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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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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doc

    附件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为准确掌握2013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现势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和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总体方案,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上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等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为保证本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31个省(区、市)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国土资源“以图管地”科学监管的目标,满足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的需要,为国土资源“批、供、用、补、查”日常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资料。二、工作任务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主要任务包括:遥感监测、用地管理信息下发、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基本农田情况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核查、用地管理信息审查与标注、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评价。(一)开展遥感监测。国家组织采集2013年度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分县(市、区)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对照2012年度遥感影像底图,叠加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提取本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并追踪核实以往年度变更调查中相关图斑情况(包括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临时用地等),制作分县(市、区)的2013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二)用地管理信息下发。在遥感监测成果上,空间套合叠加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增减挂钩备案系统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备案系统中2013年度新增耕地验收项目区范围界线,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年度新增耕地调查。各地根据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参考遥感影像,及时向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完善和补充报备各类用地管理信息,促进各类信息报备的及时、完整。为加快变更调查工作进度,部将随同遥感监测成果一并下发综合监管平台上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三)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各地以201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日常变更为基础,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结合年度遥感监测成果,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调查2013年度内每一块变化土地的地类、范围、权属和面积等实际情况,并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根据年度土地整治项目等补充耕地范围界线,逐地块实地核实耕地变化情况。同时结合遥感影像,实地调查农民自主开发和农业结构调整等新增耕地,并依据2013年度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对本年及往年增加耕地的管理信息分类进行标注。各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和设施农用地标注结果及证明材料、临时用地及农用地变未利用地等图斑的证明材料,经市、省两级审核通过后报部。(四)开展基本农田情况调查。各地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五)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成果核查。根据土地变更调查的要求和特点,对各县(市、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内业核查和外业核查。采用抽样评估方法,以省为单位,对各省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质量进行评估。根据内业核查和外业核查结果,以省为单位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评估省级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质量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省份,要求其举一反三,实行全面整改;对整体成果质量符合要求的省份,由省级组织完成对核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六)开展用地管理信息审查和标注。1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审查确认。全面收集整理地方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逐地块的用地批准材料,以及土地整治项目有关材料,部组织各省相关职能部门对提交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核。对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图斑,将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提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处置,纳入问责范围。审核通过的临时用地,以独立图层保存,在以后年度遥感监测中进行跟踪监测。2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部统一组织,根据管理职能,利用综合监管平台,将用地管理信息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结果套合,分类标注新增建设用地信息,并将分类标注结果反馈各地作为变更调查管理信息控制数,同时对地方新增耕地标注结果进行核实确认。3用地管理信息入库。地方根据用地管理信息标注结果,更新增量数据,依据“批而未用”界线在数据库中生成“批而未用”图斑,填写该图斑的审批用途作为变更年末地类,形成2013年度变更调查最终成果更新数据包,经数据库质量检查通过后上报。4国家级重点抽查核实。国家组织对用地管理信息审查及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国家级重点抽查核实,并在全国通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七)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要求,汇总本年度每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并按照地(市)级、省级依次统计汇总方式,逐级上报,形成年度各级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八)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国家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将通过检查的各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更新入库,最终形成2013年度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九)变更调查成果数据评价。国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建设用地、耕地和林地等地类变化情况,采用抽样的方法,以省为单位,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图斑,核实样本图斑的地类、范围和面积,客观评价各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情况。