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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las_公约精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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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las_公约精解.ppt

    SOLAS 公约精解,江苏海事局,SOLAS公约产生的背景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11-112,191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未能于原定的1915年7月生效;1929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计划于1933年生效,但没有如期生效;1948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生效日期:1952年11月19日;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生效日期:1965年5月26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SOLAS公约产生的意义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12,SOLAS公约的产生是世界航海史上的一件大事,开创了航海史上国际技术标准的先河,提出了海上安全最低的国际标准。SOLAS 的出台,更是海运技术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缔约国的国内立法提供了范例。SOLAS 的修正,体现有航海技术的与时俱进的思想。,SOLAS公约框架结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共十二章):第I章 总则,SOLAS公约框架结构,附则(共十二章):第II-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II-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III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第IV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第V章 航行安全第VI章 货物装运第VII章 危险货物的运输,SOLAS公约框架结构,附则(共十二章):第VIII章 核能船舶第IX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X章 高速船安全措施第XI-I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XI-II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XII章 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附录 证书,SOLAS公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明示接受程序60年SOLAS公约引入的修正程序为明示接受程序,该程序规定修正案只有在2/3缔约国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生效。明示接受程序要求缔约国政府采取主动行动接受修正案,这意味着延误,因为在采取主动接受行动之前,需要国内立法,而在和平年代,海运公约往往不是缔约国政府优先处理的事务,特别是看到其它国家接受的步子比较慢时更是如此。,SOLAS公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默认接受程序1974年公约采用相反的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该程序假设缔约国政府赞成某修正案,除非他们主动采取行动告知他们的反对意见,即默认接受程序。按1974年SOLAS公约中第八条规定,默认接受程序是指:除公约条文和附则第I章(总则)外,附则中反映的技术性条款的章节的修正案应在2年内(或在通过时规定的一个不同的期限)被视为接受,除非在这一特定的时间内1/3的缔约国或其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明示反对该修正案。特殊情况下的加快修正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经出席会议的缔约国政府以四分之三多数票作出此项决定时,以该修正案在其通过后两个月内由秘书长通知接受为条件,缔约国政府会议在有关附则除第I章以外的修正案通过之后,可以把第VIII(b)(vi)(2)(bb)条款规定的1年期限减少至一个不少于6个月的期限。,SOLAS公约接受与适用名词解释,“老祖宗条款”:至目前为止,SOLAS74公约已经从80年生效时的8章修正为12章,许多章节条款已经被新的修正案替代或更新,由于SOLAS公约的修正采用了“老祖宗条款”的办法,即与船舶结构有关的要求采用“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致使SOLAS74公约发展成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从SOLAS74公约到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以及 SOLAS74公约之后附则条款的所有修正案,特别是附则条款及其修正案对不同建造年份的船舶均具有不同的效力。因此,在PSC查中,要注意针对公约的内容,按照船舶的建造年份,吨位大小来确定适用的公约修正案条款,否则,在引用公约条款时容易引起错误。,SOLAS公约及议定书内容 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14-116,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SOLAS公约1978年议定书 通过日期:1978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1日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 通过日期:1988年11月11日 生效日期:2000年2月3日,SOLAS公约的修正及综合版本,SOLAS公约、议定书及历次的修正案(2006 PSC MANUAL 附则有34个修正案,78议定书有2个修正案,88议定书有5个修正案)到目前为止大概50多个修正案,还不包括强制性规则的修正案。