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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讲 义(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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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讲 义(总论).ppt

    刑 事 诉 讼 法 学,前 言,“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在程序法的过程中,以其最清晰的对比反衬出社会生活的逐渐变化。”引自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英)约翰.罗尔斯“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前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佛塔斯(Fortas)从宪政主义的立场阐述了法律程序的意义:坚持那些为我国宪法所要求的程序保障,并非只具有技术性意义宪政主义不是一种技术问题宪法性权利也不是一系列技术性规则宪法性程序是我们文明社会的核心、良心和灵魂。这是一个人们一直为之奋斗和牺牲的基本原则。在国家将我们投入监狱或者剥夺生命之前,如果自由不是指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那它还能意味着什么呢?,大法官杰克逊(Jackson)曾就此作出过进一步的解释:只有那些未经教化的粗俗之辈或者骗人的律师才会说程序是无关紧要的。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自由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实体法只要得到公平和无偏见的适用,那么即使它再苛刻,也是可以忍受的。不要忘记,正当法律程序并不会使被告人成为惟一的受益者,它还是使政府摆脱一些错误的最好保证,而这些错误会不断地玷污一个司法制度,并注定以单方面的形式发生。,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大法官则更加明确地论述了遵守程序在美国制度中的重要性: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并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我们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自由,最可靠的检验,是看少数人享有多少安全。(英)阿克顿勋爵国家对待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态度,代表了整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和文明程度。-(德)罗科信教授,“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关心自己权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时,人们可能更加注重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这一问题归结起来,就是过程与结果、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引自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通过程序实现法治(代序言),“一个政府怎么样对待它的嫌疑人,就必然会怎么样对待其他国民,也可以说,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只不过是政府与个人之间法律上与现实中的关系在刑事程序中的延伸和具体表现。”引自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序),查诸律中,以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曰: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则良民亦罹其害。”引自沈家本奏刑事诉讼律草案告成装册呈览一折,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诉讼与刑事诉讼一、诉讼(一)含义 1、诉:通“告”,告发、告诉、控告之意;讼:争或争辩之意。诉讼二字联用正式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史见于公元1323年的大元通制,其中第十三篇即为诉讼。2、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有不同,所以,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古代就有,行政诉讼则是现代才出现的。,(二)特征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其主要特征为:1、诉讼是产生于社会冲突的公力救济方式不同社会主体(两方或两方以上)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有多种解决方式:自行解决与和解最常见的方式,就被损害权益的恢复和补偿而言,这是不动用公共权力的“私力救济”调解与仲裁。这是在上述方式力所不及时可能采用的方式诉讼意味着对国家意志及法律权威的接受与服从。这是以强制性、权威性的手段实施的“公力救济”,2、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诉讼法上通常所说的“三方组合”,即三元结构系统。典型的三元结构(Triad Structure)模式为:原、被告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法官居于其间作为权威的仲裁者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和冲突。3、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法也就是程序法。诉讼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其规范性,这种规范性表现在: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诉讼必须按照法律预先确立的具体程序进行 诉讼裁决的根据必须是法律规范4、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拉丁文的processus,英文的process、procedure、proceedings、suit、lawsuit,德文的prozess等,其最初的涵义是发展和向前推进的意思,用在法律上,也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二、刑事诉讼(一)概念在我国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对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国家为实现刑法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其程序可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侦查是决定应否起诉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实现裁判内容,达到诉讼目的的最后保障。广义说为一般的立法模式和常用的理论模式。,2、狭义:刑事案件起诉至审判的诉讼程序起诉即诉讼的提起,从而产生控诉、辩护和裁判“三元结构”的诉讼法律关系起诉前的侦查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准备阶段终审裁判后的执行程序是行政性的非讼程序。特定情况下,特别在强调“三元结构”的法律关系时,也使用狭义的刑事诉讼概念。,(二)特征1、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一种国家活动。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刑事诉讼的这一特征,使它在诉讼形式及程序上与其他诉讼有着重大区别。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3、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概念的外延:大:立案开始到执行结束的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中: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的一切法律规范小: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规范(英美法系国家)(二)法律的表现形式:1、广义: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法律规范。指国家确认的、规范执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的总和。