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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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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doc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二一四年二月目 录1 总则12 配电作业基本条件12.1 作业人员12.2 配电线路和设备22.3 作业现场2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43.1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43.2 现场勘察制度43.3 工作票制度43.4 工作许可制度103.5 工作监护制度113.6 工作间断、转移制度123.7 工作终结制度12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34.1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34.2 停电134.3 验电144.4 接地15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165 运行和维护175.1 巡视175.2 倒闸操作185.3 砍剪树木226 架空配电线路工作236.1 坑洞开挖236.2 杆塔上作业246.3 杆塔施工246.4 放线、紧线与撤线266.5 高压架空绝缘导线工作266.6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276.7 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277 配电设备工作287.1 柱上变压器台架工作287.2 箱式变电站工作287.3 配电站、开闭所工作287.4 计量、负控装置工作298 低压电气工作298.1 一般要求298.2 低压配电网工作308.3 低压用电设备工作309 带电作业319.1 一般要求319.2 安全技术措施319.3 带电断、接引线339.4 带电短接设备339.5 高压电缆旁路作业339.6 带电立、撤杆349.7 使用绝缘斗臂车的作业349.8 带电作业工器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3510 二次系统工作3510.1 一般要求3510.2 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工作3510.3 现场检修3610.4 整组试验3611 高压试验与测量工作3711.1 一般要求3711.2 高压试验3711.3 测量工作3812 电力电缆工作3912.1 一般要求3912.2 电力电缆施工作业3912.3 电力电缆试验4113 分布式电源相关工作4113.1 一般要求4113.2 并网管理4213.3 运维和操作4213.4 检修工作4214 机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检查、保管和试验4314.1 一般要求4314.2 施工机具使用和检查4314.3 施工机具保管和试验4514.4 电动工具使用和检查4514.5 安全工器具使用和检查4614.6 安全工器具保管和试验4715 动火工作4815.1 一般要求4815.2 动火作业4815.3 焊接、切割5116 起重与运输5216.1 一般要求5216.2 起重5216.3 运输5317 高处作业5417.1 一般要求547.2 安全带5517.3 脚手架5517.4 梯子55附录A (资料性附录)现场勘察记录格式56附录B (资料性附录)配电第一种工作票格式57附录C (资料性附录)配电第二种工作票格式60附录D (资料性附录)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62附录E (资料性附录)低压工作票格式64附录F (资料性附录)配电故障紧急抢修单格式66附录G (资料性附录)配电工作任务单格式68附录H (规范性附录)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70附录I (规范性附录)标示牌式样73附录J (资料性附录)配电倒闸操作票格式74附录K (规范性附录)起重机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75附录L (资料性附录)配电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77附录M (资料性附录)配电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79附录N (资料性附录)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81附录O (规范性附录)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82附录P 紧急救护法831 总则1.1 为加强配电作业现场管理,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配电作业实际,制定本规程。1.2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1.3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1.4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1000V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1000V及以下者。1.5 本规程的附录H、I、K、O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G、J、L、M、N和P为资料性附录。1.6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所管理的运用中的配电线路、设备和用户电气设备及相关场所。变电站、发电厂内的配电设备执行Q /GDW1799.1-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配电线路系指20kV及以下配电网中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等。配电设备系指20kV及以下配电网中的配电站、开闭所(开关站,以下简称开闭所)、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包括柱上断路器、柱上负荷开关)、环网单元、电缆分支箱、低压配电箱、电表计量箱、充电桩等。运用中的配电线路和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配电线路和设备。1.7 从事配电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2 配电作业基本条件2.1 作业人员2.1.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2.1.2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2.1.3 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掌握配电作业必备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后上岗。2.1.4 参与公司系统所承担电气工作的外单位或外来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并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2.1.5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作业前,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2.1.6 进入作业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还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绝缘鞋。2.1.7 进出配电站、开闭所应随手关门。2.1.8 工作人员禁止擅自开启直接封闭带电部分的高压配电设备柜门、箱盖、封板等。2.1.9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及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2.1.10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2.2 配电线路和设备2.2.1 在多电源和有自备电源的用户线路的高压系统接入点,应有明显断开点。2.2.2 在绝缘导线所有电源侧及适当位置(如支接点、耐张杆处等)、柱上变压器高压引线,应装设验电接地环或其他验电、接地装置。2.2.3 高压配电站、开闭所、箱式变电站、环网柜等高压配电设备应有防误操作闭锁装置。2.2.4 柜式配电设备的母线侧封板应使用专用螺丝和工具,专用工具应妥善保存,柜内有电时禁止开启。2.2.5 封闭式高压配电设备进线电源侧和出线线路侧应装设带电显示装置。2.2.6 配电设备的操作机构上应有中文操作说明和状态指示。2.2.7 配电设备接地电阻应合格。2.2.8 环网柜、电缆分支箱等箱式配电设备宜装设验电、接地装置。2.2.9 柱上断路器应有分、合位置的机械指示。2.2.10 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应用专用器具封闭。