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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目 录,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基本概念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复习思考题,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基本概念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为委托人,监理单位称为受托人,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 主体的严格性。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的必须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建和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作为委托人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 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监理工程师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具有一般委托合同的特征: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标的是劳务、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一般条款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合同所涉及的词语定义和遵循的法规监理人、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及其他,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在我国一般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该监理合同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组成。他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在对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1995-0202)基础上进行修订的。,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合同签订、生效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承诺,以及合同文件的组成标准条件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终止,监理报酬,争议解决以及其他一些需要明确的内容(通用文本)专用条件根据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的补充、修改,监理合同除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外还包括: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监理委托合同标准条件 监理委托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根据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的补充、修改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如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法律、行政条件,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这就要求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应遵循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名称,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如标准条件中规定“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如果业主方认为这个时间太短,在与监理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专用条件相同序号的条款内进行延长。,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1)合同当事人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委托人和监理人构成了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合同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委托人还是监理人,未经双方的书面同意,均不能将所签订合同的议定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而单方面变更合同主体,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合同标的监理合同的标的,是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的监理服务(三控制两管理)。具体地讲,工程建设监理包括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合同标的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内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如进行可行性研究,各种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建筑设计标准,准备技术规范,提出质量保证措施等等。2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招标等。3技术监督和检查: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的监理和检查等。4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计划和进度控制等。但就具体项目而言,要根据工程的特点,监理人的能力,建设不同阶段的监理等诸方面因素,将委托的监理业务详细地写入合同的专用条件之中。,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合同标的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或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3)其他词语解释承包人:是指监理人之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的合同当事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驻监理机构全面履行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监理合同适用范围及法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3、监理合同有效期监理合同中注明:“本合同自X年X月X日开始实施,至X年X月X日完成。”,但此期限仅指完成监理工作预订的时间,并不一定是监理合同的有效期。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 1.订立监理合同的步骤(1)合同签订前双方的相互考察 签订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业主对监理单位的资格考察监理单位对业主的考察监理单位对工程合同的可行性考察,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业主对监理单位的资格考察是否具有资质等级证书是否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式企业是否具有对拟委托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理的实际能力财务情况是否满足要求社会信誉及已承接的监理任务的完成情况承担类似业务的监理业绩、经历及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满足要求等,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监理单位对业主的考察项目业主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资格业主是否具有与签订合同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监理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对工程合同的可行性考察自身情况出发考虑竞争项目的可行性实事求是,考虑承担项目是否一定有利润是否发挥本企业的技术优势,做到扬长避短考虑竞争对手的实力及投标报价的动向,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通常由业主提出监理合同的各项条款,招标工程应将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在招标文件内,作为要约邀请;监理单位获得招标文件或与业主草签协议后,应立即对工程所需费用进行预算,提出一个报价,同时对招标文件的合同文本进行分析、审查,为合同谈判和签订提供依据。,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合同的谈判 在使用合同范本时,要根据合同条件结合协议条款逐条加以谈判。可对合同条件的具体条款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不采用业主对工程的工期、质量的具体要求必须具体提出谈判的顺序通常是工作计划、人员配备、业主的投入、价格谈判 在合同谈判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平等原则,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对谈判内容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要有准确的文字记载。,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合同的签订经过谈判,双方就监理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即可正式签订合同文件。,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双方的权利(1)委托人的权利(相关资料)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力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双方的权利(1)委托人的权利(书上)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监理人的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设计方案,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除此之外,委托监理合同中还赋予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且享有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以及终止合同的权力,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3.双方的义务(1)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委托人应当再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监理人的义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4.双方的责任(1)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时,委托人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监理人的责任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因监理人未尽其自身的义务而引起委托人的损失,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5.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而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监理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因突发情况使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之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6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的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6.监理报酬(1)监理报酬的构成,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监理报酬的计收(四种计算方法)我国现行的监理费计算方法主要有四种,即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价费字479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收费。,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监理报酬的计收按监理工作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后图)按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5万元/人年不宜按上述两项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他方法计收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1、按监理工作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监理报酬的计收,上述4种取费方法,其中第(3)、(4)种的具体适用范围,已有明确的界定,第(1)、(2)两种的使用范围,按照我国目前情况,做如下规定:第(1)种方法,即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这种方法比较简单,科学,在国际上也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都应采用这种方式。第(2)种方法,即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收费,1994年5月5日建设部监理司以建监工便(1994)第5号文做了简要说明。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单工种或临时性,或不宜按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取监理费的监理项目。