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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案件查处第五章治安案件的证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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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案件查处第五章治安案件的证据.ppt

    1/43,第五章 治安案件的证据,2/43,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一、治安案件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治安案件的证据,是指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调查、收集和当事人提交的用于证明治安案件事实的材料。,3/43,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二、治安案件证据的特征(一)客观性 即证据本身所应具有的客观存在性。首先,治安案件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有具体的存在方式和表达形式,可以被办案人员调查、分析和研究。其次,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对案件事实的真实的主观反映。,4/43,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二)关联性 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能够证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相关事实,即证据对于案件待证事实加以说明和解释的可能性,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能够被采用的必要条件。证据的关联性体现为证据对案件的证明性或证明力,只有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用,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得采用。,5/43,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三)合法性合法性要求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的程序这四个方面都必须合法。首先,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和有治安案件调查权组织中的法定办案人员,是法定有权并实际承办某一治安案件的人员;其次,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要求证据的出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再次,证据的形式合法,即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定形式的事实和材料,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取得,使用非法手段和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违反治安管理事实的依据。,6/43,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三、治安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首先,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方式合法。其次,收集治安案件证据过程中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如果该保密的没有保密即属违法。,7/43,第一节 治安案件证据概述,(二)及时原则由于治安案件自身的特点,随着时间、条件、环境的变化,如果不及时收集证据,会给办案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三)客观、全面原则首先,治安案件的证据必须是与治安案件有联系的客观事实。其次,收集证据应当全面,收集证据要尊重事实,要反映案情的全貌,凡是与案件有联系的事实都要收集,不能任意取舍。,8/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一、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是指从理论上将治安案件的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9/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又被称为第一来源证据,如治安案件现场发现并提取的物证、痕迹、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等。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如经过复制、转述等环节而形成的证据,因其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所以又称派生证据。,10/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11/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三)主证据与补强证据根据证据能否对案件主要事实起主要的证明作用和一方对另一方有担保依赖关系为标准,将证据划分为主证据和补强证据。主证据是指基于证据本身的特殊性质,需要其他证据增强或担保其证明力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补强证据是与主证据相对应的证据,是专指为增强、担保主证据的证明力而提出的证据。,12/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形成的方式、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的证据,如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实物证据不能自己证明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需要其他证据来揭示其证明意义。,13/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二、治安案件证据的种类(一)物证物证是以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治安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的基本表现形式为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存在场所、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等对治安案件起证明作用,这是物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一个最显著特点。,14/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二)书证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治安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和其他材料。狭义的书证主要指文书,而广义的书证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首先,书证具有书面特点,这是书证在形式上的重要特征。其次,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而非其存在、所处的位置或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这是书证区别与物证的显著特征。,15/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设备记录的声音和形象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所反映的治安案件的事实。视听资料包括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等资料。视听资料特点:第一,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内容丰富、客观实在;第二,易于保存,传送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16/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所反映的治安案件的事实。是从视听资料中分离出来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特点在于:第一,电子数据具有特殊的物质载体,对电子化物质载体的依赖性是其重要特征;第二,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使用起来便利高效。在治安案件中主要包括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计算机软盘、硬盘、存储器、电子光盘等所存储的信息材料。,17/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除被害人和违法行为人、嫌疑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就自己所感知或观察的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和有治安案件调查权的组织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五)被侵害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是指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的人就自己被违法行为侵害的事实及有关违法行为人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和有治安案件调查权的组织所作的表述和指控。,18/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六)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就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和有治安案件调查权的组织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供认、坦白、交代、检举、辩解。其特点是具有全面、直接性,但同时又具有虚假性、反复性。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不具有独立的证据价值,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根据。,19/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七)鉴定和检测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事人的申请,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检验、鉴别和评定后作出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其特点是:第一,鉴定结论只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意见,它不能解决法律问题。,20/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第二,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事物认识的结果,其可靠性既会受到鉴定人本身认识水平的影响,也会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检测结论是指公安机关对涉嫌吸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通过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酒精度检测后作出的结论性书面意见。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治安案件中常见的如吸毒案件中尿样检验报告等。,21/43,第二节治安案件证据的分类和种类,(八)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及技术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模拟实验所作的书面记载。勘验检查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具有其特定的证明价值,主要在于:第一,是保全证据的重要手段。第二,其记载的内容既可以直接真实地反映案件现场的有关事实,又可以为进一步分析案情、发现线索、恢复现场原状提供依据。