综合版本: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1983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1992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1997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2001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2004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2008年国际海上人命案全安约。,SOLAS公约附属强则制性规则,IBC CODE;GC CODE;IGC CODE;IG CODE(GRAIN);1994 HSC CODE;2000 HSC CODE;1993 ASSEMBLY RESOLUTION A.744(18)AND 2000 AMENDMENTS;ISM CODE;LSA CODE;FTP CODE;INF CODE;FSS CODE;ISPS CODE;IMDE CODE。,如何学好SOLAS公约,掌握公约结构是学好SOLAS公约的前提;掌握适用范围是学好SOLAS公约的基础;借助于决议案、规则、指南、通函、原文等是深刻理解SOLAS公约条款的有效途径;掌握好每次修正案的内容是学好、用好SOLAS公约根本;具备船舶知识、实践经验、专业判断是运用好SOLAS公约的保障;遵循从公约-实践-再到公约的理论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勤奋、努力是根本。,SOLAS公约概述精选内容介绍,什么是SOLAS公约?其演变过程如何(本章前面已讲过)?SOLAS公约修正案的几种接受程序(本章前面已讲过);SOLAS公约的总体结构(本章前面已讲过);SOLAS公约综合文本和修正案情况(本章前面已讲过);如何学好SOLAS公约(本章前面已讲过)?,第I章:总则 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16-117,(一)SOLAS 1974附则第章总则内容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主要内容包括3节21条第1节(适用范围、定义等),共5条。第一节对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有关名词的定义、适用公约的例外、免除以及规则的生效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第2节共15条。规定了不同用途船舶法定检验的种类和检验的内容。为表明不同种类的船舶达到了公约规定的标准,船舶检验后,应向船舶签发公约规定的不同种类的证书,同时对证书的签发、证书的格式、有效期、证书的监督和证书的承认等内容作了规定。第3节仅有第21条。规定了各主管机关对船舶事故进行调查和向国际海事组织报告的义务。,第I章:总则(研究和应用P117),SOLAS公约1978年议定书关于附则第章的修改通过日期:1978年2月17日生效日期:1981年5月1日议定书通过了一些改进船舶检验和发证的重要规则。这些规则对检验和检查期限的规定进行了修改。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关于附则第章的修改通过日期:1988年11月11日生效日期:2000年2月3日本议定书引入新的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s and certification(HSSC)。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缔约国大会第1号决议)关于附则第章的修改通过日期:1988年11月11日生效日期:1992年2月1日将签发“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改为“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第I章:总则,SOLAS 1988议定书附则I修正案 MSC.204(81):船底外部检查:明确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有效的5年期内,至少进行2次船底外部检查。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两次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第I章:总则,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本规则各章适用于何种船舶与适用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1、军用舰艇和运兵船。2、小于500总吨的货船。3、非机动船。4、制造简陋的木船。5、非营业性的游艇。6、渔船。,第I章:总则,-如何准确运用公约条款。掌握公约的基本适用范围。准确掌握公约及修正案的生效时间、吨位要求和具体的明文规定。根据船船的建造年月、吨位大小确定适用的公约及修正案条款。例如:船舶应急消防泵,SOLAS公约对应急消防泵不同修正案的要求在74SOLAS公约中的要求:客船:1000GT以下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货船:2000GT及以上的,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10002000GT的,应有提供消防水的替代措施,通常为移动式应急消防泵。在SOLAS81年修正案中的要求:客船:1000GT以下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货船:2000GT及以上的,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2000GT以下的,应有提供消防水的替代措施,通常为移动式应急消防泵(500GT以上)。在SOLAS92年修正案中的要求:客船:1000GT以下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货船:2000GT及以上的,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2000GT以下的,自1994年10月1日以后,该提供消防水的替代措施,通常为固定式应急消防泵(500GT以上)。