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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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零一六年三月目 录1. 项目背景11.1 任务来源11.2 工作过程1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22.1 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持续改善北京市空气质量的需要22.2 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展需要32.3 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环境技术进步的需要33. 修订原则及总体思路33.1 修订原则33.2 总体思路44. 污染源筛选44.1 工业源一次PM2.5的筛选结果44.2 工业点源VOC的筛选结果54.3 工业炉窑64.3.1北京市工业炉窑概况64.4 最终确定的污染源85. 国内外标准调研85.1 美国标准95.2 欧盟的IPPC指令95.2.1 最佳可行技术下陶瓷业参考排放限值95.2.2 最佳可行技术下玻璃制造业参考排放限值125.2.3 有机溶剂使用装置和活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指令1999/13/EC)135.3 台湾标准165.3.1 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165.3.2 玻璃业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限值235.3.3 砖瓦窑业开放式隧道窑粒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235.3.4 沥青拌合业粒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235.4 国内标准235.4.1 国家综合标准和行业标准245.4.2 国内各省市标准345.4.3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416. 污染源调研和监测456.1 陶瓷制造456.2 电子玻璃制造476.3 电子516.4 机械制造547. 控制技术调研567.1 颗粒物污染控制技术567.2 气态无机污染物控制技术587.3 VOCs污染控制技术607.3.1 回收法617.3.2 销毁技术657.3.3 新技术717.3.4 组合技术728.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758.1 适用范围758.2 时段划分758.3 污染物控制项目768.3.1工业炉窑768.3.2工艺及其他废气768.4 标准限值制订的主要依据778.4.1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778.4.2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818.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868.4.4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908.5 污染控制要求918.6 监测919. 强制性标准的建议说明9110. 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9211. 标准实施后的环境效益分析9211.1 PM2.5减排效果估算9211.2 VOCs减排效果估算92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自实施以来,不仅降低了生产环节的污染排放,还带动了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使用和环保治理技术的进步。但是面对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与紧迫的环境压力,现有标准部分限值过于宽松,不适用于当前发展形势,有待加严;同时部分行业正在制、修订或者已经制、修订出台了很多行业性标准,如家具制造、印刷、汽车制造、工业涂装等,因此现有标准覆盖的污染源范围也需要重新进行梳理和调整。因此,迫切需要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明确规定污染源生产工艺全过程的各种污染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故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共同下达标准修订任务,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修订工作。1.2 工作过程项目下达后,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成立了标准编制组。标准编制组结合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清单数据等,对标准涵盖的污染源进行了筛选确定,同时选择典型企业调研污染排放现状、污染防治技术和防治水平,对国内外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经验进行深入研究,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框架及标准内容进行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目前的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具体工作过程包括:(1)资料调研包括对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技术、相关行业政策要求和环保要求等内容的资料调研;(2)选取典型企业开展现场调研针对筛选的污染行业,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及管理水平的差异,选取北京市2个工业炉窑、2家电子企业、1家机械制造企业和3家畜禽养殖场,针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材料类型、产污环节、污染防治技术、排放水平、管理状况等情况开展了现场调研,调研企业包括东陶机器(北京)有限公司、康宁显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博世力士乐(北京)液压有限公司、北京南口种猪场、北京原种猪场、北京三元绿荷奶牛养殖中心西郊一场、。