第三,它既可以为鉴定提供材料,又可以用于审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最后,它还是了解勘验检查活动是否符合程序及勘验检查中收集的证据是否可靠的重要途径。,22/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一、治安案件证据收集的主要途径(一)询问被害人被害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被害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直接的接触,对违法行为人的体貌特征、违法行为的详细经过等能提供具体、直接的情况。因此,被害人陈述是案件的直接证据,对于及时发现违法嫌疑人,确定案件的调查方向,具有重要作用。,23/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至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询问被害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询问地点及方式询问被侵害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是,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地点,应当征求被询问人的意见,可以在其住所、学校、单位、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适当的地方进行。,24/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询问不满16周岁的被害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询问被侵害人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被侵害人、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向被侵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聋哑的被侵害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侵害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25/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2、询问笔录的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26/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二)询问证人在治安案件中,证人是除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和被害人之外了解案件的人,因其与案件事实没有利害关系,所以证人证言比较客观,对于查明治安案件的事实真相具有重要意义。,27/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1、证人范围治安案件的证人常见的有报案人、现场见证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关知情人等。但是,应注意共同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之间,不能相互作为证人,案件的办案人不能同时为案件证人。,28/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2、在询问证人时应注意的问题(1)分别询问。询问两名以上证人的,应当分别进行。一个案件有多名证人的,应个别询问,不能同时到场,更不能将证人召集到一起相互补充作证,集体“证言”没有法律效力。,29/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2)询问未成年人的特殊要求。询问未满16周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无法通知的;通知后表示不到场的;证人拒不让通知的;因办案需要不宜通知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不影响询问的正常进行,并由执法人员予以注明。参与询问的监护人,可以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询问;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质询、控告;不得有妨碍询问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行;不得泄露案情。监护人违反规定,妨碍询问活动正常进行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询问笔录应当由监护人签名并附其身份说明。,30/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3)询问有语言交流障碍人员的特殊要求。询问聋、哑证人,询问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少数民族等不通晓当地语言的证人,除无阅读、书写能力或者不能进行正常沟通外,应当由懂得聋、哑手势或者通晓当地语言的人员进行翻译。询问笔录应当由翻译人员签名并附其身份说明。,31/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4)对证人的保护。证人要求对其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32/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5)询问地点及方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8-59条: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未成年证人的地点,应当征求被询问人的意见,可以在其住所、学校、单位、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适当的地方进行。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向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33/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3、询问笔录的制作收集证人的证言,可以采取询问的方式,形成询问笔录;证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也应当允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证人自行书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的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证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询问笔录应当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34/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证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询问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或者翻译人员签名,并附有翻译人员的身份说明。证人为聋、哑人的,询问笔录应当注明其聋、哑状况。证人自行书写的证言,证人证言中应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或者按捺的指印;附有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载明书写的日期。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收到证人自行书写的证言后,应当写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35/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三)询问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或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嫌疑人和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是治安案件的直接证据之一,是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所进行的正面调查和询问。它是查明案情、取得证据的重要环节,是查处治安案件的必经程序。,36/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1、询问时应注意的问题(1)时间限制。一般为8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7/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2)对特殊违法嫌疑人保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此外,如果询问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人或者孕妇,除首次询问外,一般不宜在夜间进行。确有必要在夜间讯问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原因。询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除监护人、教师或者经执法人员允许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宜在场。,38/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3)保守工作秘密。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4)地点限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39/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5)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40/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2、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1)询问内容。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41/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2)首次讯问前的告知。公安机关执法人员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享有的下列权利: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讯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请求调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应当结合请求调查的事实、证据与案件的认定、请求人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予以调查。决定不予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42/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3)陈述、辩解的连贯性。违法嫌疑人进行陈述和进行没有违法或者应当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辩解时,除内容前后重复或者明显与案件无关外,执法人员应当允许其连贯进行。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43/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4)笔录形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4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警察、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办案人民警察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44/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四)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违禁品、作案工具等是查处治安案件的重要证据,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应及时登记保存、扣押、收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45/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1、扣押扣押是指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或可疑的财物、违禁品、作案工具等物品,依法采取的暂时性扣留的强制性调查措施。