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ppt
四川省工商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专题讲座,食品安全监管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二0一一年十一月,内容提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职权(概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重点)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案件(事件)回放,“谷丰”香油坊(刘垒)非法加工销售劣质食用油案22家城市消费者协会(维权组织)联合发出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取消“收取的消毒餐具费”,停止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内容简介,食品安全监管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中之重,是工商行政监管的第一要务。关系民生、民安、和谐、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为什么要强调并突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从其萌芽开始,就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着天然之缘。河北新乐,悄然成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策源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产生及发展,1983年3月21日,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省和省以下各级消费者组织很快发展起来,从此拉开了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帷幕。(三十年的历史),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产生及发展,职责:1987年9月福建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第1部地方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颁布实施,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并特别规定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第28条),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了主要职责。相继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消保局消保处消保科),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国务院授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赋予了工商部门重要职责权限,是工商的重中之重,是工商行政监管的第一要务!(李柏云)现状:毒奶粉、毒豆芽、毒泡菜、毒火腿、毒粉丝、毒大米、毒馒头、毒肉松、毒狗肉无毒不丈夫!典型案例2003年江苏太仓用病死猪肉生产肉松的“太仓肉松事件”浙江嘉兴剧毒氰化物污染狗肉案,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吃什么最安全?什么都不敢吃吃蔬菜有毒素、吃荤菜有激素、喝饮料有色素、还不如吃青霉素!(吃拐了生病住院输液)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矛盾突出食品安全监管任务艰巨、责任重大,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要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温家宝(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已经成为消费领域的突出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之一工商部门:责任重大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特别突出食品安全监管!,内容简介,工商部门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加强对商品、服务和食品的经营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受理、处理消费者对商品、服务和食品的经营行为、质量的申诉举报,及时制止和惩处经营者在商品、服务和食品经营中的违法行为,采取依法退市不合格商品和不安全食品等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托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构建以行政执法监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大体系”,内容简介,和全省全国12315信息化网络为主要内容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实现监管执法工作和信息化的有机结合,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代化水平。下面讲三个问题:工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职权、工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重点内容)、工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相关知识介绍:国际消费者联盟,国际消费者联盟: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联盟,即国际消费者联盟,简称CI,总部设在海牙,现已迁至英国的伦敦。,相关知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特点:1、起步晚(消费者权益运动)2、发展快3、专门立法保护(1987年9月福建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第1部地方法规)4、国家和政府强力介入。社会群团组织的保护和国家行政保护同时存在,并且,行政保护不断加强。,相关知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5、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不少消费者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了,就要找工商局或者拨打12315,希望通过执法部门和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时、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12315”(案例:太婆买土公鸡消费纠纷案),相关知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8届人大3次会议通过)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消费者运动开始走上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制轨道 1、法律。我国现行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内容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计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标准化法、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邮政法、种子法、铁路法、商标法、广告法、合同法等。,相关知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其中,最核心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是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法,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的特别法,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最有力的法律。产品质量问题是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一个方面,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大部分内容,都是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另外,刑法专设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规定了有关罪名和相关刑事责任。制假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相关知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2、行政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电信条例、道路运输条例、计量法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标准化法实施细则以及以国务院办公厅等机构名义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相关知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3、地方性法规。为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一些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如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相关知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4、部门规章。主要有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责任实施细则等。除以上法律依据外,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职责职权,(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概念明确几个概念1、消费者 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法律特征: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消费主体是个人或者单位(最终消费是自然人)。,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职责职权,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省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对消费者定义的理解以及比较:省条例第3条概念的重点主要考虑的是:生活需要不仅仅是生存需要,还有其他需要;消费者是自然人。