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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价税分离需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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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价税分离需求.docx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营改增价税分离项目业务需求说明书 作 者编写时间审核人审核时间批准人批准时间专心-专注-专业修订记录编号章节名称 修订内容简述修订日期修订前版本号修订后版本号修订人批准人12345678目 录1 引言1.1 编写目的1.2 背景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鉴于合作咨询公司对金融业政策的把握,以及前期对大集中系统进行的多轮系统梳理,项目组形成了业务需求说明方案。该方案涉及核心系统、柜面系统、票据系统、资金系统、信贷系统、银行卡系统、理财资管系统、信用卡系统、财管系统、,其改造涉及面广、工作复杂、量大。因此,为确保政策的顺利落地,参照同业做法,项目组拟按照“先普通业务场景后特殊业务场景,紧跟政策步伐分步改造”的原则做好系统建设工作。改征增值税后,对农商行的柜台业务受理、发票管理、采购及财务管理等业务流程以及会计核算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为应对这一系列的影响,将根据增值税政策要求,对收入确认、开票管理等相关业务流程、业务系统进行改造。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对客户收入的款项中包括不含税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所以,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将收入金额进行拆分,即价税分离。经过前期多轮业务梳理及调研,为满足“营改增”业务要求,各业务系统需要提供价税分离所需信息要素,通过核心系统价税分离模块实现价税分离,生成增值税账务处理所需记账信息要素及开票所需信息要素。核心系统的改造范围,增加价税分离模块,接受业务系统提供的价税分离所需信息要素根据价税分离条件实现价税分离,生成增值税账务处理所需记账信息要素及开票所需信息要素。由于开票、发票管理等功能属于增值税管理系统上的功能,该系统为外购外单位软件形式获取,需求也由外包单位负责,故本需求不涉及此部分内容。1.3 术语定义(*)2 业务目标和范围【对于目标和范围未有改变的已有项目,可以简化此章节的内容。】2.1 业务目标系统改造的总体目标是,确保系统改造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及业务管理需要,使业务改造需求通过系统改造得以落地和固化,向核心系统在生产经营、内部控制、财务核算、税务管理、内部管理、监管要求、数据管控等各个功能模块中注入增值税管理要求。目标包括但不限于:1、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2、满足增值税会计核算的需要;3、满足内控控制和业务管控需要;4、满足发票管控的需要;5、满足纳税申报基础数据提取的需要;6、满足各类业务报表生成、数据统计的需要;7、遵守数据管控和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本项目旨在实现销项价税分离的账务处理。按照前期咨询公司与行内系统调研与梳理分析,业务系统的改造需要完成如下工作:(1)业务系统提供销项价税分离所需信息要素,业务系统包括:核心系统、柜面系统、资金系统、票据系统、信贷系统、银行卡系统、理财资管系统、信用卡系统、农信银系统及支付系统;(2)核心系统新增价税分离模块,接收由业务系统提供的价税分离所需明细,根据价税分离条件进行价税分离账务处理及开票信息处理,将价税分离结果送至增值税管理系统以便开票及纳税申报。(3)财管系统增加销项及进项价税分离,并将销项明细和进行明细送至增值税管理系统,以便进行开票处理及纳税申报处理。(4)补录开票需要的客户信息,开增值税发票对客户信息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是用纳税登记上面的客户信息。对存量的客户需要完成开票所需的客户信息登记,需要在核心系统中完成。2.2 业务范围【描述项目建设应该包含的内容、明确项目不应该包含的内容、是否全行范围、针对的用户层次,以及主要的用户数量预估等等。】3 计划投产时间价税分离改造计划2016年9月1日上线。 版本变更记录:4 业务需求综述本次营改增项目涉及需要改造的系统包括:核心系统、柜面系统、票据系统、资金系统、信贷系统、银行卡系统、理财资管系统、信用卡系统、农信银及支付系统,及财管系统。4.1 核心系统业务需求4.1.1 业务处理流程不改变现有业务流程。配合“营改增”项目的需要,新增6个三级科目。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利息收入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价差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非免税债券利息及固定利率利息收入销项税;-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首贴等业务增值税待摊;-其他应收款-增值税-表内表外增值税调整。