各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评价结果在全国通报。对省级调查成果质量评价结果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出台相关措施,以省为单位,有针对性给予相应奖励和处罚。三、工作程序和方法。(一)遥感监测。采集2013年度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经纠正、配准和融合等处理后,制作分县区的遥感正射影像图。采用空间叠加的方法,将2012、2013两年度影像与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比对,分类提取本年度内明显建设的地块作为遥感监测图斑(分建设/推平/道路三大类),并追踪核实以往年度变更调查中相关图斑情况(包括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临时用地等)。制作分县区的2013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领取说明见附录1)。遥感监测成果包括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遥感监测图斑、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2)和围填海图斑信息记录表(见附录3)。(二)用地管理信息下发。在遥感监测成果上,空间套合叠加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增减挂钩备案系统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备案系统中2013年度新增耕地验收项目区范围界线(同时下发2010年度至2012年度验收及在建未验收分年度、分阶段的项目区范围界线作为参考),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年度新增耕地调查。为加快变更调查工作进度,部将随同遥感监测成果一并下发综合监管平台上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 各地根据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参考遥感影像,于2014年1月31日前完成向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完善和补充报备各类用地管理信息。(三)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1准备工作。(1)总体控制。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经国家确认的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2013年度界线调整形成的各级控制界线、控制面积和各地类面积,作为2013年度变更调查的基础及2013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单元,不得随意更改。2013年度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发生调整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将调整后的控制界线、控制面积、涉及界线调整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部备案。(2)制定方案。各地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土地变更调查方案。(3)资料及设备准备。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准备调查所需的有关设备。资料主要包括: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2013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土地违法查处、农业结构调整、灾毁耕地、生态退耕等方面的资料。调查所需仪器设备主要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钢(皮)尺、计算机及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4)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各县(市、区)参照本地区2013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基本农田划定与调整、土地违法查处等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的材料,在遥感监测成果和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等成果的基础上,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对未接收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应以2012年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叠加上述内容,形成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2. 调查内容与方法。各地以201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日常变更为基础,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参考遥感监测成果,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技术要求,对2013年度实际变化的每一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在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上标绘图斑的位置、范围、地类等信息,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录4)。对于收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主要依据遥感监测成果,实地调查每一块监测图斑以及其他各类土地变化的范围界线,图斑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图解法,或使用GPS或全站仪等测量仪器进行实地测量,并详细记录图斑的地类和权属等内容;对于遥感影像难以发现变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地类图斑,主要依据日常土地变更结果和本地区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基本农田划定与调整、土地违法查处等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的材料,逐地块调查变化地块的范围和地类等。对于未收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应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加大外业调查力度,开展变更调查。(1)开展遥感监测图斑核实及建设用地变更调查。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对照实地现状,对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及属性信息进行逐一核实、调整和补充调查,调绘实地建设范围和地类,确认遥感监测图斑变化情况,如实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对实地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变更;对实地建设为设施农用地的,按设施农用地变更,收集整理完整的用地审批材料,并在更新数据包中标注批文文号;对于实地建设为临时用地的,应调查该地块的范围和面积,按临时用地变更,收集整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并按照变更调查数据库变更要求,将临时用地变化信息录入更新数据包,并标注批文文号。对于监测图斑为推填土类型,未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的,地方应提供现场实地照片,其中属土地整治推平的还应提供土地整治项目的有关材料。未变更(含部分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遥感监测图斑,应在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中填写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原因类型”。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应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形式,纸质表格须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分类整理有关举证材料,制作扫描文件(文件和照片编号方法及目录组织见附录5)。