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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无理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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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无理访.doc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无理访、非正常访和非法访的工作意见(2010年5月17日)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规范信访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无理访、非正常访和非法访行为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无理访、非正常访和非法访的界定(一)无理访是指,经中央政法部门或省直政法部门作出终结认定后,仍继续上访的行为。(二)非正常访是指,上访人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馆区和中央领导人住地及其他敏感地区上访的行为。(三)非法访是指,上访人在上访活动中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对无理访、非正常访和非法访实行分类处理(一)对无理访的处理上访人坚持无理访,但尚能有序活动或仅有越级上访等行为的,以批评教育为主,着重疏导情绪,化解心结,转变错误思想和认识,实行教育稳控。上访人坚持无理访,并有明显违法行为,尚不够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训诫、法制教育,责令有关部门对其教育稳控。上访人坚持无理访,并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二)对非正常访的处理对非正常访人员,第一次予以训诫,训诫后再次非正常访的予以警告;对警告后继续非正常访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对行政拘留后再次发生非正常访的,予以劳动教养。上访人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地区、中央领导人住地等敏感地区上访,实施过激行为,或到外国驻华使领馆、驻华相关机构实施“告洋状”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直接予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对非正常访,有关部门尚未对案件做出终结决定的,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与解决所反映问题同步进行。(三)对非法访的处理上访人在上访活动中缠纺、闹访,有过激行为,威胁到接访人员或接访场所安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接访地县级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对以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等行为的,可以直接予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上访人上访过程中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访,有关部门尚未对案件做出终结决定的,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与解决所反映问题同步进行。三、责任主体(一)教育稳控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上访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党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属于“人户分离”的,责任主体为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二)对被教育稳控的上访人,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干部包案,协调指导做好相关工作。辖区派出所和上访人所在单位(村、居)要积极配合。设区市、县级维稳办负责督导协调。(三)教育稳控责任主体不明确或有特殊情况的,由设区市维稳办协调或指定。(四)非正常访、非法访行为的处置主体为政法机关有关部门。对非正常进京访,由上访人反映案件的办案单位将人接回,省公安厅负责与北京市公安机关接洽,收集、固定证据,并向有关公安机关移交,由信访人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人户分离”的,由经常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处理。在省内发生的非法访,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制止其违法行为、带离现场、调查取证;信访人反映案件的办案单位负责接回;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责任主体和管理权限有异议的,由行为发生地和人员归属地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确定。四、工作程序(一)依法处理非正常访、非法访工作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二)教育稳控程序转办交办。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服务中心确定需教育稳控人员,向省维稳办发教育稳控转办函,省维稳办向有关市维稳办发出教育稳控督办函。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教育稳控工作对象。工作反馈。各市维稳办接到到省维稳办教育稳控督办函后3日内,向有关县(市、区)党市、政府通报,提出稳控工作要求;10日内,向省维稳办反馈县级包案领导和稳控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以及采取的工作措施。各地确定的教育稳控工作对象的情况自行掌握。五、责任追究(一)对转办交办后。因教育稳控工作不力,发生重复无理访、非正常访或闹访、缠访的,省维稳办每季度通报一次。对一年连续二次被通报的地方,实行“一票否决警示”。经警示后整改效果不明显,再次发生非正常赴省进京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二)对因教育稳控和处置工作措施不当,授人以柄,引发炒作,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对以教育稳控和处置非法访为由,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上访人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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