在SOLAS2000年修正案中的要求:客船:1000GT以下的,应配固定式应急消防泵;货船:所有货船都应配备固定式应急消防泵(500GT以上)。,第I章:总则常用国际海事公约研究和应用P162-164,公约相关证书、文书及检验-种类: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证书、货船安全证书、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船舶国际保安证书、最低配员证书、高速客船安全证书、免除证书等。-有效期、检验的种类(包括附加检验、新周年日)。-公约证书的检查-检查要点;-证书的张贴问题?-文书:稳性资料(手册)、破损控制手册、货物系固手册、客船增加(搜救合作计划、操作限制清单、船长决策支持系统)、货船增加(合格证件-装危险品、危险货物清单或装载计划、谷物许允装载文件、散货船手册)、高速客船增加(高速客船营运许可证)等。港口国监督条款 SOLAS公约第一章第19条、第IX章第6.2条和第XI-1章第4条(操作性要求的检查),第I章 精选内容介绍,74公约、78和88议定书之间的关系?如何准确运用公约条款(本章前面已讲过)?如何检查公约证书及文书(本章前面已讲过去)?中英文结合看公约例。,第II章:构造,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内容介绍,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该章主要内容:涉及客船的水密分隔必须保证船舶在假定的破损后,仍将保持在一个稳定的位置、分舱等级,由两个相邻横舱壁的最大允许距离测得,规定了它随船长和船舶用途不同而不同。对机电设备的要求,目的在于保证各种紧急情况下对于船舶、乘客和船员的安全必不可少的功能。-如:稳性资料;干舱船的破损控制;操舵装置;主推进装置、应急电源 等修正情况:该章经过近二十次修正,修正案的适用范围为: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1988年4月修正案(决议MSC.11(55))通过日期:1988年4月21日生效日期:1989年10月22日该修正案是针对客滚船而言的,新增加了23-2条和42-1条。第23-2条涉及船体和上层建筑的完整性、防止并控制破损,要求驾驶台装有指示器显示易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处所大量进水的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还要求装诸如电视监视或水泄漏探测系统之类的装置,以便能在驾驶室内显示任何可能导致严重漏水的舱门泄漏(现有船宽限期到1992年10月22日)。另还要求对特种装货处所和滚装处所须进行有效的巡视和监视。第42-1条,有关备用应急照明。所用公共场所和走道必须安装在所有电源失效和任何横倾情况下提供3h的应急照明。如没有安装备用应急照明,则应在每个船员舱室走廊、娱乐场所和经常有人的工作场所安装便携式充电电池灯。现有船在1990年10月22日前可免除上述要求。,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1988年10月修正案(决议MSC.12(56))通过日期:1988年10月28日生效日期:1990年4月29日对第8条客船的破舱稳性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另对完整稳性也进行了修改,要求向船长提供保持足够完整稳性所必要的数据。新增加了第20-1条,要求装货门在开航前必须关闭,并在抵达下一个码头前保持关闭状态。对第22条的修正,规定客船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必须进行一次空船检验以确定空船排水量和纵向重心位置是否有变化。,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1989年修正案(决议MSC.13(57))通过日期:1989年4月11日生效日期:1992年2月1日修正了第15条,规定新船必须配备动力驱动的滑动门,并能在驾驶台通过控制台在60s内关闭。该修正案明确要求,除非有特殊情况,所有水密门必须保持关闭状态。1995年修正案(1995年SOLAS缔约国大会决议1)通过日期:1995年11月29日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新增加第8-2条,要求载客400人及以上的客船的设计应满足两舱破损进水不沉的要求,该条的要求还将逐渐淘汰按一舱不沉标准设计建造的载客400人及以上的船舶。,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1996年修正案(决议MSC.47(66))通过日期:1996年6月4日生效日期;1998年7月1日此次修正把第II-1章的标题改为:构造-分舱、稳性和机电设备,设计、建造和维护应符合认可的船级社的要求或主管机关制定的相关要求。新第3-2条涉及海水压载的防腐蚀问题。此次其他修正关系到客船和货船的破舱稳性。1996年修正案(决议MSC.57(67))通过日期:1996年12月6日生效日期:1998年7月1日此次修正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拖带装置的要求,以及使人员安全到达液货船船首的安排。修正案还要求船舶安装一种系统,以确保在任何一个正在运转的发动机停机时,推进和操舵所必须的设备能够维持或立即恢复工作。,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1998年修正案(决议MSC.69(69))通过日期:1998年5月18日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此次修正案涉及第14条:客船和货船的水密舱壁等的构造与初次试验。修正案改写了第3段,允许在对焊接进行灌水试验或冲水试验不可行时,可用细致目视检查,必要时辅助其他手段来进行。2000年修正案(决议MSC.99(73))通过日期:2000年12月5日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对3-4条进行了修正,要求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建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能在船舶失去主动力时迅速开动,并能容易地连接到拖船上。