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设计)施工合同管理.doc
毕业设计(论文) 摘 要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及其重要意义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合同管理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管理技巧2AbstractProducts as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vestment and consumption of labor, materials and energy are considerable, the quality of building projects under construction, on the one han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related to the project use, related to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safety and social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related to the survival of enterprises, so the quality is a priority on the first-class status. Therefore, the examination of ways to enhance the quality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project has an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目 录摘 要1Abstract21 绪论51.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51.2合同的不要式原则52施工合同的概述62.1施工合同的概念62.2施工合同的分类62.3合同类型的选择72.4合同类型的选择82.5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83合同类型的选择第二节施工合同的订立83.1施工合同的谈判83.1.1施工合同谈判的阶段83.1.2施工合同谈判的内容83.1.3施工合同谈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83.2施工合同订立的程序93.2.1要约邀请93.2.2要约103.2.3承诺104 施工合同的履行134.1施工合同的履行原则134.1.1实际履行原则134.1.2全面履行原则134.2施工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154.2.1安全施工154.2.2不可抗力164.2.3施工合同的担保174.2.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75完善施工合同管理,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185.1强化合同备案中合同价款中的具体内容的约定185.2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采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系225.3加强对合同价款履约情况进行检查265.4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75.5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275.6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27参考文献31致 谢321 绪论1.1合同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1.2 合同的不要式原则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有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的。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并无要求,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可以认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当然,这种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并不排除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规定的形式(这种规定形式往往是书面形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我国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有以下理由:(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自由原则成为合同一切制度的核心,反映在合同订立形式上不再要求具有严格的形式。从合同的本质上看,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内容及法律效力的确定应当以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为准,不能以其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为准。(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现代市场交易活动要求商品的流转迅速、方便。而“要式原则”无法做到这一点。如:书面合同的要求将使分处两地的当事人无法通过电话订立合同(也不能通过电话办理委托);标准合同形式或者要求书面签字盖章的合同无法通过电报、电传等方式订立。特别是通过竞争性方式订立的合同,“要式原则”更有无法克服的困难,如拍卖,在合同实质成立之前并无任何书面的形式。(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立法应当与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一致,这已成为我国的共识。虽然目前许多国家对合同形式有要式要求,但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并未改变“不要式为主”的状况,要式仅是对不要式合同的一种例外要求。在国际公约中也存在着“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然我国对国际公约的这方面的规定声明保留,但从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角度考虑,我国也应建立起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主的立法体系。2施工合同的概述在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要根据“依法治国”的方针,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和促进建筑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作用。在工程建设管理活动中,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工程项目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增强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制观念,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活动依据法律和合同办事。建设施工合同是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1施工合同的概念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过往的项目管理的经验,各类合同应统一形成合同管理程序,既防止合同中不成熟的条款给日后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又将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风险降到可控范围。合同不仅是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责权利的约束,也是最终进行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合同法第269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因此,施工合同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根据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款。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合同之一,是当事人进行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因此,在建设领域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意义重大。我国已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明确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颁布的一些部门规章,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都有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2.2施工合同的分类按工作的性质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 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初级设计合同,是为项目立项进行初步的勘察、设计,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项目决策确立之后,为进行具体的施工而成立的设计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建设安装工作,筹建单位接受建筑物及其安装的设施并支付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合同成立一般不需要批准。