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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609_ ST金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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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609_ ST金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ppt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2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下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第五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由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有本条(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部在每年一季度内确,定公司关联方清单,经过董事会审阅后下发到各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二)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和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必须作出决议并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见。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第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七至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七至九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七至第九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也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七、八、九、十条的规定。公司出资额达,到第七、八、九、十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豁免之后,无须再报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七至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七至第十条的规定。,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第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第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价格的确定一般参照,如下顺序进行:按照国家相关行业定价;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指导价;,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协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如交易价格与上述原则确定的价格有较大差异时,业务部门需提,供合理的解释;公司认为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四)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不得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和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第二十条 对于第十一条所列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各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当统计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下发的关联人清单上,的企业发生的交易的日期、类别和金额,并按类别汇总,与财务报表,一并报公司财务部。,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其,他任何日常关联交易范围之外的交易的,必须在签订相关协议之前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证券法律部会同财务部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公司相应机构审议批准。,在取得相应机构批准之前,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签署相关协,议,不得实施相关交易。,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向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之外,还必须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五条 上述披露的计算标准按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也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四)交易涉及到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七)独立董事的意见;,(八)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关联交易概述;,(二)关联人介绍;,(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八)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至三十,三条的要求分别披露。,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一)关联交易方;,(二)交易内容;,(三)定价政策;,(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一)关联交易方;,(二)交易内容;,(三)定价政策;,(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一)共同投资方;,(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包括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第三十条的要求进行披露。,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第三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第三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一)定价政策和依据;,(二)交易价格;,(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四)付款时间和方式;,(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指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第六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第四十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第四十二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第四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八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第五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八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第五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审议、表决、,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第五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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