(3)开展典型企业排放监测为了解北京市部分企业污染物排放现状,选择上述8家有代表性企业开展现场监测工作,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SO2、NOx、氯化氢、氟化物、重金属、非甲烷总烃、VOC成分谱等。(4)形成标准(草案)编制组对调研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并组织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对标准框架及标准内容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开始实施,它是目前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等的重要依据,在促进固定污染源污染治理、保护环境和推进环保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空气质量与国家新标准和公众期盼有较大差距,细颗粒物(PM2.5)污染更是成为新的社会焦点,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因此标准已不能满足目前的减排形势和控制要求,影响了监督执法工作的效果。因此,为适应新发展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修订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实现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首都环境空气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1 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持续改善北京市空气质量的需要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中要求:“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较大幅度减少。到2017年,全市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但目前本市大气污染复合型特征突出,大气污染排放总量仍然超过环境容量,空气质量与国家新标准和公众期盼仍有较大差距。2014年PM10年平均浓度超标65%,PM2.5超标1.45倍左右,NO2超标42%,臭氧存在局地超标现象。与伦敦、纽约和东京三个世界城市相比,NO2年平均浓度较三个世界城市高约15%;PM10和PM2.5是世界城市平均水平的5倍左右。“十二五”以来,本市人口仍以年均50万的速度迅速增加,同时,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能源消费增长、施工规模增加、机动车保有量增加和现代化工业迅速发展带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显著增长,使北京市面临的大气环境改善的压力日益增加。因此,面对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与紧迫的环境压力,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是北京市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2.2 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国十条)的规定,制定严格标准是确保污染物减排的重要依据,因此国家层面也重点围绕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和通用型排放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标准制定工作。2012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环发201220号)提出加快完善环保标准体系,要依据环境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总量控制污染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机物为重点控制对象,不断加严排放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最大限度降低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北京市虽于2007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但该标准的部分标准限值仍需加严,以提升所有行业的环境管理水平,鼓励、引导企业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控制技术,加强污染物减排。2.3 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环境技术进步的需要随着环境保护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目前国内外出现了许多污染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北京作为国家首都,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走在全国的前列,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可促进相关行业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有利于环境技术进步,可带动全国环保技术上一个新台阶。综上所述,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是十分必要的。该标准的修订可以为环保部门实施有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又可根据技术经济发展状况,采取有效手段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更好的保护人体健康。3. 修订原则及总体思路3.1 修订原则(1)衔接性原则。由于目前北京市执行的是2007年制订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因此本标准制定过程充分考虑与现行标准的衔接性,即新标准中I阶段排放限值基本采用原标准中的II阶段排放限值。同时新标准应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协调配套,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相一致。