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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企业上市实务操作新疑点、焦点、新问题及解决对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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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企业上市实务操作新疑点、焦点、新问题及解决对策.ppt

    企业IPO审核关注点及改制重组重点问题之对策,IPO基本流程与中介机构主要职责,第一季度市场数据,数据来源:清科研究中心4月6日报告,上市规划 改制重组,符合上市条件,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通过监管部门审核,企业上市之路,企业能否上市,核心之处是能否“规范化”运作,企业上市流程图,前期准备,确定上市规划,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聘请保荐机构进行辅导,尽职调查,制作申报文件,内部决策,保荐机构推荐、报送申请文件,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证监会初审,发审委审核,证监会作出核准予否的决定,股票发行,股票上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财务顾问,报证监局备案,就募集资金项目征求发改委和商务部意见,证监局出具辅导报告,保荐机构接受反馈意见并答复,保荐机构内核,静默期,预披露,处理举报信,公告招股说明书,推介询价申购,保荐机构主要职责,改制重组: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尽职调查: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上市辅导: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业务规范: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保荐机构主要职责,文件制作: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意见回复:组织发行人和中介结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股票承销: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组织路演: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持续督导: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持续督导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主要职责,参有与企业上市改组策划负责对企业的帐目进行检查与审验负责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三年一期的审计报告;负责企业资本验证,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负责企业盈利预测报告审核,并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负责企业内部控制鉴证,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负责核验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和金额;对发行人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专项意见;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对中国证监会初审反馈意见中相关的财务问题发表专项意见提供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职责,对改制重组方案和股份公司的设立以及股票发行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协助和指导发行人起草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对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管资格的法律意见书对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函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参与起草,就其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做出公正的判断,并就其中相关问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协助发行人向交易所出具上市承诺函,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主要职责,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涉及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工作一般包括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出具评估报告,创业板IPO的基本条件和审核 关注点,上市条件的五个纬度,主体资格,持续时间,资产权属,稳定性,财务指标,主体资格,企业性质,主体资格,企业性质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对于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变更之前进行重组,主体资格,3年持续时间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指不进行任何资产和业务的剥离,公司的主体资格在变更前后是延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无须通知公司债务人或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注意:如需要计算有限公司业绩,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依据,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两点:1、关于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核(1)按照公司章程和发起人承诺的要求,考察发行人是否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和时间缴纳出资(2)考察出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现金出资是否足额到位非现金出资是否经过评估,并且完成了相关权属的变更手续,相关中介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出具了验资报告,主体资格,资产权属2、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一般而言,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包括发行人所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根据暂行办法、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起人必须依法履行验资程序依法办理出资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资产出资:以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资产折价入股的,发起人必须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且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并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权益出资:以在其他企业的权益折价入股,其必须以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并已履行相应法律程序权益过户:投入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须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且不存在法律障碍,财务指标,主体资格,主体资格,财务指标,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下产业(或业务)将受到限制或禁国家限制发展和要求淘汰的产业受到宏观政策调控限制的产业政策特别限制的业务不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低标准的有保密要求的业务,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环保问题作为对拟上市公司的考核要求之一,发行人必须如实说明生产经营活动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保的要求以及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主体资格,稳定性发行人最近2年内(创业板)3年内(主板)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主体问题发行人是否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后持续经营时间超过3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持续经营时间可连续计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问题:三年重大违法不能上市,有的个人股东在刑罚期内,也不能上市,主体资格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股东出资股东出资的缴纳情况及产权转移手续的办理情况股东出资的实际到位情况应认真核查和披露,改制时相关产权转移的手续办理是否完成,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要明确。