2、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当场登记造册,予以暂时封存固定,他人不得动用、转移、损毁、隐匿的一种强制性保全证据的措施。,46/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3、抽样取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87条 办案人民警察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抽样取证时,应当有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47/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五)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包括对治安案件涉及的场所、物品、人身的勘验和检查,这是发现、收集治安案件证据特别是物证和书证等的重要途径。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提取、固定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48/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1、勘验方法人民警察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进行录像。,49/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2、检查方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50/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3、检查笔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8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51/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六)鉴定、检测1、鉴定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当需要认定某些物品的性质或检验对象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内在必然联系时,必须由公安机关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予以科学技术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71条规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52/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1)司法精神病鉴定。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鉴定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53/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2)人身伤害鉴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在询问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伤情鉴定,告知情况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54/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3)涉案物品的价值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定机构估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定。,55/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4)淫秽物品鉴定。国内正式出版发行的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和音像管理部门鉴定,除此以外的非法出版物由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专门部门鉴定。,56/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2、检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75-76条,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的人,公安交通人民警察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57/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3、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所谓补充鉴定是在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为了完备原鉴定结论而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再次鉴定,以修补或补充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所谓重新鉴定是委托机关在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后,认为原鉴定结论难以取信时,委托原鉴定人以外的鉴定人对经过鉴定的同一专门性问题再次进行鉴定。,58/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是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是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三是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是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是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是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59/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七)辨认为了查明案情,执法人员可以让证人、受害人或者违法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进行辨认,证人、受害人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以及违法嫌疑人相互辨认。1、辨认应注意的问题(1)辨认的一般要求。辨认应当至少由两名执法人员主持,并符合下列要求:在辨认前,执法人员应当向辨认人问明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辨认的,应当由辨认人分别进行;对辨认对象辨认时,应当将其混杂在非辨认对象中;对辨认对象的特征,不得向辨认人提示或者暗示;辨认人在辨认前不得与被辨认人见面。,60/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2)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辨认违法嫌疑人,被辨认人应当不少于7人;辨认违法嫌疑人照片,被辨认照片应当不少于10张。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不得暴露辨认人的身份,办案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3)涉案物品的辨认。辨认一件涉案物品,被辨认物品应当不少于5件同种物品;辨认涉案物品照片,被辨认照片应当不少于10张。,61/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2、辨认笔录对违法嫌疑人、涉案物品或者场所辨认的,应当制作辨认笔录。辨认违法嫌疑人或者违法嫌疑人照片的,应当附有辨认编号;辨认涉案物品或者照片的,应当附有被辨认物品、照片的说明、辨认编号。辨认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应当在辨认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2/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二、治安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1、收集物证的基本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物证应当及时收集和调取,而且应尽量收集、调取原物,原物不能搬运或者不易保存的,可以对原物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并录像、拍照,录像、拍照时,应当准确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但是,如果原物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则应当予以扣押。收集、调取物证、应当制作笔录,通过勘验、检查发现的物证,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中反映其特征、来源及其扣押情况。收集、调取的物证不是原物的,应当对不能取得原物的原因、复制过程或者原件、原物存放地点予以说明,并由复制件、录像、照片制作人以及书证、物证持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物证的复制件、录像、照片,经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性的,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63/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2、收集书证的基本要求调取书证应当尽量收集、调取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如果原件篇幅、体积较大或者因保管等原因,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摘录、照相,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出处,并由该书证原件持有人核实并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如果原件遗失、损毁不能取得的,可以收集、调取原件的复印件、照片或者摘录本,并附有原件遗失、损毁的情况说明。书证的复制件、录像、照片,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性的,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收集、调取书证、应当制作笔录。通过勘验、检查发现的书证,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中反映其特征、来源及其扣押情况。,64/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3、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基本要求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收集、调取原始载体。取得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或者不能取得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制件。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包括电子数据存储设备、打印输出的文字材料。收集、调取复制件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始载体的原因、复制过程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不损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的条件下,可以对其进行复制。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中与案件无关内容的删减、编辑,应当在复制件上进行。对经过编辑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所含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发生争议时,应当调取原始载体进行核对。