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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讲 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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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讲 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ppt

    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卢家银,在当今,当新闻媒体为公众提供各类信息,即满足公众知情权时,很可能涉及公众个人的隐私。如新闻时事报道可能会涉及当事人家庭隐私、婚姻隐私和身体隐私等;新闻监督可能会涉及某些公务人员的财产隐私、婚姻隐私和消费隐私等;新闻调查可能会涉及公民的住宅隐私、个性生活、私人关系等。如何做到既要满足公众知情权,又要尊重公民隐私权?,一、什么是隐私权?,1890年,美国学者路易斯布兰代斯和赛谬尔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在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理念在20世纪80年代也已经出现,具体体现在各类法律规定中,体现为一种“间接保护”(在名誉权之中)。,张军(2007):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生活不受窥测、监视、公开、侵扰和干涉的权利,即公民有选择、控制和决定自己私生活之事务、保持私生活安宁和处置私生活信息的权利。王利明(1994:487):“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杨立新(2000)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了解释,他认为私人信息是指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信息,诸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私人活动是指一切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婚外性关系等;私人领域也称为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日记、通信等。,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强调尊重人权的时代,许多国家已把公民隐私权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国际,中国,(一)国际美国于1974年制定了隐私法,明确保护隐私权。德国于1977年制定了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隐私。法国民法典第9条(1970年7月17日法案)规定:“每个人有权要求对自己隐私的尊重。法官可以不带偏见地根据所受的损害命令采取所有认为适当的措施例如扣押、查封和其他条款,以预防或者制止对于最重要的隐私的侵犯;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根据紧急情况临时程序采取这些措施。”1969 年,日本在“京都府学联案件”中即正式确认了依据日本宪法第 13 条等所推演出的隐私权;1986 年(“日韩国人拒绝摁手印案件”)则在司法判决中认定了,隐私权乃是对个人信息加以控制的权利。,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近20个国家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瑞典、法国、德国、日本的隐私权保护都比较完善。此外,国际社会对隐私权的保护也给予了很大关注,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都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二)中国宪法中隐含着对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都可以看作是对隐私权保护的体现。隐私权及其具体内容在我国各类法律中还有体现。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01条),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到1996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52条),都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中国香港于1996年制定个人资料(隐私)条例,开篇即指出:“本条例旨在个人资料方面保障个人的隐私,并就附带事宜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一)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刑法规定有非法搜查罪(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等。1986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有类似规定。(二)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法律规定的不得公开的个人事项有: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个人邮件、个人储蓄情况、私人家庭资料、艾滋病患者的资料等。(三)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现行的民法诉讼法(1991)和刑事诉讼法(1996)等都有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问题什么样的新闻报道可能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三、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方式,美国学者约翰泽莱兹尼将新闻传播活动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分为四类:1.因商业目的盗用他人的姓名或类似物;2.公开他人令人尴尬的私人信息;3.发表错误暴露他人隐私的材料;4.侵扰他人的私人领域。,(一)不合理地公开他人隐私“不合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属于公众利益范畴从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的实际情况看,以新闻传播作品不合理地公开他人隐私的常见行为主要有:1.报道与“性”有关的话题而对当事人不作讳避;2.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等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3.披露他人的婚姻、恋爱和家庭情况;4.披露私人信件、电话等通信内容;5.披露私人住宅、财产、健康等各类个人信息。,案例 1988年,某女士暑夜在单位值班期间,有歹徒闯入,袭击该女士,并加以侮辱,劫去戒指一枚。后女士向警方报案,但向亲友家人仅称遇劫,而隐匿受辱情节。三个月后,警方破案,人犯落网,某报即予报道。除赞誉警方成绩外,在新闻后半段详述作案经过:歹徒“猛击其头部,致其昏迷后,翻剥其上衣和裙子,进行侮辱”,群众“发现这名上衣敞开、身体裸露的昏迷女子,经送医院抢救脱险”,并写明单位名称,受害人身份为当夜“总值班”。新闻见报后,单位群众议论纷纷,女士的丈夫、婆母要将她逐出家门。女士走投无路,诉至法院。