新增第3-5条,对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进行了规定,除在特殊情况下,无论是新船,还是现有船,一律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第2.2.6段后新增2.2.7段,要求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液货船,应急电源还要保证对所有货油泵舱内的应急照明供电18小时。,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2002年修正案(决议MSC.134(76))通过日期:2002年12月12日生效日期:2004年7月1日此次对第31条进行了修正,新增加了一段,要求自动系统应被设计成,当推进系统即将降速或停机时,应能向驾驶台值班船员发出预报警,以使他能了解紧急情况下的航行条件。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新增加第3-6条:油船和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适用于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20000总吨以上的散货船。该条引入了强制性的“永久结构检查通道技术规定”。要求所有货物区域都应配备合适的检查通道,还要求船上保存经批准的检查通道手册。,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决议MSC.151(78))生效日期:2006年1月1日由于MSC76通过的SOLAS公约第II-1/3-6条关于设置永久检查通道的修正案及相关技术规定存在较大的实施问题,本届会议根据DE47提交的修正案草案,通过了 SOLAS 1974该条款及结构检查通道技术规定的修正案,对原修正案作了变动,如:把纵向检验通道距顶部结构1.8-2.5米改为距顶部结构以下1.8-6米。由于原修正案于2005年1月1日生效,新修正案于2006年1月1日生效,鼓励2005年1月1日原修正案生效日期起至新修正案生效前,实施新的修正案。,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决议MSC.170(79))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第II-1/2条增加了散货船的定义为:“散货船系指第XII/1.1所定义的散货船”。生效日期:2007年月1日新增第II-1/45.11条:求“在液货船中,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不应安装在危险处所,除非其所符合的标准不低于本组织接受的标准。然而,对于这些标准不适用的处所,不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可基于主管机关满意的风险评估安装在危险处所,以确保能保证相等的安全等级。,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2005年修正案(决议MSC.194(80))生效日期:2007年1月1日A-1部分增加了第3-7条,要求船上保存建造图纸(MSC/Circ.1135通函船上和岸上保留建造完工图纸),第3-8条“拖带和系泊设备”,统一明确了对缆桩及其船上附连构件的强度要求和标注安全拖带负荷的要求;B部分增加了第23-3条“除散货船之外的单舱货船的水位探测器”。生效日期:2009年1月1日全面修改了第II-1章A、B、B-1、B-2、B-3、B-4和C/351部分。,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MSC194(80)对II-1/3-3安全通道进行协调性修改,不分新建和现有船舶的符合时间限定。要求:每艘液货船设置进入液货船船首的安全通道:1、适用于: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2、技术要求:MSC.62(67)。生效:2007.1.1,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修正案,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MSC216(82)适用船舶:不小于500总吨的下列船舶:.1 2008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2 如无建造合同,2009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3 2012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要求:建造期间,所有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150 m及以上的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应按照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涂装涂层;船舶维护计划应包括保护涂层系统的维护;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应在船舶的使用寿命期间对保护涂层系统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第II-1章 精选内容介绍,船舶稳性资料;船级社的规范(本章前面已讲过);液货船的应急拖缆;永久结构检查通道技术规定(本章前面已讲过);,第II-1章 精选内容介绍,船上保存建造图纸;单舱货船的水位探测器;应急发电机的起动装置;舵机;锅炉。,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内容,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主要内容:该章分为四部分,讲述了船舶防火、探火和灭火的基本原则、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设备的要求、机器处所的消防配备和特殊布置等通用要求,并根据各种不同种类船舶的特点,规定了船舶防火结构的布置,具体规定了船舶防火、探火和灭火设备布置及配置的方法。,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修正案,修正情况:该章经过十几次修正,修正案的适用范围为: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最重要的修正案有:-1981年修正案:第一次改写-1994年修正案:高压油管的问题-2000年修正案:第二次改写,74SOLAS公约第II-2章的历次修正情况,74SOLAS公约第II-2章的历次修正情况,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修正案,1981年修正案(决议MSC.1(XLV))通过日期:1981年11月20日生效日期:1984年9月1日此次修正案,是对原第II-2章的改写,是替代性文本,包括了1975年和1977年通过的大会A.325(IX)和A.327(XI)号决议关于卤化烃灭火系统的要求以及关于惰性气体系统的新第62条。