(2)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参照国外发达国家标准、本市各行业标准、国家各行业标准和其他省市综合排放标准的基础上,以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以先进的技术为依托,参照最严格的排放标准限值作为本标准限值修订依据。(3)可行性原则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调研了北京市相关行业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和治理水平,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力求使标准做到科学合理、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具有可操作性。3.2 总体思路(1)全方位控制结合已有或正在制定的行业标准,筛选出本次标准修订范围内的所有污染源,建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提出废气排放限值和管理规定,实现针对性地指导大气污染控制的目的。实现削减现有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同时,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努力减少新增污染物排放量。(2)全过程管理对现有企业污染实现全过程污染防治,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产生各环节排放,例如工艺生产过程粉状物料应当密闭等。4. 污染源筛选根据2014年污染源清单,重点对排放PM2.5和VOCs的工业污染源筛选。4.1 工业源一次PM2.5的筛选结果表4-1是工业点源的一次PM2.5排放量,按照行业大类进行汇总后按PM2.5排放量进行降序排列。按照PM2.5排放量大于10吨的行业,扣除部分已经有标准的行业,初步筛选出排在前10位的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不含水泥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饮料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有机化学品制造)、金属制品业、塑料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筛选出的表4-1的行业的一次PM2.5排放量约占全市工业点源的19%。表4-1 工业点源一次PM2.5的筛选结果行业PM2.5排放量(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不含水泥工业)1698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658饮料制造业297农副食品加工业252通用设备制造业22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21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有机化学品制造)185金属制品业157塑料制品业124专用设备制造业102纺织业99黑色金属矿采选业82食品制造业64造纸及纸制品业62医药制造业56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39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31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3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8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5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1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合计47704.2 工业点源VOC的筛选结果根据市环保局总量处的大类分类方法,工业源VOC统计结果见表4-2。扣除部分已经有标准的行业,初步筛选出的行业:医药制造、半导体及电子、轮胎橡胶制品、其他工业。这4个行业的VOC的排放量占全市工业源的9.5%。表4-2 工业点源VOC的筛选结果行业类型VOC排放量(吨)01炼油石化(已有行标)5569202工业涂装(已有行标)462303医药制造95504包装印刷(已有行标)535405汽车制造(已有行标)302106化学品制造(已有行标)424707家具制造(已有行标)242208半导体及电子188509轮胎橡胶制品23610其他工业491911汽车修理(已有行标)720合计840734.3 工业炉窑此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修订发布后,除铸锻、水泥和防水卷材行业执行相应的北京市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冶金、建材及其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237-2004)将废止。因此本次修订拟将除水泥窑外的其他建材工业炉窑、化工炉窑等均纳入标准修订范围内,新标准颁布后,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237-2004)标准将予以作废。4.3.1北京市工业炉窑概况目前全市共有95家企业317座炉窑,工业炉窑的行业及企业家数分布如表4-3所示。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行业代码25)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代码26)执行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行业代码30)中的水泥制造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4),铸锻造应执行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914)。因此,纳入此次标准修订的工业炉窑主要是轧钢4家企业,9座炉窑;建材行业57家企业,95座炉窑;橡胶和塑料制品业1家企业,3座炉窑。标准修订范围内的工业炉窑的行业及企业家数分布如表4-3所示,(1)轧钢:目前北京市3家热轧单位,分别为北京北冶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吉泰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首钢第一线材厂。1家冷轧单位,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首钢第一线材厂已关停。