2、狭义:单指国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判例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只存在于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中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在法律意义上,已生效的判决不能作为今后同样案件的判决依据。,(1)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六机关规定);(2)1998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简称公安部规定);(3)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院解释);(4)1999年1月18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检察院规则)。,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法律现象和刑事诉讼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刑事诉讼法学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法律学科同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包括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规范和规范体系的实然性、应然性研究(二)刑事诉讼实务(三)刑事诉讼理论(四)外国和历史上的刑事诉讼的制度、理论、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2、书本知识与法律条文结合3、比较研究的方法4、系统研究的方法 5、利益-价值分析方法三、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是对刑事诉讼的学科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按照理论阐述的需要所作的排列,它同刑事诉讼法典的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可以按不同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划分。,教学中对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划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总论部分,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包括刑事诉讼法学概述,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原则,刑事诉讼价值、目的、结构、主体、职能等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第二部分是制度论部分,介绍和研究一些大的诉讼制度,主要包括: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第三部分是程序论部分,介绍案件的全部办理过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审前、审判、审后程序),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历史是流动的现实,现实是凝固的历史思想的活动,最初表现为历史的事实,过去的东西,好象是在我们的现实之外。但事实上,我们之所以是我们,乃是因为我们有历史。或者说得更正确些,正如在思想史的领域里,过去的东西只是一方面,所以构成我们现在的,那个有共同性和永久性的成份,与我们的历史性也是不可分离地结合着的。-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霍姆斯大法官:法律是一面魔镜,从这面镜子里,我们不仅能看到自己的生活,而且能看到我们前人的生活。伯纳德.施瓦茨:对法律理性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历史的研究。-美国法律史 刑事程序的历史,清楚地反映出国家观念从封建国家经过专制国家,直到宪政国家的发展转变过程。(德)拉德布鲁赫,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力,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一)弹劾式诉讼的特点1、实行私人告诉制度2、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在形式上诉讼地位平等3、实行诉讼辩论,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地位4、司法、行政不分,诉讼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二)神示证据制度与弹劾式诉讼制度相对应的证据制度是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证据,确定是非曲直的制度。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宗教信仰和图腾崇拜有密切的关系。诅誓、水审、火审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经常采用的一些证明方法。,二、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欧洲大陆国家在封建时期普遍实行纠问式的诉讼制度(inquisitory procedure)。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德意志帝国是典型的纠问式诉讼制国家。纠问式诉讼的代表法典为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Constituio Criminalis Carolina)(一)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侦、控、审一体 2、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地位3、奉行口供主义,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4、法官审理权限缺乏制约,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法定证据制度与纠问式诉讼模式相对应的证据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的特征是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纠问式诉讼是封建专制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与弹劾式诉讼比较,在诉讼的民主性方面倒退了,但它摈弃神明裁判,确立追究犯罪的职责应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原则,则是诉讼制度的进步。,三、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近代辩论式诉讼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特征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离2、实行审判独立3、控、辩、审三足鼎立,形成近、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模式4、确认无罪推定、公开审判、直接言词原则(二)两大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类型,(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资产阶级废除了法定证据制度,代之以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或陪审员自由判断。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或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制度使审判人员可以按自己的理性自由判断证据,有可能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真相,与法定证据相比是历史的进步。同时,确信是法官主观上相信自己判决的正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而且不可能达到绝对真实,只能满足于最大限度的盖然性。,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中国古代是指公元前约2600年黄帝建立早期奴隶制国家时起,直到1840年清王朝走向灭亡时止这一历史阶段而言。