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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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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案.doc

    某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规定下限,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法定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实缴的出资额,即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资本。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国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证券法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根据这一规定,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分期交付出资。对于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分几次缴纳、每次缴纳多少等。2年或者5年的期限,是法律关于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最长期限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短于这一期限的规定。上述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和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关系是: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条件,即人民币3万元;其次,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确定出资额。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首次出资额必须先满足3万元的出资条件,其余7万元可以由股东分期缴纳;这样首次出资额就占注册资本的30,而不能按20计算首次出资2万元。又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首次出资额最低为3万元,同时按照20计算首次出资额为20万元,这样该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应为20万元,而不是3万元。(3)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实物是指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资产。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权利。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全体股东用货币出资必须达到15万元,才能符合法定条件,其余的35万元则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一是不再将非货币出资形式限制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四种,而是规定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于出资;二是不再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限制在不超过注册资本20的围内,而是变换角度,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此来保障公司设立后的正常经营。【例23】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第2年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题:(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4)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解析】(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公司出资人首次出资额合计为110万元,仅占注册资本的183。(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合计为340万元,占到注册资本的5667。(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符合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一种形式,是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也是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出资方式。(4)甲、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丙分期缴纳出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人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分期交付,除首次出资外,其余部分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以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必备事项是法律规定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或称绝对必要事项;任意事项是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有自主决定权的一些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公司设立自己的名称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经过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预先核准登记。公司应当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5有公司住所设立公司必须有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2股东缴纳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里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即将原来属于股东所有的财产,转移为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如股东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将房屋所有权人由股东改为公司;股东以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出资的,必须到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将专利权人由股东变为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依法承担股东出资的验资工作。3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经核准登记后,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公司为记载股东情况及其出资事项而设置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即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其股东资格无效。【例2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公司章程规定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ToSgeom)。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在3年内用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解析】正确答案为B。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例中,甲、乙为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故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后,不足的部分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三)股东知情权和分红权1股东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股东分红权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当然,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等于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股东想要转让股权,可以按照公司法允许的方式,实现出资的收回,如股东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与其他股东协商并经股东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等,在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收回自己在公司的投资。【例2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ToSgeom)。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B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解析】正确答案为B。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据此,只有B项正确。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件上签名、盖章。2股东会的形式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股东会的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谓不能履行职务,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形。所谓不履行职务,是指不存在无法履行职务的客观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而不履行职务的情形。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4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例2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下列决议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ToSgeom)。A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C对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D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解析】正确答案为CD。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1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5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6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3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1法律性质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原则上满足公司法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并受该法的调整和约束。2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要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股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专门一节作出特别规定。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仅有1人。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以专门一节作出特别规定。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上述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6)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围小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例2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的是(ToSgeom)。A由董事会选举B由监事会选举C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D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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