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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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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1.ppt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一、刑九的立法背景和指导思想,(一)、立法背景1、贯彻落实中央任务的重要立法举措2、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回应各方修改刑法的意见3、与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配套衔接,(二)指导思想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问题导向,从我国国情出发 3、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4、坚持创新刑事立法理念,发挥刑法对社会生活的引领作用,(三)几个特点 结构上:1、目前为止最大的一个修正案,共52条,修改内容最多(涉及刑法条文56条,其中修改40条,新增15条,删除1条)2、修改力度大、涉及面广、对刑法适用有全局性影响 3、围绕修改的争议激烈,在网络发展的大背景下引发的关注也最为广泛,内容上:1、适应我国死刑改革的趋势,进一步取消了9种死刑罪名,提高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2、适应犯罪形势变化及其应对的需要,加强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惩治 3、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加大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首次将同性性侵入刑,取消嫖宿幼女罪,突出“袭警”犯罪的从重惩治,将“医闹”行为入罪,修改充实危险驾驶罪 4、适应反腐败法治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刑法规范,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二、主要内容的解读(一)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完善刑罚制度(二)加大对恐怖、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对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三)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四)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适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五)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重大贪污犯罪规定“终身监禁”,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六)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的是犯罪(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完善危险驾驶罪,危险物品肇事需严惩,(一)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完善刑罚制度 1、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我国刑法有关死刑罪名的基本情况 1979年刑法分则103个条文,其中15个条文规定了死刑,包括27个死刑罪名,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了11个死刑罪名。总共38个。1982年到1995年12个单行刑法新增33个。到1997年共有71个。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规定了68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刑(八)修正案后有死刑罪名55个。刑(九)后有死刑罪名46个。,刑(九)减少死刑罪名的情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个:第151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修正案第9条)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修正案第11条)第192条、第199条(删去199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修正案第12条)刑法中第一次废止一个条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个: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正案第42条)军人违反职责罪2个:第426条规定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修正案第50条)第433条规定的战时造谣惑众罪(修正案第51条),刑(九)取消上述罪名死刑的考虑和取消后的处理 减少和严格控制死刑 上述罪名取消后,在法律上也还留有余地,如虽然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但是仍保留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放射性物质的死刑。对有上述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确需判处极刑的,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照刑法的现有相关规定判处,不会出现轻纵犯罪的情况。,2、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刑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过于刚性,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1、严格执行死刑条件(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删除了“查证属实”这一相对模糊的概念。3、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从新计算。意味着已经过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作废,要再考验两年。但从何时开始重新计算未能明确。4、刑(八)对本条作过修改,延长了徒刑的实际服刑期(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3、完善刑罚结构,1)增加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资格的预防性措施的规定(修正案第1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要点:1、确立了有期限从业禁止制度(职业禁止、具有保安处分性质),属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亦是犯罪预防措施),不为新的刑罚 适用从业禁止的条件:1)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2)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从业禁止的期限为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到五年,为防止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再次犯罪规定的“安全期”2、适用对象为从事特定职业的人,20多部法律对从业禁止作了规定,对上述规定的补充,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律后果上,轻度违法,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完善罚金减免、变更缴纳制度(增加延期缴纳制度)(修正案第3条)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执行难,空判率高,影响司法权威 1、对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除了保留“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外,规定可以延期缴纳定。2、增加了延、减、免的程序性规定,即明确由人民法院裁定。,3)增加对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拘役和管制并罚的规定(修正案第4条)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有期徒刑和拘役吸收原则 实现判处拘役的刑罚功能,处理好执行中衔接问题,节约司法资源 有期徒刑和管制、拘役和管制并科原则 管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同时设置了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与有期徒刑存在根本差异,特殊教育效果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 管制的刑期比拘役长,(二)加大对恐怖、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对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1、增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财产刑(修正案第5条)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切断恐怖活动资金来源,2、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第6条)(帮助恐怖活动罪)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1、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帮助犯的正犯化),扩大了打击恐怖活动的范围。2、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3、本罪与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区别:行为人不是恐怖组织成员,或无法证明行为人与恐怖组织的关系,3、增加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修正案第7条)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独狼式”,临时结伙,没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很难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之前,未实施具体恐怖活动的,往往以相应具体犯罪的预备处理,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放火罪等的预备,处罚偏轻。2、客观方面的表现为条文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准备犯罪工具型;培训型,包括培训者与被培训者;与境外联络型;策划型。