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出资来源、出资方式及相关程序的合法性(1)关注股东大额现金出资的资金来源;(2)关注实物出资作价的真实性,是否有存在较大评估增值,出资实物的原权属界定是否清楚;(3)无形资产出资的权属、来源及作价是审核中重点关注事项,一般要求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历次增资的定价依据发行人设立后历次增资的定价依据为主要关注事项之一,如存在同一次增资或相近期间多次增资时不同股东间价格存在差异,要有明确的依据或合理的解释,应当履行一定的核查程序。,主体资格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股权转让 报告期内发生股权转让的,要求核查以下内容股权发生变动的原因;股权转让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履行了内部、外部相关程序,特别是国资、集体股权的审批;股权变动的作价依据及合理性;同次转让定价是否相同;转让价款是否支付,转让方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申报前从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处转让的股权一般要求增加锁定承诺。,主体资格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股权清晰性及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况,如果披露存在过,清理过程必须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等问题;自然人股东、非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是否与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真实持股;新股东(特别是近一年内新进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规避相关政策或利益转移进行转让的情况。,主体资格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高管人员关注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问题,能否履行职责。申报期内主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情况是否认定为重大变动,对控制权或经营稳定性是否会产生影响。,主体资格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股东人数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的,应按自然人人数累加计算。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为做到股权明晰,原则上不允许这类方式持股,需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数家公司或单纯为持股目的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如很明显为规避200人问题设立的持股公司,不允许,28,主体资格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在最近的企业A股上市案例中,出资瑕疵仍然是经常出现在证监会反馈意见中的重点关注问题,也是保荐人和律师机构在项目尽职调查中的重点排查对象,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表现形式非货币出资未经评估出资未及时到位验资报告存在瑕疵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限划拨土地出资以公司自身资产增资资产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重复出资成立日期倒签以报废资产出资等。,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处理原则原则1:无论属于何种出资瑕疵,企业应首先确保出资的确实到位,如果需要相关股东补足出资的,要以后续投入或股权转让等方式使资本到位。对于补足的方式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现金资产补足或应付股利补足等方式)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以债权补足。,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现实操作中,以债权补充出资的案例比较少,也比较会受到证监会的特别关注,因此以此种方式补足出资务必要明确债权形成的真实基础对于以非公司自身财产出资的情况,如以报废资产出资但该类资产仍有使用价值,应-确保资产在出资时被纳入了评估范围并经评估机构确认其具体价值,-需要该资产所有权单位出具说明,明确将该资产投入新设企业,即明确其权属,也是使资本确实到位的重要方式。,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原则2:公司应确保获得验资报告对补足出资的情况进行证明,或拿到经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情况的复核报告。,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原则3:公司法条例中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由责任股东承担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拟上市主体未来出现不必要纠纷,上述责任股东或相关股东应该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承诺:不追究出现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该方案法律精神是:出资从法律性质上而言,本质上是一种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在公司成立后的增资,增资股东亦对已成立的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按照有关协议切实履行的义务,出资首先是这种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履行。,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原则4:公司需要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资产所有权单位所出具证明或相关文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请:主管工商部门出具相关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对出资瑕疵问题进行说明,明确公司此问题已规范或已得到妥善解决。,焦点问题:出资瑕疵问题,原则5: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出资问题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申报或引致其它风险。原则6:如果出资问题较为严重,则需要拟上市企业再运行三个会计年度。如果问题本身发生在三年以前,且在最近三年企业经实践证明其能够规范运行,对上市申报的影响则不大。,焦点问题:委托持股问题,会里对委托持股的问题会重点关注,很多案例在反馈意见的重点问题中均对委托持股问题做了关注。会里关注的重点因为委托持股两种不同的模式而有所侧重:第一种是为了规避200人股东而进行的委托持股,那么该种情形下只能通过受让方受让实际股东的有关股权从而解决该问题,那么会里会关注:受让方的背景以及与发行人的关系;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股权转让是否是转让方全部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焦点问题:委托持股问题,第二种不委托持股股东人数也不超限的情形,该种情形会里的关注重点是当初委托持股的背景和真实原因是什么?委托持股清理之后名义股东是否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实际持有人,是否存在股东退出和新股东受让的情形?