二者的结合就是经济学上的“个人消费”,与“生产消费”相对应,其实质是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费各种物资资料、精神产品,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职责职权,(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概念生活需要:生存需要衣、食、住、行(日用品、住房、交通工具);精神需要旅游、阅读、看电影、看电视、上网等。提高生活水平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都在深度和广度上有很大提高,电信、医疗、互联网、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购车、装饰装修等都进入了消费领域,私人游艇、私人飞机已逐步进入、将来太空游也将进入人们的生活(纵向比较,如电话、手机消费)电视剧下海龙老板耍大哥大(砖头式翻壳式),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职责职权,特例: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即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也是消法调整的消费者。种子、农药(滴滴畏、三步倒)2、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相关知识:消费者的五项基本权利,约翰肯尼迪提出消费者的“四项权利”: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1)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安全保障)(2)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知情权)(3)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自由选择)(4)合法申诉的权利(提出意见)尼克松:(5)求偿的权利以上为消费者的五项基本权利(又称消费者的人权),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职责职权,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举例说明)(1)人身财产安全权(符合要求、符合标准、卫生要求、场所和环境安全等)(2)知情权(知悉真实情况,价格、产地、性能、等级、成分、售后服务、使用说明等)(3)自主选择权(经营者、品种、比较、鉴别)(4)公平交易权(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拒绝强制交易),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职责职权,(5)求偿权(依法获得赔偿,是保障和补救措施)不同侵权行为和危害程度,求偿结果不同: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产品瑕疵“三包”后获得实际赔偿;产品缺陷召回后获得实际赔偿(6)结社权(7)获得相关知识权(8)受尊重权(人格尊严、风俗习惯)(9)监督权(侵权行为、违法失职、批评建议),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职责职权,(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概念3、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申诉、司法救济等形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维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法定权利。调解(纠纷):消费者协会(消委会)申诉(纠纷和违法):工商等行政部门查处(违法):工商等行政部门案例分析,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职权,(二)国家工商总局的主要职责: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职权,具体职责:1、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2、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3、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4、按分工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流通领域售假行为),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职权,5、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消费争议)6、建立规范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网络体系建设)7、组织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8、指导消协(消委会)工作,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职权,(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职权: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卡片)消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职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了,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职权,(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职权,2、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卡片)产品质量法第8条、第18条、第22条(另见资料)第18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查处时的职权现场检查、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职权,3、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第4条: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职权,食品安全法第29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第53条、第八章(第76、77条等)、第96条第77条规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4、省条例第47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但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四)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缺陷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职责之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1、相关概念(1)流通领域:商品离开生产领域后,进入最终消费之前的整个范围,包括销售、仓储、运输等。与商品质量监管相关的流通领域,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销售(核心环节),各类商品交易场所(商场、超市、市场、经销点等)、服务消费场所、其他方式销售活动(网络、邮购、直销);二是物流,包括商品流通经营主体的商品仓储、运输、保管等(2)商品质量:商品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包括商品的适用性、安全性、有效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等。,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赋予的权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督促、检查、评价、分析,并维护和促进商品质量改善的一系列活动。特点:主体法定性、范围特定性、内容复杂性(商品质量问题一般隐性,经营者量多面广,监管难度大),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的商品主要是工业生产加工品,占主导地位):采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合一的立法模式,既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又调整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在产品质量监管上,实行分段监管的模式,即质监管生产领域,工商管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范围小于“商品”,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不受该法调整,从监管角度讲,一般情况下,产品通常等同于商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如食品检验的规定第57、58、59、60、61条,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食品检验的有关要求、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3、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监管制度检验制度标准制度(国标、行标及要求)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监督检查制度(抽查是主要方式,对产品检验,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责2001年国务院调整监管职能:明确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划归工商部门。(吴仪说法)2008年“三定”方案仍维持这一分工,工商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监管职责:商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监督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标识、内在质量,市场清查和退市)、监督检查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行为(进货查验登记)、受理和处理有关商品消费的申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5、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方式市场巡查专项检查“家电下乡”市场专项整治(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家电、支农惠农政策的体现与要求)、劣质纸巾纸和卫生纸、一次性塑料餐盒等商品专项整治质量监管(进货查验制度的建立执行、标识、内在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合格商品退市)案件查办,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6、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四制两查一承诺”“四制”:1、建立商品质量准入制度 2、建立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3、建立重要商品备案制度(雅安市工商局:种子监管的备查制度)4、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两查”:1、对商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2、对商品质量的监测“一承诺”:对商品质量作出承诺乐山市沙湾区工商局:推行农资商品经营户承诺书推进信息化网络监管和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全过程追溯监管体系成都市:猪肉电子溯源监管体系,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问题:监测车(快速检测仪)的检测结果能否直接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只是一种手段和工具 能否直接适用不合格商品抽查目录处理案件?