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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协会讲稿-担保政策法规与发展趋势(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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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协会讲稿-担保政策法规与发展趋势(1)(1).ppt

    ,担保行业的最新政策法规与发展趋势,1,目 录,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解读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解读三、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机构概览编写说明(银监发201076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重点内容解读四、担保行业的发展趋势,2,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解读,(一)许可证指引起草背景及指导思想(二)许可证指引的目的依据主体资格(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3,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一)许可证指引起草背景 1、必要性与紧迫性 根据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应各地监管部门的要求,银监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许可证样式、管理方式、申领换发程序,以维护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的市场秩序,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银行识别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身份。2010年37月,经反复调研、草拟、研究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于 2010年7月,提交联席会议审定。2010年9月,正式印发。2011年3月底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未取得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将不能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合作。,4,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一)许可证指引起草背景(续)2、许可证指引起草的原则 尽可能满足监管与发展的需求 借鉴金融机构监管的经验做法,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管 理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南和执行依据。与相关规定衔接一致 指引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延伸和细化,不仅要与管理办法相衔接,还要与其他制度协调一致,尽量减少担保公司相关工作量和成本。,5,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二)许可证指引的目的 依据 主体资格1、目的依据:为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 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第1条)2、主体资格:发证主体: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部门。(第二条)申领主体: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二条),6,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1、许可证的性质特许经营:“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管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性担 保机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第三条)前置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 证后,方可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第四条),7,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2、许可证的适用范围、颁发权限、管理方式 适用范围、颁发权限 许可证适用于各地监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各地监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第三条)。“经营许可证加盖监管部门的单位公章方具效力”(第十八条)。管理方式、属地原则:各地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监管体制和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对许可证的管理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换发、注销经营许可证。(第五条),8,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3、编码规则 许可证机构编码由各地监管部门统一编制,第一编码冠以省(区、市)简称。实行机构编码统一编制及终身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第6条)(如: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京XXXXXXXXXX”)。终身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第6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被注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第6条),9,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4、许可证应载明事项 载明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住所 或分支机构所在地)、机构编码、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管部门及公章)、有效期限、颁发日期。共八项(第7条),10,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5、申领换发许可证的要求和程序 按规定申领换发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经 监管部门许可后颁发、换发或缴回经营许可证”。(第9条)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的,应申领并缴回旧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向监管部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 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后缴回旧证”。“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将旧证缴回 发证机关,并持本指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重新申请领取新证”(第11条),11,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6、申领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符合高管任职资格)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建)介绍信;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10条);遗失、损失和载明内容变更需重新申领新证时,须缴回旧证(第11条)。,12,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7、许可证公告和公示的要求 遗失公告: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第11条)新证公告:颁发或换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第14条)注销公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监管部门应在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第14条)场所公示,亮证经营: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15条),13,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8、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根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地方监管部门的建议,并参照金融机构许可证有效期的有关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定为5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再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报告,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工作。”(第8条)。,14,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9、许可证被注销的七种情形(第13条)融资性担保机构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收到监管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将经营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逾期不缴回的,由发证机关及时依法收缴。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包括:经营许可被撤销的;经营许可被撤回的;担保机构解散的;担保机构破产的;担保机构被撤销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不再延续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5,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续)10、对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要求(第12、16、17、19条)发证期限(10个工作日)。监管部门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第12条)许可证信息管理。