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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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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研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水平和质量,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林业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及文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项目包括“科技攻关、技术引进及推广、标准编制、科普项目”等类别。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称“局”)科技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局立项的课题(以下称“局管项目”)、辰山植物园(中科院辰山植物科学研究中心)立项的课题(以下称“辰山专项”)、其它部门立项或委托开展的课题(以下称“备案项目”)。第四条 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局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局科研管理平台进行项目管理,内容包括立项管理、经费管理、实施管理、成果管理等。第二章 立项管理第六条 “局管项目”立项程序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建议征集、发布指南、提交可行性报告、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编制方案、项目批复等阶段,全流程通过局科研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一)建议征集根据行业发展规划,面向社会、面向行业管理单位及企业征集项目建议,科研管理平台接收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议书,予以采纳的项目建议将进入项目储备库。(二)发布科研项目申报指南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安排,结合项目建议提交情况,提出每年度科技攻关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形成年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草案,由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局科技委”)组织专家审议后发布。(三)提交可行性报告各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年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四)形式审查局科技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申请单位及主持人的资格、文本格式的规范性等内容,通过形式审查的“可行性报告”进入专家评审环节。(五)专家评审科技主管部门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项目立项评审原则上由局科技委各专业委员会承担,评审小组应由三名以上(包括三名)专家组成。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及立项建议。(六)编制方案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并结合经费预算情况,编制年度科研项目立项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七)项目批复向各单位正式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计划任务书。第七条 “辰山专项”的立项程序由辰山植物园(中科院辰山植物科学研究中心)负责实施,并按“局管项目”要求在局科研管理平台上传相关材料。第八条 纳入局管的自筹资金项目从“提交可行性报告”阶段进入立项程序,其它管理要求与“局管项目”相同。第九条 局直属单位承担其它部门立项和委托的科研项目(含协作单位科研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需在正式签订科研合同三个月内,通过局科研管理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并向局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或协作任务书)复印件。 第十条 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承担人同时主持科技攻关类局管项目和备案项目的总数不得超过3项,专职科研人员不得超过5项。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单位编制计划任务书,并与协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报局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协作单位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三级合同。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第十二条 各项目(“备案项目”除外)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小结,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本年度列入结题计划或执行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不提交年度小结。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一)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不能履行、或无法按期结题、或造成项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需作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中止、延期或变更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局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中止、延期或变更调整。(二)项目负责人变更、协作单位增减、不属于单位自行调整权限的经费变更均需要履行上述项目变更申请手续。(三)变更申请需说明变更内容及理由,实际变更内容以批复为准。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第十五条 作为项目验收内容的专著、论文等成果需标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局科研专项”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验收准备。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结题报告、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项目变更材料(如有变更)、经费决算表、财务审查(计)报告等结题材料。(二)验收审核。局科技管理部门对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安排验收。(三)组织验收。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会议验收或其他形式的验收。(四)资料归档。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档案归档工作,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定稿后的结题材料及验收意见上交局科技管理部门,并在局科研管理平台上传相应的电子材料。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通过验收:(一) 所提交的验收资料及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二) 项目内容调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三) 超期半年未完成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四) 项目任务指标完成率不足80%。第十八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第十九条 项目有结余资金的,需出具使用承诺,使用时提交申请。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和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凡通过鉴定、验收或检测的科研项目(含“备案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成果认定工作,并在局科研管理平台登记。第四章 成果管理与应用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属国有资产,均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产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二条 经成果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或主持人可按规定申报有关科技奖项,可由局组织推荐国家及上海市相关奖项。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成果转化等事项按项目合同及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知识产权共有单位转让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科技奖励,鼓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技术服务。第二十五条 职务发明的转让报酬及奖励支付参照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执行。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必需的相关支出,经费各项预算必须说明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数量、单价等测算依据。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上海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规定,使用单位要将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列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 局系统直属单位的“局管项目”科研经费通过本单位的财政预算渠道进行申报和拨付,其它单位的经费由局科研管理部门会同局财务管理部门直接拨付。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和使用规定参照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执行,具体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对外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绩效支出费用、其它费用等13项。第三十一条 局管项目的设备费一般不列支大型仪器(指50万元以上)和通用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相机、存储介质等)的购置。除信息化项目、机械引进研发类项目以外,设备费的预算比例不得超过总预算的20%;2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一般不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第三十二条 项目有其它来源资金支持的,应单独进行预算及支出管理,同一科目下一般不同时列支不同来源的资金。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拨付计划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提出,通过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三十四条 协作研究支出协作研究支出是指为完成科研项目实施内容而与其他外单位开展的协作研究所发生的研究支出。协作研究费的各项预算应归并到项目主持单位的相应科目内,且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科目比例。协作研究支出须以协作研究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另行编制详细经费预算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协作单位经费。第三十五条 经费调整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如需调整,课题组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抄送局科技管理部门,在中期检查或财务审计(查)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对外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费用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第三十六条 财务审查或审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或审查工作。总经费在30万以内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须进行财务审查,30万以上(含30万)的项目须进行财务审计。已执行经费与应付账款之和未达到总经费80%的,不得安排财务审查或审计。财务审查应安排专职财务人员进行,并出具审查意见,财务审计须委托有资质的财务咨询公司进行,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估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应强化资金管理意识,以“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准则指导资金支出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能,并按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八条 局科技管理部门基于科研管理平台对项目承担人及承担单位进行信用管理,项目日常管理、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等环节纳入征信管理,并与个人或单位的立项指标相互关联。第三十九条 有逾期未结题或三年内有课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第四十条 发现有伪造数据、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主持人等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罚,五年内不得申报局科研项目。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主持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属局管项目的,局有权停止支付项目经费或终止项目研究;属备案项目的,局提出处理建议报项目下达部门,按有关部门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未按要求在局科研管理平台备案的科技成果,局科研管理部门不予成果登记和推荐申报科技奖项。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其中局直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委托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报局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和市容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原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沪绿容201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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