4.1.2 涉及交易收费交易类(具体交易清单详见4.2柜面系统业务需求)、客户信息维护交易类、新增价税分离模块、优化报表凭证客户信息维护类交易序号交易码交易名称备注10200建立对公客户信息20201删除对公客户信息30202修改客户信息40206查询对公客户信息50207查询对公客户信息(按户名)60208查询对公客户信息(按组织机构代码)70211查询对公客户信息(按社会信用代码证)80228修改客户姓名90230查询客户信息修改历史4.1.3 业务规则一、收费交易1、 直接记入 602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按每笔交易根据机构增值税属性及科目识别适用税率进行价税分离,生成记账所需要素及开票所需信息要素。核心系统根据损益确认机构所在法人的增值税机构属性及科目编码,识别所适用的税率。一般征收按税率6%处理、简易征收按3%处理。详细参见附件科目税率税目映射表。2、 收入记入2241其他应付款项核心专用,不进行价税分离,不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待从其他应付款科目或中间过渡科目转入中间业务收入科目时再进行价税分离,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手工账务涉及的交易,需要增加客户号、是否进行价税分离的标识、税率等信息的录入框,以便进行价税分离。待定4、 增加机构的增值税属性,一般征收和简易征收。二、 客户信息维护交易1、 补录公司客户的涉税信息,以便开票。需补录客户信息字段包括纳税人属性、纳税人识别号、缴税账号、纳税人电话、开户行、纳税客户名称、纳税人地址。新增涉税信息控制项:如果选择录入涉税信息,则以上七项内容均为必填项;否则不需要输入涉税信息。具体字段信息要求如下:2、 将客户涉税信息同步至增值税管理平台,以便在增值税管理平台进行开票。三、 价税分离模块1、核心系统接收业务系统送来的交易数据。2、根据价税分离规则(业务梳理表)进行价税分离,生成记账所需信息要素及可开票明细。3、核心系统将开票明细送至增值税管理以便开票。四、 报表凭证1、调整与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凭证格式序号交易码交易名称备注1BP4302P脱机消费批量记账汇总凭证2BP9007P超级网银汇总记账凭证3BP9008P1银联代理业务手续费记账凭证4BP9008P14银行卡本行固话POS汇总凭证5BP9008P18银行卡贷记调整汇总凭证4.1.4 会计核算需求1、 通过核心系统的价税分离模块进行价税分离,在核心系统新增增值税调整分录如下:借: 200*客户账户/机构现金尾箱贷:602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不含税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销项税(税金)2、 销项税金计算公式税金=含税收入金额/(1+税率) *税率,四舍五入到分位。4.1.5 开票要求核心系统需要将开票明细、客户号及销方机构号送至增值税管理平台。开票功能在增值税管理平台实现。具体在增值税管理平台需求中讨论确认。1、 可开票数据范围:手续费收入。2、 开票金额来源:手续费收入的交易,按每笔交易实收客户金额进行开票。3、 开票类型: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 开票方式:按每笔交易、按客户汇总、按月汇总等方式。5、 开票时间要求:T+1日后可根据系统自动价税分离结果进行开票。6、 开票界面:在增值税管理平台。7、 开票所需信息:购买方信息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销售方信息损益确认机构(损益入账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销项明细业务内容(货物、劳务、服务名称)、金额(不含税收入)、税率、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等8、 如果交易发生冲正,不能进行开票。4.1.6 界面要求1、 机构的增值税属性录入界面2、公司客户的涉税信息录入界面4.1.7 数据要求4.1.8 报表需求4.2 柜面系统业务需求4.2.1 业务处理流程描述不改变现有的业务处理流程。柜面系统需要配合对核心新增的以下科目进行封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利息收入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价差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非免税债券利息及固定利率利息收入销项税;-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首贴等业务增值税待摊;-其他应收款-增值税-表内表外增值税调整。4.2.2 涉及交易0601收费业务、0602收费业务、0812收费业务、2222出售凭证收费、0051一记双讫、0053一记多讫、0054隔日单方冲正、0055隔日/隔年单方补账、0059单方记账、0072内部账红蓝字记账、1410联行记账等。柜面第三类型交易-李健补充序号交易码交易名称备注10601个人活期储蓄存款20602个人活期储蓄取款30812银行业务收费42222发售对公凭证50051一记双讫60053一借多贷70054隔日单方冲正80055隔日/隔年单方补账90057隔年单方冲账100059单方记账110072内部账红蓝字记账121410联行转账131418通用结算141846查询流水会计分录4.2.3 业务规则1、 柜面系统需要将4.2.2涉及交易所生成的流水明细送至核心系统,由核心系统的价税分离模块通过增值税机构属性及科目识别适用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并生成记账所需信息要素及开票所需信息要素。