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国内工程合同和国际工程合同。 (3)国内工程承包合同。国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属于同一国 的建设工程合同国际工程合同。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一国的建筑工程发包人与他国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之间,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其标的是特定的工程项目,如道路建设,油田、矿井的开发,水利设施建设等。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并依据特定的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确立的为完成本项特定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一合同又可分为工程咨询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服务合同以及提供设备和安装合同。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 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一是初步设计合同,即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二是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2.3合同类型的选择此处论及的合同类型选择,仅指以付款方式划分的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内容视为不可选择。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的因素有:(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 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则合同类型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由于选择总价合同业主可以不承担风险,业主较愿意选用;对这类项目,承包人同意采用总价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类项目风险小,不可预测因素少。(2)项目的竞争情况 如果愿意承包某一项目的承包人较多,则业主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如果愿意承包项目的承包人较少,则承包人拥有的主动权较多,可以尽量选择承包人愿意采用的合同类型。(3)项目的复杂程度 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则意味着:一是对承包人的技术水平要求高;二是项目的风险较大。因此,承包人对合同的选择有较大的主动权,总价合同被选用的可能性较小。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低,则业主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握有较大的主动权。(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 如果单项工程的类别和工程量都已十分明确,则可选用的合同类型较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以选择。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已详细而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的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则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此时单价合同为最合理的合同类型。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和工程量都不甚明确,则无法采用单价合同。(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 项目的准备包括业主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作。对于不同的合同类型,他们分别需要不同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对于一些非常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灾等项目,给予业主和承包人的准备时间都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 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经济情况(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劳动力素质、交通、生活条件等。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则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承包商很难接受总价合同方式,而较适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之,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一般情况是业主占有主动权。但业主不能单纯考虑己方利益,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考虑承包商的承受能力,确定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2.4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指在协议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2.5 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超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3 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3.1施工合同的谈判施工合同的谈判是指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反复协商的过程。对于承包商而言,其承包工程的基本目标是取得工程利润。承包商在合同谈判时应服从企业的整体经营战略,既不能因市场竞争激烈,怕丧失承包资格而接受条件苛刻的合同,忽视承接到工程而不能盈利甚至亏损的后果。也不应盲目追求高的合同额而忽视丧失承包的可能。所以,“利益原则”既是承包商合同谈判和订立、履行的基本原则,又是承包商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3.1.1施工合同谈判的阶段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合同的谈判,通常在决标前和决标后两个阶段进行。决标前的谈判业主在决标前与初选出的几家投标者主要就以下两方面内容进行谈判:一是技术问题;二是价格问题。决标后的谈判通过评标及决标前的谈判,业主将确定中标者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后,业主还要与中标者进行谈判,将过去双方达成的协议具体化3.1.2施工合同谈判的内容工程范围谈判中应明确承包商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包括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如果范围不清,将直接导致报价漏项,最终受损失的还是承包人。合同文件双方应明确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误解和争端。双方的一般义务尽管当事人订立的施工合同大都采用标准文本,但为了保障各自的利益,对于双方应承担的一些义务还是要进行谈判,如对不可抗力的约定等。工期在谈判时,承包商应将合同期与工期区别开。在工程建造过程中,通常是工期已结束,但合同期并未结束。因为该工程的保修期未满,工程价款尚未全部清结,合同仍然有效。在谈判时,承包商应要求业主将影响开工、影响工程顺利进行的情形列入合同条款中,如施工的“三通一平”完成情况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承包商不能按计划施工,则承包商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并要求业主赔偿自己的损失。工程的变更和增减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工程变更在一定限额之内时承包商无权修改单价。所以承包商在合同谈判时应尽力争取一个合适的限额,当工程的变更或增减超过这个限额时承包商就有权修改单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工程款 有关工程款的问题应从两方面进行谈判:价格问题和支付问题。价格问题。依照计价方式的不同,施工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这三种合同中对承包商最有利的是成本加酬金合同,因为这种合同的风险是由业主承担的。但对于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承包商没有主动权。因此,承包商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尽力减少合同风险的承担。如果是固定价格合同,承包商应争取订立“增价条款”,以保证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对合同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减少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如果是可调价格合同,合同总价格风险是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的,双方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可以调整的情形进行详细约定。如果是成本加酬金合同,虽然对承包商有利,承包商应在合同中明确哪些费用列为成本,哪些费用列为酬金,因为酬金是按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如果把应当列入成本的费用化为酬金,承包商将会受损失。