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潜在的风险和纠纷。,焦点问题:委托持股问题,注意点不管是哪一种情形只要是委托人有股权转让的情形都要关注:人家是不是知道你公司要上市了,是不是真的是心甘情愿的将股权卖掉价格是怎样制定的会不会存在潜在的纠纷,焦点问题:委托持股问题,委托持股期间股东权利享有和义务的履行情况也是重点关注的问题,比如最典型的就是如果分红的话是不是最后还是实际持有股东享受到了收益等等。两个层面:如果是委托人实际享有了权益那么可以作为你委托持股一个有利的证明,如果委托持股期间受托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这些风险也需要解除并且要明确核查。尽管委托持股问题在实务中解决起来并不复杂,但是在一些程序上和细节上的处理还是尽量考虑周全和到位,不要因为方案设计的问题而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1)土地使用是否合规,是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管理相关要求。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保荐机构及律师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土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及律师须核查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将国发20083号文作为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依据。,焦点问题:土地问题,焦点问题:土地问题,3)发行人经营业务中包括房地产业务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下列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情况;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的缴纳或支付情况及其来源;土地闲置情况及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形。,4)发行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者存在违反国发20083号文有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发行证券。5)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有关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已经落实,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焦点问题:土地问题,6)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于非房地产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已基本落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以购买方式从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以转让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或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以作价入股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焦点问题:土地问题,7)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项目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的支付情况以及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焦点问题:土地问题,独立性,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完整,独立性,独立性,资产独立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独立性,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独立性,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独立性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独立性是上市公司的灵魂,是影响企业持续赢利能力最核心的因素,无论主板还是创业板,发行人的独立性都是审核的重中之重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企业不存在未消除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审委的衡量标准:主营业务的性质是否具有相似性,是否可以相互替代,所处行业是否具有明显的区别,直观的判断就是产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消费群体的构成,既消费群体是否具有一致性和交叉性,如成人感冒药和儿童感冒药,因为消费群体的不同不构成同业竞争市场区域性,如果不存在交叉,则不视为同业竞争,独立性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如有充分的依据说明与竞争方从事的业务有不同的客户对象,不同的市场区域等,存在明显细分市场的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的,切实可行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则要求公司充分披露其与竞争方存在经营相同相似业务及市场差别的情况如发行人申报材料时尚不存在同业竞争,但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有效承诺,实际操作中,一般要求公司与发起人订立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有关发起人或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也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独立性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是否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实际操作中,对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可以提出在上市申请前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规定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通过收购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或竞争方经营竞争方将相关业务转让给无相关的 第三方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竞争的业务竞争方单方面书面承诺做出避免竞争和利益冲突的具体可行措施,独立性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关联交易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使用、营业许可等生产经营环节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企业的重大依赖(关联交易及其定价)。发审委对关联交易进行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查,其中 形式审核是审查程序和协议的完备性 实质审查是对公平市场交易情况进行比较,来判断交易是否公允,是否有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关注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定价依据、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比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完整,独立性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发行人应 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实际操作中,减少关联交易的方式:-对关联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以降低其关联性-对关联企业予以收购或置换-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和关联交易价格目录-关联方将拟与发行人交易频繁的资产或其下属公司股权转让给无关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关联交易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技术和业务等方面的依赖,独立性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分别对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1)关联交易以及(2)关联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与程序做出了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了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发行人应批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 