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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集中供暖热计量技术规程(试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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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集中供暖热计量技术规程(试用)》.doc

    .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DB37 -×××- 201× J ×××× - 201×供热计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eat metering of district heating system201× - ×× - ×× 发布 201× - ×× - ×× 实施联合发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设 计63.1 一般规定73.2 供暖热负荷计算83.3热源和热力站设计123.4室外供热系统设计163.5室内供暖系统设计163.6热源和热力站热计量163.7热量结算点热计量173.8 分户热计量203.9 调节与控制234 施 工254.1 一般规定274.2 材料与设备274.3热力入口装置安装274.4 建筑物内系统安装274.5 户内系统安装274.6 用户热分配装置安装274.7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275 验 收255.1 一般规定305.2 竣工质量验收315.3 移交验收316 运 行316.1 一般规定316.2 运行条件316.3 运行核查316.4 管理和维护31附录A塑料管的选择32A. 1 管材特性和使用条件级别34A. 2 塑料管系列(S)值41A. 3 塑料管公称壁厚41附录B 住宅供暖系统图示43附录C 住宅入户装置及热分摊原理图示45附录D 热力入口装置图示46本规程用词说明48引用标准名录51附:条文说明46总 则1.0.1 为了对山东省供热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加以规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并在保证供热工程的质量同时实现节能降耗,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新建和改扩建的民用建筑集中供暖热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也适用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1.0.3 集中供暖热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术 语2.0.1 热量计 heat metering 对集中供暖系统的热源供热量、热用户的用热量进行的计量。2.0.2 热量计量装置 heat metering device用于集中供暖系统管理监测的热量测量装置、用于热量结算点计量热量的热量表,以及用于热分摊的所有仪表和设备的统称。2.0.3 热量测量装置 heat measuring device 专指设于热源和热力站的热量表或其他可测量热量的装置。2.0.4 热量表 heat meter用于测量及显示水流经热交换系统所释放或吸收热能量的仪表,由流量传感器、计算器和配对温度传感器等部件所组成。由部件组合而成时,称为组合式热量表;当部件组成不可分解的热量表时,称为整体式热量表。2.0.5 热量结算点 heat settlement site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2.0.6 分户热计量 heat metering in consumers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以热分摊计量方式对每户的用热量进行的计量。用户热分摊方法主要有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温度面积法、通断时间面积法和户用热量表等。2.0.7 热分配 heat allocation在热量结算点内(通常为建筑物内)的各独立核算用户之间,通过用户热量分配装置,确定每个用户的用热量占结算点总热量的比例,进而计算出用户的热分配量实现分户热计量的方式。2.0.8 室温调控 indoor temperature controlling根据用户的室温要求,通过设置在室内供暖系统上的自动调节装置,调节流经散热设备的热媒流量及散热量,实现对室温的自动调节控制。 2.0.9 一次水和二次水 primary water and secondary water在通过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中,热源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一次水,用户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二次水。对应的循环水泵则称为一次侧循环泵和二次侧循环泵,简称一次泵和二次泵。2.0.10 一级泵和二级泵 primary pump and secondary pump在热源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中,热源侧的循环水泵为一级泵,外网或用户侧的循环水泵为二级泵。2.0.11 静态水力平衡阀 static hydraulic balancing valve集中供暖/空调循环水系统中,能够使用流量测量仪表测量流经阀门的流量,通过手动调节阀门阻力,使水力管网达到系统水力平衡的专用调节阀门,简称平衡阀。2.0.12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self-operate differential pressure control valve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压差保持恒定的调节阀。简称压差控制阀,又称定压差阀。2.0.13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self-operate flow limiter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流量保持恒定的调节阀。简称流量控制阀,又称定流量阀。2.0.14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thermostatic radiator valve与供暖散热器配合使用的一种专用阀门。可人为设定室内温度,通过温包感应环境温度产生自力式动作,无需外界动力即可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从而实现室温恒定。简称散热器恒温阀或恒温阀。2.0.15 户间传热 heat transfer between apartments同一栋建筑内相邻的不同供暖住户之间,因室温差异而引起的热量传递现象。