对于有建设的遥感监测图斑,必须在数据库中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临时用地,否则作为本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移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处置;对于发生推填土的遥感监测图斑,未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的,必须按要求提供实地照片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否则作为本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移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处置;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否则作为本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移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处置。对于因拍摄时段等原因,造成遥感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地块,除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纳入本年度变更范畴。在现状调查阶段严禁将遥感影像未反映有建设迹象的地块变更为建设用地。对于影像拍摄时段后建设,且当年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地块,待部综合监管平台套合标注后,在当年标注的“本年批而未用”(P)图斑范围内,按实际建设情况变更。本年度批准实地未建设的地块,现状调查过程中暂不变更,待部综合监管平台套合标注后按要求上图。对2012年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批而未用”土地,2013年实地已建设,应按实际建设状况调查其位置和范围。(2)开展耕地现状变化调查。根据年度土地整治项目等补充耕地范围界线,逐地块实地核实耕地变化情况。同时结合遥感影像,实地调查农民自主开发和农业结构调整等新增耕地,并依据2013年度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对本年及往年增加耕地的管理信息分类进行标注。地方对本年变更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标注为“土地整治本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ZZB)、“土地整治往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ZZWB)和“土地整治在建未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ZZBJ)。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充的耕地,标注为“增减挂钩补充耕地”(ZJG);对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补充的耕地,标注为“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GKF)。对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标注“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TZ);对农民自主开发等原因新增的耕地,标注为“其他补充耕地”(QT)。对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2013年度验收的项目新增耕地的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和标注。其中往年已变更的耕地图斑,确定范围界线,并在原有耕地图斑上标注为“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变更新增耕地”(ZZW)(不得分割原有耕地图斑);暂不在本年上报变更的耕地,确定范围界线,并标注为“土地整治本年验收以后年度变更新增耕地”(ZZY)(数据库地类不发生变化,仅在图斑属性中标注“ZZY”,不纳入本年度变更调查新增耕地流量,待以后年度变更为耕地时,标注为“土地整治往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ZZWB)。对土地整治项目中,因整理田坎、小型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难以按图斑表示的新增耕地,地方应加强对此类新增耕地的审查,对新增耕地真实的,核定面积后在项目区范围内的原有耕地图斑上标注“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ZZL),并进行新增耕地来源说明。该类变化应以数据库中已有耕地图斑为基础标注,不得分割、合并原有耕地图斑。可以通过变更调查数据库的田坎、扣除系数、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等变化反映新增耕地面积的,按照变更调查数据库变更要求标注ZZL属性和计算新增耕地面积;对于土地整治中,通过整治未在数据库中反映的田坎、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等增加耕地的,应在涉及的耕地图斑中标注ZZL属性。(3)开展其他现状变化调查。对于建设用地和耕地之外的现状变化,也应按照变更调查要求开展调查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将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对确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原因,导致农用地表土层破坏,且短期内无法通过简单治理恢复种植的,按照现状认定地类原则,实地调查其位置、范围和地类,拍摄实地照片,提供灾毁、塌陷或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相关证明文件的扫描件(编号方法及目录组织见附录5),填写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6),经严格审查后,方可将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证明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部审查。(4)开展地类信息专项调查标注。新增耕地坡度:将利用DEM制作的坡度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确定新增耕地坡度分级。对坡度大于2°的耕地,区分梯田和坡地,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目。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本年度内,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作为“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可调整地类: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变更为园地、林地、草地以及坑塘等农用地,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可认定为可调整地类。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可调整坑塘水面。往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对2012年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批而未用”土地,2013年实地已建设,应将实际建设部分在数据库中标注为“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属性(PJ)。各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和设施农用地标注结果及证明材料、临时用地及农用地变未利用地等图斑的证明材料,经市、省两级审核通过后报部。3有关问题说明。(1)对实地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无论是否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是否已列入违法拆除计划、是否经竣工验收、是否为其他部门管理范围,都必须按实地现状变更为建设用地。对于“边报边用”的建设用地,2013年尚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论是否为国家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都应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2)建设用地指实地已建设的土地。实地建设以施工人员已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或地基开挖为标志。(3)对2012年度部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处的建设用地结果,应纳入2013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对2012年度已经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图斑,经依法查处并拆除的,按原地类调查和变更。(4)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受洪水等突发自然灾害影响但耕作层或表层未被破坏的耕地,维持原地类。