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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第七章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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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第七章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doc

    第七章 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7.1 概述7.1.1 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50公里的范围,包括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的净空障碍物限制面所划定的空间范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范围是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干扰所规定的区域,包括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及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在机场各无线电台站附近划定的保护范围。7.1.2 目标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包括建立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机场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置程序以及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标志灯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7.2 管理依据7.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中国民用航空局第156号令)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中国民用航空局第191号令)国际民航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04年7月第四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06)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4号)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86)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7.2.2 参考文件ICAO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AN/901ICAO机场规划手册DOC 9184-AN/9027.3 安全目标7.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机场场道勤务部会同民航青岛空管站相关部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机场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目标至少包括:(1)杜绝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事故征候及机场关闭事件;(2) 杜绝净空保护异常情况发现处置不及时引发的投诉事件。(3)因责任原因造成影响机场运行的电磁环境保护方面投诉不超过1次。7.3.2 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签署安全责任书机场场道勤务部根据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成立风险管理小组,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确定每项措施实施的阶段性计划、考评标准、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上报机场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机场场道勤务部针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相关措施合理配置资源,包括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所需的物资、设备、人员需求及培训等。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机场场道勤务部组织对机场使用手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保证手册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手册在完成风险评估10天内完成修改和上报运行监管部。机场场道勤务部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将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岗位或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7.3.3 安全目标的监控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组织检查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日常状况进行全面监控,发现隐患,及时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人须参加机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例会,反映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提出相应措施对隐患进行控制。机场场道勤务部及场道科每月召开月度工作会议,对照检查部门及科室工作计划、安全目标,按级考核工作和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对隐患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控制措施进行改进,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闭环运行和动态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7.4 组织机构及职责7.4.1 组织机构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在机场公司分管领导下组织实施,由机场场道勤务部主管,民航青岛空管站协助,运行监管部监督检查。7.4.2 职责1、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制作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将最新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及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制度,妥善处理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事项;制定并落实机场的巡视检查制度,发现新增障碍物或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的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民航青岛监管局,同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组织查找和处置电磁环境干扰源;组织维护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障碍灯。2、民航青岛空管站负责其所属各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了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管理情况,适时提出建议;听取航空器机组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反映和意见,并及时反馈机场场道勤务部;当发生影响航空器运行的突发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并通报机场运行指挥部协同处置。3、运行监管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的监督工作,具体包括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通报;每年1-2次检查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7.5 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机场场道勤务部应每年与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及时通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管理状况。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出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及其它障碍物,应立即通报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跟踪处理结果。7.6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管理7.6.1 工作目标制定机场运行管理规定,对机场净空保护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原因造成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机场管理区域的升空物体的管理由当地气象部门审批和处罚,机场管理机构应主动报告和协助管理。7.6.2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与报备7.6.2.1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青岛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报告华东地区民用航空管理局(民航青岛监管局)批准。7.6.2.2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报备1、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在机场新建或改扩建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构)筑物及其它物体进行调查、测量,并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的要求,及时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在机场整体规划发生变化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进行重新调查与测量,并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要求,及时更新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发生局部调整时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进行重新调查与测量,并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的要求,及时更新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6.3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控制要求7.6.3.1 机场场道勤务部根据有关规定与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报请当地政府制订相应的法规,同时采取宣传教育、沟通协调、巡视检查等措施,防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以下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4、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5、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6、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7、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 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8、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7.6.3.2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章7.5.3.1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7.6.2.3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7.6.3.4 精密进近跑道的无障碍区域内(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所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体,轻型、易折的助航设施设备除外。