2.0.16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automatic control device of heating load安装在热源或热力站,能够根据室外气候的变化,结合供热参数的反馈,通过相关设备的执行动作,实现对供热量自动调节控制的装置。2.0.17 室外供暖系统 outdoor heating system自供暖热源或热力站出口起,至建筑物供暖管道入口止的供暖系统。简称室外系统或室外管网。2.0.18 室内供暖系统 indoor heating system 自建筑物供暖管道入口起,至末端供暖设备止的供暖系统。简称室内系统。2.0.19 户内供暖系统 household heating system住宅分户独立的供暖系统中,服务于每户(套)的水平供暖系统,简称户内系统。2.0.20 共用立管 common riser多层或高层住宅内,用以连接各层户内系统的垂直供回水管道。区别于传统的连接各层散热器的房间内立管。2.0.21 检定 verification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提供证明来确定热计量装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技术操作。2.0.22首次检定 the first compulsory verification 用于热量结算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对热量结算表进行的一种检定。 2.0.23 运行核查 operation checking 在实际运行条件下,对热计量装置完好状态进行的检查核对。2.0.24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 household heat allocation device依据分配模型把热量结算点处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分配到各用户的仪表或系统的总称。2.0.25 热量结算点 heat settlement site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该热量表所在位置为热量结算点。3 设 计3.1 一般规定3.1.1 集中供暖的新建、改扩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3.1.2 既有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符合以下原则:1 保证室内热舒适要求;2 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位进行系统的整体改造;3 同步实行水力平衡、热源或热力站供热量控制和优化运行等系统节能技术,保证系统调节达标。3.1.3 集中供暖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供热水质应符合水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的相关规定。3.1.4 新建、改扩建建筑的室外和室内供热系统的管道布置方式宜采用异程式。3.1.5 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和分别设置热计量装置。3.1.6 设有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供暖系统当采用铸铁散热器时,应选用内腔无砂的合格产品。 3.1.7 埋设在地面垫层内或镶嵌在踢脚板内的管道,应根据系统工作压力和温度、系统水质要求、材料供应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和投资费用等因素,选择采用以下管材:1 聚丁烯(PB)管。2 交联铝塑复合(XPAP)管。3 交联聚乙烯(PE-X)管。4 纳米复合管(NFPP-RCT)管5 耐热聚乙烯(PE-RT型A+)管6 耐热聚乙烯(PE-RT)管3.1.8 系统中采用钢制散热器时, 埋设在地面垫层内的管道,应采用有阻氧层的塑料管材或铝塑复合管。3.1.9 塑料管材壁厚应根据使用条件级别、工作压力选择确定,可按附录A选择。交联铝塑复合(XPAP)管应根据长期工作温度,按表3.1.9确定其允许运行工作压力。表3.1.9 不同工作温度时铝塑复合管的允许工作压力管材类型代号长期工作温度 ()允许工作压力 (MPa)搭接焊式XPAP751.00820.86对接焊式XPAP1,XPAP2751.50XPAP1,XPAP2951.253.1.10 热量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热量表应具备数据存储和远传通讯功能,并应符合热量表CJ128的要求。2 热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选型,公称流量可按照设计流量取值。3 在公称流量时,户用热量表最大允许压力损失不应超过0.025MPa,安装在其他位置的热量表不宜超过0.02MPa。4 热量表装置各部件的工作压力和温度应满足供热系统的要求。 3.1.11 热量表前应设置过滤器。在热量表流量传感器的前后应设置关断阀门,且关断阀应设在过滤器、压力表接口等所有需检修设备的两侧。过滤器、热量表、关断阀位置,住宅入户装置宜按附录C设置,热力入口宜按附录D设置。3.1.12 建筑物热量结算点热计量和住宅分户热计量(分摊),应设置数据采集和远传系统。3.1.13 热计量系统电气和数据采集、远传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 热源、热力站的热量测量装置,应双路电源配电;热力入口等热量结算点热量表的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电源实际情况确定,由两路电源供电的负荷用户,应为该系统装置提供双路电源配电条件,仅由单电源供电的负荷用户,应采用独立配电回路为该系统装置配电。2 热计量系统供电应独立设置电能表,单独计量系统用电量。3 配电线路应装设隔离、保护电器,其保护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4 配电线路、数据传输线路的敷设,应满足相关电气规范的规定。 5 数据集中器、采集器等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检修的位置,并应远离电磁干扰源。3.1.14 单体建筑供暖工程施工图的热力入口处应标注下列内容:1 各热力入口资用压差;2 建筑设计热负荷及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3 设计供回水温度、额定流量;4 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阻力)。3.1.15 供暖系统设计时,应为实现热用户分区域调控和计量创造条件。对在同一供暖系统、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3.1.16 供暖供回水干管和共用立管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保温层厚度应满足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的相关规定。