支付问题。对支付问题的谈判应集中在两个方面,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支付时间上,承包商当然希望越早越好,但业主是不可能一次性全部交付工程款的。从实际来看,工程款的交付通常采取的方式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和保修金。对承包商而言,应在谈判时尽力争取将所采用的每种付款方式的额度、范围、具体交付时间等约定清楚。如对于工程进度款,应争取它不仅包括当月已完成的工程价款,还包括运到现场的合格材料与设备的费用。只有这样承包商才不会为业主垫付太多的资金。在谈判中除应就以上问题进行协商外,双方当事人还应就材料供应、检验,工程维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不可抗力和特殊风险的范围等问题进行谈判。3.1.3施工合同谈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承包商应积极地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应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要预防合同陷阱。应注重谈判策略和谈判技巧。3.2施工合同订立的程序3.2.1要约邀请由于我国的施工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是靠国家指令性计划下达施工任务,企业对成本、利润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注重施工任务的完成,不管效益的好坏,整个企业都不必担心其他企业与之竞争,也不必面临难以生存和发展的危机。所以上至企业领导,下到每个职工,都没有形成竞争的观念。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而企业竞争的实质就是成木的竞争,企业要想得以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对市场动态了如指掌,对竞争环境和竞争对手相当熟悉。施工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加强成本竞争意识的培养,成本管理的效果直接影响着项目的经济效益,影响着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对市场竞争的沉重压力,有很多施工项目没有深入调查所处的市场环境,与同类竞争对手没有比较,对项目施工所需物料的市场价格了解不够,对价格随着市场变化发生的变动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足够的应付能力,随意选择材料供应商和劳务队伍等,结果使得施工成木无形中增加了许多,这些都是项目管理人员缺乏成本竞争意识的直接表现。缺乏成本竞争意识,市场应变能力差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建筑市场招标竞争激烈。面对市场竞争的沉重压力,不少施工企业盲目揽任务,不惜赔血本中标,使企业陷入越干越亏的境地;有的企业不计成本盲目铺展,贷款垫资施工,结果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危及企业的生存发展。这些企业在经营决策时,忽视最基本的市场调查,缺乏最基本的成本管理意识,导致大量的无效成本增加,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3.2.2要约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奖罚分明,是促进工程成本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动力。目前有些施工企业因为各部门、各岗位责权利不相对应,以至于无法考核其优劣,出现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即使兑现了也是受奖的不公、受罚的不服。特别是有些国有施工企业长期受大锅饭思想的影响,对本该受重奖的人员施以重奖怕别人眼红,所以意思一下就算了;对于本该受处罚的人员,碍于情面批评一下了事。这种只安排工作而不考核其工作成效,或者只奖不罚,奖罚不到位、不对称的做法,不仅会严重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也给以后的成本管理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企业的任何管理活动本应建立在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上才能取得成效,成本管理也绝不例外。企业现行的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体制,没有很好地将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没有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例如有些工程项目,因效益问题导致严重亏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元,结果却不了了之,使公司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而对相应的责任人却仍奖励不断;又如某项目部工程技术员提出了一个经济可行的施工方案,为项目部节省了数十万元的支出,如果不进行奖励,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技术带头人的积极性,不利于项目工程的进一步技术开发,也不利于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与控制。任何管理活动都应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才能取得成效,成本管理也不例。现行的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体制,没有很好地将责权利三者结起来。在工程管理实践中,一般都是由项目经理承包或实行经济责任内部考核。不论哪种形式,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利益与风险不对等,权利与义务不对称。有的项目经理权力很大,风险却很小,项目的盈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经理的个人素质,忽视了财务成本管理的重要性,而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包盈不包亏。正是由于这种弊端的存在,可能导致项目的经营者对各项成本不重视,管理不精细,甚至可能出现“黑洞”。而项目的职工由于成本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并无太大关系,也会表现出对成本漠不关心,于是成本管理就成为一句空话,项目利润目标大打折扣。3.2.3承诺忽视工程项目“质量成本”的管理和控制。“质量成本”分为内部故障成本、外部故障成本、质量预防费用和质量检验费用等四类。保证质量往往会引起成本的变化,但不能因此把质量与成本对立起来。长期以来,我国施工企业未能充分认识质量和成本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习惯于强调工程质量,而对工程成本关心不够,造成工程质量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增加了提高工程质量所付出的质量成本,使经济效益不理想,企业资本积累不足;有的项目经理部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质量,虽然就单项工程而言,利润指数可能很高,但是因质量上不去,可能会增加因未达到质量标准而付出的额外质量成本,既增加了成本支出,又对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忽视工程项目“工期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工期成本”是指为实现工期目标或合同工期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目标是工程项目管理三大主要目标之一,施工企业能否实现合同工期是取得信誉的重要条件。工程项目都有其特定的工期要求,保证工期往往会引起成本的变化。我国施工企业对工期成本的重视也不够,特别是项目经理部虽然对工期有明确的要求,但对工期与成本的关系很少进行深入研究,有时会盲目赶工期、要进度,造成工程成本的额外增加。工程成本的控制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工程项目作为施工企业生产的产品,由于其结构、规模和施工环境各不相同,各项工程的成本缺乏可比性。工程成本管理与一般产品成本管理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目标成本管理是一次性的,它管理的对象只有一个工程项目,随着这个工程的完工而结束其历史使命。 因而,如何针对单个工程项目制定出可操作的目标成本则十分关键。但很多施工企业对于工程目标成本的制定过于简单化和程式化,有些施工企业只是简单地依据企业以往的工程成本降低率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而忽略了该工程的现场环境、施工条件以及工期的要求,项目经理部内部又将这一目标成本按照工程成本的构成即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制造费用等按同比例套算下来,而不管这些成本项目到底有多大的利润空间。 在成本管理措施方面,只有简单的规章制度,具体由谁去做,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都没有提及,缺乏可操作的成本管理流程,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这样的目标成本由于没有和实际施工程序结合起来,可操作性差,起不到控制作用,更无法分析出成本差异产的原因。4.施工合同的履行4.1施工合同的履行原则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不得违反。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施工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原则:4.1.1实际履行原则 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必须依据施工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施工合同的标的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因此,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实际履行,承包方应按期保质保量交付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及时予以接受。