对货船的结构防火、逃生通道、机舱消防设备及应急消防泵的配备等提出了更高的具体要求,起了实质性的变化。1989年修正案(决议MSC.13(57))通过日期:1989年4月11日生效日期:1992年2月1日此次修正案改进了固定气体灭火系统、探火系统、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处所的位置和分隔以及其他一些条款。,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修正案,1994年修正案(决议MSC.31(63))通过日期:1994年5月25日生效日期:附件1:1996年1月1日;附件2:1998年7月1日此次对第15条进行了修正,提高了有关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防火布置方面的要求,附件2涉及到燃油管线的保护问题。如199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机器的高压油管须加保护,且有故障或漏油报警装置;在此之前建造的船舶,宽限期到2003年7月1日前满足此要求,但对于输出功率375KW及以下的发动机,可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来代替套管管路系统。1996年修正案(决议MSC.57(67))通过日期:1996年12月6日生效日期:1998年7月1日此次修改幅度较大,对通则、B部分(客船的消防安全措施)、C部分(货船的消防安全措施)、D部分(液货船的消防安全措施)均做了修改。委员会通过了一个新的规则-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根据修正后的第II-2章,该规则具有强制性,并与修正案同时与1998年7月1日生效。,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修正案,2000年修正案(决议MSC.99(73))通过日期:2000年12月5日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此次修正,对第II-2章全部进行了重写,是替换性文本,这是该章除81修正案后的又一次重新改写。修正后的第II-2章只有7部分,20条,将有关消防设备、消防布置的技术标准从公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本独立的强制性规则,即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新的第II-2章与FSS 规则一起构成了SOLAS公约中全新形式的防火保护、探火、灭火和逃生的消防安全模式。在保留了基本的规定要求的同时,还允许采用认可的替代消防安全设计和布置的方法。修改后的第II-2章适用于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但如果当现有货船改装成客船时,则无论该货船的原建造日期为何时,都将按改建之日的新造客船对待。有些新要求在一定的宽限期后也适用于现有船。如:现有液货船在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计划进坞时(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7月1日)须安装符合要求的泵舱舱壁轴套、轴承和泵外壳上的温度传感器、泵舱内舱底水位监测装置和碳氢气体浓渡连续监控系统;现有船上禁止新装使用卤代烃1211、1301和2402以及全氟化碳的固定式灭火系统;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机舱容积超过500m3的A类机器处所,除装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外,还应由一个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认可的固定式水基局部灭火系统或等效局部使用灭火系统来保护。修改后的第II-2章引进了操作性检查的要求,要求船上配有“一计划两手册”,即“维护计划”、“培训手册”和“消防安全操作手册”。,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修正案,II-2/9/4.1.3.3MSC.201(81):如果采用专用的自动喷水器喷头,则面向登乘/集合站、脱险通道的开敞甲板和救生筏和撤离滑道登乘区以下的窗的耐火完整性,可接受A-0级的窗作为等效。喷水器喷头要求原规定两者之一,修正后,增加一种:-按IMO批准的指南(A.800(19)试验和认可的水雾喷嘴(water-mist nozzles),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修正案,MSC.201(81)标题(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第2款“燃油布置”要求适用于 199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第3款“滑油布置”和第4款其他易燃油类布置“中有关所有接触220oC以上的温度可能引起故障的表面绝缘和管路保护的要求,适用于199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MSC216(82)II-2修正案:客船客舱阳台的保护措施,第II-2章:精选内容介绍,船舶结构防火的检查要点,应急消防泵检查案例(列1、例2)-专业判断;货船机舱脱险通道的检查;谈机舱应急消防泵的检查;案例分析PSC复审机制介绍;高压油管漏油报警系统;,第II-2章:精选内容介绍,机舱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的检查;手提泡沫枪的配备及其检查;IGS系统的案例介绍;火警手动报警按钮;合格证书。,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内容,74SOLAS公约第三章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建造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A部分(R1-R26)包括了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一般要求,并根据船型、设备、构造特征规定了应配备的救生设备,以及确定其容量的方法,维修及随时可用的条款,并有应急和例行演习的程序。