2.2.11 待用间隔(已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应有名称、编号,并纳入调度控制中心管辖范围。其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应能加锁。2.2.12 高压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挡板应可靠封闭。2.3 作业现场2.3.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2.3.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2.3.3 地下配电站,宜装设通风、排水装置,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或安装自动灭火系统。过道和楼梯处,应设逃生指示和应急照明等。2.3.4 装有SF6设备的配电站,应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其电源开关应装设在门外。2.3.5 配电站、开闭所、箱式变电站的门应朝向外开。2.3.6 配电站、开闭所户外高压配电线路、设备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该裸露部分底部和两侧应装设护网。户内高压配电设备的裸露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小于2.5m时,该裸露部分底部和两侧应装设护网。2.3.7 配电站、开闭所户外高压配电线路、设备所在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1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表2-1 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 m )10 0.95201.052.3.8 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2.3.9 配电设备的排列布置应在其前后或两侧留有巡检、操作和逃生的通道。2.3.10 电缆孔洞,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堵。2.3.11 凡装有攀登装置的杆、塔,攀登装置上应设置“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装设于地面的配电变压器应设有安全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2.3.12 配电站、开闭所的井、坑、孔、洞或沟(槽)的安全设施要求。2.3.12.1 井、坑、孔、洞或沟(槽),应覆以与地面齐平而坚固的盖板。检修作业,若需将盖板取下,应设临时围栏、并设置警示标识,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应恢复原状。2.3.12.2 所有吊物孔、没有盖板的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检修作业,若需将栏杆拆除时,应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作业结束时立即将栏杆装回。临时遮栏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501200mm,下杆离地高度为500600mm,并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 180mm 的挡脚板。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3.1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3.1.1 现场勘察制度。3.1.2 工作票制度。3.1.3 工作许可制度。3.1.4 工作监护制度。3.1.5 工作间断、转移制度。3.1.6 工作终结制度。3.2 现场勘察制度3.2.1 配电检修(施工)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见附录A)。3.2.2 现场勘察应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工作负责人、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和检修(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涉及多专业、多部门、多单位的作业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与。3.2.3 现场勘察应查看检修(施工)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装设接地线的位置、邻近线路、交叉跨越、多电源、自备电源、地下管线设施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影响作业的危险点,并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3.2.4 现场勘察后,现场勘察记录应送交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各方,作为填写、签发工作票等的依据。3.2.5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核对现场勘察情况,发现与原勘察情况有变化时,应及时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3.3 工作票制度3.3.1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可按下列方式进行。3.3.1.1 填用配电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3.3.1.2 填用配电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C)。3.3.1.3 填用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D)。3.3.1.4 填用低压工作票(见附录E)。3.3.1.5 填用配电故障紧急抢修单(见附录F)。3.3.1.6 使用其他书面记录或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3.3.2 填用配电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配电工作,需要将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3.3.3 填用配电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高压配电(含相关场所及二次系统)工作,与邻近带电高压线路或设备的距离大于表3-1规定,不需要将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表3-1高压线路、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10及以下0.73304.020、351.05005.066、1101.57508.02203.010009.5±501.5±6609.0±4007.2±80010.1±5006.8注:表中未列电压应选用高一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后表同。750kV数据按海拔2000m校正,±400kV数据按海拔3000m地区和海拔5300m校正,其他电压等级数据按海拔1000m校正。3.3.4 填用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3.3.4.1 高压配电带电作业。3.3.4.2 与邻近带电高压线路或设备距离大于表3-2、小于表3-1规定的不停电作业。表3-2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102035661102203305007501000±400±500±660±800安全距离(m)0.40.50.60.71.01.8(1.6)2.63.4(3.2)5.2(5.6)6.8(6.0)3.83.44.56.8注:表中数据是根据线路带电作业安全要求提出的。除标注数据外,其他电压等级数据按海拔1000m校正。注1:220kV带电作业安全距离因受设备限制达不到1.8m时,经单位批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号内1.6m的数值。注2:海拔500m以下,500kV取3.2m值,但不适用于500kV紧凑型线路。海拔在5001000m时,500kV取3.4m值。注3:直线塔边相或中相值。5.2m为海拔1000m以下值,5.6m为海拔2000m以下的距离。注4:此为单回输电线路数据,括号中数据6.0m为边相值,6.8m为中相值。表中数值不包括人体占位间隙,作业中需考虑人体占位间隙不得小于0.5m。注5:±400kV数据是按海拔3000m校正的,海拔为3500m、4000m、4500m、5000m、5300m时最小安全距离依次为3.90m、4.10m、4.30m、4.40m、4.50m。注6:±660kV数据是按海拔5001000m校正的,海拔10001500m、15002000m时最小安全距离依次为4.7m、5.0m。3.3.5 填用低压工作票的工作。低压配电工作,不需要将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3.3.6 填用配电故障紧急抢修单的工作:配电线路、设备故障紧急处理应填用工作票或配电故障紧急抢修单。