3.2 供暖热负荷计算3.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应计算每一供暖房间的热负荷、建筑总热负荷和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3.2.2 常规供暖热负荷计算和室内、外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等有关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3.2.3 辐射供暖系统的设室内计算温度,宜按相应的设计标准降低2。3.2.4 实施分户热计量的住宅,应按集中热源为连续供暖的条件计算供暖负荷。除燃煤锅炉房外,不应考虑热源状况附加系数。3.2.5 实施分户热计量的住宅,应计算因各户室温差异而形成的户间传热附加负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改扩建的多层和高层住宅,可按各供暖房间单位使用面积附加负荷5W /m2计算。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多层和高层住宅,可按各供暖房间单位使用面积附加负荷7W /m2计算。3 别墅类低层住宅,如果户间有公共内隔墙,可按公共隔墙的传热量计算,邻户温度按14计。4 户间传热量仅作为确定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计算户内管道的依据, 不应计入户外共用立管和干管热负荷和建筑总热负荷内。3.3 热源和热力站设计6.2.1 热源选择设计及供暖系统供回水温度,锅炉房或热力站布置和供热规模,循环水泵的选择设置,管网敷设和保温等,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的相关规定。6.2.2 以高温热媒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低温侧二次水系统,以及采用二级泵的锅炉直接供热系统,二次泵和二级泵应符合下列要求:1 系统要求变流量运行时,应采用变频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的规模和特性确定。2 系统要求定流量运行时,应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可采取多台水泵并联运行。3水泵台数不宜过多但不应少于2台,当不超过3台时,其中一台宜设置为备用泵;系统较大时,可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合理后增加泵的台数。6.2.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宜接近终端用户设置,不宜设在远离用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内。3.4 室外供暖系统设计3.4.1 集中供暖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室外供暖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3.4.2 室外供暖管网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室外供暖管网最不利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以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HER-h不大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规定的限值确定。2 与最不利环路并联的其它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根据水力平衡的原则确定。3 计算室外管网在每一建筑供暖入口的资用压差;并对照室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正确选择入口调节装置。室外供暖管网施工图的各热力入口标注下列内容:1)各热力入口资用压差;2)室内侧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阻力);3)室内系统设计工况时的额定流量。注:同一供热系统中所有建筑物(包括公共建筑)的热力入口均应标注。3.4.3 供暖系统进行热计量改造时,应对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校核。当热力入口资用压差不能满足改造后的供暖系统要求时,应采取提高管网循环泵扬程或增设局部加压泵等补偿措施,以满足室内系统资用压差的需要。3.5室内供暖系统设计3.5.1 室内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当不满足平衡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当设置水力调节控制阀时,应满足本规程3.9.11的要求。3.5.2 室内供暖系统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散热器供暖的垂直双管、分户或分区独立循环系统的共用立管、在同一环路中而层数不同的并联垂直单管系统,当形成重力水头的作用高度差大于10m,且设计工况供回水温差大于10时,并联环路之间的水力平衡应计算重力水头,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计算值的2/3。2 住宅散热器供暖的户内系统的计算压力损失(不包括户用热量表、室温调控阀门),不宜大于30kPa。3 室内供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不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阻力),应考虑10%的余量。3.5.3 新建住宅的室内供暖系统,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型式。系统图示见附录B。 3.5.4 住宅和以散热器供暖为主的公共建筑,室内供暖宜采用双管系统。当采用垂直或水平单管系统时,垂直单管系统的垂直层数不宜超过6层,水平单管系统的散热器组数不宜超过6组,且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管径应与立管或水平支干管相同,跨越管管径宜比立管或水平支干管小1号。3.5.5 既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室内垂直单管顺流式系统应改成垂直双管系统或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或。 3.5.6 住宅楼内水平干管的环路应均匀布置,各共用立管的负荷宜相近。 