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制气项目气化界区主体Ⅱ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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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气项目气化界区主体Ⅱ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doc
合同编号:KQMZQJG2009009XXXX煤制气项目气化界区主体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煤制气项目筹备处承包人(全称):XXXX集团第二建设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XX煤制气项目新建工程气化界区主体标段建筑安装工程工程地点:XXXX煤制气项目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二、工程范围本标段为气化区一期工程第二系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9-#16加压气化炉系统以及与其配套的气化排渣(只包括气化炉灰锁至灰渣池之间的所有管路及附属系统)、煤气水分离装置(第二系列)、一期煤锁气气柜系统、一期煤锁气压缩机系统、酚氨回收系统(第二系列)、35KV变电站、第一循环水、气化综合楼系统的土建、安装、调试所负责系统及装置电缆敷设、接线、调试及试车配合工作。同时包括界区内道路及照明系统的土建、安装、调试。三、合同工期本工程二系列气化炉点火2011年4月15日;煤气水分离装置2011年4月10日开车;酚氨回收装置2011年4月10日开车。(依09年6月15日开工,2011年3月15日首炉点火不变)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国家及部颁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有效版本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院和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标准和要求适用于本标工程。国外化工设备和安装,原则上按制造国的质量标准执行,如无要求,则按我国的现行国家、部颁质量标准实施,质量标准发生矛盾时由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法人负责协调解决。本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工程按GB5030020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安装工程按GB50252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五、安全标准按照内蒙古大唐国际克煤制气项目筹备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群伤事故为零;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为零;重大火灾事故为零;重大交通事故为零;重大垮塌事故为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轻伤负伤率低于3。六、合同价款本合同建安工程费暂估金额为15000万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具体以实际结算为准)。固定费率部分:鉴于本工程未进行工程类别划分,本合同只确定一类工程对应的取费费率。待施工图具备后,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并按一类工程中标取费费率与定额费率的比例,计算相应类别工程的费率,作为结算的依据。定额套用内建工200483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内建工200485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以及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性调整文件。定额中无相应子目时,可参照石油化工行业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计取,但费率仍执行中标费率。一类工程固定费率如下:1)建筑工程以直接工程费为取费基数:16%。2)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 通用项目措施费8.82%(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企业管理费 20.05%(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及措施项目中的人工费)、利润4.8% (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及措施项目中的人工费)。3)装饰装修工程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通用项目措施费9.14 %(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企业管理费16.95%(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及措施项目中的人工费)、利润为2.2 % (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及措施项目中的人工费)。4)人工费调整按40%、规费按4.8%、税金按3.38%计取。5)非标设备现场制作要求承包人单独报量,开具增值税发票(17%税率),非标设备现场制作明细详见本合同第十部分合同附件之附件2。6.2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不含大型机械使用费)总价款为704.67万元(大写柒佰零肆万陆仟柒佰元)。其他费用为固定不可调价(不含税金) ,竣工结算时不参加取费,只取税金。包括本标段设备、材料的现场接货(含代保管库房到现场的运输)、卸车、厂内运输、现场二次倒运、参与开箱验收费用;设备单体调试或试运、配合分系统调试、参加联合试运转费;施工调遣费及大型机械转移、拆装和轨道铺设费;本标段治安、保卫、消防费用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可能要发生的其它费用。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招标文件;3、 中标通知书;4、 承包人2009年5月7日的投标文件。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本合同专用条款;7、 报价文件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图纸;10、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11、其他有关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 6 月 12 日 合同订立地点: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04765801354 电 话:025-85660398传 真:04765801354 传 真:025-85660398开户银行:工行克旗支行 开户银行:南京市建行尧化门分理处帐号:0605022509022176364 帐号:32001597338050000103住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玉龙宾馆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 邮政编码:023250 邮政编码:210046经办人:庞利新 5801354 经办人:徐卫成 13869382998二、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业主:指工程的所有权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4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指定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 发包人人员:负责本工程管理的发包人的所有技术人员、职员和其他雇员。1.7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8 分包人: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或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将承包工程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1.9 项目经理: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承包的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其具体身份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0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1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2 总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监理人委派的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总负责人。1.13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实施合同而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1.14 质量监督站: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业主质检站。1.15 工程: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7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8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9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 中交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完成工程中间交接、签署工程中间交接证书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任何补充、修改和有关资料)。1.23 施工文件:指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单机试车方案、计算书、交工文件、竣工图、样品、图样、计划报表及类似性的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它技术资料。1.2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25 施工现场:指实施永久工程、预制、装配、运送生产设备和材料到达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1.2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7 中间验收:工程施工基本结束,按设计和试车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对未完尾项进行清理,提出整改消缺清单的过程。1.28 中间交接:单机试车结束,先由发包人组织设计人、承包人、招标人生产单位按单元工程、分专业进行中间验收,最后组织设计人、承包人、招标人生产单位参加的中间交接会议,并分别在工程中间交接协议书附件上签字。中间交接只是装置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不解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负的责任。1.29 交工验收:单项工程按详细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内容施工完毕,经联动试车考核合格后,由发包人代表组织招标人生产单位、设计人、承包人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确认、交工文件审核和移交、并办理交工验收证书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过程。