(四)基本农田情况调查。各地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形成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五)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标准和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变更、上报与更新。1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方法。(1)县级采用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以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照数据库更新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逐地块变更数据库,并生成2013年度增量数据及变更调查统计报表。(2)县级采用国家统一下发的更新数据上报软件生成县级更新数据包,并利用更新数据上报软件开展更新数据包与2012年度调查数据库校核以及数据质量检查工作。(3)县级更新数据包成果经省级检查、国家最终质量检查通过并确认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2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要求。(1)县级调查数据库更新应以经国家与省级共同确认的2012年度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统计报表为基础。(2)2013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2013年度增量数据与2013年度变更调查统计汇总报表三者之间应保持一致。变更调查统计报表表内与表间数据逻辑关系正确。(3)县级更新数据包必须完全通过更新数据上报软件检查,确保数据成果无错误。3. 2013年度数据库变更有关问题说明。(1)数据库更新标准与技术要求。2013年数据库变更按照部下发的2013年度数据库更新标准和变更调查技术要求实施,各地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数据库变更软件修改工作。(2)临时用地变更。按照实际用地范围,在数据库中进行临时用地图斑变更,在变更图斑相应字段中标注“临时用地”(LS)信息,其他原有图斑信息(空间和属性信息)保持不变。该类变化仅反映在更新数据包中,不得用于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3)新增耕地变更。利用数据库变更方法,变更形成新增耕地图斑,并按照本年度新增耕地类型,填写相应属性。对“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变更新增耕地(ZZW)”变更,须在数据库原有耕地图斑的基础上标注ZZW属性(不得分割合并原有图斑),并将变化信息纳入更新数据包,图斑的其他原有属性不得改变。关于“因整理田坎、小型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难以按图斑表示的新增耕地”变更,须在数据库原有耕地图斑基础上标注“ZZL”(不得分割合并原有图斑),并将变化信息纳入更新数据包,其中可以通过变更调查数据库的田坎、扣除系数、线状地物、零星地物等变化反映新增耕地面积的,在耕地图斑上标注ZZL属性和计算新增耕地面积;对于土地整治中,通过整治未在数据库中反映的田坎、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等增加耕地的,应在涉及的耕地图斑中标注ZZL属性。(六)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总和上报。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利用数据库汇总功能,汇总县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检查后,逐级报送。县级上报成果包括:12013年度更新数据包;22013年度变更调查各类统计汇总报表;3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4. 围填海图斑信息记录表;5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6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有关举证材料扫描件; 7实地未发生变化或推填土的监测图斑相关举证材料扫描件及实地照片;8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举证材料的电子文件。在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省级检查,并编写“省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七)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核查。1. 监测图斑内业核查。国家组织,对照遥感影像,对地方上报的变更图斑进行核实,检查遥感监测图斑是否变更;检查地方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对应影像上是否建设;对遥感监测图斑变更为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的,检查变更范围是否正确,并整理相关批准材料开展进一步审查;对于实地未发生变化或推填土的遥感监测图斑,地方未变更的遥感监测图斑,检查其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内业核查,遥感监测图斑确有建设,数据库中未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的,直接作为本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移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处置;对于实地未发生变化或推填土的遥感监测图斑,数据库中未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的,且未按要求提供实地照片和负责人签字盖章的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直接作为本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移交执法检查处置;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且未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的,直接作为本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移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处置。经内业核查,地方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遥感影像没有建设迹象的,责成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各地退回原地类,对拒不退回的,按虚报建设用地进行查处。2. 新增耕地及其他地类变化图斑内业核查。对地方变更为耕地、未利用地和其他地类的图斑进行抽样核实,检查地类与其遥感影像特征是否一致。(1)新增耕地核查。利用GIS空间套合技术,将地方上报的新增耕地图斑与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套合,对于新增耕地图斑与原有数据库地类重复的,予以退回,防止重复上报耕地。对新增耕地图斑,依据遥感影像,采用抽样核查的方法,检查图斑地类与其遥感影像特征是否一致,防止地方虚报耕地。影像明显反映不是耕地的,应返回地方进一步核实修改,将该新增耕地退回原地类,对未按照国家核查意见修改的,开展外业核查。(2)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审查。根据地方报送的证明文件,结合实地照片及遥感影像,进行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数据的内业审查。未提供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遥感影像明显判断为农用地的或实地照片明显不支持;外业核查认定实地仍为农用地的,一律不得变更。涉及重大问题的地类变更,通过专家论证,报部专题研究同意后,纳入年度变更。(3)其他地类变化核查。以省为单位,对其他地类变化进行抽样核实,检查地类与其遥感影像特征是否一致。3. 外业核查。根据内业核查结果,委托专业队伍,针对建设用地、耕地、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其他地类变化等图斑,以省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开展外业实地核查,核实变更图斑的地类、范围和面积等。4核查结果反馈及整改。根据内业核查和外业核查结果,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省份,要求其举一反三,实行全面整改。(八)用地管理信息审查与标注。1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审查确认。