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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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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3)4 设置要求(6)5 附 则 (16)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17)附录二:参考和引用标准名录(18)条文说明(21)1 总 则1.0.1为规范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及管理活动。1.0.3 在进行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及管理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户外广告形式。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类别名称内容与范围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2.0.2 店招、标牌本标准所指店招、标牌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3 基本规定3.1 户外广告3.1.1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以人为本、生态环保、安全美观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弘扬良好社会风尚; (2)统一规划,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协调,并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量; (3)将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4)形式和色彩应与城市风貌相适应,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5)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6)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遮挡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不得影响交通,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妨碍居民生活(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另行规定);(7)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外轮廓线、街景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8)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9)户外广告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以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即“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10)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在台风、暴风雨期间应对设置的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3.1.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2)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3)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3.1.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3)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4)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5)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3.1.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2)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3)坡屋顶(各种风格的装饰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4)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3.1.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2)不应在道路中央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3)不宜在道路绿化侧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3.2 店招标牌3.2.1 店招、标牌设置原则店招、标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店招、标牌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应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新建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应预留店招设置位置; (2)店招、标牌内容应当与单位工商注册名称相符,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电话号码、产品(画面)推广宣传等广告信息; (3)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 (4)店招、标牌应当做到安全、美观,并定期维修、保养;(5)店招、标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影响消防安全;3.2.2 店招、标牌宜采用发光材料或者安装照明设施,宜采取内打光方式,优先采用节能灯具并按规定时间开启。3.2.3 店招、标牌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多层多招”设置;(2)不得“一店多招”设置。4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4.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2)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表4.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建(构)筑物高度(米)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米)7(1层、2层)不应设置>710(3层)不应设置>1025(4层一8层)6>2560(9层20层)不宜设置>60 (21层以上)严禁设置 (3)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米。4. 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米,突出于道路上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3)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地面至该广告底部的高度小于100米时,广告高度宜小于5米,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50平方米;超过100米时,广告高度不宜大于6米,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100平方米。4. 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米;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宜为6:18:1;(建议单列) (4)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5)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离地面高度不同,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2.5米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 2.5米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米; 3米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2米; 5米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大于6米; (6)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地面高度不同,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4米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4米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米。4. 4 建(构)筑物立面滚动字幕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设置的情形建(构)筑物二层以上墙体和玻璃橱窗内外(商业步行街沿线可按照街景规划规范设置);沿街两开间及两开间以下的商铺;在道路交叉口、交通信号设施30米范围内,影响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其他涉及影响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2)沿街三开间及以上单位,可在店招下方、门楣上方、两侧竖门沿内侧设置一块,单体设置长度不宜超过一个开间的宽度,设置高度不宜超过40厘米;(3)滚动字幕白天亮度宜控制在2000cd/m2以内,晚上宜控制在200cd/m2以内;(4)字幕颜色宜少用红色;(5)开启时间宜与商铺(单位)营业时间一致。4.5 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墙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3)透空围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4.6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4.6.1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或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或电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4.6.2 灯杆(或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4.6.3 公交站牌、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4.7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4.4.1 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4.4.2 车辆广告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4.4.3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4.4.4 车身或顶部不得设置LED光源广告设施。4.8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8.1 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4.8.2 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米;4.8.3 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4.8.4 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米;4.8.5 广告设施间距应不小于50米。4.9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9.1 宽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4.9.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5米1.0米;4.9.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米,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4.9.4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4.9.5 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大于4.3米;4.9.6 广告设施间距应不小于60米;4.9.7 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4.10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10.1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l0米,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米;4.10.2 工地围挡需要设置大型牌面广告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工地围挡所依托的围墙原则上以实体墙为主,高度不得超过3米,依托钢结构设置施工工地围挡的,要充分考虑其与周边道路或人行道之间的倒伏距离,高度不得超过6米,与地面连接部分不得透空;(2)工地围挡广告设置高度原则上保持一致;(3)工地围档应按设置牌面式广告数量的不少于20%设置公益性广告内容。