1.30 竣工验收:工程项目依据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投产后,即组织专业验收。专业验收合格后,即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主要设备材料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的过程。1.31 机械竣工: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了所有建筑和安装工程,质量初评合格,装置已具备联动试车的一切条件定义为机械竣工。1.32 单机试车:单项工程安装结束,通过对传动设备及电、仪、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单试,以检验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和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1.33 联动试车:单机试车结束,办理工程中间交接后,由发包人生产单位负责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设计人参加。一般应先从先从单系统开始,然后扩大到几个系统或全装置的联运,检验装置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DCS等的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与规范的要求。1.34 投料试车:联动试车合格,整改消缺已完,质量初评合格后由发包人组织,并在承包人、设计人等参加和协助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条件,对工程的工艺和辅助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进行投料试车,以打通工艺流程,暴露在工艺、设备、操作、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1.35 最终完工证书:是指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终止后由发包人签发的证书。1.36三查四定: 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整改措施、定时间限期解决。1.3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3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3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40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中交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及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书面补充协议(2) 中标通知书(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本合同通用条款(5) 合同附件(6) 招标文件(7) 工程报价单(经评标委员会修正)(8) 投价文件(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 图纸2.2 当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建设工程的惯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第37条约定的办法解决。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它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附件二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或行业颁布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国家标准规范没有规定的,则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规范。国家及有关部门和石化行业等颁发的技术标准,如有差异以标准要求高的为准。国内(含XXXX集团公司及其它专业部委)颁发的标准、规范文本由承包人自费解决。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仅负责提供目录,其它均由承包人自费解决。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 双方般权利和义务5. 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人名称、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如果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须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这些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和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3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职务、其它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发包人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换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不遵守合同规定、违法违规的承包人的任何人员。有权要求承包人撤离所有不合格、不安全或与投标文件不符合的施工机械。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或施工机械,承包人应尽快予以更换。发包人代表职权与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6. 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代表委派的人员(或总监理工程师委派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委派的人员(或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人员)所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发包人代表委派的人员(或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人员)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纠正。除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人员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3 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由于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前任未完的工作。7. 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是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交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是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要求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项目经理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交工验收且经发包人同意,才能兼任另一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7.5 施工项目从开工到交工验收,承包人不得随意撤换项目经理。特殊情况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其业绩、履历、职务、职称等同于前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职权和义务,履行前任未完的工作。8.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工程开工前,在施工界区以外50米范围内提供施工用水源、施工用电源接点,承包人自装经校验合格的计量表,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单价收费;(3) 工程开工前,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一般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5)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报告及其它应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接水、接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在工程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将测量水准点及座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7) 工程开工前,组织召开施工开工会,向承包人详细介绍施工现场若干管理要求及规定;(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的保护工作;(10) 按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及ISO9001标准、HSE和微机软件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8.2 发包人代表有权审核由承包人采购的用于正式工程的材料供应商。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且不能合理解释其理由,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发包人失误造成的限定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 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1)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将对工程的稳定或安全、可靠及有效长周期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2)不论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全部施工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善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3)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提交下列计划和报表,并提供电子版。A.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提交下季度工程进度计划一式四份。B.每月25日提交下月的月滚动计划一式四份。C.每月30日提交当月已完工程统计报表一式四份和安全情况通报。(4)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理解设计意图和设计文件对施工的技术、质量和标准要求。(5)承包人应对所需的施工机械、装备、设施、工具和器具的配置以及使用状态进行有效性检查和(或)试验,以保证和满足施工质量和安全的要求。(6)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或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只允许与工程建设有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有关人员指承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设计代表、监理人员、和经发包人代表同意的其他人员。