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建议书范本最新5篇.doc
法律建议书范本最新5篇 法律建议书的正文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法律建议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有所帮助。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法律建议书范本1_市_区检察院:贵院审查起诉的何燕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_律师事务所_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属委托,担任何燕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燕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燕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何燕到该旅店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职业,不是专门以介绍卖淫为业。虽然她本人在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和行为,但是还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严重情节。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真诚悔罪。考虑到该女孩涉世不深,误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独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严重疾病的父母需要照顾,因此,本案如果对何燕从宽处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达到刑法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三、本案公安侦查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本案的发生是在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冒充嫖客引诱相关人员作出了违法的言行,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为,也即俗话所说的“钓鱼”,这种侦查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可以说,没有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引诱和欺骗行为,即不会有本案的发生。虽然说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在违法犯罪行为还没有发生时,采取该种行为进行对违法犯罪进行引诱,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公安人员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务人员,该种行为也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因此,严格来讲,在本案中,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证人证言”,即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陈述,由于是侦查机关内?a href=/xuexila/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钡某率觯菡觳榛乇艿脑颍渥魑荽嬖谘现罔谩?/p>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中,结合上述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何燕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敬请采纳。此致敬礼广东_师事务所_律师10月19日法律建议书范本2致: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市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_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_x5年度股东大会于_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_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经核查,_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_x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二)审议通过_x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三)审议通过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x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四)审议通过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x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五)审议通过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x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六)审议通过关于_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x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八)审议通过关于审核确认公司_x5年度关联交易及预估_x6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郭伟民、李伟、李献忠、刘超、张鹏等五名股东为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由其他股东表决。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87,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6%;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_x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_市_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_市_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裴_经办律师:李冰年 月 日法律建议书范本3_市_区人民检察院:受犯罪嫌疑人李_及法定代理人李_委托,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李_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予重视。一、犯罪嫌疑人李_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为1816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犯罪嫌疑人李_今年只有17周岁,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认识。因其在家人反对早恋,便赌气离家出走,在得不到家人帮助情况下,为满足上网及生活需要,伙同他人盗窃,其主观恶性不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犯罪嫌疑人李_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四、李_和其父亲李_愿意退赃退赔,现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五、犯罪嫌疑人李_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_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唐赏3月14日法律建议书范本4_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检察官: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_亲属的委托,指定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辩护人非常感谢检察官认真办案的态度,辩护人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无异议,但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有以下两点建议向贵院提起,希望能采纳其中之一:一、建议做出不起诉决定;二、如果本案提起公诉,建议在量刑时公诉机关能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以上法律意见的具体理由如下:一、首先,犯罪嫌疑人_犯罪情节轻微。1、盗窃数额低,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此次盗窃行为的被盗物品为一辆半新的摩托车,价值不高。2、被盗物品已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3、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盗窃行为,他的最初目的也只是参与销赃,而且最终也未完成销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盗窃公私财务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此解释的此款规定。二、其次,犯罪嫌疑人_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1、_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_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坦白的比较彻底。2、_协助办案机关抓住了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_。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_是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不论是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还是根据其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供述,在此次共同犯罪中_仅起到辅助作用、次要作用。提出犯意的不是他,具体实施的也不是他。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_无犯罪前科,系初犯。_在此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_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也只是因为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漠,其受所处生活环境的影响,没有意识到到此次行为是涉嫌盗窃行为。5、_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综上,辩护人认为_的盗窃行为主管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不予起诉、不判处刑罚或给予较轻的处罚。以上意见希望检察官及公诉机关能予以采纳,非常感谢。辩护人 :年 月 日法律建议书范本5昆明市_区人民检察院:云南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张_家属王_的委托,指派_海律师担任涉嫌盗窃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张_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会见并到贵院阅卷,现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张_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一、张_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其主动归还涉案手机的行为符合刑法二十四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一)证据卷第31页讯问笔录:当时驾驶员把驾驶位放平了,睡在上面,我看到手刹处有一部手机,我就从驾驶位这个方向把手机拿走了。我刚把手机拿出来,驾驶员就发现了,驾驶员就说抢手机、抢手机,我就拿着手机跑,驾驶员就下车来追我,他就拦着一辆电动车骑着来追我,我就回来把手机还给驾驶员了。(二)证据卷第34页受害人王_的询问笔录第12行:我们追到这名男子的时候,这名男子就把我的手机还给我了。(三)证据卷第36页受害人王_的询问笔录第12行,问:你在追抢你手机的这名男子,他是否离开过你的视线?答:没有。(四)证据卷第56页发还清单证明涉案手机已发还受害人。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张_在逃跑的过程中主动归还受害人手机,张_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的规定,应当对其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二、张_涉嫌盗窃的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证据卷第58、59、60页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2600元,其数额超出20_年7月云南省高级法院、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20_)144号文件规定的盗窃罪的定罪处罚的标准不多。张_在归还被害人手机时即承认错误,请求受害人不要报案,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向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受害人人民币贰仟元,并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受害人请求司法机关对张_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张_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七条规定,对其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三、张_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对其不判处刑罚。(一)涉案手机已发还受害人,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手机发还给受害人。证据卷第56页发还清单证明涉案手机已发还受害人。(二)涉案手机价值2600元。证据卷第58、59、60页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2600元,其数额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三)张_属于初犯。证据卷第16页户口证明证明张_无违法犯罪纪录,属于初犯。张_的犯罪情节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_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辩护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规定,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张_作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恳请贵院核实后予以采纳。辩护人: _律师1月13日法律建议书范本最新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