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第17条)许可证凭证管理。监管部门应将经营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建立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注销、收缴、销毁登记制度。监管部门对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注销和缴回的经营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归档,定期销毁。(第19条),16,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解读,(三)许可证指引的主要内容 10、对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要求(续)许可证样式、格式、尺寸(附件1)填写说明(附件2)经营许可证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印制。(第16条)许可证如由各地监管部门设计、印制,标准难以统一,防伪技术难以达到要求,影响其权威性与规范性。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商请财政部金融司,确定对许可证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印制,相关费用在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无偿提供给各地监管部门使用。具体管理发放工作全部由各地监管部门负责。,17,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式样)机 构 名 称:注 册 资 本:业 务 范 围:住所(分支机构所在地):机 构 编 码:发 证 机 关:有 效 期 限:N0 00000000 年 月 日(公章),18,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解读,起草背景 意义 指导思想和起草原则(一)总则。(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四)附则。,19,1,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起草背景 意义 指导思想和起草原则高管办法共四章,十七条:(一)总则。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监管部门的定义,核准权限。(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必备条件,禁止性条件,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和独立性、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兼职条件。(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监管部门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程序。(四)附则。公司制以外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管理、过渡期安排等。,20,2,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起草背景 意义 指导思想和起草原则 1、起草背景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第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高管办法是2010年7月部际联席会审定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暂未列入。2、意义 是确保办法有效实施的必要配套制度和紧迫需要。有利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完善监管手段,促进融资性担保业的健康发展。,21,3,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起草背景 意义 指导思想和起草原则(续)3、指导思想 既充分考虑当前融资性担保业尚处于初创阶段的实际情况,又适当前瞻的原则;合理借鉴银行、信托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做法;着重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禁止性条件和申请程序作出规定,以期对任职资格管理有基本的规范。4、起草原则 规范;经联席会议批准。切合实际,相对较低,适度前瞻;引入独立董事、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22,4,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一)总则 1、目的 依据(第1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办法第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在前几稿将从业人员资格列入,最终未列入。,23,5,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一)总则(续)2、适用范围(第2条)董事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未担任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分支机构总经理任职资格管理适用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与之前相比,董事会秘书、内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分支机构副总经理最终未列入高管规范。分支机构总经理列入高管规范。增加了:实际职务原则,“实际履行”。,24,6,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一)总则(续)3、监管部门核准(第3条)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明确了监管部门核准,是审批的前提条件,是发放许可证的前提条件。4、核准主体(第4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的部门。明确了本办法的执行主体,即核准的权力机构。,25,7,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任职资格条件共分为三层:董事、监事、高管的一般要求,包括董事长、监事长;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对高管的要求;这是本办法的最高要求。本办法均未规定学历和职称要求。另外规定了禁止性条件。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已有明确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26,8,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续)1、任职资格一般要求(第5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3)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4)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这是结合公司法第147条要求制定的。正面要求,大量简化。(2)需无前科,且自己承诺,(3、4)通过谈话或考试确认 重要变化:董事、监事去掉了从业经历、学历、职称要求,原规定“从事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2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董事长监事长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2年以上),。,27,9,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续)2、独立董事(第7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禁止性条件)规定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去掉了年限要求,原规定:“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经历”。未提学历、职称要求。强调了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利益关系。,28,10,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续)3、高级管理人员(第8条)高管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高管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高管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这是最高要求,比原规定已大幅降低。原规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2年以上)”。难度较大的是: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强调高管不得兼职,弱化收益,断掉后路,专心从业。,29,11,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续)4、禁止性条件(第6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1)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2)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3)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30,12,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4、禁止性条件(第6条)(续)(5)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6)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7)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原为11条,现为7条,基本内容未变;具有明显的追溯性。,31,13,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任职资格管理程序(共5条)提出申请报送材料谈话或考试审查核准(第九、第十条)新设立-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第十一条)跨省分支机构-一头审批、一头备案(第十二条)核准前不得履职(第十三条),32,14,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续)1、一般程序:第一步 提出申请 报送材料(第9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监管部门:(1)申请书。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致监管部门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申请人指担保机构,并非自然人;未成立的指发起人。一般应有组织结构图(2)个人资料。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拟任人简历和未来履职计划。