“四制”的本质是“防”,体现的是“关口前移”,是治本之举;“两查”则是“打击”之策。要在全省推广“以关口前移为主轴,以四制两查为模式,以食品整治为契机,以消费安全为目的”的长效监管机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职责之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1、服务消费的内涵和特点服务消费分类:消费性服务业(为居民生活服务,如餐饮、文化、旅游、教育、娱乐、信息服务等)和生产性服务业(为社会生产服务,如金融、保险、物流、科研、管理咨询等),有交叉(金融、保险)。服务消费主要指消费性服务业所进行的消费及其维权活动。特征:与生活消费有关、可供潜在消费者接受(接受服务的对象不特定、不得消费歧视)、有偿性、消费的范围广泛性(新兴服务消费方式:宠物服务、汽车租赁、男子保健、女子洗浴),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2、服务消费保护简况过去:认识误区(不创造产值的非生产部门)、重视不够、发展缓慢、萎缩状态、方式单一、需求很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1992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07年)现在:转变认识、高度重视、市场环境好(农业、工业带动服务业)、发展快、需求多(清华见闻),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相关立法和监管机构充实完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监管模式: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综合监管发改委、工商、质监(直接或者间接);行业管理商务、旅游、信息(工信部)、邮政、航空、铁路、供水、房地产(住建部)、金融、保险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服务消费保护是薄弱环节(与商品领域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比较)但各自履行监管职责:制定服务标准、查处违法行为、规范经营活动、受理申诉举报。其中,工商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3、工商部门监管职责内容(1)监管内容:新兴的服务消费方式内涵、特点及法律适用的研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2)监管职责:加强格式合同(很普遍)监管、推出不同服务业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审查)(3)监管方式:专项执法检查申诉比较多的电信、家电维修、餐饮、旅游、装饰装修、快递、手机售后服务等。典型案例,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职责之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内涵和特点(食品安全法附则第99条几个概念)(1)食品(成品和原料)(2)食品安全(3)预包装食品(4)食品添加剂(种类)(5)保质期,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共有(22)23种:酸度调节剂、消泡剂、被膜剂、膨松剂、增稠剂、防腐剂、水分保持剂、着色剂、抗氧化剂、营养强化剂、食用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其他类、增味剂、面粉处理剂、漂白剂、护色剂、酶制剂、抗结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稳定和凝固剂、甜味剂、乳化剂,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国办发201120号,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国办发201120号,(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国办发201120号,(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国办发201120号,(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国办发201120号,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国办发201120号,(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国办发201120号,(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国办发201120号,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国办发201120号,(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国办发201120号,(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国办发201120号,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国办发201120号,(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国办发201120号,(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行政机关(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赋予的权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督促、检查、评价、分析,并维护和促进食品安全改善的一系列活动。特点:监管主体的多样性、监管范围的广泛性、监管问题的复杂性职责分工农业(初级农产品)、质监(生产加工)、食品药品(餐饮服务和食堂)、工商(流通环节)、卫生(综合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2、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与体制(1)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单个部门监管:政府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全权负责食品安全事务。典型代表:德国、加拿大、瑞士 德国政府监管:联邦食品与农业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和政策建议 食品安全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多个部门监管: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设在几个政府部门,其中又可分为分类管理和分段管理两种形式。典型代表:美国、日本、法国 美国政府监管: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 按品种监管模式 农业部:从农田到餐桌的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 食品药品监管局:生产加工类食品、进出口食品 环保署:饮用水,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2)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与体制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 多个政府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由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以分段监管为主,以某些食品种类实行特殊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中央政府层面:农业行政、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财政、科技、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建立协作机制。更多体现出分段监管的特点 地方政府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当地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财政、科技、公安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更多体现出属地化监管的特点,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3、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维护食品消费安全、食品工业及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典型案例分析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依据,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国务院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03号令)(1)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与法律责任(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第3条)(2)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不得少于2年;法律责任:没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第5条),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3)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召回制度(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停止销售告知义务主动召回报告义务)(第9条)(4)工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与职权(第12条、13、15条)(5)工商等部门的义务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