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65/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4、收集证人证言的基本要求首先,应确认证人资格和证人能力。凡知道案件情况、具有作证能力的人,才能作为证人,证人具有作证义务。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此外,证人的感知、记录和回忆能力也是证人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不能作为证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其次,应注意证人证言的形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证人证言,可以采取询问的方式,证人提出自行书写的,也应当允许。此外,证人不能口头表达的,应当以其能够正确表达的方式作证。,66/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5、收集受害人陈述的基本要求收集受害人陈述,应严格依法进行。第一,公安机关在接受受害人控告的同时应向其说明法律责任,特别是诬告应负的责任;如果有必要还应为受害人提供人身保护,以确保其安全。第二,由于受害人的不可代替性,收集受害人陈述应收集其本人的陈述;对同一案件的数名受害人应分别询问,制作笔录。第三,受害人陈述,可以采取询问的方式,受害人提出自行书写的,也应当允许。询问时应尊重受害人,不得采取威胁、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受害人陈述。,67/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6、收集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的基本要求违法嫌疑人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违法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讯问,对与案件无关的提问有权拒绝回答。对违法嫌疑人使用刑讯逼供、利诱、欺诈、胁迫等违法方法,迫使其违背意愿所作出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第89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可以采取询问的方式,违法嫌疑人提出自行书写的,也应当允许。,68/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7、鉴定、检测结论的基本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0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检测结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其中应当载有以下主要内容:鉴定、检测指派人、聘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委托人和委托鉴定、检测的事项;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检测所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检测部门和鉴定、检测人鉴定、检测资格的说明;鉴定、检测结论;鉴定、检测人的签名和鉴定、检测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对分析过程予以说明。,69/43,第三节治安案件证据的收集,8、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的基本要求勘验、检查笔录应制作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全面记载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以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客观准确地描述勘验、检查对象的特征以及勘验、检查的方法和过程等情况。参加勘验、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及其成年家属、见证人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中予以注明。现场笔录应当载有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或者工作单位;发现的案件事实及其处理经过;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的签名;当事人、见证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捺的指印等。,70/43,第四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一、治安案件证据的审查证据的审查,是治安案件的办案人员将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对比、鉴别、筛选,确定它们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从而确定它们的证明力,从而就案件事实真相作出结论的活动。证据的审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必须从证据的来源、内容、证据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周密的分析研究,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71/43,第四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审查判定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证据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即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据审查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步骤,其意义在于:首先,它能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其次,它能确定证据的关联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证据,发挥与案件有关证据的证明作用;最后,它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真正实现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72/43,第四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一)证据审查的方法与步骤1、证据审查方法对证据的审查,应当采取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单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采取逐一审查的方法,对全案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相互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进行综合审查。具体方法有:比对法、鉴别法、质证法、印证法等等。逻辑推理在评判核实证据的思维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73/43,第四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2、证据审查步骤第一,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从单个证据本身的审查判断入手,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鉴别证据的真伪,审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确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第二,对多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案件事实。,74/43,第四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一是纵向对比审查,如看同一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前后比对,从中发现内容是否一致,前后有无矛盾,二是横向比对审查,即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做并列对比,看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第三,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与鉴别,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否证明治安案件的主要事实。,75/43,第四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二)证据审查的重点1、证据合法性的审查(1)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内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及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认定治安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具有合法性,否则可能将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用。,76/43,第四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应当结合案情,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一,对搜集证据主体的合法性审查。第二,对搜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第三,对搜集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审查。,77/43,第四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2)关于合法性的审查认定问题,也就是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对治安案件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予以排除。对轻微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简单地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第二,在判断是否严重违法时,要注意证据的获取是否违反正当程序规则、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只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78/43,第四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2、证据真实性的审查(1)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内容。第一,对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来源是指证据是如何形成,由谁提供。第二,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审查。证据内容是指证据所反映的人、事、物的情况。分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时应注意考察证据内容的可能性、内容的一致性、内容的合理性、内容的详细性等。,79/43,第四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2)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问题。证据的客观性就是证据须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证据肯定滞后于案件事实,同时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证据或许不一定反映全部的事实,但证据必须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法律规定对案件证据的搜集,既要搜集能够证明违法行为成立的证据,又要搜集相反的证据。但目前在各种办案指标的压力下,办案人员大都以搜集有违法行为的证据为主要目标,很少能将两者平衡兼顾。,80/43,第四节 治安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3、证据关联性的审查(1)证据关联性审查的内容。证据的关联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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