,33,15,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1、一般程序:第一步提出申请 报送材料(第9条)(续)(3)承诺书。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4)会议决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5)其他。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34,16,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1、一般程序(续):第二步任前谈话或考试,第三步审查核准(第10条)监管部门可以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或考试,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新设一并进行(第11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可以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35,17,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续)3、跨省 一头审批、一头备案(第12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核准,并由总公司向其住所地监管部门备案。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审批,总公司所在地备案。4、审批前不得履职(第13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在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36,18,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四)附则1、非公司制担保机构参照执行(第14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实际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担保中心的主任、副主任、财务负责人)2、授权地方制定细则(第1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37,19,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四)附则(续)3、现有人员适度放宽(第16条)本办法颁布前已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具备实际履职能力的,经监管部门考核认定后可以取得任职资格,具体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制定。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受本办法约束,但应具备实际履职能力 4、执行日(第17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8,20,二、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小结:1、范围适度缩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内审负责人、分支机构副总经理未列入;2、要求有所降低,多数没有学历、职称要求,经历要求年限缩短,董事长、监事长经历、学历、职称要求均没有,主要考虑一般为出资人;3、老人适当放宽,可以不受本办法约束,但应具备实际履职能力。本办法是切合实际,尊重现实的。,39,21,40,三、报告制度 编写说明 统计工作 重点内容解读,(一)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XX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XXXX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XX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银监发201076号)(三)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三、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重点内容解读,(一)起草背景(二)建立机制 分类报告机制 应急管理机制 问责机制 信息公开机制(三)报告的主要内容,41,1,三、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重点内容解读,(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异化”问题比较严重。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不能及时报告和进行应急管理。很难从正规渠道在第一时间获取重大风险事件的有关情况,严重影响了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准确判断和处置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规范整顿中,有关机构的重大风险可能会陆续暴露出来。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抓紧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掌握情况,全面排查风险,坚决守住风险底线。,42,2,三、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重点内容解读,(一)起草背景(续)目的是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预防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和妥善处置各类重大风险事件。,43,3,三、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重点内容解读,(二)建立机制 分类报告机制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规定了8种情形)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进行报告。(有重大影响的4种情形),44,4,三、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重点内容解读,(二)建立机制 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条 监管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和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监管部门应制定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岗位及其职责、应急管理措施和应急管理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45,5,三、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重点内容解读,(二)建立机制 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的问责制度,对故意迟报、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二)建立机制 信息公开机制 第十二条 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监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重大风险事件的相关信息。,46,6,三、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重点内容解读,(三)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担保机构8种情形)担保机构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发群体事件的;2、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3、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4、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47,7,三、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重点内容解读,(三)报告的主要内容(续)第七条 担保机构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5、融资性担保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6、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7、3个月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8、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9、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48,8,三、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重点内容解读,(三)报告的主要内容(续)第八条(监管部门4种情形)监管部门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发群体事件的;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破产、解散或被撤销的;3、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重大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可能危及金融秩序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4、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风险事件的简要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49,9,四、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XX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XXXX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XX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银监发201076号)重点内容解读,1、正文及制定的依据目的2、XX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XXX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编写说明3、XX机构概览编写说明,50,1,四、年度发展与监管报告和机构概览编写说明 重点内容解读,(一)正文及制定的依据目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 1、正文共4条:第一,高度重视“年度情况报告”和“机构概览”编写工作。第二,认真编写“年度情况报告”,及时报送。第三,认真编写“机构概览”,及时归档。第四,认真做好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分析研究工作。