(一)奴隶制时期刑事诉讼法制法制史的研究成果显示,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是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二)封建制时期刑事诉讼法制1、概况中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制是中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制的自然发展和延续,无论从审判机关的组织、诉讼原则、审判程序、证据制度等任何方面来看,都能清楚反映这种发展和变化的脉络。奴隶制时期诉讼文化的深刻影响贯彻于整个封建诉讼制度的始末。秦是统一中国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其诉讼制度具有承先启后的特点。秦律关于起诉的一些规定,表明当时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相当严密。唐初以开皇律为依据制订了唐律,是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这部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诉讼制度已臻于成熟,对后世影响极大。,2、中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制的特点(1)司法从属于行政(2)实行公开的不平等(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在刑事诉讼中被广泛采用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过分依赖被告人口供的作用,口供被奉为“证据之王”,使用刑讯逼取口供便成为封建社会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我国的唐律对刑讯逼供作了详细的规定。(4)维护宗法制度和家族统治,是我国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一)清朝末年的刑事诉讼法制1900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于1910年修订而成。刑事立法与民事立法分开,使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从而结束了历代沿袭的“诸法合体”立法形式。刑事诉讼一词也正是这时从日本的法典中套用回来的。(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三)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制1949年以后,台湾仍沿用原有的刑事诉讼法。现行的台湾刑事诉讼法是1967年经修正第三次全文重新颁布的,总条文为九编512条。该法又于1968年、1982年、1990年、1993年、1995年、2003年分别作了多次修订,台湾刑事诉讼法逐步形成了兼收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趋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2、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的确立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条例(草案)起草完毕;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完成,共7篇,325条;1963年,由中央政法小组主持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共200条;由于各种原因,上述草案一直没有通过审议。,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持重新对1963年起草的草案进行修改,并于1979年6月将修订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刑事诉讼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刑事诉讼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共4编、17章、164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1)我国96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趋向与诉讼模式具有中国特色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合理因素仍以职权主义为主(2)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A、加强了对公民尤其是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律保护。赋予被害人当事人诉讼地位,增设了被害人将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将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补充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增设了诉讼代理人制度B、修改和设置了部分有利于追究犯罪的条件在取消收容审查的同时,放宽了逮捕条件,增加了拘留对象,延长了拘留时间明确了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措施的条件与要求延长了某些重大犯罪的侦查期限,C、在刑事诉讼制度合理化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调整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职能管辖,缩小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完善了不起诉制度,并在审查起诉与一审判决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将开庭前的实体审查改革为程序性审查改革了庭审方式,增加了合议庭的职责;改革了法庭调查程序,实行控辩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方式增设了轻罪从快的简易程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加了立案监督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完善了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系统,(3)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再修改的原因:观念的变化公正、人权、独立和中立、效率观念司法实践的要求创新求变,良性违法立法模式选择的需要证据立法的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国内法协调的需要经济、社会、文化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再修改的重点问题:彻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改革和完善保证法官中立的制度以中立的司法权控制追诉行为(建立令状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完善保障控辩平衡的制度(证据开示、加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解决律师三难问题、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证据制度(侦查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轨道,确立相对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对诉讼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刑诉法规制之外的权力渗透到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两规、两指,个案协调与监督),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理论体系的科学化是任何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从其实质内容看,要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就必须确立一系列科学的理论范畴,并对诸范畴之间的关系予以充分揭示。范畴就是刑诉法学的一系列最基本的概念,这些基本概念具有丰富的思想含量及较强的理论抽象性,并从较高的理论层次上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律和基本观念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可以说,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主要包含在这些基本范畴及其关系之中,而理论范畴研究的程度则从总体上代表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水平。