当跑道用于航空器进近时,移动物体不得高出这些限制面。7.6.3.5 在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7.6.3.6 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体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予以拆除,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运行的。7.6.3.7 对于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当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7.6.3.8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7.6.3.9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基准点5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并不构成对航空器的危害。7.6.3.10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物,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7.6.3.11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经当地政府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民航青岛空管站批准并确定施放范围。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刻报告当地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和民航青岛空管站。7.6.3.12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青岛空管站和机场场道勤务部提供有关资料。7.6.3.13 其他机场净空保护要求。7.6.4 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审核程序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居民宅基地住房建设项目),机场场道勤务部应协调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建设部门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授权机构)报告审批。7.6.4.1 对于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青岛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意见,严格核查其是否符合净空保护的要求和机场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部分高度虽未超过控制要求,但对目视和非目视助航设备有不良影响,或机场附近较为孤立的建设项目,对机场运行可能产生影响的,由青岛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意见,建设单位应报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审核同意后,再由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7.6.4.2 在机场净空限制面以外距机场50公里范围内建设高大(高出机场标高150米以上)建筑物,属地规划机构应与机场场道勤务部协调,由机场场道勤务部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并取得航行研究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华东地区管理局的审核意见,正式向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意见,该机构根据收到审核意见进行审批。7.6.5 障碍物的巡视检查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机场净空区域的日常巡视与管理。7.6.5.1 日常巡检内容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一次,具体巡查路线和区域应涵盖整个净空保护区域。巡视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可能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2、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如树木、烟尘、灯光、烟花、风筝和气球等。3、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4、所有日常进行的巡检,须做好相关记录。相关纸制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电子记录应当保存10年以上。7.6.5.2 机场净空障碍物检查情况报告制度机场场道勤务部应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的规定要求,在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上报本机场的飞行区运行情况中,报告机场净空障碍物检查情况,报告采用快报与月报两种形式,内容包括:每一障碍物的位置、顶端海拔高度、净空允许海拔高度、超高值、标志情况、所属单位、所处限制面等。7.6.6 原有障碍物及新建、扩建障碍物的处理对于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机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清除且经采取有效措施,并经规划行政及航行主管部门确认不至危及飞行安全、允许保留的,机场公司应督促其产权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机场公司应当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由所在地政府责令无条件清除。7.6.7 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维护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障碍物的标志和障碍灯的维护工作。对新增障碍物的标志和障碍灯由机场场道勤务部督促产权单位负责维护。7.6.7.1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物标志应保证清晰有效,每5年涂刷一次。同时应根据日常巡视检查结果,对出现20以上失效的标志,及时安排人员或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标志涂刷。7.6.7.2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灯应保证正常使用,如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安排人员或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障碍灯的维修更换。7.7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管理7.7.1工作目标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规定,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原因造成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7.7.2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设与报备7.7.2.1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设机场电磁环境的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以及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区域,由青岛机场和青岛空管站配合青岛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共同划定、调整。7.7.2.2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报备机场场道勤务部和民航青岛空管站负责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7.7.3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7.7.3.1 机场场道勤务部和民航青岛空管站负责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并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发现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发生或民航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应立即报告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并报请地方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共同及时处理。7.7.3.2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民航青岛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7.7.3.3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7.7.3.4 凡需新建、扩建或改建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民航华东管理局或民航青岛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意见。7.7.3.3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7.7.3.4 以机场塔台为中心,半径6公里范围内不得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以及其他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7.7.3.5 禁止在机场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以天线为中心800米范围内修建或设置影响其正常工作的铁路、二级以上公路、110kv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产生有源干扰的电气设施、金属结构建筑物以及仰角超过规定要求的建筑物、架空金属线缆、金属栅栏、树木等。7.7.3.6 市、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7.7.3.7 机场公司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有关保护要求报青岛市关部门备案,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查制度,定期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有下列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无委会、民航青岛市监管局:1、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2、存放金属堆积物;3、种植高大植物;4、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5、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7.7.4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程序7.7.4.1 机场场道勤务部应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巡视检查,按照飞行区围界以外每周一次、围界内每天一次进行巡视检查,必要时进行专门检查。7.7.4.2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巡视检查的范围为:跑道中心点到机场外指点标台以外500米、宽度1000米的范围(含跑道两端的航向台、下滑台、二次雷达、VOR/DME台、近台/中指点标台、外指点标台的保护范围)以及北远台、南超远台的保护范围。