3.5.7 住宅供暖系统的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的布置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同一对立管宜连接负荷相近的户内系统;2 共用立管每层连接的户内系统不宜多于3个,一对共用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宜多于40个;3 宜采用下分式双管系统;立管的顶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下部应设泄水;4 共用立管接向户内系统的供回水管应设置关断阀,其中一个关断阀应具有调节功能,且供水管应设置过滤器、户用热量表(户用热量法)或自控阀门(温度面积法、通断时间面积法);5 共用立管、分户关断调节阀门、过滤器及户用热量表或自控阀门等热分摊装置,应设置在户外公共空间的管道井或小室内。3.5.8 当住宅分户独立循环系统采用散热器供暖方式时,应根据建筑平面和层高、装饰标准和使用要求、管材和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选择采用以下户内供暖管道布置方式。户内系统布置图示见附录B。1 布置在本层地面下的垫层内,采用下分式或放射式系统;2 布置在本层顶板下, 采用上分式系统;3 布置在本层地面上或镶嵌在踢脚板内,采用下分式系统。3.5.9 住宅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分水器、集水器,以及必要时设置的热交换器或混水装置等宜设置在室内,并应远离卧室等主要功能房间。3.5.10 当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应分别为每个主要房间或区域配置独立的环路,管道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的有关规定。3.5.11 当住宅采用冬季集中供暖和夏季独立冷源供冷相结合的分户空调系统时,户内供暖管道与空调水系统的连接,应方便供暖和供冷系统之间的切换,并确保切换时各户独立冷源系统与户外供热系统严密隔离。室内空调器的温控器应具备供冷或供暖的转换功能。系统示意图见附录B。3.5.12 公共建筑同一热量结算点范围内如需要按用户设热量表进行热分摊时,管路布置应满足为各用户支路分设热量表的要求。3.6 热源和热力站热计量3.6.1 热源和热力站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热量计装置:1 设置热量测量装置对供热量进行计量监测;2 计量燃料消耗量、补水量和耗电量;3 循环水泵耗电量单独计量。3.6.2 水水热力站的热量测量装置的流量传感器宜安装在一次水管网的回水管上。3.6.3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宜接近终端用户设置,不宜设在远离用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3.7 热量结算点热计量3.7.1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且应进行检定。3.7.2 住宅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3.7.3 住宅热力入口和热量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住宅每个楼栋的同一压力分区系统应设置一个热力入口并设置热量表;2 既有建筑改造时宜在原有热力入口均增设热量表;3 当一栋建筑设置一个以上热量表时,应以各热力入口热量表的累加值,或热力入口前后主管网热力表的差值作为热量结算值。3.7.4 公共建筑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将结算点位置确定在楼栋的热力入口或热力站,并在此设置热量表。3.7.5 新建建筑的热量表应设置在室内设有防水隔离保护层和排水设施的专用表计小室中,专用表计小室和热力入口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有地下室的建筑,专用表计小室宜设置在地下室的专用空间内,空间净高不应低于2.0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0.8m;2 无地下室的建筑,专用表计小室宜于楼梯间下部设置小室,操作面净高不应低于1.4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1m;3 专用表计小室应配备照明设施;4 热力入口装置宜按附录D设置。3.7.6 既有建筑的热量表宜设置在室内专用表计小室中,专用表计小室和热力入口装置的设置宜按本规程3.7.5条的规定执行。当热量表必须设置在管沟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安装热量表的热力入口管井进行改造,操作面净高不宜低于1.4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宜小于0.8m;2 计算器宜就近安装在建筑物内。;3 当难以确定管道内供回水流向时,应预先考虑供热后能进行维修调整的措施。3.7.7 设置在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应选用故障少、计量准确度等级不低于2级、水阻力小、量程范围宽的热量表,且宜采用超声波或电磁式热量表。3.8 分户热计量3.8.1 住宅分户热计量应采用以楼栋为热量结算点,每户热分配的方法。3.8.2 同一个热量结算点计量范围内,用户热分配方式应统一,仪表的种类和型号应一致。3.8.3 住宅分户热计量(热分摊)方法的选择,应从技术、经济、运行维护和推动节能效果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并根据户内供暖系统形式按以下原则确定:1 共用立管分户独立式散热器系统,当户内各房间要求分室控制温度时,宜采用温度面积法或户用热量表法;当户内为水平单管系统且室温为分户总体控制时,宜采用温度面积法或通断时间面积法;2 既有住宅为垂直双管或单管散热器系统时,宜采用温度面积法或散热器热分配计法;垂直单管散热器系统,也可采用流量温度法;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无论采取何种室(户)温控制方式,均宜采用温度面积法或户用热量表法;4 集中供暖按户分环,采用风机盘管等空调末端设备供暖的系统,宜采用温度面积法或户用热量表法。3.8.4 采用温度面积法进行热分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室温为分室控制时,需另设散热器(或地暖环路)恒温控制阀;温度传感器安装于每户各供暖房间(卫生间、厨房除外)门的中心线上居门顶200300mm处,且同一栋住宅内的温度传感器设置位置应一致。2 室温为分户总体控制时,户温控制器在户内统一位置固定安装,设置位置满足本规程第4.5.1条的要求,且户温控制阀应设在户外的共用管井内;3 根据实际工程需要,温度传感器、温度采集器、户温控制器、户温控制阀、显示器、分配器、结算点热量表、远程模块及计算机之间实现广域网或局域网网络连接控制。4 符合温度法热计量分配装置JG/T362的相关规定。3.8.5 采用户用热量表法进行热分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的热量表应满足本规程3.1节的相关要求。2 户内系统入口装置组成应满足本规程3.5.7条4款的要求。3 户用热量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3 级。