4.11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11.1 城市快速路及公路两侧设置的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宜超过22米,其规格尺寸、间距应分别符合表4.11.1-1和表4.11.1-2的规定;表4.11.11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单面尺寸道路类别牌面尺寸(米×米)城市快速路、主要公路、次要公路5×15高速公路6×18或7×21表4.11.1-2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间距道路类别最小间距(米)次要公路300城市快速路、主要公路400高速公路500 注:“最小间距”是指同侧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 4.11.2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4.11.3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4.11.4 设施(广告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距离人行道、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4.11.5 大型高立柱广告可以采用双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支柱可以采用单柱式或多柱式,单柱式柱体直径应1米,壁厚1厘米,柱体颜色宜采用银灰色;4.11.6 大型高立柱广告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印章;施工结束后应由有关单位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资料;竣工验收应由设置、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4.11.7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最大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使用年限内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4.12 全彩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进行原则性表述)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 全彩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区域功能划分,定点、定量设置;4.12.2 不得设置全彩电子显示屏广告的情形:(1)画面朝向道路来车方向且与道路垂直,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2)形成眩光、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4.13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 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4.13.2 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4.13.3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4.13.4 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4.14 沿街建筑物底层商铺店招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14.1 沿街建筑物底层商铺,一个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店招;当同一商铺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店面时,可在不同朝向的店面各设置一块店招; 4.14.2 店招上沿不宜超过二楼窗户下沿,店招下沿不宜低于商铺门楣下沿;店招外沿不应超出建筑物悬挑构建;无悬挑构建的建筑物,店招外沿最大不超出50厘米;4.14.3 店招高度应与规划设计(或建筑预留)招牌高度一致,应控制在60厘米160厘米之间;同一建筑物上,相邻店招高度应保持一致,外沿应平齐;4.14.4 相邻店招之间应留有适当间隔,不宜连续设置;底板色彩统一与变化相协调;4.14.5 店招字体大小应与店招尺寸相协调,字体高度一般为底板高度的1/2,最大不超过2/3;店招文字总长度不宜超过底板长度的2/3。4.15 沿街多层建筑标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沿街多层建筑底层商铺店招的设置应符合“4.11沿街建筑物底层商铺店招设置”的相关要求;4.15.2 二层以上单位不得在建筑物外立面单独、零散设置标牌,可在建筑物底层大厅内设置标牌,有广场的可设置落地式指示标牌,也可在建筑物外立面统一、集中设置单位标牌,并加强管理和维护。4.16 以大楼冠名或单一产权的建筑物可在建筑物顶部或立面设置名称标牌,可采用镂空发光字等形式,字体高度与建筑高度相协调。4.17 竖式标牌等设施高度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商业区商业性建筑外,其他类型建筑不宜设置;(2)竖式标牌设置高度、与地面距离等要求应符合“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规定;(3)商业区同一建筑多个竖式标牌的设置,其位置、大小相对统一,色彩及画面协调。4.18 传统风貌区域店招、标牌的特殊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店招、标牌设置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 (2)各类店招、标牌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 (3)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店招、标牌;店招、标牌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挂落、花格、栏杆等装饰细部;(4)有走廊的传统形式建筑,应在廊内门头上设置店招、标牌;不宜在走廊外沿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5)中国传统形式的建筑可采用匾额、幌子等形式的店招、标牌;(6)店招、标牌版面材料不宜大面积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等材料。本规程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 反面词采用“不可”。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附录二:参考和引用标准名录 1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 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7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10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DJ 107 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1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1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U 5020斗 1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1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1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1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19 通用硅酸盐水泥GBl75 20 碳素结构钢GB.T 700 2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 22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部分热轧光圆钢筋(3131499.1 23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二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l499.2 24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 25 紧固件机械性能GBT 3098.1一GBT 3098.20 26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3280 27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28 一般工业用铝合金板、带材OB/T 3880.106 T 3880.3 29 碳钢焊条GBT 5117 30 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 31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热挤压型材GBT 6892 32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 3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 34 夹层玻璃GB 9962 35 钢化玻璃GBT 9963 36 碳钢药芯焊丝GBT 10045 37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 38 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 39 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GBT 18705 40 霓虹灯安装规范GBl9653 4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4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43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44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45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46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 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目 次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设置要求 2 术 语 2.0.1 本条中的户外广告设施含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确定的,但从商业广告扩展到公益广告范畴。 本条中的“交通工具”包括各种车辆、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本条中的”场地”包括广场、道路、地下人行通道、地铁、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空间。本条中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一般包括广告牌、灯箱、电子屏、霓虹灯、实物造型等。由于影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的主要因素是被其依附的载体,因此本条根据户外广告设施所依附的不同载体进行分类。“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中的“公共设施”可参照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中的2.0.2条的规定。2.0.2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属于店招标牌范畴,而不属于户外广告设施范畴。店招标牌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只限宣传注册单位的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所经营商品的品牌名称、经营范围等。其中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标牌,其他设于楼顶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户外商业广告范畴。3 基本规定3.1 本条对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要求以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不应/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3.1.1 对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以人为本、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以及景观亮化等多个方面。3.1.2 作为强制性条文,其规定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各类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的第一、第四及第五款,并增加了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情形,同时采用列举法加以具体规定。