3、本罪属于行为犯,不要求有后果或情节。4、从立法技术上来说也是从预备犯到正犯的转变。,4、增加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修正案第7条)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滋生思想的土壤,切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播的渠道,入罪是国际共识。之前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认定,仅宣扬极端主义思想的难以认定。2、均为行为犯,不要求后果或情节。情节为加重处罚要件。是否煽动成功在所不论。,5、增加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修正案第7条)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为行为犯,不要求后果或情节;情节为刑罚升格的要件,即加重刑情节。2、待反恐怖主义法)颁布实施,会有极端主义的解释、列举。,6、增加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修正案第7条)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2、构成该罪,要求的手段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与暴力、胁迫等同的方式,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7、增加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修正案第7条)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之前,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行为,通常依照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持有数量大且以传播为目的,则根据其持有宣传物品内容的不同,以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犯罪的预备进行处罚。2、非法持有大量非法宣传品,难以查明是否有制作、散发的行为,随时可以转化为宣扬。持有类犯罪为补充性罪名。刑九将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物品的行为入罪,使刑法机能由事后刑罚处罚向事前预防转换。3、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听本人的辩解,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全面分析,综合判断。,8、修改刑法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增加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修正案第38条)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将调查机关由国家安全机构修改为司法机关,调查主体的范围有所扩大。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2、将明知的对象由间谍犯罪行为扩大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9、提高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法定刑(修正案第40条)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之前入罪门槛高,刑罚轻。2、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一个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量刑档,与恐怖活动挂钩,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进行规定。,(三)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1、修改第253条之一,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正案第17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1.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不再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构成该罪;2、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扩大构成犯罪的范围。不再限定获取途径、手段,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不论如何获取,都构成本罪。对通过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犯此罪的,则成为从重处罚的条件。3、提高刑罚幅度。增加了三到七年的量刑档,并处罚金。,2、增加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修正案第28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入服务和内容服务。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主要内容:安全技术措施;发现、处置违法信息;网上信息和网络日志备份。3、客观方面,由以下要素构成: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出现第一款规定中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其中第一款的前三种情形规定的具体明确,第四项属于兜底性质的条款。4、单位可以构成本罪。,3、增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修正案第29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行为犯,只要设立了这类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了这类信息就构成犯罪,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2、从对犯罪行为的网上环节独立定罪(预备犯)。犯罪行为的环节前移,预备行为的实行化,便于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及时切断网络链条,防止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情节犯,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2、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为网络犯罪做广告或为他人设立的犯罪网站做推广、帮助拉赞助;支付结算:办假卡、转账等。3、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4、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修正案第30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2、将旧条文中的“擅自占用频率”修改为“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由原来的模糊变为清晰明确。3、删除了旧条文中要求的前置程序,即“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4、将旧条文中的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即“造成严重后果”修改为“情节严重”。5、量刑上,新增了一个加重刑,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刑三到七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5、增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修正案第32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行为上,编造并传播&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传播。2、误信而传播的,不构成。,6、修改侮辱、诽谤罪(修正案第16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1、增加了网络诽谤,更周全保护被害人、打击侮辱诽谤者。2、明确证据的收集问题,规定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即帮助被害人调查取证。,7、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增设单位犯罪(修正案第26、27条)扩大这类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把单位纳入打击范围。,(四)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适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 1、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修正案第13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保护对象扩大到:14周岁以上的男性。2、增加一种处罚情形,即“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即便不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但是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完善绑架罪的刑罚(修正案第14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1、绝对确定的死刑难以体现罪行相适应。2、取消了绑架过程因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死刑;对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只能适用第一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3、除了规定杀害被绑架人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量刑外,增加规定了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或死亡的,也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3、修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从宽处罚的规定(修正案第15条)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刑事政策上,区分对待收买被拐卖儿童与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对前者加重处罚力度。