(7)承包人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指导施工,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资料整理。(8)遵守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9)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办完中间交接手续为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1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和现有设施的保护工作。(11)服从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协调,确保进度和质量。(12)承包人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严格执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令、法规和规章。(13)文明施工。承包人应遵守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环保、健康方面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走残物以及不再需要的机具,保证施工现场和临时堆料场处于干净、整洁、安全状态。如承包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将要求承包人限期处理。承包人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发包人代表有权另行委托其它单位处理,造成的损失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完全由承包人承担。(14)未经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开挖地面、路面,乱搭临时建筑,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影响交通、阻塞消防通道和妨碍工厂生产。(15)除工程本身所占场地外,承包人因施工所需的仓库、堆场、临时建筑等占用场地,需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16)严格执行双方商定的施工网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各阶段的形象进度。(17)确保现场管理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及ISO9001标准、HSE 和微机软件的要求,对施工进行管理。(18) 如在该工程界区内无续建工程,在签署工程中间交接证书后十日内撤离施工现场,清除并运走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施工机具(保修人员及保修所需机具和物资除外)、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使该部分施工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态。如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冻结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财产,并由发包人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9)承包人在撤离现场时,须将所损坏或破坏的界区内外场地、道路等恢复原貌,费用自理,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项费用,委托他人实施。(20)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编制完包含施工进度计划的施工组织设计一式6份,提交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在签收后10天内予以审定或提出修改意见。施工方案,承包人应在接到详细工程设计并设计交底后10天内编制完, 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签收后7天内予以审定完毕。如果在上述时间内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未作出答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审定。10.2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中“项目管理规划”的规定。10.3 施工进度计划应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控制应达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中“项目进度控制”的要求。10.4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包括资源等改进措施,经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费用。10.5 承包人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现有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施工。当承包人认为需要变更上述措施或方案时,须得到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费用不再增加。如承包人擅自变更,承包人应对由此擅自变更带来的后果负完全责任,发包人不支付擅自变更部分的措施费或扣除因擅自变更措施(方案)而相应减少的费用。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12. 暂停施工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 工期延误13.1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40条执行外,因以下原因造成关键工序的工期或将要影响关键工序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工期方可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关键图纸;(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主要设备;(3)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显著增加;(4) 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2 承包人应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出延误工期的书面报告,则视为不影响总工期。13.3 除上述情况以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且经合理推断无法弥补的,承包人应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且工期不予延长。14. 工程完工14.1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中交日期及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的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成中间交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中交日期及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的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成中间交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将按专用条款35条扣留违约金。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中间交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中间交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中间交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应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中间交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四) 质量与检验15. 工程质量15.1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工程施工质量总负责人,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15.2 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执行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贯彻遵循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具体规定。15.3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满足设计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4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正常运行。15.5 项目质量控制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15.6 未经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混凝土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5.7 承包人应保证提供足够的、合格的、满足现场施工质量要求的专职质检人员,且在工程实施中不得随意更换。 15.8 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任何工作指令,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全部责任。15.9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安装工程可请中石化质量监督总站 分站进行裁定,建筑工程可请当地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裁定,裁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 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进行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如未能在通知单要求的时间内进行返工或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包人代表有权指定其它承包人进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返工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给予完全配合。16.4 因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机构。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4 如果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已经验收确认的部分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令重新验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7.5 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17.6 本工程的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的部位按双方商定的工程“共检点”执行。18. 重新检验无论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应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 工程试车19.1 本工程需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