,51,2,四、年度发展与监管报告和机构概览编写说明 重点内容解读,(一)正文及制定的依据目的(续)2、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监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第45条规定“监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3、目的 地方要求:各地监管部门一再反映,迫切需要联席会议提供一个“机构概览”和“年度情况报告”的编写说明,以便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做好有关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需要:若无一定规范指导,各地监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情况报告”内容与格式差异大,不便于有效掌握和汇总分析全国情况。,52,3,四、年度发展与监管报告和机构概览编写说明 重点内容解读,(二)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编写说明 1、基本情况 2、行业经营与管理情况 3、行业风险情况 4、总体情况评估 5、发展政策与监管措施成效分析 6、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发展趋势及监管安排 7、政策建议,53,4,四、年度发展与监管报告和机构概览编写说明 重点内容解读,(三)机构概览编写说明 1、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基本情况 2、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总体分析评价(1)发展的稳健性;(2)公司治理的合理性;(3)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健全性与有效性、经营的合规性;(4)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与完整性;(5)资本及准备金的充足性;(6)机构主要风险点及突出的问题。3、已采取监管措施的成效及后续监管计划,54,5,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重点内容解读,(一)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 包含填表说明、5张报表表式、主要指标解释:表1,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统计表 统计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及人员学历结构情况。表2,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统计表 统计机构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及其主要项目结构。,55,1,五、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重点内容解读,(一)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续)表3,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统计表 统计机构的收入、支出、净利润及其主要构成。表4,担保业务状况统计表 统计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债券发行担保、再担 保等业务品种的余额、发生额,及代偿、损失金额。表5,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统计表 统计流动性、放大倍数、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损失 率、拨备覆盖率等关键性监测指标。,56,2,五、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重点内容解读,(二)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指标解释 1、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三个月”和现行的财务制度是有差异的。,57,3,五、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重点内容解读,(二)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指标解释(续)2、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 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_1.1D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_3.1D)等项之和。责任余额应扣除再担保承担责任的部分(广东已明确),58,4,五、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重点内容解读,(二)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指标解释(续)3、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 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4、代偿回收率: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 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额。,59,5,五、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重点内容解读,(二)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指标解释(续)5、担保损失率:担保损失率 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其中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按年度计算是不稳定的,60,6,五、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重点内容解读,(二)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指标解释(续)6、拨备覆盖率: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G4表_5.2D年末数=年初数+本年度增加发生额-本年度减少额),61,7,62,六、适应办法要求 面临的任务和发展趋势,面临的任务: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保证行业健康发展。(一)促规范。努力做好培训、沟通、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全行业规范水平不断提高。(二)快转变。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担保机构要尽快转变发展方式,转变盈利模式。(三)保发展。落实管理暂行办法促进行业规范,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核心是要落在促进发展上。,六、适应办法要求 面临的任务和发展趋势,发展趋势:(一)趋势一: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 努力获得所有政策支持 民营担保机构将长期具有生存空间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政策性担保机构具有竞争优势(二)趋势二:逐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三)趋势三:两种不同模式的集团化发展 政策性以省或地级市为单位集团化经营 多元化方向集团化经营(四)趋势四:规范整顿 整合重组 适度规模 合理分布,63,六、适应办法要求 面临的任务和发展趋势,(一)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 1、建立新的盈利模式 选择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的发展方向,必须建立新的盈利模式,并努力获得所有政策支持。所谓建立新的盈利模式,是相对于我们原有的盈利模式而言:改变过分依赖投资收益(甚至放贷)实现盈利的模式。研究认为,严格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运作是可以盈利的。同时也应该明确,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不是高盈利的行业,如果风险控制水平能够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且有一定规模,是可以获得高于一般生产企业的盈利水平的。,64,六、适应办法要求 面临的任务和发展趋势,(一)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 1、建立新的盈利模式(1)适度规模盈利分析(续)在一线城市 注册资金大于2亿;中等城市注册资金1亿;县级1000万也可以正常运营。放大倍数大于3倍;担保费率不低于2.5%;或享受国家补助。人均保额大中城市不低于4000万;(员工数量)大中城市员工年费12万左右,县级2-3万;代偿损失率小于2。,65,六、适应办法要求 面临的任务和发展趋势,(一)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 1、建立新的盈利模式(1)适度规模盈利分析(续)另加20%投资收益及利息。至少可以高于目前贷款利率水平。当注册资金 10%。当注册资金大于5亿,且放大倍数大于5倍时,人均保额可达10000万。坚持以贷款担保为主仍然可以盈利。民营担保机构仍有盈利空间。如果获得政策支持则利润更加丰厚。,66,六、适应办法要求 面临的任务和发展趋势,(一)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 1、建立新的盈利模式(续)(2)影响盈利水平的9个变量:一是放大倍数;二是保费费率;三是效率(人均保额);四是人工成本;五是总成本;六是代偿损失;七是投资收益;八是存款(债券)收益;九是保证金的量和利息高低及保证金收取问题。核心是适度规模,县级不需要规模太大。,67,68,六、适应办法要求 面临的任务和发展趋势,(一)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 2、力求获得所有政策支持 三年免缴营业税政策 2001年开始实施(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规定 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保费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为中小企业担保占80以上,单个企业不超过10,单笔800万元以下的在50以上;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代偿不超过2。三年后可以继续免税。各省市可随时申报。,69,六、适应办法要求 面临的任务和发展趋势,(一)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 2、力求获得所有政策支持(续)财政补贴政策,即业务补助政策 从2006年开始,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对列入试点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财政补贴。财政部、工信部合发文件:财企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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