配电线路、设备故障紧急处理,系指配电线路、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恢复供电或排除故障的、连续进行的故障修复工作。非连续进行的故障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3.3.7 可使用其他书面记录或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3.3.7.1 测量接地电阻。3.3.7.2 砍剪树木。3.3.7.3 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3.3.7.4 涂写杆塔号、安装标志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3-1安全距离的工作。3.3.7.5 接户、进户计量装置上的不停电工作。3.3.7.6 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3.3.7.7 不需要高压线路、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配电运维一体工作。实施此类工作时,可不使用工作票,但应以其他书面形式记录相应的操作和工作等内容。3.3.7.9 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应留有录音或书面派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含指派人、工作人员(负责人)、工作任务、工作地点、派工时间、工作结束时间、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及完成情况等内容。3.3.8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3.3.8.1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3.3.8.2 工作票、故障紧急抢修单采用手工方式填写时,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和签发,至少一式两份。工作票票面上的时间、工作地点、线路名称、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动词等关键字不得涂改。若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补充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3.3.8.3 由工作班组现场操作时,若不填用操作票,应将设备的双重名称,线路的名称、杆号、位置及操作内容等按操作顺序填写在工作票上。3.3.8.4 工作票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手工或电子签发后方可执行。3.3.8.5 工作票一般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检修(施工)单位签发。检修(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调度控制中心备案。3.3.8.6 承、发包工程,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3.3.8.7 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配电站内检修(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的用户单位、施工单位或供电单位签发。3.3.8.8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三者不得为同一人。工作许可人中只有现场工作许可人(作为工作班成员之一,进行该工作任务所需现场操作及做安全措施者)可与工作负责人相互兼任。若相互兼任,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3.3.9 工作票的使用。3.3.9.1 以下情况可使用一张配电第一种工作票:(1)一条配电线路(含线路上的设备及其分支线,下同)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分的几条配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同沟(槽)敷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配电线路。(2)不同配电线路经改造形成同一电气连接部分,且同时停送电者。(3)同一高压配电站、开闭所内,全部停电或属于同一电压等级、同时停送电、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的工作。(4)配电变压器及与其连接的高低压配电线路、设备上同时停送电的工作。(5)同一天在几处同类型高压配电站、开闭所、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等配电设备上依次进行的同类型停电工作。同一张工作票多点工作,工作票上的工作地点、线路名称、设备双重名称、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应填写完整。不同工作地点的工作应分栏填写。3.3.9.2 以下情况可使用一张配电第二种工作票:(1)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不同配电线路或不同工作地点上的不停电工作。(2)同一高压配电站、开闭所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的同类型不停电工作。3.3.9.3 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数条线路上的带电作业,可使用一张工作票。3.3.9.4 对同一个工作日、相同安全措施的多条低压配电线路或设备上的工作,可使用一张工作票。3.3.9.5 工作负责人应提前知晓工作票内容,并做好工作准备。3.3.9.6 工作许可时,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其余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3.3.9.7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若一张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指定每个小组的小组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见附录G)。3.3.9.8 工作任务单应一式两份,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工作任务单由工作负责人许可,一份工作负责人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3.3.9.9 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应包括所有工作任务单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几个小组同时工作,使用工作任务单时,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栏内,可只填写各工作任务单的小组负责人姓名。工作任务单上应填写本工作小组人员姓名。3.3.9.10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停电线路的运维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验电、接地。3.3.9.11 需要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按许可单位确定数量),分别经变电站或发电厂等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的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检修(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备案。3.3.9.12 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3.3.9.13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若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3.3.9.14 在配电线路、设备上进行非电气专业工作(如电力通信工作等),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并履行工作许可、监护等相关安全组织措施。3.3.9.15 配电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天送达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包括信息系统送达);通过传真送达的工作票,其工作许可手续应待正式工作票送到后履行。需要运维人员操作设备的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和需要办理工作许可手续的配电第二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天送达设备运维管理单位。3.3.9.16 已终结的工作票(含工作任务单)、故障紧急抢修单、现场勘察记录至少应保存1年。