2、将之前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儿童,“可以从轻处罚”;对妇女,“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增加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例外规定(修正案第18条)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1、与刑法第98条的告诉才处理不同,应作为公诉案件处理。2、“没有能力告诉”,可能包括以下情形:被害人因病重、年幼、智力缺陷、精神障碍等原因无法向法院告诉。,5、增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修正案第19条)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主体范围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包括幼儿园教师、养老院看护人员、医院看护人员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2、将单位纳入本罪。6、取消嫖宿幼女罪,适用刑法236条“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修正案第43条),(五)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重大贪污犯罪规定“终身监禁”,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1、修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修正案第44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1、定罪量刑的标准上,取消具体数额标准,采取数额加情节的量刑标准。不再规定具体的贪污受贿的数额,而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取代之,或以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特别重大损失衡量之。2、量刑变化也较大:由旧条文的二年以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上、七年以上、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修改为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量刑档由原来的七档减为现在的五档。3、设置了终身监禁刑,增加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在死缓考验期满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4、进一步明确对贪污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2、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刑罚力度 1)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修正案10、45、47、48、49条)2)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修正案45条)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增加罚金刑。2、加大了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3、增加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修正案46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严格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是犯罪,(六)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的是犯罪 1、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增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修正案第22、23条)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1、增加妨害身份证明文件管理犯罪中证件的种类:护照、社会保障卡、机动车驾驶证3种。2、增加买卖身份证明文件的行为、买卖的对象,包括真证件,也包括伪造、变造的假证件。3、增加罚金刑。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1、“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国家规定”的范围,如常住户口登记、兵役、婚姻、收养登记、出入境、在金融机构办理汇款、现钞兑换、票据汇兑等业务时等等。2、行为上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假证和冒用他人的真证。3、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2、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修正案25条)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考试作弊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1、“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a、资格考试和入职类考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警察法、执业医师法、教师法、注册会计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关法、动物防疫法、旅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统计法、公证法)b、教育类考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学考试。2、不是“统一由国家一级组织的考试”3、四种行为:a、组织考试作弊(组织、指挥、策划);b、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帮助犯);c、为考试作弊提供试题、答案,提供对象包括组织作弊的团伙和个人,也包括参加考试的人员及其亲友;d、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规定了较轻的刑罚,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取消考试资格、禁考等处理。,3、增加虚假诉讼罪(修正案35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1、虚假诉讼的种类:a、从目的来看:骗财型;其他目的型(认定驰名商标、逃避汽车限购等)b、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双方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2、“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凭空变造不存在的事实,对事实细节作夸大、隐瞒或虚假陈述的,不属于“捏造”,严重的可依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3、“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要求已经完成诉讼程序。4、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诈骗、职务侵占、贪污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完善危险驾驶罪,危险物品肇事需严惩 1、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修正案第8、20、24、31、33、34、41条)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修正案第8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将该罪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2.犯罪主体范围有变化: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总的来说该直接责任指向的主体是对机动车安全运行负有监督、管理的人。3、“毒驾”未入刑:毒品种类繁多,与医学上的麻醉药、精神药品有交叉,且缺乏简便可操作的检测方法;对这类人不是要处罚其毒驾行为,而是剥夺其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同时采取强制戒毒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第20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将入罪条件由原来单纯的以抢夺数额来衡量,修改为既可以以数额也可以抢夺次数衡量入罪条件。以次数衡量,要求“多次抢夺”,但排除其中任何一次抢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起刑点的情况。即行为人虽有多次抢夺行为,但每一次抢夺的财物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便可直接按数额定罪量刑即可。2、多次通常指三次以上。对于多次抢夺发生的时间间隔,按照司法实践中对多次的次数和时间间隔上的惯常理解和运用,该处的多次在时间跨度上,原则上应被限定于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增加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修正案第24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罪名的变化上看,新增罪名是从旧条文规定的罪名中剥离出来而单独成罪的。旧条文中,是将窃听、窃照归为间谍器材这大类中,故只有一个罪名。新条文区分了犯罪对象之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由此演化为两个罪名。2、增加了量刑幅度,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加重处罚情节,即设置了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档。3、新增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完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增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刑法修正案第31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1、增加对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保护,医闹入刑。2、对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保护,由旧条文的打击聚众冲击扩展到非聚众的扰乱行为。个人也可构成该罪。3、增加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加大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惩罚力度(刑法修正案第33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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