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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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doc
开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第三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四条学生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第五条 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做好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学生实习工作归口于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管理,由学校分管领导具体抓。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规模效益好、社会声誉高、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习。企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并提供与所学专业方向一致的实习岗位。学校应当对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实习单位和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实习单位情况、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原则上安排在本市内企事业单位进行,以翠山湖工业园区和四大工业集中区企业为主。第七条学生实习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学校确实不能提供专业对口或相近岗位,或学生有特殊要求需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实习的公函、实习协议和学生家长(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批准。第八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共同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应当包括实习目标、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实习形式、实习时间、考核要求等内容。第九条 学生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进行,实习总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二连读”中职段的实习安排根据省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一般为3至6个月。“五年一贯制”学生的实习由高职院校负责统筹安排,实习总时间为6个月至1年。允许学校实行工学交替、分段式等实习形式,实习方案应当提前报市教育局批准。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第十条 学校每年制定的学生实习方案(包括实习单位、学生人数、所学专业、所在年级、时间安排、管理办法,等等),须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校内公示3天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管理与责任、报酬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选派思想品德好、经验丰富的教学或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单位协助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食宿安排;(5)实习时间、休息休假;(6)实习劳动保护;(7)安全管理责任;(8)实习报酬;(9)实习责任保险;(10)实习纪律;(11)实习终止条件;(12)实习考核办法;(13)学校、实习单位、学生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习协议应当经学校、实习单位盖章和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3方各执一份。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实习的专业(岗位)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素养教育。第十五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和必要的实习条件。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它具有安全健康隐患的岗位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实习单位年度内接纳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学生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保证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学生实习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第十六条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努力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实习指导老师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和屡教不改的学生,由学校和实习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外、境外实习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派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单位、实习环境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学校向国外、境外派出学生实习的,学校应当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此项必须先向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实习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当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第十九条学校与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过程管理,根据实习计划实施实习岗位轮换。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定期检查指导实习情况,建立实习日志,及时妥善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实习管理平台。第二十条实习单位应当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在组织学生实习中违规谋利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劳务费、好处费等。违者须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实习安全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实习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安全和实习的效果。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必须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事加工、制造业的实习生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建立学生实习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学生实习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住宿问题,不得让学生自行在外住宿。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实习责任保险所需经费按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要求实施。学校也可以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所需经费。第二十五条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考核、奖惩与保障第二十六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组成实习考核小组,按照行业岗位能力要求,共同制定学生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和标准,采取多元的评价方式考核学生实习效果。实习考核应当包括以下部分:(1)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实习态度、职业能力、团队合作等,原则上占实习成绩的70%;(2)学校对学生的实习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学习能力等,原则上占实习成绩的30%。实习结束后,学校应当填写由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考核表。中职学生实习考核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实习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学生实习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实习计划、实习协议、实习总结、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检查记录和实习考核表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市教育局加强学生实习监督管理,对积极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实习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平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开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