B部分(R27-R34)适用于客船,主要对客船的救生设备规定了附加要求。C部分(R35-R38)适用于货船,主要对货船的救生设备规定了附加要求。主要修正案如:-1983年修正案:改写-1996年6月修正案:改写,形成LSA CODE-2003年修正案:保温救生服,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1981年修正案(决议MSC.1(XLV))通过日期:1981年11月20日生效日期:1984年9月1日对第章(救生设备)内容修改不大,仅对第1条适用范围、第二十七条救生艇、救生筏与救生浮具、第三十条甲板、救生艇与救生筏等处的照明、第三十八条应急照明作了相应修改。1983年修正案(决议MSC.6(48))通过日期:1983年6月17日生效日期:1986年7月1日本次修改对第章作了全面改写,标题改为“救生设备与装置”。SOLAS 1974附则第章的内容与48、60年SOLAS公约几乎未作变动,但该修正案不仅考虑了从以前发生的许多工作技术进步,同时还有利于采用进一步的改进技术,鉴定和引进新的救生设备和装置。,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1983年修正案(决议MSC.6(48))修改后的第章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新船。一些主要与救生设备操作和演习有关的要求则从1986年7月1日起适用于现有船舶。还有一些要求,包括配备附加的救生筏、无线电救生设备、救生衣灯和其他帮助发现幸存者的设备、浸水服和隔热保护服等,要求在1991年7月1日以后适用于现有船舶。SOLAS 1974从83修正案开始把第III章共分三个部分。A部分(第1-4条)包括了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一般要求,并根据船型、设备、构造特征规定了应配备的救生设备,确定其容量的方法,以及维修和随时可用性的要求,并有应急和例行演习的程序。B(第4-29条)部分别针对客船和货船规定了附加要求。C(第29-53条)部分讲述了救生设备的具体要求。,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1988年10月修正案(决议MSC.12(56))通过日期:1988年10月28日生效日期:1990年04月29日对第章第条适用范围、第条通信、第10条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第38条救生筏的一般要求、第41条救生艇的一般要求进行了修改。1991年修正案(决议MSC.22(59))通过日期:1991年5月24日生效日期:1994年01月01日对第章涉及弃船训练和演习的第18条进行替代,包含应急训练与演习。修改内容主要是消防演习和船上训练与指导。,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1996年6月修正案(决议MSC.65(68))通过日期:1996年6月4日生效日期:1998年7月1日对第章现有文本进行了全部改写。修正案考虑到自1983年该章最后一次被修订以来在技术上发生的变化,把原第章的许多技术性要求都放到一个新的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中。该规则适用于所有199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对第章的某些修正适用于现有船舶。,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SOLAS 1974附则第III章从96修正案开始把第III章分A和B二个部分,共37条。其中:A部分是通则;B部分是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第I节客船与货船,第II节客船(附加要求),第III节货船(附加要求),规定了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一般要求,并根据船型、设备、构造特征规定了应配备的救生设备,确定其容量的方法,以及维修和随时可用性的要求,并有应急和例行演习的程序,同时分别针对客船和货船规定了附加要求。第IV节救生设备和装置,对各种救生设备和装置的技术性要求须符合1998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的规定,属公约的内容,为单行本。第V节其它。,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2000 年5 月修正案(决议MSC.91(72))通过日期:2000年5月26日生效日期:2002 年1 月1 日修改了第28.1 条关于直升机降落区和登乘区的要求由适用于130 m 以上的客船改为只适用于130m 以上的客滚船。附 录附录中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和“货船安全设备证书”中,船型栏下面增加“散货船”一项。2002 年12 月修正案(决议MSC.134(76))通过日期:2002年12月12日生效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第26 条 客滚船的附加要求。要求客滚船上每四个救生筏中配有一个雷达应答器。该条对新船和现有船都适用。,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2003年修正案(决议MSC.142(77))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除另有明文规定)对第19条应急训练与演习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了第19.3.3.3条,放宽了载员试验的要求,允许弃船演习中,降落救生艇时不搭载操作人员,但应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由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习。对第20条使用准备、维修保养和检查的修改,包括第20.3条中增加了“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MSC/Circ.1093)进行”条款。