2、 除科目“ 其他”及科目“ 其他”外,其他收入通过增值税机构属性及科目识别适用税率。核心系统根据损益确认机构所在法人的增值税机构属性及科目编码,识别所适用的税率。应税收入,一般征收按税率6%处理、简易征收按3%处理。免税收入按0%,不生成增值税调整分录。具体见附件业务梳理表及第4.1.3节第1点中的附件科目税率税目映射表。3、 禁用柜面系统科目“ 其他”及科目“ 其他”的手工记账。科目“ 其他”及科目“ 其他”,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可能有不同的税率,如:服务费收入6%(加工、修理修配除外)、销售不动产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11%、销售不动产5%(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4、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收入5、0051一记双讫、0053一记多讫、0054隔日单方冲正、0055隔日/隔年单方补账、0059单方记账、0072内部账红蓝字记账、1410联行记账等交易及第三类交易详细待补充,需要增加客户号信息的录入框。4.2.4 会计核算需求1、0601收费业务、0602收费业务、0812收费业务、2222出售凭证收费账务处理详见附件。2、0051一记双讫、0053一记多讫、0054隔日单方冲正、0055隔日/隔年单方补账、0059单方记账、0072内部账红蓝字记账、1410联行记账及第三类交易等交易,根据涉及的收入科目判断账务处理规则。在核心系统新增增值税调整分录如下: 借: 200*客户账户/机构现金尾箱贷:6*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销项税(税金)在核心系统新增增值税调整分录如下:借: 200*客户账户贷:6*利息收入(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利息收入销项税(税金)3、 销项税金计算公式税金=含税收入金额/(1+税率) *税率,四舍五入到分位。4.2.5 开票需求1、 可开票数据范围:手续费收入为可开票数据;计提利息收入为不可开票数据;内部账调账为不可开票数据。2、 开票金额来源:手续费收入的交易,按每笔交易实收客户金额进行开票。利息收入,按客户实际还利息金额进行开票。3、 开票类型: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 开票方式:按每笔交易、按客户汇总、按月汇总等方式。5、 开票时间要求:T+1日后可根据系统自动价税分离结果进行开票。6、 开票界面:在增值税管理平台。7、 开票所需信息:购买方信息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销售方信息损益确认机构(损益入账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销项明细业务内容(货物、劳务、服务名称)、金额(不含税收入)、税率、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等8、 如果交易发生冲正,不能进行开票。4.2.6 界面需求1、补录客户号的界面4.2.7 数据需求4.2.8 报表需求4.3 票据系统业务需求4.3.1 业务处理流程描述不改变现有的票据系统业务处理流程。4.3.2 涉及交易贴现利息收入(直贴)、转(再)贴现利息收入(包括买入返售票据利息收入)、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承兑开票)等。4.3.3 业务规则1、 根据现有的政策规定,直贴业务利息收入和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需要进行价税分离,生成记账所需要素及开票所需要素。应税业务的场景区分,需要结合会计科目与交易码,并将这些区分字段输送到核心系统。2、 根据现有政策,贴现利息收入需在贴现发放时,全额确认应缴增值税税额,即根据利息调整科目全额进行价税分离生成记账所需要素及开票所需要素。之后根据每期确认的利息收入,相应冲减对“其他应付款增值税首贴等业务增值税待摊”。具体参见4.3.4会计核算要求。3、 直贴票据未到期卖出时,对未摊利息进行冲减,税金不能冲减。4、 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根据交易发生时的收费金额进行价税分离,生成记账所需要素及开票所需要素。5、 票据系统将涉及收入的流水明细送至核心系统。核心系统根据机构增值税属性及科目识别适用税率进行价税分离,识别所适用的税率。一般征收按税率6%处理、简易征收按3%处理。具体见业务梳理表及第4.1.3节第1点中的附件科目税率税目映射表。4.3.4 会计核算需求1、 票据系统涉及的会计核算处理见附件:2、 销项税金计算公式税金=含税收入金额/(1+税率) *税率4.3.5 开票需求1、 可开票数据范围:首贴利息调整及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2、 开票金额来源:首贴利息贴现发放时的利息调整科目发生额,及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3、 开票类型: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 开票方式:按每笔交易、按客户汇总、按月汇总等方式。