法院召集报社、女士所在单位、其丈夫所在单位、居住地的街道里委和房管部门多方调解,说服夫妻、婆媳和好,为女士调换了工作单位和住所,风波方才平息。,(二)侵入他人的私人领域私人领域不仅包括私人场所,而且包括公共场所内的私人场合。所谓侵入,包括强制侵入和秘密侵入,不仅指亲身进入,也包括进行窥探、偷听、监视,未经许可摄影、录音和录像与骚扰。侵入形式一般包括:未经许可进入公民的住宅;窃听电话和偷拆他人信件;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使用专用设备观察他人在家中的私人活动;骚扰(持续不受欢迎地联络、追踪等方式对他人纠缠不休)等。,基本原则新闻的采访报道是对公开的社会信息的搜集和传播,新闻记者所允许接触的,也就是公众有权了解的;公众无权了解的,记者一般说来也不应当接触(魏永征,2006:200)。,案例:“黑客”非法入侵他人电脑侵权纠纷案2008年9月,一名名叫夏云涛的男子通过QQ向一个网友购买了一款叫作“狙击手”的黑客软件,可以用于侵入到他人电脑中。之后他找了一个色情网站,将黑客软件伪装成一个压缩文件,并起了一个很淫秽的名称,只要有人点击这个链接下载,他就能侵入对方电脑。此后,他守株待兔等到了5个点击链接的用户,其中4个显示来自网吧,另外一个来自个人电脑的就是马斌。夏云涛侵入马斌电脑后,发现里面存着一些隐私照片,而照片中的男主角非常眼熟,他认出是主持人马斌后,便通过电脑中得到的手机号给马斌打电话和发短信,以“在网上公布裸照”为要挟索要80万元,马斌讨价还价到26万元。但第一次交易时,夏云涛怕马斌已经报警,要求更换地点且没有出现。此后,夏云涛将3张马斌的半裸照传到网上,制造了轰动一时的“马斌艳照门”。2009年8月,警方根据线索将夏云涛抓获。2010年1月25日,黑客夏云涛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海淀法院受审。,http:/,为防流感被告夏云涛戴口罩出现在庭审现场,马斌主持央视节目,四、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排除,新闻传播活动常常面对的是公民的社会性和个体性之间的矛盾,新闻媒体既需要反映社会公共生活,又需尽力避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发生。特别是面对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之时,更要能够依法排除。,公共利益,当事人同意,内容不可辨认,(一)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原则是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公民隐私权因公共利益而须适度克减的情况,常常因人而异和因事而异。,“因人而异”不同的人物由于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处地位不同以及他们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程度不同,隐私的范围就不一样。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普通人的隐私范围。隐私是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个人可以自由存在的区域。隐私权保护范围的伸缩尺度,以当事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程度的深浅为基准。参与公共事务越多,享有隐私权范围就越小。反之亦然。,2.“因为公众感兴趣,所以明星的隐私应该公开”?,Add your text in here,问题,1.高官是否无隐私?,“因事而异”普通人的有些本来纯属私人事务的事情在一定条件下也会转化为同公共生活有关而成为非隐私。这主要是指某些私事一旦对社会公共生活发生影响及至损害这样的情况。自愿型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的公众人物“所谓自愿型的公众人物是指通过积极作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达到享有更多社会资源的公众人物,包括电影电视明星、体育明星、互联网络明星以及政治人物等;非自愿型的公众人物则是在行为人不自愿的情况下,因特殊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成为公众人物。譬如,一些贪官污吏的情妇、互联网络被人肉搜索的对象等。由于这些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可能牵涉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个人隐私应当被公众所知悉。”(乔新生,2010),案例:杨丽娟状告南方周末名誉侵权2007年3月26日,甘肃女子杨丽娟的父亲为圆女儿的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同年4月12日,南方周末第10版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2008年3月10日,杨丽娟和母亲一起状告南方周末,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杨父、杨母及杨丽娟的名誉权,3起案件共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南方周末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一审败诉后,杨丽娟母女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http:/,(二)当事人同意 如果涉及重大隐私的披露,征得同意应该有正式的手续。因为万一发生纠纷,披露者要对当事人同意披露承担举证责任。征得同意的手段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小伙4岁时被拐卖异乡 长大后苦寻父母2010年9月Yahoo新闻报道:4岁时被拐到异乡,但他一直记得自己是武汉人,真名叫郭华,生父名叫郭辛良(音)。昨日,26岁的郭华先生充满期盼地从郑州来电向武汉晚报求助,他希望江城的好心读者能在国庆佳节来临之际,助他与武汉的生身父母团圆。据郭华回忆,小时候,他家住在武昌某处的一栋楼房里。他4岁左右被人拐走,来到了开封农村一户潘姓人家。如今26岁的郭华想通过媒体寻找生身父母。郭华说,养父母一直以为我来时太小,根本不记得自己的原名和生身父母的情况。而事实上我一直记得,只是不敢告诉他们,怕他们担心我要去寻找生身父母。也是为了不让他们伤心,我也一直没敢迈出寻找的脚步。但每逢佳节倍思亲,这个中秋节里,我想了很多很多。我好想念我的生身父母,他们是什么模样?他们想我吗?他们年纪也都大了吧?身体还好吗?想到这儿,我下定决心要尽快找到他们。,(三)使之不可辨认在新闻实践中,还有一些私人事情确有新闻价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这主要是私生活中某些应当批评的现象、某些有教育意义或公众感兴趣的事情及其他涉及隐私而又需要报道的事情。一个变通的办法就是使公众不可能从报道中辨认或推断出有关当事人。如采用化名、模糊身份、遮盖局部、打马赛克、变声等。http:/,结语 生活需要有八卦,但八卦不是生活的全部。新闻即使要八卦,也得分对象,还得论程度。舆论监督同之。,Further reading张军: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和平衡,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吴凌凌:公共利益是杆称论隐性采访中的公民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利益权衡,新闻与传播研究,2002年第3期。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思考新闻传播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欢迎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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