这些现存单位目前执行04年工业炉窑地方标准和12年轧钢工业国家标准。(2)建材石灰石膏2012年环境统计有19家石灰石膏生产企业,经与区县环保局了解得知,这些企业多已停产或即将停产。(3)建材砖瓦2012年环境统计有34家石灰石膏生产企业,经与区县环保局了解得知,这些企业多已停产或即将停产。(4)建材玻璃、陶瓷陶瓷生产企业2家,分别为北京东陶有限公司、东陶机器(北京)有限公司,炉窑类型为燃气隧道窑。玻璃生产企业2家,分别为北京秦昌玻璃有限公司和康宁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表4-3 北京市工业炉窑行业及企业数量分布情况行业大类代码行业大类名称行业小类代码行业小类名称炉窑数量企业家数执行标准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646411炼油及石油加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81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1111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3311宝洁公司:燃气加热炉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11水泥制造10105865水泥制造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其他执行修订后的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012石灰和石膏制造381930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44343041平板玻璃制造113061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113071卫生陶瓷制品制造112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30黑色金属铸造51426存在铸锻工序,则执行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执行修订后的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140钢压延加工94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69其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4411存在铸锻工序,则执行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执行修订后的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3金属制品业3311金属结构制造160173332金属压力容器制造513352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513391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223399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47234通用设备制造业3441泵及真空设备制造611123451轴承制造5135专用设备制造业3511矿山机械制造628153513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1513521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513591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113599其他专用设备制造1136汽车制造业3610汽车整车制造131913366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62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13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45123720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11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71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3311总 计317954.4 最终确定的污染源根据上述筛选结果,最终确定本次标准修订针对的污染源如下:(1) 除水泥窑外的其他建材工业炉窑、化工炉窑;(2)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不含水泥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喷涂工序)、饮料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有机化学品制造)、金属制品业、塑料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3) 医药制造、半导体及电子、轮胎橡胶制品等。5. 国内外标准调研5.1 美国标准主要调研了美国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包括半导体制造业、家具制造、汽车制造、印刷等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由于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等即将或已经发布单独行业标准,因此本报告只将与本次标准修订相关的调研结果摘录出来。美国Title 40,CFR, Part 63 Subpart BBBBB半导体制造危险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规定,排气口排放的有机HAPS浓度 20ppmv;Title 40,CFR, Part 63Subpart GGG医药品生产国家排放标准规定,任意365天内所有排放口HAP实际排放量不超过900千克;Title 40,CFR, Part 60 Subpart RR压敏胶带和标签涂装作业性能标准规定,每千克涂料固体VOCs排放量不超过0.20千克(适用于一个月的加权平均计算法);Title 40,CFR, Part 63 Subpart MMM农药有效成分生产的危险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规定,所有排放口排放的不受控制的有机HAPs每年不超过0.15 毫克。