5、 开票时间要求:T+1日后可根据系统自动价税分离结果进行开票。6、 开票界面:在增值税管理平台。7、 开票所需信息:购买方信息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销售方信息损益确认机构(损益入账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销项明细业务内容(货物、劳务、服务名称)、金额(不含税收入)、税率、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等8、 如果交易发生冲正,不能进行开票。4.3.6 界面需求无4.3.7 数据需求4.3.8 对账需求1、 核心系统将价税分离后的明细送给票据系统。票据系统根据核心系统送来的价税分离后的明细计算利息收入科目余额对账。(对账余额=票据系统利息收入-税金(=票据系统利息收入/(1+税率)*税率,以核心计算为准)-根据利息调整生成冲减利息收入的明细(以核心计算为准)。)2、 其他的对账原则不变。4.3.9 报表需求无。4.4 资金系统业务需求4.4.1 业务处理流程描述不改变现有的业务流程。4.4.2 涉及交易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委托债券投资、重分类、质押式逆回购、买断式逆回购、存放同业-活期、存放同业-定期、同业拆出、上存約期。4.4.3 业务规则1、 资金系统涉及的收入类型包括利息收入和投资买卖价差收入。2、 资金系统将收入流水明细送至核心系统。核心系统根据损益确认机构所在法人的增值税机构属性及科目编码,识别所适用的税率。一般征收按税率6%处理、简易征收按3%处理。具体见附件业务梳理表及第4.1.3节第1点中的附件科目税率税目映射表3、 利息收入,根据机构增值税属性、科目及产品名称/核算业务识别适用税率。其中,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债、商业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同业存款利息、买入返售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需要单独新增科目作为免税利息收入的记账科目,其他应税收入按照产品划分计入“其他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同时根据业务流程更改相应的核算规则。4、 在处理以下科目的价税分离时,可能出现多借多贷的情况,需要分步计税: 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持有至到期其他债券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可供出售其他债券利息收入科目编码三级科目名称编码涉税情况交易性国债利息收入1131免税交易性政府债、央行债、商业银行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利息收入1132免税交易性其他债券利息收入11336%或3%持有至到期国债利息收入1134免税持有至到期政府债、央行债、商业银行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利息收入1135免税持有至到期其他债券利息收入11366%或3%可供出售国债利息收入1137免税可供出售政府债、央行债、商业银行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利息收入1138免税可供出售其他债券利息收入11506%或3%5、 投资收益按每笔进行价税分离,并生成相应的记账要素和开票数据。待与财务再确认增值税处理规则。若当年内投资收益出现负差,则可以结转至当年内下一个纳税期;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则结转科目余额,不结转至下一年的纳税期。4.4.4 会计核算需求1、 详细会计处理详见附件2、 销项税金计算公式税金=含税收入金额/(1+税率) *税率3、 债券利息收入1) 国债、政府债、金融债利息收入,为免税业务,不涉及增值税账务处理。2) 其他债券利息收入,为应税收入,新增增值税调整分录借: 应收利息贷: 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债券(不含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非免税债券利息及固定利率利息收入销项税(税金)4、 投资买卖差价 (1)如果转让价差为正: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价差销项税(税金)贷:投资收益-投资买卖差价(不含税)(2)如果转让价差为负: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借: 投资收益-投资买卖差价(不含税)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价差销项税(税金)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3)如果年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价差销项税”科目贷方余额为负数时: 借:投资收益-投资买卖差价(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价差销项税(税金)5、 其他投资收益借: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价差销项税4.4.5 开票需求在增值税管理管理需求讨论确认。