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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与工伤争议赔偿法律风险防范(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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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与工伤争议赔偿法律风险防范(2).ppt

    1,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与工伤争议、赔偿法律风险防范,主讲人:盛海亮 律师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部,2,主要法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3,课程安排,课程安排:一、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 二、企业预防与处理工伤之实务,4,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6日由国务院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对旧的条例,除去对条文的个别文字的修改和对条文顺序的调整,有实质性修改的涉及24条,其中新增加了3条,占整个条例的36%。,5,6,7,8,9,10,11,案例: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2,13,14,15,16,17,18,19,40188 20=80376024565 20=49130020442.62 20=408852.4,20,21,22,23,24,案例:孙某系某广告公司员工,2007年6月25日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事故发生后,孙某积极寻求与单位协商,但未果。2008年4月,孙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孙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定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经过一裁两审(劳动关系仲裁、劳动关系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于2009年4月经终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对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经过了行政复议和两审行政诉讼后,于2010年3月确定了工伤,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近3年时间。在这3年里,由于缺乏足额的医疗费用,孙某的伤情不断恶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达到3级伤残。一般而言,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3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如果走完整套程序,最多共需经历13个步骤,耗时可达6年以上,最终可能导致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本次新修改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种不合理现象,如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增加了关于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等,为工伤职工尽快获得工伤待遇赢得了宝贵时间。,25,二、企业预防与处理工伤之实务,26,劳动关系 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27,工伤争议处理,28,工伤问题处理实务操作流程示意图,工伤赔偿的操作流程,29,30日内,1年内,60日内,15日内,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30,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1,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32,工伤排除的三种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33,申请工伤认定操作示意图,工伤认定的流程,34,2.1 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 第一、劳动关系是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就无需工伤赔偿。第二、不同的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的形式和内容也不一样。,35,2.1.1 劳务派遣与工伤赔偿 案例:刘川和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公司委派到其他公司工作,发生工伤,一个是法律上的雇用者,一个是实际用人单位,到底谁负主要责任呢?用工单位可以通过派遣将工伤风险转接给派遣单位?,案例分析:1、对外,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应该承 担连带责任;2、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36,2.1.2 退休员工与工伤赔偿 案例: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2007年上海)。八、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征求意见稿),3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广东高院 深圳中院 劳务关系,38,个人观点:一、从法律角度说,规定为劳动关系,导致法律间的适用矛盾冲突,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规定不一致。二、从实务中导致理解的混乱,比如人力社保部在后面的退休年龄的职业病待遇中,也没有规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也没有经济补偿的规定。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应该支持。三,社保方面,退休年龄也不能缴工伤保险。四、退休年龄不是劳动关系,并不影响其就业,仍然可以通过劳动获取劳务报酬。五、默认劳动关系,和老有所养的社保目的不符合,并且也掠夺了年轻人的就业空间。,39,2.1.3 双重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经济危机下,很多企业员工长期放假在家,如到另外一个公司上班,在另一公司上班往往不会再交纳工伤保险,发生了伤害,工伤如何认定?谁应承担工伤责任?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40,2.1.4 协保人员与工伤赔偿 案例:吴某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与原单位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 系的协议后,离开了原单位。后来,吴某进入了一家民营机 械厂发生工伤。吴某的工伤待遇如何实现?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费用由使用协保人员的单位支付。,41,2.1.5 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七、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征求意见稿)有一种理论认为,学生不具有劳动者身份,这样的理解过于片面。对于快要毕业的学生,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单位的安排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这样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不能因为学生而排除学生的权利。对于实习的学生,类似于学徒,本来就是临时的不是能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受伤就不是工伤。,42,2.1.6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43,2.2 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2.2.1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引发工伤常见的问题2.2.1.1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串岗”造成伤害工伤认定问题 员工串岗工作虽然超出了公司给其安排的职责范围,但其仍是 为单位在工作,工作的性质并未根本改变,即串岗并不能否定员工工作的性质。属于工伤。,44,44,2.2.1.2 公司组织的旅游造成的伤害工伤认定问题 这个问题争论很大 一种观点认为,旅游是福利,并非是工作,不应认定工伤。另一种观点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是为了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应认可为工伤。,45,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的理解:工作原因并非仅指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仅是固定意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职工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46,2.2.2.2 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伤害的工伤认定 案例:刘兰在大丰一家家纺公司做缝纫工。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 刘兰在回家途中被一小货车撞死。工伤能否认定?无论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确实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用人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属于工伤。至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47,2.2.2.3 违章驾驶造成伤害工伤认定问题 虽属违章,按照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则,应认定工伤。,48,2.2.2.4 上下班接送孩子发生车祸工伤认定问题 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49,2.2.3 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压等脑力劳动者的 高发病算不算工伤?这些病种目前尚未被纳入职业病范畴,因此也不能算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职业病防治法为此留有法律调整的空间。我们因为受到经济承受能力约束,只能先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保障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体力劳动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涵盖的人群和病种会有调整和增加。,50,2.2.4 工作时间心脏病引发死亡的工伤认定 首先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法律规定,其死亡系因心脏病而非因工作,因此不能依据本条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第十五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其死亡系在并发48小时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如在48小时以外认定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51,2.3 劳动能力鉴定实务操作 2.3.1 劳动能力鉴定概述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52,劳动能力鉴定操作指南示意图,2.3.1.1 劳动能力鉴定操作流程,53,2.3.1.2 劳动能力鉴定内容A.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1 4级者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 6级者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者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B.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4,2.3.2 劳动能力鉴定常见问题 2.3.2.1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可以申请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么?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非行政机关,从事的系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因此不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55,2.3.2.2 多处伤残的,如何确定伤残等级?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的职工,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时,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56,2.3.2.3 是否劳动能力鉴定一评定终身?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申请复查,根据复查的结果予以确定新的待遇。,57,2.4 社保工伤待遇,58,2.5工伤责任的预防和规避 劳动关系与工伤责任的预防规避 职业病与工伤责任的预防规避 商业保险与工伤责任的预防规避 完善规章制度,杜绝工伤事故隐患,59,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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