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保山市印发保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案的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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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保山市印发保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案的环评报告.doc
索 引 号:01525649-8-10_C/2016-0513003公开目录:通知公告发布机构:隆阳区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0日名 称:保山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保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案的通知文 号:主 题 词: 保环发201645号 保山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保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各机动车环保检测站: 现将保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9日 保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加大“十三五”期间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力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保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案。一、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范围对在本市注册登记以及外市委托我市管理的机动车(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电动车)核发环保标志。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方法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监督管理,委托保山市辖区内有检测资质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核发,市环保局将以书面形式授权核发标志,环保标志核发暂不收取任何费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按照省、市政府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执行。三、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标准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一)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并且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汽车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不发放环保标志。四、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程序(一)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包括4S店发证)达到国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所有者在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标车型可登录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在其“达标车型查询”栏目上进行查询,国家环境保护部还在其“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中定期发布车型目录。)1、核发所需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2、核发地点保山市辖区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的环保标志核发窗口。(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1、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3、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4、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见附二)处理。5、核发所需材料机动车登记证书、安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 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6、核发地点保山市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设置的核发窗口,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标志。(三)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1、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保山市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进行环保定期检验。2、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3、核发所需材料(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 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4)保山市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4、核发地点本保山市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设置的核发窗口,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标志。(四)转入车辆环保标志核发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禁止转入。其余申请转入的机动车发动机必须达到国及以上排放标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1、核发所需材料(1)发动机达到国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转入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 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地转入机动车尾气检验记录表;(2)发动机未列入国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国家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进口小型乘用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 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保山市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技术判定结果(见附二)。2、核发地点保山市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发放号牌窗口,外地籍车辆转入本地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同时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标志。(五)外地车辆的核发非本辖区机动车原则上须回原籍申领环保标志,如确需申领本市环保标志,应提供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授权委托书。1、核发所需材料(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 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4)保山市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5)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书。2、核发地点保山市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设置的核发窗口,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标志。(六)无法确认标志种类车辆的核发1、核发所需材料(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 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4)保山市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5)保山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附表1)。2、核发地点市环境保护局核发,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经环保技术鉴别,根据鉴别结果领取环保标志。五、环保标志的复核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对所发环保标志存在疑义的,可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复核。1、复核所需材料(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 公车:机构代码证);(4)已领取的环保标志;(5)保山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2、复核地点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经环保技术鉴别,根据鉴别结果领取环保标志。六、环保标志的补发、代办程序 (一)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保山市机动车环保标志补发申请表(附表2),凭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标志补发暂不收取费用。(二)代理他人申领环保标志和申请补发手续的,除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七、环保标志的有效期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环保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方可申请换发。(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八、标志的印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市环保局按环境保护部的标准及省环保厅要求统一印制,加盖市环保局识别印件后组织核发。十、管理软件和信息系统建设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划建设了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家、省、地级市三级信息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开发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软件系统要求,准确录入有关机动车和车主信息后核发。加强我市标志发放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逐步研究建设符合我市机动车管理实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的逐级上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规定内容(见附三)报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须具备联网更新、联机打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动存储核发记录、保证不被人工非法修改以及信息上传等功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按编号规则(见附四),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自动编号。编号须印制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附件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式样和规格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正面式样: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正面年份为下次环保定期检验的年份,被打孔的月份为下次环保定期检验的月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反面式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格:尺寸:85 mm × 85 mm;文字字体: 中文是“大宋”,阿拉伯数字是“Arial Black”; 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颜色:白色文字C:0 M:0 Y:0 K:0,绿色背景C:90 Y:80;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颜色:白色文字C:0 M:0 Y:0 K:0,黄色背景M:55 Y:100。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式样:正 面背 面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规格:尺寸:88 mm × 60 mm; 正面“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字体:黑体 12 pt;正面内容字体:宋体 7.5 pt;背面注字体:黑体 12 pt;背面内容字体:宋体 7.5 pt。附件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一、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1、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3、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附件三:号牌号码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号)初次登记日期燃料种类检测报告编号检测日期检测方法保山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明细表保山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明细表号牌号码车辆型号使用性质车辆识别代码(VIN号)初次登记日期燃料种类排放标准标志编号标志有效期标志核发日期标志类别填表说明:1、排放标准:国0/国/国/国/国/国2、燃料类型:汽油/柴油/LPG/CNG/双燃料/其他3、标志类别: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4、使用性质:营运/非营运附件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编号规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编号暂时采用数字编号,考虑到后续应当用的扩展,有条件地区可采用条形码打印,便于直接扫描读取机动车信息。数字编号规则为“地区代码+年份+核发机构编号+工位编号+顺序编号 ”。实例如下: 地区代码年份核发机构编号工位编号顺序编号1100090101000001一、地区代码:参考国家标准GB/T 2260-1999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分代码表,按照县以上行政区代码前四位编号(见二、年份:2位数,年份;三、核发机构编号:2位数,某一地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构编号;四、工位编号:2位数,某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构工位编号;五、顺序编号:6位数,某一工位所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顺序编号。 附表1:保山市机动车“黄绿标”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技术鉴别申请信息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客车 货车座位数座厂牌商标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码车辆登记日期最大总质量千克产地国产进口 燃油类型汽油 柴油排放标准 拟发标志种类黄色标志 绿色标志申请标志种类黄色标志 绿色标志机动车所有人证件及号码机构代码证 身份证 其它:申请人姓名证件及号码身份证 其它: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 月 日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填写,以下内容由技术鉴别人员填写目录核查信息 目录查询结果有 无 符合标准级别国 国 国 国装置核查信息汽油车电喷发动机有 无 型号三元催化净化装置有 无 型号氧传感器有 无 型号柴油车涡轮增压器有 无 型号鉴别结论经鉴别,该车辆应核发标志种类为: 黄标 绿标 备注环保标志编号: 技术鉴别编号:排污检测证编号:目录核查人签名: 装置核查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鉴别日期: 年 月 日附表2:保山市在用汽车环保标志补领申请表本地 外地 标志经办人填写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经办人证件号码:身份证 其它证件 地址: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制造厂商:原标志编号:原标志核发点:遗失损坏标志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标志编号:标志发放点:发放人:抄 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公安交警支队、 市质监局。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