全面收集整理地方上报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的用地批准材料,部各相关业务司局根据其管理职能,组织各省相关职能部门对提交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核,对经审查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部将组织开展外业抽样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及外业核实不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图斑,作为本年新增建设用地,提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处置,纳入问责范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处置结果在下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中进行追踪变更。审核通过的临时用地,以独立图层保存,在以后年度遥感监测中进行跟踪监测。2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标注内容。对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根据实地建设情况及批准情况,在数据库中标注新增建设用地类型等信息。对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地块,在数据库中标注有关审批文件的文号等信息。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情况:对2013年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实地已建设的地块,按实地现状变更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属性(B)。本年批而未用情况:对2013年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实地尚未建设的土地,按批准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批而未用”属性(P)。本年未批先建情况:对于实地已建设,但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地块,按照实地现状变更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未批先建”属性(W)。3用地管理信息标注方法。将部综合监管平台上的审批及备案范围界线等信息,与地方上报的土地利用变化图斑界线信息进行空间叠加处理,并按照管理信息套合技术标准,采用计算机自动处理技术,批量标注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的用地管理信息,经质量检查及重复性检查后,由相关司局组织在对套合标注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对套合结果进行确认。4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利用部综合监管平台,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部综合监管平台审批报备信息空间套合,其中与监管平台当年批文范围重合的部分为 “本年批准本年建设”(B)图斑;套合不上部分,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图斑面积超出建设用地审批备案项目的,为“本年未批先建”(W)图斑;农转用批准用地备案信息超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外的部分为“本年批而未用”(P)图斑。这部分图斑下发地方,由地方按照此范围界线补充完善数据库。5耕地用地管理信息审查。对地方上报的“土地整治本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变更新增耕地”、“土地整治本年验收未来年度变更新增耕地” “土地整治往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和“土地整治在建未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ZZB、ZZW、ZZY、ZZWB、ZZBJ)图斑,与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的验收及在建未验收的项目区进行套合,核查耕地图斑是否在项目区内,核查“土地整治本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变更新增耕地”、“土地整治本年验收未来年度变更新增耕地”(ZZB、ZZW、ZZY)三类图斑面积之和是否与对应的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的土地整治增加耕地数据一致;对“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ZJG、GKF)分别与增减挂钩备案系统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备案系统中提取的项目区进行套合,核查耕地图斑是否在项目区内,耕地图斑面积是否不大于项目增加耕地面积。对核查发现的问题,部组织地方进一步整改。6用地管理信息标注结果入库。部用地管理信息分类标注和审查结果反馈各地作为变更调查管理信息控制数。地方根据用地管理信息标注结果,在更新数据包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上补充标注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在新增耕地图斑上修改标注耕地管理信息;依据“批而未用”界线在数据库中生成“批而未用”图斑,形成2013年度变更调查最终更新数据包,经数据库质量检查通过后上报。对国家下发的标注为“本年批而未用”(P)的图斑,确为影像拍摄时段后建设,可按实际建设情况修改标注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B)图斑。7国家级重点抽查核实。国家组织对用地管理信息审查及套合标注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国家级重点抽查核实,对抽查核实结果在全国通报。8基本农田信息复核。部相关司局组织对各地报送的基本农田进行政策性复核。(九)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以县区为单位开展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工作,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要求,汇总年度内每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并按照地(市)级、省级依次统计汇总方式,逐级上报,形成年度各级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情况,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以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结果为基础,参考各省级汇总分析报告,国家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未批先用建设用地、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并编写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部适时组织召开汇总会。(十)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国家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数据比对复核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组织地方集中修改质量不通过的数据成果,并将通过检查的各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更新入库,最终形成2013年度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十一)变更调查数据评价。国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变更调查涉及的建设用地、耕地和林地等地类的不同变化率,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以省为单位抽取一定数量的变化图斑,组织专业队伍,对抽取样本图斑的地类、范围和面积进行核实,并确定评价指标对各省抽样核实结果进行评价。对各省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各省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评价结果,出台相关措施,在国土资源相关管理工作中,有针对性给予相应奖励和处罚。四、组织实施(一)实施要求。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按照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分口把关、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二)任务分工。国家负责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遥感监测、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成果核查、用地管理信息审查与标注、国家级数据库更新、国家级汇总分析和成果质量评价等工作。省级负责本省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省级调查成果质量把关,以及省级数据库更新及省级汇总分析等工作。