在执行中,对于属于规定禁止范围之内,而未列举的其他情形,也必须按照规定予以禁止。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是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的重要设施,必须加以严格保护。本条第l款规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广告设施,并列举了多种情形。本条第1款中禁止设置规定不包括交通禁示类广告,但此类广告设置高度不得超出道路隔离栏及人行天桥护栏的高度。省内很多城市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标准或规范中,对影响交通安全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出了禁止设置的规定,详见表1。表1 省内部分城市有关影响交通安全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的规定城 市禁止设置内容泰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30米范围内;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米范围之内;3、路名牌、消火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之内。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30米范围内;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3、公交站牌、路名牌、消火栓、邮筒、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3.1.33.1.5 条文中规定的不应/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各类情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的第二及第三款。并增加了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同时采用列举法加以具体规定。在执行中,对于属于规定不应/不得设置范围之内,而未列举的其他情形,也应按照规定执行。3.2 本条对店招标牌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3.2.1 本条对店招标牌设置总体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涉及店招标牌的设置与道路街景规划的关系、店招标牌的内容(包括文字信息、色彩等)、店招标牌的材质、店招标牌的亮化以及店招标牌的设置与建筑物的关系等诸多方面。3.2.2 本条明确提出,店招、标牌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原则上不应“一店多招”设置、不应“多层多招”设置;可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中,对重点商业街区、城市商业综合体建筑店招标牌设置提出实施细则,区别对待。4 设置要求4. 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本款对建(构)筑物屋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了规定。(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对相邻建筑的采光产生影响,其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设置于居住建筑的,其日照间距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2)城市总体风貌形象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为城市的天际轮廓线。建筑(尤其是高层建筑)对城市环境空间和城市外部特征有很大影响,是影响城市天际轮廓线的重要元素。建(构)筑物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尤其是高层建筑屋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会产生很大影响。为减少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产生的负面影响,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进行规定。本标准参考了省内部分城市(如扬州、常州等)发布的户外广告技术标准、规范。对城市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进行了分析。省内部分城市对建(构)筑物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的规定参见表2。表2 省内部分城市对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高度的规定标准、规范名称不同高度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规定3层(10米)>3层(10米)8层(24m)>8层(24米)20层(60米)扬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不得超过3米不得超过6米>8层16层,不得超过8米标准、规范名称不同高度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规定24米>24米<50米50层常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不得超过建(构)筑物高度的20不得超过建(构)筑物高度的12不得超过建(构)筑物高度的12本款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综合了各城市的规定,320层建筑物屋顶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30层以上的建筑物,考虑到其高度已经达到90米以上,若加上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将超过100米,属于我国定义的超高层建筑范畴。考虑到超高层建筑的审批和实施难度,以及消防、安全等因素,本标准严禁30层以上建筑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3)本款对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与建(构)筑物的关系进行了规定。首先,应保证屋顶原有的使用功能,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占用大面积的屋顶,本规范参考国内外的规定,取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 18;其次,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建(构)筑物整体景观及周边市容,设置的构架不宜外露。(4)应考虑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自重、风力等荷载对该建 (构)筑物结构造成的影响,保障人员和建(构)筑物安全。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宜采用镂空式,有利于减小风阻,减轻建(构)筑物承受的风力荷载。4. 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本款对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规定。(1)为了防止户外广告设施破坏建(构)筑物景观,从而影响市容景观,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遮挡建(构)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不得影响本体建筑内部和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对已发布户外广告技术规范的全国20个城市的统计。对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规定,大部分城市(如上海等)规定不得大于0.5米,少部分(如重庆等)规定不得大于0.3米(主要是因为重庆等城市多为山城,城区道路狭窄,突出墙面尺寸过大影响道路通行)。本标准结合江苏省实际,综合考虑行人安全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照明等安装施工的要求,规定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最大距离不得大于0.5米,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2)对于墙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实体广告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墙面,以保证城市中的建筑物的基本形态不被破坏。为了减少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使用功能、自身景观等的影响,综合考虑已发布的相关数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与墙面的视线关系,本标准对单面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提出其面积之和应小于该墙面面积的30。(3)对于以文字、商标、企业LOGO等为展示体的广告,要求采用镂空形式,且考虑人的视线需求,按照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物,对广告的高度及面积分别进行了规定。4. 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本款对垂直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规定。对于垂直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对车辆、行人通行造成影响,外挑部分严禁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碍。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4.2.2条,对允许突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进行了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主要参照挑檐和雨篷的相关规定执行。4. 4 建(构)筑物立面滚动字幕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要求。本款对建(构)筑物立面滚动字幕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进行了规定。(1)不得设置滚动字幕电子显示屏的各类情形是综合考虑该类户外广告媒体与建筑物的关系、商铺开间的大小以及交通安全等因素作出的,同时采用列举法加以具体规定。在执行中,对于属于规定禁止范围之内,而未列举的其他情形,也必须按照规定予以禁止。(2)(4)分别对设置滚动字幕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包括不同行业、开间大小)、白天和夜晚字幕亮度的控制、字幕颜色的使用以及开启的时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4.5 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本款对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规定。围墙属于单薄结构,主要功能是围护、分隔,设置地点往往空间紧凑。为了保障其结构安全,以及避免对周边空间的占用,规定围墙上只能设置贴附式广告。透空围墙具有一定的景观功能,通过透景方式营造开阔、连续的景观,因此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若需设置,不得遮挡透空部位,不得破坏其景观功能。4.6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本条参考国内外灯杆(或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实际需求,对灯杆(或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的牌面尺寸、设置高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4.7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本条参考国内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实际需求,对严禁设置车身广告的情形等提出了具体要求。4.8 本条对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提出明确规定,涉及人行道宽度的要求、广告设施与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之间的关系、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大小/长度/高度的控制。4.9 本条对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提出明确规定,涉及人行道宽度/广场面积的要求广告设施与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之间的关系、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大小/长度/高度的控制。4.10 本条对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提出明确规定,涉及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的关系以及施工工地围挡设置大型牌面广告的特殊规定。4.11 本条对大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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