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一批青年学者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进行了崭新的研究。提升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品味,使其在国内三大诉讼法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被视为一门有着深厚的法哲学基础的部门法学。,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价值一、含义:刑事诉讼立法及实施能够实现国家、社会及其成员的利益并满足其特定需要而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其实质是对刑事诉讼目的的评价,是对刑事诉讼目的实现可能性大小的检视。英哲学家罗尔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有着两种表现形式: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古罗马)西塞罗: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美)伦奎斯特大法官:在我们国家,贯穿政治理论长期发展历史和宪法发展历程的最难以裁决的案件是存在两种相互冲突价值的案件,每一价值都应得到应有的尊重,但他们却相遇在此消彼长的竞争中。二、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三、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价值和负价值正价值:1、为实现实体公正提供了程序空间2、为防止司法腐败提供了程序保障3、科学的刑诉程序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负价值:与刑事诉讼效率的冲突效率相对于刑诉程序而言是一种政治性目标而非司法性目标四:刑事诉讼价值引申出的主要规则:1、程序真实先于实体真实2、公正优于效率,第二节 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制订刑诉法,通过刑诉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关于刑诉结果的理想模式。刑事诉讼目的集中体现立法者的刑诉价值观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三权分立和国民主权原则基础上建立了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体制,使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刑事诉讼的目的由以惩罚犯罪为唯一目的,转变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行的双重目的。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共同目的。,从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实践来看,刑事诉讼具有双重目的,即:惩罚犯罪的目的与保障人权的目的。惩罚犯罪目的的根据: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手段:一是扩大司法机关的职权,使其在诉讼中不受或尽可能少受约束;二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削弱其与司法机关的对抗能力。保障人权目的根据:保障人权目的实现手段:一是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尽可能消除权利不正当行使而危害公众的可能性;二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权利,增强其防御能力。,现实的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总会表现出明显的对立,要求立法、司法机关本着利益权衡的原则进行极为慎重的选择,虽然任何选择的结果都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代价,但这是现实社会的必然要求现代民主国家的刑事诉讼实践中,都在可能的范围内力图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任何一种目的都不具绝对的优先地位。但相对而言,英美法系更侧重于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大陆法系对惩罚犯罪更为看重。,“只要真相能够得到,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欧洲司法调查官埃莫里克斯“法官和陪审员只要一想到会释放一个杀人犯,或者让一个罪犯逍遥法外,就会感到不安。”-(法)勒内.弗罗里奥,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英)大法官基尔穆尔 十个罪犯得以逃脱也比一个无辜者被定罪强。-(英)雷德大法官在沃纳诉首都警察专员署案中的判决 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美)霍姆斯大法官,一、自由优先的目的配置体系(英美法系国家)(一)内容:自由:个人可以不受他人控制地作出选择并开展活动。自由是刑事诉讼追求和保障的首要目的,在重视个人权利保护的基础上打击控制犯罪。形成刑事诉讼的相应原则(保护原则、权利有限原则、制约原则、平等原则)偏重于程序正义的实现,(二)成因:1、历史传统英国法律是继承了中世纪普通法的精神而发展、壮大的。体现了创制普通法的游牧民族尊崇个人自由的精神。美国是来自欧洲的移民按社会契约原则组建。2、政治哲学 自然权利说(生命、自由、财产)与国家消极理念3、国民心态 渴求自由 追求在变革中实现新秩序(三)实现途径1、扩张个体权利 2、限制国家的公权力,二、安全优先的目的配置体系(大陆法系国家)(一)内容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是刑事司法最根本的目的,在不妨碍打击犯罪的前提下,保护公民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形成刑事诉讼的相应原则(自由裁量原则、配合原则、权利有限原则),(二)成因1、历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有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历史过程,因此虽其启蒙思想家也倡导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但强大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权力并不为思想家们和学者所坚决反对。2、政治哲学黑格尔:国家是“绝对理念”在现实中的完善体现积极国家观:国家权力可以发挥积极而良好的作用。,三、我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就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而言,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都要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保障人权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没有达到与惩罚犯罪同样的高度,尚有进一步调整的必要。以安全为核心的目的体系以有效控制犯罪为首要目标,第三节刑事诉讼结构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主要反映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决定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态势。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的结构受到刑事诉讼目的的明显制约。结合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我国有学者提出了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理论: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这种分类的依据在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称比。,一、刑事诉讼三角结构的基本特征1、审判中立2、控辩平等一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就法官看来,原告和被告都是当事人,不存在原告地位高于被告或者被告地位高于原告的情况。从程序角度看,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没有大的差别。