3.3.10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3.3.10.1 配电工作票的有效期,以批准的检修时间为限。批准的检修时间为调度控制中心或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批准的开工至完工时间。3.3.10.2 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应在工作票的有效期内,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给予办理;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配电第二种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给予办理。3.3.10.3 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手续应记录在工作票上。3.3.10.4 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得延期。3.3.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3.3.11.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配电网络接线方式、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3.3.11.2 工作负责人应由有本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经工区(车间,下同)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3.3.11.3 工作许可人应由熟悉配电网络接线方式、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经工区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工作许可人包括值班调控人员、运维人员、相关变配电站(含用户变)和发电厂运维人员、配合停电线路许可人及现场许可人等。3.3.11.4 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担任。3.3.12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3.3.12.1 工作票签发人:(1)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2)确认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3)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适当、充足。3.3.12.2 工作负责人:(1)正确组织工作。 (2)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完善。(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交底和危险点告知,并确认每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签名。(4)组织执行工作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5)监督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以及执行现场安全措施。(6)关注工作班成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出现异常迹象,人员变动是否合适。3.3.12.3 工作许可人: (1)审票时,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发生疑问时,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予以补充。(2)保证由其负责的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正确。(3)确认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正确实施。3.3.12.4 专责监护人:(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监护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被监护人员的不安全行为。3.3.12.5 工作班成员:(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在工作票上履行交底签名确认手续。(2)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专责监护人的指挥,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劳动纪律,在指定的作业范围内工作,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3)正确使用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3.4 工作许可制度3.4.1 各工作许可人应在完成工作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停电和装设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后,方可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3.4.2 值班调控人员、运维人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记录工作班组名称、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3.4.3 现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前,工作许可人应与工作负责人核对线路名称、设备双重名称,检查核对现场安全措施,指明保留带电部位。3.4.4 填用配电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并由工作负责人确认工作票所列当前工作所需的安全措施全部完成后,方可下令开始工作。所有许可手续(工作许可人姓名、许可方式、许可时间等)均应记录在工作票上。3.4.5 带电作业需要停用重合闸(含已处于停用状态的重合闸),应向调控人员申请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3.4.6 填用配电第二种工作票的配电线路工作,可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3.4.7 用户侧设备检修,需电网侧设备配合停电时,应得到用户停送电联系人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在电网侧设备停电措施实施后,由电网侧设备的运维管理单位或调度控制中心负责向用户停送电联系人许可。恢复送电,应接到用户停送电联系人的工作结束报告,做好录音并记录后方可进行。3.4.8 在用户设备上工作,许可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确认用户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措施符合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前检查多电源和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已采取机械或电气联锁等防反送电的强制性技术措施。3.4.9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1)当面许可。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分别签名。(2)电话许可。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分别记录许可时间和双方姓名,复诵核对无误。3.4.10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运行接线方式和安全措施,工作中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同意,并及时恢复,变更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或工作票上。3.4.11 禁止约时停、送电。3.5 工作监护制度3.5.1 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并履行签名确认手续,方可下达开始工作的命令。3.5.2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3.5.3 检修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宜单独进入或滞留在高压配电室、开闭所等带电设备区域内。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光纤回路检查等),而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3.5.4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检修(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并确定其监护的人员和工作范围。