4.1.2全面履行原则 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价格以及标的质量等内容。如果施工合同对以上内容约定不明,当事人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则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确定不了,则可根据适当履行的原则,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来履行。4.2施工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4.2.1安全施工承包人按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及有关单位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作为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存储、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施工合同的履行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的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尽量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如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二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承发包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相应责任。4.2.3施工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是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全面履行合同及避免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而设定的保证措施。这种保证措施通常是通过签订单独的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来实现的。在1995年10 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担保形式,而这五种担保形式中适用于施工合同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留置、定金四种。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或带有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一旦担保成立,他就成为被保证人所负债务的从债务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时,保证人就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而当他代为履行或代为赔偿后,就成为被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对被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按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不同,可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被保证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此时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即保证人是违约责任的第二履行人,而被保证人为违约责任的第一履行人。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被保证人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对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同为第一履行人。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施工合同中最常见的保证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投标保证担保;二是履约保证担保;三是付款保证担保。投标保证担保投标保证担保是保证投标人有能力、有资格按竞标价格签订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并能够提供业主要求的履约和付款的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5%20%。如果承包商中标后不签订工程合同,担保人将负责偿付业主的损失。履约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是保证人向业主保证承包商能按合同履约,使业主避免由于承包商违约、不能完成承包的工程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的100%,费率为1%2%;特大型工程的费率可能在0.5%以下,保证期限一般为12个月。如果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完成工程项目,除非业主有违规行为,否则担保人必须无条件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的约定完工。它可以给承包商以资金上的支持,避免承包商宣布破产而导致工程失败的恶果;可以提供专业和技术上的服务,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也可以将剩余的工程转给其他承包商去完成,并弥补费用的价差。如果上述措施都不能实施,则以现金赔偿业主的损失。付款保证担保付款保证担保是向业主保证承包商根据合同向分包商付清全部的工资和材料费用,以及材料设备厂家的货款。保证金额为合同价的100%。一般它是履约保证的一部分,不再另行收取费用。此外,还有三种保证担保形式:预付款保证担保。它保证业主预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用于建筑工程,而不是挪作他用,其保证金额一般是合同价款的10%50%,费率视具体情况而定;质量保证担保。它保证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将负责质量问题的处理责任。若承包商拒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则由保证人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这种担保保证也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中,也可以在工程竣工后签订。其担保期限为15年,保证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25%;不可预见款保证担保,即保证不可预见款全部用于工程项目。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提供财产进行抵押的一方为抵押人,接受财产抵押的一方为抵押权人,抵押的财产为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所有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采用抵押担保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当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等时,双方当事人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无效。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签订后履行前,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收回或抵作货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合同中,法律规定采用的即是定金这种担保方式。如国务院于1983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勘察合同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合同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留置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对方当事人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这种担保形式的适用不需当事人约定,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只能用于特定的合同。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有看管工程的义务,从法律上讲,承包方也是实现合法掌握了对方的财产,承包人有没有权利留置该工程呢?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实际上是从法律上充分肯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留置权。对于留置的期限,担保法作出相应规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4.2.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发包人要求采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责任者承担全部后果及所发生的费用。5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5.1强化合同备案中合同价款中的具体内容的约定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369文件精神,笔者认为,将现行工程计价、支付结算管理的主要条款、内容,用法律文书的形式进行约定,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双方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