第20.6条在每周检查中,增加将每次的检查报告记录在航海日志;明确检查项目具体要求;增加了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位置移至下水装置可操作的位置的要求。第20.7条月度检查,增加所有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位置移出的要求。第20.11条降落设备也要求按照I/7或I/8条的要求在年度检验(原为每5年间隔期内)时进行彻底检查。,第III章:救生设备-主要修正案,2003年修正案(决议MSC.142(77))对第32条-个人救生设备的修改,主要是修改了第32.3条,要求货船上为每个船员配备一件保温救生服。该项条款对现有船具有追溯性。另外,对于除散货船以外,且永久航行于温暖水域的其他货船,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予以免除。200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现有船,应于2006年7月1日及以后的第一次SE检验前,为船上每人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2004年修正案(决议MSC.152(78))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对第31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的修改:新增1.8,要求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第IX/1.6条定义的散货船应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第III章:救生设备-近期修正案,第III章:精选内容介绍,什么时候建造的船舶须用全封闭的救生艇?救生艇和救助艇的脱钩装置,承载脱钩装置;救生艇绞艇机的联锁装置;救助艇的配备要求;救生艇反光带张贴的问题;,第III章:精选内容介绍,救生艇的起动问题;(手摇起动不现实的问题)关于艇首缆的调头的问题;防火救生艇维护空气的检查;如何区别救生艇和救助艇?(防止修船时装错)救生艇的贴靠装置;船令广播系统。,第IV章 无线电通讯设备-主要内容,本章经88议定书和88(GMDSS)修正案改写。88议定书引入了两个新的系统: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和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HSSC-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通过88议定书将第I章(总则)B部分“无线电报(话)安全证书”修改为“无线电安全证书”。GMDSS的基本概念是使遇险船舶附近的陆上搜索机构和航行船舶能迅速地收到遇险事故的报警信号,从而能迅速地协助搜救。该系统也能给船舶提供安全通讯和发送海上安全信息,其中包括航行和气象警告以及其它紧急信息。由于GMDSS的实施,极大地加速了搜救工作的速度,并保证能更快更可靠地收到遇险信息,彻底淘汰了本世纪以来近100百年在海中通信得到广泛应用的莫乐斯电码(MORSE)。88(GMDSS)修正案:(1992-02-01/1999-02-01),第IV章 无线电通讯设备-主要内容,SOLAS1974附则第章88修正案主要是对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要求,分A、B和C三个部分,共18条。A部分为通则;B部分强调了缔约国政府的承诺;C部分规定了船舶分海区应配备的无线电设备的类型以及无线电值班的操作、电源、性能标准、维修、无线电人员、无线电记录等要求。另外,本章的部分条款的要求还必须考虑到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的相关规定。,第IV章 无线电通讯设备-主要修正案,1995年11月修正案(缔约国政府决议1)通过日期:1995年11月29日生效日期:1997年1月1日新增了在客船上,应在驾驶指挥台安装一个遇险控制板和报警板、配备船位资料,应连续和自动地提供给所有有关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用于搜寻与救助目的的、从船舶通常驾驶位置操作、使用121.5z和123.1z航空频率的双向无线电通信设备。另外对客船无线电人员作出至少应有一名具有资格的人员被指派专门履行遇险事故期间的无线电通信职责的要求。1998年修正案(决议MSC.69(69))通过日期:1998年5月18日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新第5-1条要求缔约国确保作出适当安排对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识别信息(包括船舶呼号、INMARSAT识别号)进行登记并全天候向救助协调中心提供信息。,第IV章 无线电通讯设备-主要修正案,1998年修正案(决议MSC.69(69))在第15条(保养要求)中新增了一个第9段,规定了卫星无线电应急示位标的测试间隔。新的第18条(船位更新)要求能在遇险警报中自动提供船位的双向通信设备应自动提供船位信息。如果要船舶航行时需要手动更新船位,每4小时不少于一次。2003年修正案(决议MSC.142(77))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新增了第15.9条,说明卫星EPIRB的试验和维护要求:要求卫星EPIRB的年度检测时期应与检验协调系统相协调,并区分客船和货船的做出不同的规定,即要求客船卫星EPIRB以不超过客船安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间隔进行测试,货船卫星EPIRB以不超过货船无线电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间隔进行测试。,第IV章 无线电通讯设备-近期修正案,第IV章:精选内容介绍,GMDSS人员的配备;(非双套设电子员)EPIRB年度检测报告;C站的配备;(NK船有时不配,配双套MF/HF设备)GMDSS设备的常用检测方法;,第IV章:精选内容介绍,电源的检查;(三种电源)性能标准;GMDSS设备缺陷的处理;无线电记录。,第V章 航行安全-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具体为公约及每次修正案的生效时间和所规定的范围。主要内容:-主要是操作性条款,涉及保持对船舶的气象服务、水文服务、冰区巡逻服务、船舶航线、提供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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