共性和开敞性。第六章 城市绿线管理 第十八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十一条 绿线规划与管理职责界定 1、 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城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2、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依据,按照城市现有绿地、公园、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确定各类绿线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修编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和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广场、小游园、生产绿地、散生林植被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4、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位置。5、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6、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县区(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逐一确定管理单位。7、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二十二条 绿线的保护和管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2、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3、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它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4、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绿线界线,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6、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7、因市政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当地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许可手续,并进行环境测评,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如因绿化建设需要收回该土地时,建设方应主动配合并无条件拆除该地块附着建筑物和其它设施。8、因市政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当地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同时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向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归还时,应当原地原样恢复绿地。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活动。10、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二)攀折、损毁植物;(三)擅自搭建房屋、广告牌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五)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绿地、植被、绿化设施。11、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林和植被的,应当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12、市、县区(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和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3、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的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14、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5、违反本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本规定由昆明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1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七章 树种规划第二十三条:市区园林绿化树种规划的基本原则确定为:1、因地制宜,适地适树;2、适当引进适应本地生长的优良植物种类;3、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空间布局要求,对不同类型的绿地,选用不同种类的园林植物,力求创造统一多样的植被景观。第二十四条:要依法保护市区内现有的古树名木,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古树名木保护规划,拟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确保古树名木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城市历史、景观的可持续发展。1、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2、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和价值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3、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做到树体、生长环境、景观同步保护;4、古树名木冠垂投影外侧五米以内的空间范围内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树冠偏斜的,还应按根系生长的实际,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5、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和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中,要优选用市花茶花和市树玉兰树,使之在市区园林树木中达到一定的种植比例;第二十六条: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盘龙区主要的绿化树种选择如下:1、街道广场:樟树、广玉兰、滇朴、法桐、银杏、雪松、千头椿、栾树、白腊、泡桐。2、工业区:桧柏、雪松、白皮松、龙柏、侧柏、朴树、女贞、香椿、皂荚、榆树、银杏、柳树类、杨树类、合欢、香椿。3、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雪松、云杉、油松、侧柏、桧柏、大叶女贞、马尾松、黑松、五角枫、银杏、玉兰、杜仲、桃树、杏树、梨树、江南槐、香椿。4、公共绿地:五角枫、银杏、玉兰、杜仲、雪松、云杉、油松、桧柏、白桦、法桐、泡桐、黄金树、龙爪槐、千头柏、毛白杨、银白杨。第二十七条:盘龙区规划应用的园林绿化树种、灌木及花卉、草坪种类,详见规划说明书。第八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第二十八条 规划目标 1、以实现城市植被的完整生态功能为主要目标。 2、利用现有的生物资源,结合引种训化,提高城镇各类绿色空间的生物品种,改变种群较单一的局面。 3、环境效益、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经济能力的可持续发展。多年生植物物种的丰富度和一年生植物物种的丰富度等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保护措施与对策 1、避免单一树种栽培。 2、促进社区参与,提高公众意识。 3、加强园林植物引种驯化工作。 4、制定外来物种风险评估程序 5、制定物种选择标准 6、加强植物多样性科研工作第九章 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第四十五条 古树名木:所有古树名木必须得到严格保护,不得砍伐。第四十六条 保护措施: 调查登记,继续做好鉴定树种,树龄,核实有关历史科学价值的资料及生长状况,生长环境。完善古树名木管理制度。 安装标志。标明树种、树龄、等级、编号,明确养护管理的负责单位和责任人。技术养护管理。除一般养护外,有的需安装避雷针,围栏等设施,修补树洞及残破部分,加固可能劈裂,倒伏的枝干,改善土壤及立地环境。定期开展古树名木调查,物候期观察,病虫害自然灾害等方面的观测,制定古树复新的技术措施。 防止附近地面上、下工程建设的侵害,划定禁止建设的范围。 防止人为破坏,按照国家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古树名木保护的通知精神,制订适应本地区的保护办法,严格执行,杜绝一切破坏古树名木的事件发生。第十章  避灾绿地规划第四十七条:为提高城市的防灾能力,发挥城市绿地的避灾减灾作用,本规划特制定避灾绿地规划,并纳入城市防灾体系规划。第四十八条:在桃河河道沿线,结合河岸防护绿地和公共绿地的建设,对河道进行治理,提高城市的防洪能力。第四十九条:利用各类城市广场、绿地、文教设施、体育用地、道路等,建立城市避灾体系,具体安排要求如下:1、一级避灾据点,是灾害发生时居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应按人口密度和避难场所的合理的服务范围均匀地分布于城市中,并距二类、三类工业用地500m处;2、二级避灾据点,是灾害发生后避难、救援、恢复建设等活动基地,可利用现有规模较大的体育场馆,各类学校设施及城市公园;3、避灾通道:利用城市次干道及支路,将一、二级避灾据点联成网络,为保证灾害发生后道路的通畅,沿路建筑应后退红线510米,高层建筑后退红线的距离还应加大;4、在进行城市各地段的详细规划设计时,应结合道路、广场、园林绿地、文教与体育设施等,统筹安排市区内一、二级避灾据点和避灾通道;5、救灾通道:为保证灾害发生时城市与外界的交通联系,在救灾通道两侧,必须按规划的绿带宽度(绿线),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建筑红线距离。第十一章 分期建设规划第五十条 近期(20132020年)规划建设要点:1、公园绿地:规划建设街旁绿地。2、生产绿地:新建位于金屯路与大屯路交叉口的楚笛公园,面积15.1公顷,使生产绿地达到102.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2.05%。3、防护绿地:建设好东三环保护林城市出入口的公路、铁路和沟渠等两侧防护绿地,工业区防护林带。4、附属绿地:继续完善道路绿地,加强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建设。5、其他绿地:完善城市外围生态系统。第十二章 实现绿地系统规划的保障措施第五十二条 全面推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对绿色开敞空间的保护 1、尽快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在此基础上,结合开发区生态资源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划定绿线。 2、结合河道保护控制线,划定河流水系廊道的绿线。 第五十三条 完善绿化规划建设的管理机制 1、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条例,加大执法力度。 2、制定鼓励生态护坡、植被恢复的建设要求。 3、加大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协调,建立城市绿化“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模式,定期对现有的绿化实施情况进行核查,促使未达标的建设项目切实按标准补绿,即加强绿化建设的监管力度。 第五十四条 制定并完善城市园林绿地法规措施 1、本规划申报批准后,在开发区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与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其它相关内容相协调,按照绿地系统规划的总任务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进行建设,确保各阶段开发区绿化目标的实现。 2、定期举行优秀绿化设计方案、模范绿化工程、花园式绿化单位等评比工作,对优胜者给予荣誉奖励,以推动各类绿化项目持续、深入地向前发展。 3、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规划实施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建绿、护绿及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和绿化建设的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保障规划实施。 第五十五条 加强科研工作,提高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水平 1、完善园林绿化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 2、加强城市园林科研工作。 3、加强信息化建设。第十三章 附则1.本规划文件正本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基础资料四部分。2.本规划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贯彻实施,作为昆明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的法律依据。3.本规划解释权属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局。如因城市建设实践需要对本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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