暂定不开票。1、 可开票数据范围:利息收入、投资收益。2、 开票金额来源:利息收入按实际收到利息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投资收益按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3、 开票类型: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 开票方式:按每笔交易、按客户汇总、按月汇总等方式。5、 开票时间要求:T+1日后可根据系统自动价税分离结果进行开票。6、 开票界面:在增值税管理平台7、 开票所需信息:购买方信息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销售方信息损益确认机构(损益入账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销项明细业务内容(货物、劳务、服务名称)、金额(不含税收入)、税率、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等8、 如果交易发生冲正,不能进行开票。4.4.6 界面需求无4.4.7 数据需求4.4.8 对账需求1、 核心系统将价税分离后的明细送给资金系统。资金系统根据核心系统送来的价税分离后的明细计算利息收入科目余额对账。(对账余额=资金系统利息收入-税金(=资金系统利息收入/(1+税率)*税率),以核心系统计算的税金为准)2、 其他的对账原则不变。4.4.9 报表需求4.5 信贷系统业务需求4.5.1 业务处理流程描述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36号附件3,“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信贷系统将会对现有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处理规则进行相应的改造。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处理规则为,由原有的“滚动转表外:当期利息收入达到逾期90天后转入表外”,即出现一期利息收入逾期90天时,该期利息收入转表外,表内继续正常计提该笔贷款后续每期的利息收入,直到当期利息收入逾期90天才转表外,改造为“当出现一期利息收入逾期90天时,贷款转减值,该期应收利息记表外,冲减表内利息收入,其他期次未达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待到第91天方转表外, 同时该笔贷款后续每期的利息收入不在表内计提,在表外计提,表外计提的利息收入不进行价税分离”。(详见第4.5.3业务规则第3点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处理规则)完成改造后,信贷系统需要分别向核心系统推送“90天内逾期转表外的利息”和“90天后表外计提的利息”。本轮信贷系统改造只对按月结息处理产生影响,不对按年结息、按季结息的处理不产生影响。4.5.2 涉及交易企业贷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企业贷款、非农贷款(包括助学贷款)个人贷款:农户贷款、非农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其他业务:垫款业务、保函业务、抵债资产业务4.5.3 业务规则1、 信贷系统将收入流水明细送至核心系统。信贷系统需要分别向核心系统推送“90天内逾期转表外的利息”和“90天后表外计提的利息”。2、 正常计提利息收入,核心系统根据损益确认机构所在法人的增值税机构属性及科目编码,识别所适用的税率。一般征收按税率6%处理、简易征收按3%处理。具体规则参见第4.1.3节第1点中的附件科目税率税目映射表。3、 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处理规则:a) 当出现一期利息收入逾期90天时,贷款转减值,表内停止计提该笔贷款后续每期的利息收入,在表外计提该贷款后续每期的利息收入在表外的计提利息收不进行价税分离。b) 该期应收利息转表外,冲减该期不含税利息收入,不冲减其相应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利息收入销项税金额,相应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利息收入销项税金额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表内表外增值税调整;会计分录详见第4.5.4节会计核算需求第一点附件中的应收利息冲减部分。c) 其他期次未达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待第91天时转表外。详细的结息规则请参考:4、 价税分离上线前后对按月结息方式会计处理影响:如果一期利息收入逾期90天转表外发生在价税分离上线前,则通过手工对该期利息收入进行价税分离,冲减该期不含税利息收入;如果一期利息收入逾期90天转表外发生在价税分离上线之后,则通过系统对该期利息收入进行价税分离,将已缴税金挂入“其他应收款-增值税-表内表外增值税调整”科目中,待利息收回时,冲减“其他应收款-增值税-表内表外增值税调整”科目相应的额度。(如果发生机构撤并,则该科目“其他应收款-增值税-表内表外增值税调整”余额也会相应发生撤并)。