4 户用热量表、计算处理设备和结算点热量表之间,应实现数据的网络通讯传输。3.8.6 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进行热分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户内供暖系统为共用立管分户独立式水平单管系统;2 通断执行器安装在每户的入户管道上,户内系统入口装置组成满足本规程第3.5.7条4款的要求。3 室温控制器在户内统一位置固定安装,设置位置满足本规程第4.5.1条的要求。4 通断执行器和中央处理器之间实现网络连接控制。5 热量调节和分摊由同一设备完成,不应安装额外的温控设备。6 符合通断时间面积法热计量装置技术条件JG/T379的相关规定。3.8.7 选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进行热分摊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 选用的热分配计与用户的散热器相匹配,其修正系数在实验室测算得出。2 散热器热分配计水平安装位置在散热器水平方向的中心,或最接近中心;其安装高度根据散热器的种类形式,按照产品标准要求确定。3 散热器热分配计法选用双传感器电子式热分配计。4 散热器热分配计法与数据集中采集器之间,能够实现网络通讯传输。5 符合电子式热分配表CJ/T260和蒸发式热分配表CJ/T271的相关规定。3.8.8 采用流量温度法进行热分摊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首先进行各立管的水力平衡调试,并确定各立管流量与总流量的比例。2 测量入水温度的传感器应安装在散热器的分流三通的入水端;测量回水温度的传感器应安装在合流三通的出水端,距合流三通距离宜大于100mm。3 测温仪表、计算处理设备和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之间,应实现数据的网络通讯传输。4 应符合流量温度法热分配装置技术条件(JG/T332)的相关规定。 3.8.9 新建、改扩建住宅应在每户设置一个室温采集点,既有住宅节能改造应在每个建筑设置不少于9个室温采集点,且测量的室温数据应实时传至热计量数据采集和远传系统。?3.8.10 公共建筑同一热量结算点范围内如存在多个用户时,宜采用各用户支路分设热量表的热分摊方法。 3.9 调节与控制3.9.1 热源或热力站必须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且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的室外温度传感器应设置在通风遮阳、不受热源干扰的位置。3.9.2 室内主要供暖设施应设置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3.9.3 住宅集中散热器供暖系统除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进行分户热计量(热分摊)的情况外,每组散热器应设置恒温控制阀;公共建筑以散热器供暖为主的房间,每组散热器应设置恒温控制阀。3.9.4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选用的产品应符合散热器恒温控制阀GB/T 29414的相关规定。2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时,应选用高阻力恒温控制阀,并应设置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3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时,应选用低阻力两通恒温控制阀,并应设置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路上,或在散热器供回水支管之间设置三通恒温控制阀。4 散热器应明装,必须暗装时应选择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阀。3.9.5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室温调控可采取分环路控制或分户总体控制两种方式,自动控制阀宜采用电热式控制阀,也可采用自力式温控阀和电动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分环路控制时,应在分水器或集水器的各个分支管上分别设置自动控制阀,控制各房间的室内空气温度;2 采用总体控制时,应在分水器或集水器总管上设置自动控制阀,控制整个用户的室内温度。3.9.6 采用风机盘管集中空调和供暖时,应采用可冬夏转换的室温控制器连动水路电动阀的自动控制方式。 3.9.7 集中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的供暖管道,应设置水路自动调节阀,根据供暖需求调节热水量。空调系统的调节控制还应满足现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相关要求。3.9.8 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建筑物内供暖系统形式和所采用的调节方式,决定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等水力调节控制阀。3.9.9 水力调节控制阀(水力平衡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选用的水力调节控制阀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2 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3 静态水力平衡阀的口径与开度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对于旧系统改造工程,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按管径尺寸配用同样口径的静态水力平衡阀,取代原有的截止阀或闸阀;同时应做压降校核计算,必要时应调整静态水力平衡阀口径。4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代替静态水力平衡阀,且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5 变流量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2)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3)当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各热力入口设计流量和所需控制的压差确定阀门规格,并宜在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供水或回水管路的另一侧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作为压差测点。