县级负责本县(市、区)土地变更调查的组织实施,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入库,具体承担本地区开展县级数据库更新及县级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并确保调查成果的全面、客观、真实、准确。(三)组织模式。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由部地籍司牵头,总督察办、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利用司、执法局、地调局、信息中心、整治中心、规划院和法律中心参加,根据部长办公会、部专题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以协调会议方式,及审议通过的工作方案,协调、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和验收调查成果。国家层面负责组织完成的工作,由部相关司局、单位共同参与完成。其中,部地籍管理司负责组织落实部长办公会、部专题会议重大决策,做好计划实施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开展遥感监测、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成果核查、国家级数据库更新、国家级汇总分析和成果质量评价,牵头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分析工作,并形成工作报告;各相关司局根据自身职能,分别负责制定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查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导开展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查工作,对图斑审查和套合标注结果的政策合规性确认,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分析,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其中,耕地保护司负责组织设施农用地图斑的审查,并结合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等管理信息,负责指导信息中心、整治中心和规划院开展以上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工作,对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按照标注内容分类确认;开展基本农田汇总信息的政策性复核等工作,分析当年耕地保护情况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规划司依据用地计划指标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利用及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审批情况,负责指导信息中心和整治中心开展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工作,对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结果按照“本年批准本年建设”、 “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分类确认;开展年度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年度计划的比较,分析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临时用地图斑的审查,并分析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情况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执法监察局负责审核未通过的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的查处。并根据2013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对全国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分析;配合地籍司,加大对未变更问题的核查力度;配合耕地保护司在审核新增建设用地时,提出相关合法性审查建议;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有关成果,开展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各地参照国家组织模式,建立和形成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机制,各地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其地籍管理、规划、耕地保护、用地审批、土地利用以及执法检查部门共同参与,通力配合,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组织与实施,确保顺利完成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四)实施计划。9月起,部组织开展遥感监测,提取遥感监测图斑,及时提供地方开展土地变更调查以及部相关部门使用。各地以日常变更为基础,结合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实地核实监测图斑变化情况,调查年度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11月起,部下发2013年度综合监管平台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各地向综合监管平台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部将提取2014年1月31日在部监管平台上备案的用地管理信息,作为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的控制数。逾期未备案的,不作为本年度套合标注的依据。12月15日前,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发生调整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将调整有关材料上报部备案。经部检查无误的,作为本年度初始数据库。2月10日前,各省组织,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质量把关,并将省级把关确认后的分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报部。2月28日前,部完成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成果内业核查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给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3月18日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地进行修改完善,并对修改结果进行逐一审查确认后报部。国家组织完成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成果外业核查工作。4月8日前,利用部综合监管平台,开展用地管理信息套合工作,并将套合结果下发各地修改土地调查数据库。完成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核工作。4月20日前,各地完成用地管理信息入库工作。同时,部组织国家级重点抽查核实和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评价工作。4月底,组织召开汇总会,形成2013年度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起草报国务院的变更调查报告。5月底,完成数据库质量检查和国家级数据库更新工作。五、预期成果通过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工作,形成全国一系列的土地基础数据、图件及数据库等系列成果。(一)各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二)各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化数据;(三)2013年度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四)各县级遥感监测成果;(五)项目工作方案、工作报告、遥感监测和变更调查结果分析报告、监理报告、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等系列文字成果;(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规定、记录表、检查表、统计表、调查底图等其他成果;(七)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评估报告。附录:12013年度遥感监测成果领取说明;2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3围填海图斑信息记录表;4.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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