4.5.4 会计核算需求1、 详细会计处理见附件:2、 销项税金计算公式税金=含税收入金额/(1+税率) *税率3、 农户贷款可以分为农户贷款和助学贷款两种涉税业务,其中农户贷款的利息收入需要征收增值税,而助学贷款的利息收入不需要征收增值税,在价税分离处理的过程中,信贷系统直接将助学贷款标识送至核心系统,使核心系统能够对两者进行区分。农户贷款会计处理:借:1132-16-00 应收利息-贷款应计收利息-贷款应计收利息贷:6011-01-00 利息收入-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农户贷款利息收入贷:2221-11-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利息收入销项税国家助学贷款会计处理:借:1132-16-00 应收利息-贷款应计收利息-贷款应计收利息贷:6011-01-00 利息收入-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农户贷款利息收入4.5.5 开票需求4.5.6 界面需求4.5.7 数据需求4.5.8 对账需求1、 核心系统将价税分离后的明细送给信贷系统。信贷系统根据核心系统送来的价税分离后的明细计算利息收入科目余额对账。(对账余额=资金系统利息收入-税金(=信贷系统利息收入/(1+税率)*税率),以核心系统计算的税金为准)2、 其他的对账原则不变。4.5.9 报表需求4.6 银行卡系统业务需求4.6.1 业务处理流程描述不改变现有的业务处理流程。4.6.2 涉及交易银行卡系统涉及以下交易场景。Ø ATM取现、转账Ø POS消费、取现Ø 农民工卡业务4.6.3 业务规则1、 银行卡系统将收入明细送至核心系统。核心系统根据损益确认机构所在法人的增值税机构属性及科目编码,识别所适用的税率。一般征收按税率6%处理、简易征收按3%处理。具体见附件业务梳理表及第4.1.3节第1点中的附件科目税率税目映射表。4.6.4 会计核算需求1、 详细会计处理参照附件:2、 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为应税收入,新增增值税调整分录:借:银联往账/银联来账/ 待解临时款项等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ATM手续费收入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POS商户手续费收入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手续费收入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境外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销项税(税金)3、 销项税金计算公式税金=含税收入金额/(1+税率) *税率4.6.5 开票需求1、 可开票数据范围:手续费收入。2、 开票金额来源: 手续费收入的交易,按每笔交易实收客户金额进行开票。手续费收入和实际扣收客户金额不一致。银行卡为个人业务,考虑到实收与手续费收入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暂时不开票,针对企业客户,系统能够通过账户确认实际收款的数额并提取开票信息.3、 开票类型: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 开票方式:按每笔交易、按客户汇总、按月汇总等方式。5、 开票时间要求:T+1日后可根据系统自动价税分离结果进行开票。6、 开票界面:在增值税管理平台7、 开票所需信息:购买方信息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销售方信息损益确认机构(损益入账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销项明细业务内容(货物、劳务、服务名称)、金额(不含税收入)、税率、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等8、 如果交易发生冲正,不能进行开票。4.6.6 界面需求无4.6.7 数据需求4.6.8 报表需求4.7 理财资管系统业务需求4.7.1 业务处理流程描述不改造现有业务流程。4.7.2 涉及交易理财资管系统涉及以下产品的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Ø 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封闭式产品Ø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封闭式产品Ø 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开放式产品Ø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开放式产品Ø 非保本个人理财产品-封闭式产品Ø 非保本个人理财产品-开放式产品Ø 非保本单位理财产品-封闭式产品Ø 非保本单位理财产品-开放式产品4.7.3 业务规则1、 理财资管系统涉及收入的科目是为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2、 理财资管系统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流水明细送至核心系统。核心系统根据损益确认机构所在法人的增值税机构属性及科目编码,识别所适用的税率。一般征收按税率6%处理、简易征收按3%处理。具体见附件业务梳理表及第4.1.3节第1点中的附件科目税率税目映射表。