3、控辩积极对抗控、辩双方的相对辩论是法官发现客观真相,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所以,刑事诉讼过程有必要采用当事人对抗,法官居中裁断的审理方式。,二、刑事诉讼线形结构的基本特征1、司法一体化国家机关广泛而深入地介入诉讼,形成一体化的司法体制以有效惩罚犯罪。侦、控、审三职能由三个不同主体行使,但三机关互相配合,协同作战(警检关系密切化、控、审关系接近化)。2、司法活动积极、主动表现:其一,侦查机关拥有相当权力并且行使权力时有较大自由;其二,法官职权活动广泛和积极。3、被告方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承认被告人是诉讼主体,但对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条件都有较严格限制,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常处于不利境地。由于控、审的接近化,法官在开庭时因受控方意见影响已存在先入之见,因而对审判进程的作法和审判结论的作出,都有可能不利于被告人。,两重结构的利弊比较:在实现刑事诉讼双重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各有优劣,不能简单予以肯定或否定。一国刑事诉讼结构的选择,与该国刑事诉讼目的的确立有密切关系。在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的关系中,目的具有决定性作用。从刑事诉讼的现实结构分析,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比较符合三角结构的特征,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比较符合线形结构的特征。现实中各国的诉讼实践表明,两种诉讼模式的界限并不是完全分明的,随着社会发展,两种诉讼模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三、两大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类型由于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欧洲大陆国家与英、美等国在历史演变的进程中在辩论式诉讼制度下各自发展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现实的刑事诉讼结构类型。诉讼模式是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三者间的关系。在诉讼法理论上,称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称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1、“职权主义”或“审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诉讼模式注重发挥侦查、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偏重于利用职权查明案件真实,其具体诉讼制度的设计并不强调国家与被追诉者之间的对抗,侦诉机关的权利相对于对抗式较为活跃,审判机关也积极利用职权查明事实,同时被追诉人的权利相对减少。,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实行三审终审制,2、“当事人主义”或“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诉讼模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诉讼中积极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作用其哲理内核是一个人当且仅当被一个公正、理性的程序证明违反了某一特定法时才受惩罚。其具体程序设计是在裁判者中立的前提下实现控辩平等,诉讼规则偏重于规范权力、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实现对被告人的公平审判,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1、侦查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在侦查中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使犯罪嫌疑人具有对抗侦查机关的手段。2、在起诉方式上,绝大部分案件由警察部门负责起诉。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交叉询问案例英美国家审理刑事案件,实行小陪审团制度,即由一名职业法官主持庭审,由12名非职业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定。,综上可以总结出: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通过当事人间的平等对抗发现“真实”,解决争议;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强调运用国家权力查明事实真相,惩治犯罪。两种诉讼结构的特征在庭审阶段最为明显。“如果他是无罪的,则情愿在大陆法系的法院接受审判,但如果他是有罪的,则会选择普通法。”,两大模式利弊比较源于不同的历史背景,都是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与文化氛围中产生。因此评价一种诉讼制度、模式只能在特定的语境下进行,检视一国的历史与文化,以及在各自适用范围之内的公众心目中的合法性。美正当程序运动的领军者帕克也指出,任何一种模式都不必然代表一种最理想的状态;相反,每一种模式都具有自己的优势,而根据所要解决争议的具体情况,两种模式的结合往往可能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一个社会的生活方式决定了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治理结构不发生根本变化,法律制度的提前大跃进注定要被彻底架空。-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帕克: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家庭模式、对抗性司法与合作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私力合作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和人权运动的高涨,英美与大陆两大法系之间出现互相接近、互相吸收、互相借鉴的趋向,两大法系之间的差距正日益缩小。法、德、日、意等国对刑诉法的修改,以日本、意大利为代表的“混合式诉讼模式”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日本逐渐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过渡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同时保留了部分职权主义特征的混合式诉讼模式。(注意实际运行情况)侦查阶段未双轨化,设紧急逮捕、律师会见的限制(必要时指定会见日期、场所及时间),讯问时未赋予辩护律师到场权。起诉程序完全实行当事人主义。审判程序中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依职权收集证据。,中国刑事诉讼模式:学者比较普遍认为传统上属于强职权主义模式;新刑事诉讼法体现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融合的新格局;从法院在审判中所享有的权利来看,其对审判还具有相当的控制能力,并非完全消极被动。这与英美国家仍有相当大的区别,但与传统大陆法系的作法也有很大不同。所以,我国的刑事诉讼具有混合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职权主义色彩仍相当浓重。注意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民诉证据规则),第四节刑事诉讼主体诉讼主体论以近代启蒙思想和古典哲学中的主体性理论为基础;诉讼主体论的基本精神,在于尊重人作为个体存在的尊严和理性;研究诉讼主体论的主要目的,在于把被告人作为独立的、与法官和检察官平等的人格实体对待,而不是当作国家追诉犯罪的工具或者诉讼的客体。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普遍承认,主要表现在:被告人受程序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享有沉默权和辩护权以及辩护人帮助权;有接受独立、公正的法院公开审判的权利等。,一、有关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不同观点(一)、一种观点指与刑事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承担一定诉讼基本职能,并对诉讼进程起重要影响作用的国家机关和当事人。