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专责监护人需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3.5.5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需暂时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全体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工作负责人若需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班成员及所有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并在工作票上签名确认。3.5.6 工作班成员的变更,应经工作负责人的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做好变更记录;中途新加入的工作班成员,应由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对其进行安全交底并履行确认手续。3.6 工作间断、转移制度3.6.1 工作中,遇雷、雨、大风等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应下令停止工作。3.6.2 工作间断,若工作班离开工作地点,应采取措施或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3.6.3 工作间断,工作班离开工作地点,若接地线保留不变,恢复工作前应检查确认接地线完好;若接地线拆除,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装设接地线。3.6.4 使用同一张工作票依次在不同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在开工前一次做完,则在工作地点转移时不需要再分别办理许可手续;若工作票所列的停电、接地等安全措施随工作地点转移,则每次转移均应分别履行工作许可、终结手续,依次记录在工作票上,并填写使用的接地线编号、装拆时间、位置等随工作地点转移情况。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逐一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3.6.5 一条配电线路分区段工作,若填用一张工作票,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在线路检修状态下,由工作班自行装设的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可分段执行。工作票上应填写使用的接地线编号、装拆时间、位置等随工作区段转移情况。3.7 工作终结制度3.7.1 工作完工后,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工作地段的状况,确认工作的配电设备和配电线路的杆塔、导线、绝缘子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个人保安线和其他工具、材料,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线路、设备上撤离后,再命令拆除由工作班自行装设的接地线等安全措施。接地线拆除后,任何人不得再登杆工作或在设备上工作。3.7.2 工作地段所有由工作班自行装设的接地线拆除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向相关工作许可人(含配合停电线路、设备许可人)报告工作终结。3.7.3 多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后,方可与工作许可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3.7.4 工作终结报告应按以下方式进行。3.7.4.1 当面报告。3.7.4.2 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3.7.5 工作终结报告应简明扼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设备)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塔号、分支线名称、位置称号、设备双重名称等)工作已经完工,所修项目、试验结果、设备改动情况和存在问题等,工作班自行装设的接地线已全部拆除,线路(设备)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和遗留物。3.7.6 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终结报告,并确认所有工作已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撤离,所有接地线已拆除,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并做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4.1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4.1.1 停电。4.1.2 验电。4.1.3 接地。4.1.4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4.2 停电4.2.1 工作地点,应停电的线路和设备。4.2.1.1 检修的配电线路或设备。4.2.1.2 与检修配电线路、设备相邻、安全距离小于表4-1规定的运行线路或设备。4.2.1.3 大于表4-1、小于表3-1规定且无绝缘遮蔽或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表4-1 作业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高压线路、设备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10及以下0.3520、350.604.2.1.4 危及线路停电作业安全,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或同杆(塔)架设线路。4.2.1.5 有可能从低压侧向高压侧反送电的设备。4.2.1.6 工作地段内有可能反送电的各分支线(包括用户,下同)。4.2.1.7 其他需要停电的线路或设备。4.2.2 检修线路、设备停电,应把工作地段内所有可能来电的电源全部断开(任何运行中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应视为带电设备)。4.2.3 停电时应拉开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使停电的线路和设备各端都有明显断开点。若无法观察到停电线路、设备的断开点,应有能够反映线路、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无明显断开点也无电气、机械等指示时,应断开上一级电源。4.2.4 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线路、设备,可拆除其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且未接地的高压配电线路或设备上工作。4.2.5 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引下线时,其中任一台配电变压器停电检修,其他配电变压器也应停电。4.2.6 高压开关柜前后间隔没有可靠隔离的,工作时应同时停电。电气设备直接连接在母线或引线上的,设备检修时应将母线或引线停电。4.2.7 低压配电线路和设备检修,应断开所有可能来电的电源(包括解开电源侧和用户侧连接线),对工作中有可能触碰的相邻带电线路、设备应采取停电或绝缘遮蔽措施。4.2.8 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应加锁;不能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熔断器的熔管应摘下或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4.3 验电4.3.1 配电线路和设备停电检修,接地前,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接触式验电器或测电笔,在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处逐相分别验电。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和设备验电宜使用声光验电器。架空配电线路和高压配电设备验电应有人监护。4.3.2 高压验电前,验电器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试验时,可用工频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低压验电前应先在低压有电部位上进行试验,以验证验电器或测电笔完好。4.3.3 高压验电时,人体与被验电的线路、设备的带电部位应保持表3-1规定的安全距离。使用伸缩式验电器,绝缘棒应拉到位,验电时手应握在手柄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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