6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7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热力入口调节控制阀的设置情况和静态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8 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的管段,不应再另外设置检修阀。4 施 工4.1 一般规定4.1.14.1.2集中供暖热计量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遵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2 管材与设备检查4.2.1集中供暖热计量工程使用的管材和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及水力平衡装置等仪表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4.2.2 管材和设备的进场检查应遵守下列规定:1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等进行检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形成相应的检查验收记录;2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4.3 管道安装4.3.1 在户内上部空间或沿地面明装的管道,应排列有序、布置紧凑,便于用建筑装饰包覆,不得阻挡通道和影响其它室内设施或家具的合理布置。4.3.2 供暖系统在垫层内埋设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PB、PPR和PERT采用下分双管式系统时,可采用相同材质的专用连接件在连接散热器处进行热熔连接外,其它管材,以及所有管材在其它部位均不应设置连接配件。2 无坡度敷设时,管中水流速不宜小于0.25m/s。3 上部覆盖层的厚度和构造,应确保能防止地面因热作用而开裂。4 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防止地面二次装修时受到损坏。5 放射双管式系统热媒集配装置处管道密集的部位,宜设置柔性套管等保温措施。4.6.2 各种水力调节控制阀(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4.4 热计量装置安装4.4.1 热量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证仪表的正常工作要求并便于观察,不应安装在有碍检修、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和振动的位置;2 计算器应安装在便于读数和不受电磁干扰的位置;3 热源及热力站采用超声波和电磁式热量表时,应与强电设备保持一定距离或采用抗干扰措施。4.4.2 热量表流量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供水温度高于95时应安装在回水管上;2 不宜安装在汇流或混水装置后,如不可避免,距汇流点应不小于10倍管径长度;3 不应安装在可能产生气泡的部位;4 热量表前后不得设置旁通。4.4.3 设在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流量传感器的直管段设置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宜预留10倍管径长度;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宜预留5倍管径长度;2 直管段范围内不允许安装任何管件或压力、温度测量仪表等影响流量特性的元件;3 既有建筑改造中无法满足热量表对于直管段的要求时,宜选择对直管段要求低的热量表;热量表允许的直管段要求小于本条1款时,应经市级计量部门验证。 4.4.3 热量表温度传感器和计算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温度传感器安装管路上不宜有汇流装置,如不可避免,距汇流点应不小于10倍管径长度。2温度传感器宜采用热量表生产厂提供的T型接头、专用测温球阀或专用测温套管等形式安装;口径不大于DN25的热量表可采用短探头直接插入。3 计算器应远离变频设备和电磁干扰源。4 计算器安装高度不应大于1.6m,其安装角度应便于读数。5 组合式热量表的计算器可以独立设立在仪表箱内,且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相关要求。6 流量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的电缆应独立敷设接入计算器,不应接触供热管道,不得与其他强电电缆同槽敷设,仪表及控制系统应做工作接地,并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的相关要求。4.5 调节与控制装置安装4.5.1 室温调控装置的温控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下列规定:1 宜设置在附近无散热体、周围无遮挡物、不受风直吹、不受阳光直晒、通风干燥、周围无热源体、能正确反映室内温度的位置;2 应固定设置在房间内墙体上,高度宜距地面1.4m,或与照明开关在同一高度上;4.5.2 各种水力调节控制阀(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5 检验与验收5.0.1 管道系统应根据该工程施工特点,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中间验收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应由主管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建设、监理、热力等有关单位联合进行,并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立卷归档。5.0.24 施 工4.1 一般规定4.1.1承担供热计量系统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4.1.2 供热计量系统安装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4.1.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技术交底和培训均应保留文字记录。从事焊接、电气安装等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资质证书。4.1.4 具备下列条件后,工程方可开工:1工程设计文件应齐全、有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设计单位应完成技术交底.2工程施工方案、检测程序等文件应齐全、有效,并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3按规定程序取得施工许可证。4.1.5供热计量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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