5.2 欧盟的IPPC指令主要调研了大气污染物的国家排放限值指令2001/81/EC;大型燃烧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指令2001/80/EC;综合污染防治和控制指令,包括96/61/EC和2008/1/EC,包括水泥制造业、石油和天然气精炼厂、陶瓷制造业、玻璃制造业;关于VOCs污染源控制的指令,包括:1999/13/EC、2004/42/CE、94/63/EC。同理,由于部分行业已有或即将出台地标,本报告只摘录部分与本次标准修订相关的部分IPPC指令。5.2.1 最佳可行技术下陶瓷业参考排放限值欧盟2007年制订了陶瓷制造业最佳可行技术参考文件,列出了在BAT下陶瓷工业的废气参考排放限值。(1)在粉尘作业工艺中除干燥、喷雾干燥或烧制以外的粉尘排放途径采用袋式除尘器将粉尘作业中的粉尘排放平均值降低到每半小时1-10mg/m3。(2)干燥过程中的排尘量为了避免干燥机干燥工艺过程中粉尘残留物的积存,利用清洁机将干燥过程中粉尘排放的日平均值保持在1-20mg/m3。(3)喷釉工艺粉尘排放在喷釉工艺过程中,采用袋式除尘器或烧结层过滤器,使喷釉工艺的粉尘排放平均值降低为每半小时1-10mg/m3。在喷釉工艺过程中,采用现有设施中的旋风结合湿式除尘分离器,使漂洗水可重复使用,将喷釉工艺的粉尘排放平均值降低至每半小时1-50mg/m3。在热关闭气体中,采用静电除尘器或湿式除尘器,使粉尘排放平均值降低至每半小时5-50mg/m3。(4)控制气态化合物主要措施和技术在回转窑烧制工艺过程中,通过运用多种技术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备注1中所示的主要措施和技术和/或备注2中所示的次要措施和手段),当窑炉内气体温度低于1300ºC时,保持产生的烟气中NOx排放量的日平均值表示为NO2时小于250mg/m3;当窑炉内气体温度高于或等于1300ºC时,保持产生的烟气中NOX排放量的日平均值表示为NO2时小于500mg/m3。在窑炉内使用热电联产技术,利用过程优化措施,使发动机产生的NOx排放量日平均值表示为NO2时小于500mg/m3。在窑炉内使用多种技术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备注1和备注2),使排放气体中的氟化物表示为HF时,排放量保持在1-10mg/m3;使窑炉内排放气体中的氯化物的排放量表示为HCl时,排放量保持在1-30mg/m3。在窑炉内使用多种技术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备注1和备注2),当原料中的硫含量0.25%时,使窑炉内排放气体中的SOx表示为SO2时的排放量限值为500mg/m3,当原料中的硫含量>0.25%时,窑炉内排放气体中的SOx表示为SO2时的排放量保持在500-2000mg/m3。(5)控制窑炉粉尘排放在墙砖和地砖的制作过程中,窑炉内采用袋式除尘器的干燥烟气净化等方法(备注1和备注2),使排放气体中的HF粉尘排放量的日平均值降低至1-5mg/m3。运用若干技术(备注3中列出)相结合的方法,将窑炉中烟气的粉尘排放量降低到日平均值为1-20mg/m3,这些技术可归纳为使用低灰燃料和改变窑内烧制瓷器的炉料来降低粉尘的形成。在窑炉内,采用炉内梯级固定床吸附和干燥烟气净化过滤器清洁这两项技术后排出的烟气粉尘排放量低于20mg/m3,未采用炉内梯级固定床吸附和干燥烟气净化过滤器清洁这两项技术后排出的烟气粉尘排放量低于50mg/m3。备注1:最佳可行技术是为了降低窑炉内烟尘气体中排放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排放(例如HF、HCl、Sox, VOC和重金属),主要措施和技术:1)降低污染物的前期投入;2)加热过程中对温度变化的优化。备注2:次要措施和技术:1)级联型固定床吸附;2)干燥烟气的净化与过滤器(袋式过滤器或静电除尘器)。备注3:窑炉中的气体排放:1) 使用低灰燃料,例如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轻燃料油2) 窑炉内烧制瓷器的过程中尽量减少粉尘的形成表5-1 陶瓷制造业排放限值一览表(mg/Nm3)工艺过程最佳可行技术污染物欧盟BAT参考限值粉尘作业袋式除尘器粉尘1-10(0.5h)干燥机干燥清洁机粉尘1-20(1d)喷釉工艺袋式除尘器或烧结层过滤器粉尘1-10(0.5h)旋风结合湿式除尘分离器粉尘1-50(0.5h漂洗水重复使用)热关闭气体中静电除尘器或湿式除尘器粉尘5-50(0.5h)回转窑烧制多种技术措施相结合NOX500(1d)窑炉多种技术措施相结合NOX温度1300ºC,250 (1d)温度1300ºC,500(1d)炉内热电联产,并利用过程优化措施NOX500(1d)多种技术措施相结合氟化物1-10袋式除尘器的干燥烟气净化等方法HF粉尘1-5(1d)多种技术措施相结合氯化物1-30多种技术措施相结合SOX原料硫0.25%,500原料硫>0.25%,500-2000多种技术措施相结合粉尘1-20(1d)炉内梯级固定床吸附,干燥烟气净化过滤器清洁粉尘20炉内无梯级式固定床吸附,干燥烟气净化的过滤器粉尘505.2.2 最佳可行技术下玻璃制造业参考排放限值(1)在玻璃熔窑中,利用静电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与干燥/半干燥酸性气体洗涤系统相结合的工艺技术,使粉尘的排放量保持在5-30 mg/Nm3。(2)利用燃烧改造、蓄热式加热炉的3R/再燃技术,燃烧火焰、SNCR 和 SCR技术,或其技术相结合的工艺过程,使NOx的排放量以NO2表示时保持在500-700 mg/Nm3。只采用燃烧改造的工艺技术,使NOx的排放量以NO2表示时保持在600-850 mg/Nm3。(3)在玻璃熔窑中,使用天然气燃料燃烧时,采用干燥或半干燥酸性气体的洗涤系统中对粉尘的二次削减工艺,使得SOx排放量以SO2表示时的排放量保持在200-500mg/Nm3。在玻璃熔窑中,使用石油燃料燃烧时,采用干燥或半干燥酸性气体的洗涤系统中对粉尘的二次削减工艺,使得SOx排放量以SO2表示时的排放量保持在500-1200mg/Nm3。(4)在玻璃熔窑中,使用天然气燃料燃烧时,采用过滤灰尘和回收碎玻璃的工艺技术,使得SOx排放量以SO2表示时的排放量限值为800mg/Nm3。在玻璃熔窑中,使用石油燃料燃烧时,采用过滤灰尘和回收碎玻璃的工艺技术,使得SOx排放量以SO2表示时的排放量限值为1500mg/Nm3。(5)在玻璃熔窑中,采用对酸性气体的洗涤技术,使得氯化物(HCl)的排放限值为30mg/Nm3,氟化物(HF)的排放限值为5mg/Nm3,第一组(包括的金属及其化合物:砷、钴、镍、硒、六价铬)与第二组(包括的金属化合物:锑、铅、三价铬、铜、锰、钒、锡)混合金属的气态和固态排放限值为5mg/Nm3,第一组金属的气态和固态排放限值为1mg/Nm3。(6)采用对热终端涂层处理的工艺技术,使得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保持在20mg/Nm3,锡的排放限值保持在5mg/Nm3,锡的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限值保持在1mg/Nm3。