7.7.4.3 巡视检查内容主要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地面上有无不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和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20093-92)规定的物体或其他行为。巡视路线应涵盖所需检查的所有区域,飞行区围界外增加跑道两端外指点标台以及超远台的保护区域的巡视。巡视检查完成后,填写电磁环境保护区检查记录表。7.7.4.4 发现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物体或行为,发生造成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受到破坏,或者民航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场道勤务部应当会同民航青岛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青岛空管站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依法查处。7.8 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区域保护管理突发事件处理机场场道勤务部负责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区域保护管理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不断完善,确保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区域保护管理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处置,提高机场安全保障水平。7.8.1发现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及时将新障碍物所处的位置和高度报告空管塔台和民航青岛空管站并进行航行评估,尽可能迅速予以解决。解决前应当立即考虑颁发航行资料通知书,以某种方式对航空器的运行加以限制,并设置适当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物灯,确保飞行安全;同时书面报告青岛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青岛监管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7.8.2 发现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的处置程序标志和障碍灯一旦失效,除应尽快修复外,应及时向民航青岛空管站反映失效标志和障碍灯的具体位置,评估失效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控制风险。7.8.3 发现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的处置程序当发现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场道勤务部应当会同民航青岛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青岛空管站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依法查处。7.8.4 发现影响航空电磁环境行为的处置程序发现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及时消除。无法制止和消除的应当通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依法查处。7.9 安全信息管理7.9.1 工作目标及时搜集汇总与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安全信息,并按照程序对此类信息进行传递、分析、储存和报告,实现信息共享。机场场道勤务部会同民航青岛空管站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程序,包括信息的搜集、汇总、传递、存储和报告等程序,报机场公司审核批准后组织落实其中的各项要求。根据安全信息分析的结果,提出完善规章制度的建议。7.9.2 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的搜集汇总,至少应包括以下途径:1、日常运行中产生的各类台帐、工作记录及单据;2、各级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运行中存在的问题;3、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民航当局有关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规章指令通告,国际民航组织有关净空及电磁环境管理的文件、标准、程序;4、中国航空安全资源报告系统(SCASS)及其他渠道提供的与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的安全信息;5、相关方交流或各种会议反应的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6、其他国际、国内组织或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理论,涉及到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先进方法和研究动态;7、内部审核(计)、外部审核(计)、管理评审等提出的问题和建议;8、航班运行受到障碍物影响或无线电干扰的信息。机场场道勤务部、民航青岛空管站应指定专人负责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安全信息,定期更新安全信息数据库,分类统计事故、事故征候及其他要求的安全数据,保证数据实时有效。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7.10 风险管理7.10.1 工作目标机场场道勤务部会同民航青岛空管站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进行风险管理,并将其作为日常安全运行工作的一部分;系统地、主动地识别和评估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危险源,并对这些危险源进行的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7.10.2 风险管理的实施机场场道勤务部会同民航青岛空管站负责制定并完善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风险管理实施方案,报机场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机场场道勤务部、民航青岛空管站对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涉及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分级,并采取措施来控制风险。机场场道勤务部牵头组建风险管理小组。风险管理小组负责:1、制定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风险管理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2、每年分析国际、国内及本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中不安全事件发生的趋势,查找危险源,对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并制作或调整风险管理清单;3、每月对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对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方案;4、机场场道勤务部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风险管理清单要求,积极实施控制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应不断优化方案。同时应跟踪原有风险控制方案的残留风险,不断动态调整控制方案,有效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7.10.3 启动风险管理的时机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机场场道勤务部应立即启动风险管理流程:1、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民航规章标准变化时;2、建立或修订程序、规定时;3、本机场或行业内发生与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相关的不安全事件时;4、从事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的人员发生变动时;5、机场改建、扩建、新建时;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出现新增障碍物时;7、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物标志、标志物、障碍灯失效时;8、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受到干扰时;9、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增与无线电相关的设备设施时。7.10.4 风险控制方案的制订要求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民航规章标准;2、符合机场公司实际情况;3、具有可操作性;4、风险方案应确保能够控制相应的风险;5、采取风险控制方案后应当再次进行残余风险评估,并动态监控,并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调整方案,以取得最佳成效。7.11 安全监督与审核7.11.1 工作目标机场场道勤务部、运行监管部和民航青岛空管站应通过一系列的安全检查、内、外部审核评价,确保能够及时识别危险,评估风险,并控制风险,确保净空及电磁环境区域保护管理符合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及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规章标准,始终处于适用状态,同时根据安全监督与审核的结果,做好持续改进工作,实现闭环管理。7.11.2 绩效考核评价1、机场场道勤务部的负责人依据相关绩效考核管理规定以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要求进行安全绩效考核、评价。2、机场场道勤务部相关科室依据部门绩效考核管理规定对所属员工进行考核、评定。3、安全质量巡视员负责监督净空及电磁环境区域管理各岗位工作的质量与安全情况,统计相关数据,协助机场场道勤务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对工作质量与安全进行控制,同时向运行监管部报告。7.11.3 安全检查1、机场场道勤务部对相关科室的安全检查每季度一次,应预先制订检查计划和检查单,做到检查内容和要点明确、操作有据、评价准确、措施有效。检查单应动态修订完善,以利于发现问题和隐患,确保能够及时整改。2、运行监管部结合每年的综合安全检查,对净空及电磁环境区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查阅记录、访谈等形式,了解执行规章制度是否严格到位、开展风险管理是否持续有效,注重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3、安全检查以后,被检查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人,限时落实到位。4、安全检查的文件保存要求:纸制两年,电子文档十年。7.12 安全教育与培训7.12.1 工作目标机场场道勤务部依据机场使用手册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及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订本部门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实施,确保相关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时间、内容、效果落实,胜任本职工作。7.12.2 新员工岗前培训和员工在岗培训新员工岗前培训和员工在岗培训除了执行公司统一的内容要求以外,重点应掌握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巡视检查路线及突发异常情况的处置方法。7.12.3 员工持证上岗从事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机场场道勤务部应根据上岗证书的取证和复审周期,将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机场场道勤务部应当建立净空及电磁环境区域保护管理试题库,每两年对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人员进行全面测试,并定期进行新知识和重点内容的考核,确保员工达到必要的上岗能力。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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