4.7.4 会计核算需求1、 通过核心系统的价税分离模块进行价税分离,在核心系统新增增值税调整分录如下:借: 客户账户/ 中间过渡科目贷: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不含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销项税(税金)2、 销项税金计算公式税金=含税收入金额/(1+税率) *税率4.7.5 开票需求无4.7.6 界面需求无4.7.7 数据需求4.7.8 报表需求4.8 信用卡系统业务需求4.8.1 业务处理流程描述不改造现有业务流程。4.8.2 涉及交易目前信用卡系统涉及交易如下:个人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信用卡工本费收入、信用卡业务手续费收入、信用卡业务服务费收入、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收入、预借现金业务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收入、信用卡业务其他手续费收入。4.8.3 业务规则1、 信用卡系统涉及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和利息收入。2、 信用卡系统将并账文件送至核心系统。核心系统根据并账文件根据损益确认机构所在法人的增值税机构属性及科目编码,识别所适用的税率,进行价税分离,按机构汇总生成记账所需信息要素。一般征收按税率6%处理、简易征收按3%处理。具体见附件业务梳理表及第4.1.3节第1点中的附件科目税率税目映射表。3、 利息逾期90天转表外及表外收回:当利息逾期90天转表外时,冲减利息收入,但相应的税金不冲减,将利息收入与应收利息之间的税金差额计入“其他应收款”的科目中。逾期利息收回时,如果收回金额小于或等于原先表内转表外利息收入,则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直接冲减“其他应收款”的金额;如果收回金额大于转表外利息收入,先冲减该笔利息“其他应收款”科目对应的余额,再将多出部分的利息收入进行价税分离。(详细会计分录参照会计业务梳理-信用卡系统特殊业务场景。当首期利息发生逾期90天时且未收回时,则第四期及以后利息参照信贷系统的修改方案,直接在表外计提。4、 核销时,核销利息收入不能冲减税金。4.8.4 会计核算需求1、 信用卡系统涉及的收入科目科目名称科目描述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单位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个人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工本费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信用卡业务手续费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信用卡业务服务费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手续费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信用卡业务其他手续费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商户回佣手续费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年费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信用卡滞纳金收入详细会计处理参照: 2、 通过核心系统的价税分离模块进行价税分离,利息收入在核心系统新增增值税调整分录如下:借:个人银行卡贷记卡存款/个人信用卡透支/其他应收款信用卡应收费用贷:/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不含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销项税(税金)3、 通过核心系统的价税分离模块进行价税分离,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在核心系统新增增值税调整分录如下:借:个人银行卡贷记卡存款/个人信用卡透支/其他应收款信用卡应收费用贷:602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信用卡*收入(不含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销项税(税金)4、 销项税金计算公式税金=含税收入金额/(1+税率) *税率4.8.5 开票需求1、 信用卡系统提供客户还款明细。由增值税管理系统根据还款明细进行价税分离生成可以开票数据。2、 可开票数据范围:利息收入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3、 开票金额来源: 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收入的交易,按实收客户当期全额还款金额进行开票。4、 开票类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 开票方式:按每笔交易、按客户汇总、按月汇总等方式。6、 开票时间要求:按月根据系统自动价税分离结果进行开票。7、 开票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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