表5-2 玻璃制造业排放限值一览表(mg/Nm3)工艺过程最佳可行技术污染物欧盟BAT参考限值玻璃熔窑静电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与干燥/半干燥酸性气体的洗涤系统相结合粉尘5-30玻璃熔窑燃烧改造、3R/再燃(利用蓄热式加热炉),燃烧火焰,SNCR 和 SCR技术,或其技术的组合NOx (以NO2表示)500-700玻璃熔窑只采用燃烧改造NOx (以NO2表示)600-850玻璃熔窑干燥/半干燥酸性气体的洗涤系统中对粉尘的二次削减SOx (以SO2表示)天然气,200-500石油,500-1200玻璃熔窑对灰尘的过滤和碎玻璃的回收SOx (以SO2表示)天然气,800石油,1500玻璃熔窑对酸性气体的洗涤氯化物(HCl)30氟化物(HF)5金属第一组+第二组5金属第一组1玻璃熔窑对热终端涂层的处理颗粒物20锡5锡的有机化合物15.2.3 有机溶剂使用装置和活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指令1999/13/EC)本指令适用于因使用有机溶剂而导致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生产活动和装置,当某类装置或活动的溶剂消耗量大于指令规定的阀值时(详见表5-3),此装置或活动即属于指令的控制范围。表5-3 各类装置或活动溶剂消耗量阈值序号溶剂使用装置和活动溶剂消耗量阈值(吨/年)1热固轮转胶印印刷>152出版物轮转凹版印刷>253其它轮转凹版印刷、柔性版印刷、旋转式丝网印刷、塑封和上光设备>15纺织品或纸版旋转式丝网印刷>304表面清洗>15其它表面清洗>26交通工具涂装和交通工具表面整修>0.57卷钢涂装>258其它涂装包括金属、塑料、纺织品、纤维织物、胶片和纸张>59绕组线涂装>510木制表面涂装>1511干洗12木材防腐>2513皮革涂装>1014制鞋>515人造装饰面板>516胶带生产>517涂料制品、清漆、油墨和胶黏剂的生产>10018橡胶转化>1519植物油和动物脂肪萃取、植物油精炼>1020药用产品生产>50注:除非另作说明,每一项活动包含设备清洗,但不包含产品清洗。有机溶剂使用装置和活动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限值、总排放限值见表5-4。表5-4 各类装置VOCs排放限值(即2008年执行标准)序号活动水平(溶剂消耗)(吨/年)阈值(溶剂消耗)(吨/年)废气排放限值(mg/Nm3)无组织排放限值(溶剂用量百分比)总排放限值新源现有源新源现有源1热固轮转胶印印刷(>15)15-25>251002030302出版物轮转凹版印刷(>25)75101153其它轮转凹版印刷、柔性版印刷、旋转式丝网印刷、塑封和上光设备(>15)15-25>25>30100100100252020纺织品或纸版旋转式丝网印刷(>30)100204表面清洗(>1)1-5>5202015105其它表面清洗(>2)2-10>10757520156车辆涂装(<15)和车辆表面整修>0.550257卷钢涂装(>25)505108其它涂装包括金属、塑料、纺织品、纤维织物、胶片和纸张(>5)5-15>1510050/7520209绕组线涂装(>5)10g/kg5g/kg10木制表面涂装(>15)15-25>2510050/5252011干洗20g/kg12木材防腐(>25)100511kg/m313皮革涂装(>1)10-25>25>1085g/m275g/m2150g/m214制鞋(>5)25g/双15人造装饰面板(>5)30g/m216胶带生产(>5)515>155050252017涂料制品、清漆、油墨和胶黏剂的生产(>100)100-1000>100015015053溶剂量5%溶剂量3%18橡胶转化(>15)202519植物油和动物脂肪萃取、植物油精炼(>1)动物脂肪:1.5kg/t海狸香:3kg/t油菜籽:1kg/t向日葵:1kg/t大豆(压榨):0.8kg/t大豆(白点):1.2kg/t20药用产品生产20515溶剂量5%溶剂量15%5.3 台湾标准主要调研了台湾的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02.04.24.修正)、玻璃业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砖瓦窑业开放式隧道窑粒状污染物排放标准(88.04.07.修正)、沥青拌合业粒状污染物排放标准(88.04.07.修正)等。5.3.1 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台湾固定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表5-5。由于该标准较老,因此其大部分排放限值均比本市大气综合标准的排放限值高。表5-5 台湾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换算常数施行日期备注排放管道周界a1a2新污染源既存污染源粒状污染物(不透光率)连续自动检测:每日不透光率6分钟监测值超过20%之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发布日发布日下述设备可不受限制:1.小于2500CC之固定式内燃机2.实验室用之设备。3.手提式焊接设备。4.打舂机具。5.目测判断训练设备6.消防训练或火灾。目测判断:不得超过不透光率20%,停止、开始运转时间可到不透光率40%,但一小时内超过不透光率20%之累计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发布日发布日粒状污染物(重量浓度)排气量Q(Nm3/min)浓度C(mg/Nm3)500m3/Nm30.582.8×10-4标准(2)自发布日起在全国地区施行标准(2)自发布日起在台北县、高雄县、屏东县、台东县、花莲县、台北市、高雄市施行。其他地方适用标准(1)1.标准(1)中未表者以下式计算之:C=1372.6Q-0.2972.标准(2)中未表者以下式计算之:C=1860.3Q-0.386(1)(2)30以下50100200300500800100020003000500080001000020000300005000070000以上500430350285252217189176144127109958973645550500411314241206169141129998570585341352925硫氧化物(SOx以SO2表示)燃烧过程气体燃料100ppm0.3ppm1.04.9×10-4发布日发布日石油炼制业硫磺工厂尾气焚烧后排放管道标准,除另有规定外,适用500ppm标准液体燃料(1)500ppm(2)300ppm1.标准(2)自发布日期适用于本署公告含硫量超过百分之0.5(不含0.5%)之燃料油为易致空气污染之物质且已生效施行之地区。其他地区适用标准(1)固体燃料300ppm发布日发布日燃烧以外过程650ppm发布日发布日硫酸液滴(S03 或 H2SO4(以100%H2S04 表 示)硫酸工厂100mg/Nm350g/Nm30.053.0×l0-5发布日发布日硫酸工厂以 外之其他污 染源200mg/Nm3氮氧化物(NOx 以NO2表示)燃烧设备气体燃料(1)300ppm-标准(2)自发布日起全国施行标准(2)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