发行人应 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实际操作中,减少关联交易的方式:,独立性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业务独立发行人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面是否依赖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和商标等的使用是否受制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土地、房产等配套设施如果全部和大部分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租赁的,应关注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发行人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极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是否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独立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资金往来的,要详细披露关联方占用及清理、相关决策程序等;关联方资金往来较多的,关注是否符合发行人相关管理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机构独立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或交叉管理的问题,,独立性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资产独立性如果存在与股东之间的资产租赁、土地及无形资产转让等情况要重点关注。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等主要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特别是存在匹配关系时要关注合理性,如房产证与土地证是否存在不对应情况。发行人主要资产设备现状,主要固定资产相关折旧方法及年限的合理性。主要生产设备与产量、收入的匹配关系,关注报告期内主要资产变动不大、产能扩张较快或固定资产增长较快、产能变动却不大等情况的合理性;如果募投项目扩产同样需关注。,独立性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案例,案例1:公司关联交易违背公允性一拟上市企业,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采购、销售行为主要依赖于包括股东单位、与实际控制人关系最为密切的单位,尤其是发行人对关联股东的销售价格明显高于与其他非股东单位的销售价格,对关联股东的采购价格明显低于与其他非关联企业的采购价格,对该等情形既未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完整、准确地作出信息披露,也未对其合理性作出有依据的充分说明。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经审核认为,发行人缺乏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关联交易违背公允性,因此否决了该企业的上市申请。,案例2:资产不完整:某光讯科技公司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2007年)。证监会发审委在审核中发现:拟上市公司为光电子器件制造商,而控股股东控制的子公司为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商,在业务上双方为上下游关系,而该子公司已经上市。由于拟上市公司的资产不完整,导致其与控股股东、关联方的大量关联交易,报告期内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销售货物、采购原材料、租赁房屋、提供劳务、支付代理费和代缴社保统筹费等多个方面存在关联交易,且金额较大:最近三年公司向关联方的销售金额分别为6 797万元、7 809万元、12 418万元,占当年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9、35、30。,公司没有任何土地和房屋产权,所需厂房全部从控股股东租赁取得,本次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实施将继续向控股股东新增租赁厂房。公司进出口业务全部委托控股股东下属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员工的社保统筹仍委托控股股东代缴。由于公司在业务独立性方面存在缺陷,如果公司发行上市,无法完善双方的产业链,也无法解决双方的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发审委认为:该公司在不能解决这些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公司上市将无法实现,否定了其上市申请。,案例3:财务严重依赖大股东某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农药与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是国内主要农药生产商之一,该公司的财务主要依赖于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从2004年至2007年6月30日,该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先后九次为该公司提供总额为3.76亿元的贷款担保。截至2007年6月30日,尚有1.4亿元的贷款担保未撤销,而截至2007年6月30日,该公司的总资产为3.2亿元,净资产为1.1亿元。该公司的贷款严重依赖于大股东,该公司的财务状况是不独立的,同时该公司及其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未提出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该问题,该公司在未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财务的不独立问题仍将存在。该公司申请上市发行股票被否定。,案例4:控股股东严重占用拟上市公司的资金某石油化工企业是国内炼油助剂及燃油添加剂生产企业,其产品在行业内保持较高的占有率。2007年拟上市发行股票,但在审核中发现:实际控制人频繁占用拟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大额资金,公司的财务独立性存在严重的缺陷。2004年至2006年期间,实际控制人分别占用资金为:2004年3.5亿元,2005年3.7亿元,2006年19月2.2亿元。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该公司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支付,财务独立性差,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被否定。,规范运作,规范运作,三会运作规范,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运作规范,规范运行,规范运行,规范运行,经营运作规范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规范运行,内部控制规范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最近3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擅自公开发行股票、违反法律法规收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创业板要求扩展到控股股东),报送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公司董、监、高是否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对于董、监、高与发行人共同投资成立公司的,一般要求进行清理。不得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关注:现时是否仍存在不规范问题;历史上的不规范运作问题是否已经解决,法律障碍是否已经消除;如现时仍存在若干法律问题,则该等法律问题是否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后果。,规范运行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2、原则上,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如:大洋电机曾被海关罚款200万元,后由海关出具证明:不是故意违法。证监会没有认定为重大违法。