按以上取费方法收取的费用,仅是正常的监理工作的那部分取费,在监理工作中所收费用还应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其收费应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进行支付。,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算起。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7.争议的解决及其他(1)争议的解决一般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则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起诉(2)其他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7.争议的解决及其他(2)其他,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7.争议的解决及其他(3)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监理的附加工作可分为增加监理工作时间和增加监理工作内容两种。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计算方法:报酬=附加工作天数(合同约定的报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天数),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7.争议的解决及其他(3)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增加监理工作内容的补偿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或内容属于监理合同的变更,双方应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并具体商定报酬额度和报酬的计算方法。,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7.争议的解决及其他(3)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 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额外监理工作酬金按实际增加工作的天数计算补偿金额,可参照附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计算公式。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可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是: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7.争议的解决及其他(3)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有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1.业主的履行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单位提供 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三方面)业主的档案管理,对设计、施工任务的发包权 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的认定权及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对监理人的监督管理权,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监理单位的履行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组织进一步熟悉情况,收集有关资料,为开展建设监理工作做准备。制订工程项目监理规划(见书p293表9-2)制订各专业监理工作计划或实施细则根据制订的监理工作计划和运行制度,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按时向业主单位提供监理月报见书表9-3)监理工作总结,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总结 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监理工作的规范化要求工作应有顺序性 监理工作的规范化要求建设监理工作职责要明确 监理工作的规范化要求监理工作应有明确的工作目标,收集项目特征有关资料,报建程序有关规定、工程所在地区技术经济状况及建设条件资料、类似工程建设有关资料,案例1,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某监理公司负责施工阶段,目前正在施工,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准备阶段组织了施工图纸的会审,施工过程中发现由于施工图的错误,造成承包商停工2天,承包商提出工期费用索赔报告。业主代表认为监理工程师对图纸会审监理不力,提出要扣监理费1000元。问题:监理工程师怎样处理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承担什么责任?设计院承担什么责任?承包商承担什么责任?业主承担什么责任?业主扣监理费对吗?,标准答案:(1)监理工程师批准工期费用索赔,图纸出问题是业主的责任。(2)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监理工程师履行了图纸会审的职责,图纸的错误不是监理工程师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图纸的会审,不免除设计院对施工图纸的质量责任。(3)设计院应当承担设计图纸的质量责任。(4)承包商没有责任,是业主的原因。(5)业主应当承担补偿承包商工期费用的责任。(6)业主扣监理费不对,监理工程师对图纸的质量没有责任。,案例2,某项实施监理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由承包方进行主体工程的施工,其混凝土的粗骨料承包单位采用了当地天然卵石。监理工程师认为现场水泥的存放条件不良,要求承包单位改善存放条件,承包单位认为材料存放是承包单位自己的事情,监理单位无权要求和过问此事。监理工程师又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机械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进场设备清单,列出进场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技术参数)、设备状况和进场时间等。承包单位认为监理单位过于细致,施工机械的进场及使用应由承包单位负责,因此没有报送进场设备清单。监理工程师对工地测量仪器也进行了检查。,3、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单位在机械设备进场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进场设备清单合理吗?为什么?,问题:,1、对于承包单位使用当地天然卵石,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2、承包单位关于水泥存放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二标准答案1、指令停工。要求承包单位对天然卵石进行试验,达到要求的标准方准施工。2、不正确。因为,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存放、保管条件及时间应进行监控。如果存放保管条件不良,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加以改善并达到要求。3、合理。因为施工机械进场前,承包单位应向乡里监理机构报送现场设备清单,以备监理工程师在机械设备进场后的现场核对和检查。,案例3,案例三、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 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它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问题: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问题一答案: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问题: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问题二答案: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问题: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说出正确作法。,问题三答案: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问题: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问题四答案 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问题: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问题五答案 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C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大火扑灭后C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案例4,事件2、施工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施工前段时间施工的分包工程部分存在质量隐患,为此,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向甲、乙两施工前段时间发出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单位回函称: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是经建设单位同意进行分包的,所以本单位不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承担了某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任务,该工程由甲施工单位总承包。甲施工前段时间选择了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的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熟悉图纸时发现,基础工程部分设计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总监理工程师随即致函设计单位要求改正并提出更改建议方案。设计单位研究后,口头同意了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改方案,总监理工程师随即将更改的内容写成监理指令通知甲施工单位执行。,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时发现,甲施工前段时间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报验的建筑材料,若继续施工,该部位将被隐蔽。因此,立即向甲施工单位下达了暂停施工的指令(因甲施工单位的工作对乙施工单位有影响,乙施工单位也被迫停工)。同时,指示甲施工单位将该材料进行检验,并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对该工序停工予以确认,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告了建设单位。检验报告出来后,证实材料合格,可以使用,总监理工程师随即指令施工单位恢复了正常施工。事件4、乙施工单位就上述停工自身遭受的损失向甲施工前段时间提出补偿要求,而甲施工单位称:此次停工是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乙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事件5、对上述施工单位的索赔建设单位称:本次停工是监理工程师失职造成,且事先未重复建设单位同意。因此,建设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停工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监理单位承担。,问题,1、请指出总监理工程师上述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正确处理?,2、甲施工单位的答复是否妥当?为什么?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是否妥当?为什么?,3、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有权签发本次暂停令?为什么?下达工程暂停令的程序有无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4、甲施工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乙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谁承担?,5、建设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1、总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致函设计单位。因为监理人员无权进行设计变更。正确处理:发现问题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要求。2、甲施工单位回函所称,不妥。因为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不妥,因为整改通知应签发给甲施工单位,因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3、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权签发工程暂停令。因为这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下达工程暂停令的程序有不妥之处。理由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4、甲施工单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乙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甲施工单位承担。5、建设单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监理工程师在是合同授权内履行职责,施工单位所受的损失不应由监理单位承担。,复习思考题,简述监理合同的定义、特征及一般条款。简述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及适用范围。简述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内容。如何订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是什么?简述监理报酬的组成及计收方法。合同双方如何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