刑事诉讼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法院(二)、另一种观点指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所不可少的、并且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主体包括: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告人、法院,二、刑事诉讼主体不包括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理由(一)、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仅指起诉后的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既不是每个公诉案件的必备成员,也不是公诉案件控诉职能的主要承担者,不是刑事诉讼主体。(三)、法院作为诉讼主体不是因为它们与诉讼结局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是因为它对于依法起诉的案件有审判的权力和义务。,第五节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和三大诉讼职能的关系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现代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被告人有权辩护,形成控、辩、审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共存的局面。,第四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程序正义的基石,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指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现代刑事诉讼目的,决定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并对一国乃至各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二)特征:1、集中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2、作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多个诉讼阶段,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具有普遍规范和指导作用;3、对现代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规范性、科学性、概括性、普适性、指导性),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一)、各国普遍适用的原则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法的正当程序原则)2、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原则(司法独立原则)3、法的平等保护原则(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4、辩护原则5、无罪推定原则6、诉讼及时原则7、诉讼经济原则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9、刑事和解原则10、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11、比例原则12、国际法优位原则,(二)、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按照现行刑诉法规定 3条至17条都是基本原则特有原则: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依靠群众的原则4、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第二节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原则简介一、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二、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原则(司法独立原则)三、法的平等保护原则(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四、辩护原则五、无罪推定原则六、诉讼及时原则七、诉讼经济原则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9、刑事和解原则10、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11、比例原则,一、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英文为Due process),最早见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和人身保护法中美国将权利法案中的一系列保证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规定,称为正当程序条款借用正当程序这个概念,是因为刑事诉讼法中三条重要的保证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规定(第3条第2款、9条、14条)均体现了要求司法机关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充分注意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精神,所以将这三条合称为正当程序原则,但对我国是否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尚有争议。立法与司法的现状(法外立法、司法立法),二、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在德国,通常没有人去谈论法官的独立性问题,它是不言而喻的,属于社会意识。-(德)傅德大法官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其成败的关键之一是司法独立能否切实得到实现。-陈光中,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包括以下两个内容: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行使司法独立原则:2、检察院和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原则的比较:区别体现在司法独立的根据、主体、范围、性质、保障方面各有不同,思考:1、法院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 2、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 3、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司法暴政的防止)组织独立的措施身份独立的保障西方国家身份独立的制度保障:法官任期制或终身制适当的高薪制惩戒、免职程序的正当化调动自愿与安全保障等,中国现阶段的司法独立:处理好执政党、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处理好上下级司法机关、法院内部法官与庭长(院)长、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关系。莫兆军案 储怀刚案张金柱案刘涌案 许霆案中国未来司法独立的理想构图外部独立 内部独立 建立保障机制,三、辩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原则不仅是一项刑事诉讼原则,而且还是宪法原则。(一)辩护原则的内容:1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2辩护权不受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的限制。,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 4辩护权不受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 5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二)司法机关负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义务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以义务主体承担保障权利实现的相应义务为基础的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保障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义务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核心内容。,四、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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