3、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4、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处罚之日起起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01年出现重大出资不实,在08年补足,视为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08年。补足后,应持续运行三年。5、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之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申请暂缓作出决定。,案例,某企业2007年申请上市发行股票,但该企业2005年为某上市公司提供最高额为7 000万元的担保。2006年某高级人民法院就该上市公司涉及贷款及担保纠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拟上市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企业在上市申请中没有提供足够证据支持企业董事就该担保事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经审核认为,该企业管理层存在尽责不够的问题,从而否决了企业的上市申请。,焦点问题:涉税问题,目前监管层对IPO申报企业的涉税问题核查重点,主要集中在偷税漏税、欠税补缴、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税收依赖等四个方面。近期监管层对申报企业欠税补缴审核标准却有所放宽。,焦点问题:涉税问题,偷税漏税问题以往监管层在审核过程中,关注的重点是申报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因素,如果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因素且对企业业绩影响较小,就不构成上市的实际性障碍。问题1:部分存在严重偷税漏税问题的拟上市企业利用相关法律及IPO审核的漏洞,进行“恶意闯关”。问题2:在有着严重税收依赖问题的申报企业中,部分地方政府涉嫌滥用公共资源为企业上市进行不恰当的利益输送。,焦点问题:涉税问题,政策新动向:第6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中指出,如果偷漏税行为严重到违法违规,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非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也不会被认可,因为各级税务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审批权限,不能越权出具证明文件,涉及1000万以上涉税金额认定的,必须到国税总局审核。,焦点问题:涉税问题,欠税补缴审核标准放宽申报企业中存在的欠税补缴问题在以往是监管层审核的重中之重。补缴所产生的迟延纳税将会带来税收滞纳金或税务处罚,有可能影响企业上市后的业绩以及股东权益,因此监管层对此较为关注。,焦点问题:涉税问题,近期监管层对于欠税补缴的审核标准有所放宽。如果发行人存在欠缴税款的,以前是只有补充完毕才能上市,现在政策有所调整,因为证监会并不是税务征管部门,没有追缴税款的义务同样也没有权力,目前只需要企业详细披露有关情况,然后认定行为的性质。”,焦点问题:涉税问题,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受严审申报企业股份制改造时以及各期分红的纳税情况也受到监管层的高度关注。如果申报对于整体变更及分红的纳税问题披露不充分,或者存在重大瞒报时,将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情况必须充分披露,审核的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焦点问题:涉税问题,绝对禁区:严重的税收依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的绝对障碍。,焦点问题:重大客户依赖,判断公司是否构成重大客户依赖主要把握两点:是互相依赖还是企业单独的依赖;如果是单独依赖那么依赖的是谁?如果依赖的是国有大型企业(如中移动、中石油、国家电网)等,那么不会成为障碍甚至还会成为加分项;如果依赖的是小型企业甚至是不知名或者来历不明的企业,那么问题就严重多了。,焦点问题:重大客户依赖,如果依赖的是大型的跨国公司,则会两点担忧:人家有可能随时看不上境内企业随时甩了我们;是不是存在抱大腿傍名牌的情形。,财务会计,政策合规,数据真实,结构合理,指标达标,基础规范,财务与会计,财务与会计,基础规范: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政策: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财务导标:不但达到政策标准,更要达到市场标准,财务与会计,数据真实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结构合理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适当性:报告期内相同和相似的经济业务是否采取一致的会计政策,未发生随意变更的情形,如发生变更的,应关注变更原因的合理性和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收入确认:应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和业务经营的具体情况分析其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规定,尤其是对于复杂业务和分期确认收入的业务应重点关注其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如工程类项目和技术系统建设项目。资产减值准备记提:关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记提是否充分合理。,财务与会计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财务状况:根据财务结构及比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应收帐款、存货、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对比分析公司的收入和盈利质量。比如资产负债率:20%-70%.一般行业企业的正常负债率在30%-50%,部分行业可以放宽在60%左右,而70%的负债率则是普遍认为的警戒线,除金融业和航空业外,超过这个负债水平的公司,特别谨慎判断其财务可能出现的风险,但对于负债率在20%以下的企业,会重点考虑其融资的必要性。,财务与会计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毛利率:关注公司毛利率的变动情况和趋势,对毛利率大幅变动的,应关注其变动原因和合理性。或有负债: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和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对收入和利润指标刚达标的公司:重点关注有无通过关联交易、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销售收入(关注前五名大客户的变化)、减值记提不充分、期间费用变动不正常等手段操纵收入和利润。,财务与会计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制约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因素经营环境变化:产业政策或其它政策变化(高耗能行业、房地产行业、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下降);重大突发事件(禽流感);技术先进性及创新能力:公司技术是否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其产品是否属于过渡性产品(小灵通配套产品);公司是否具备持续自主创新能力,如关键技术是外部的,应关注其持续使用的限制;对重要客户的依赖:主营业务和利润是否主要来源于单一或少数客户专利保护期临近和特许经营权展期的不确定性;对非经常性损益或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依赖。,财务与会计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行业地位或者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财务与会计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核心竞争力经营模式:是否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业务链条是否存在缺陷,是否严重受制于上下游产业或客户。生产模式:自主生产或外协加工;自主品牌或贴牌;个性化定制或通用标准化产品;以销定产或自行安排生产。盈利模式:是否区别于行业内其它企业,是否具有稳定性、可持续性 竞争优势:行业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行业地位,与行业平均、同行业上市公司等行业龙头对比,等。竞争优势来源:技术优势?品牌优势?渠道优势?客户稳定优势?特许经营优势?,财务与会计审核时关注的重点问题,91,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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