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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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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doc

    云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云阳(土)201412号 宗地名称:云阳县北部新区紫荆沟组团8区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宗地编号:YUNYANG-2-出让-31出让人(盖章):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牌人(盖章):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目 录第一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3第二章出让宗地情况3一、宗地界址图7二、宗地规划指标要求9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10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条款23第五章竞买申请文件格式41一、竞买申请书及附件4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4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6三、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48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49五、成交确认书50第一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云阳告字2014-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云阳县人民政府批准,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云阳县北部新区紫荆沟组团8区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YUNYANG-2-出让-3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宗地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一) 宗地编号:YUNYANG-2-出让-31号(二)宗地名称:云阳县北部新区紫荆沟组团8区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三)宗地位置:云阳县双江街道稻场村(四)土地面积与供地方式:土地总面积76193.77平方米,具体四至边界以规划局云阳县北部新区紫荆沟组团8区宗地出让用地范围图坐标为准。采取挂牌方式出让该宗地。如果在挂牌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现场竞价。(五)土地用途:商住用地(六)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七)容积率:2.33(八) 建筑密度:35%(九)建筑限高:100米(十)绿地率:30%(十一)停车位:地下车位1772个(十二)配套设施: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每100户15平方米;该宗地与北部新区紫荆沟、双洞子组团7、9、12区统一规划整体打造。(十三)土地现状:净地出让(十四)起始价:16066.60万元(十五)加价幅度:200万元或其整倍数(十六)保证金:8034万元二、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应单独竞买。对申请人的其他要求:1、申请人须具备拟竞买宗地起始价10倍以上的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不高于30%(均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2、申请人须出具不低于挂牌宗地起始价两倍以上金额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开具证明时间在宗地出让公告期内);3、云阳境外的申请人在申请竞买该宗地时,必须书面承诺竞得该宗地后,在云阳县新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建设;4、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将不受理其竞买申请。(1)已成交的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开发建设的;(2)拖欠土地成交价款(出让金)及有关费用的;(3)闲置土地或违法用地的;(4)因曾有违反交易规则或不履行其他出让合同义务等不诚信行为,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5)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有恶意串通等不良记录的。三、确定竞得人原则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四、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本公告于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6月3日在云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布,申请人请于2014年5月15日起在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下载出让文件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可以与挂牌人的纸质原件核对,但挂牌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不得要求申请人留下电话号码,否则视为有恶意串通嫌疑。五、竞买申请的办理(一)申请人请于2014年6月4日至6月11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0分,下午15时0分至17时30分,到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竞买申请文件(竞买申请文件格式及资料详见挂牌出让文件)。(二)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日17时30分。(三)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挂牌人将在 2014年6月11日17时3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并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凭竞买资格确认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或参与现场竞价。六、挂牌时间和地点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在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宗地挂牌时间为: 2014年6月4日至6月13日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0分,下午15时0分至17时30分。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一)申请人提供的报表、报告、证明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报表、报告、证明,一旦查实,将取消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二)本次土地出让成交后,买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0天内向县财政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然后与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竞得人必须按城市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严禁闲置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三)出让宗地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展示地点:宗地现场。申请人可自行或与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系去现场踏勘,了解地块基本情况。现场踏勘联系人:张保民,联系电话:85857022。(四)土地成交价款中不含契税、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上述费用由竞得人另行缴纳。(五)依法按程序集体确定底价。最高报价低于底价时不成交。(六)报价(不低于底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七)开竣工时间: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准。(八)出让地块详细情况、规划设计条件、具体要求等,详见出让文件。(九)竞得人应对本文件及其附件、附图的相关内容及现场条件进行研究,严格遵守其中的规划要求和设定条件。成交确认后,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指标。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出让人: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牌人: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云阳县四大家办公楼旁    联 系 人:张保民     联系电话:85857022 开户单位: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阳支行 银行帐号:1003 7594 7120 0199 99 开户单位: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14年5月15日第二章出让宗地情况一、宗地界址图详见县规划局云阳县北部新区紫荆沟组团8区宗地出让用地范围图坐标。二、宗地规划指标要求(一)土地用途:商住用地(二)用地面积:76193.77平方米,具体四至边界以规划局云阳县北部新区紫荆沟组团8区宗地出让用地范围图坐标为准。(三)容积率:2.33(四)建筑密度:35%(五)建筑限高:100米(六)停车位:地下车位1772个(七)绿地率:30%(八)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九)配套设施: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每100户15平方米;该宗地与北部新区紫荆沟、双洞小组团7、9、12区统一规划整体打造。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云阳县人民政府批准,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拟公开出让云阳县北部新区紫荆沟组团8区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YUNYANG-2-出让-31号)。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由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作为挂牌人具体组织实施。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三、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及规划设计指标(一)宗地编号:YUNYANG-2-出让-31号(二)宗地名称:云阳县北部新区紫荆沟组团8区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三)宗地位置:云阳县双江街道稻场村(四)土地面积与供地方式:土地总面积76193.77平方米。具体四至边界以规划局云阳县北部新区紫荆沟组团8区宗地出让用地范围图坐标为准。采取挂牌方式出让该宗地。如果在挂牌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现场竞价。(五)土地用途:商住用地(六)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七)容积率:2.33(八)建筑密度:35%(九)建筑限高:100米(十)停车位:地下车位1772个(十一)绿地率:30%(十二)土地现状:净地出让(十三)配套设施: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每100户15平方米,该宗地与北部新区紫荆沟、双洞子组团7、9、12区统一规划、整体打造。四、竞买资格及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应单独竞买。对申请人的其他要求:1、申请人须具备拟竞买宗地起始价10倍以上的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不高于30%(均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2、申请人须出具不低于挂牌宗地起始价两倍以上金额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开具证明时间在宗地出让公告期内);3、云阳境外的申请人在申请竞买该宗地时,必须书面承诺竞得该宗地后,在云阳县新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建设;4、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将不受理其竞买申请。(1)已成交的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开发建设的;(2)拖欠土地成交价款(出让金)及有关费用的;(3)闲置土地或违法用地的;(4)因曾有违反交易规则或不履行其他出让合同义务等不诚信行为,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5)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有恶意串通等不良记录的。 (二)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 2014年6月3日17时30分。本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捌仟零叁拾肆万元(大写)(¥8034万元)。注:申请人必须在2014年6月3日17时30分前将竞买保证金以转帐方式一笔汇入指定账户:开户单位: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阳支行,银行帐号:1003 7594 7120 0199 99。竞买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实名到达账号上才能有效,不接纳代缴或现金方式存入,填写进账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宗地编号、竞买保证金。五、申请和资格审查(一)挂牌文件取得凡有意参加竞买的申请人请于2014年5月15日起在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下载出让文件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可以与挂牌人的纸质原件核对,但挂牌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不得要求申请人留下电话号码,否则视为有恶意串通嫌疑。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1)挂牌出让公告;(2)出让宗地情况;(3)挂牌出让须知;(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条款(以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合同时的国家标准合同格式为准);(5)竞买申请书格式;(6)其他相关文件。(二)申请人请于2014年6月4日至6月11日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0分,下午15时0分至17时30分,到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竞买申请文件。(一式二份并加盖鲜章,核原件)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7)银行存款资金证明;(8)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事宜应在提交申请书前到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当面办理);(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6)银行存款资金证明;(7)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7)银行存款资金证明;(8)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6)银行存款资金证明;(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三)资格审查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凡属无效申请的,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权不予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对已经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但竞买申请无效的,竞买申请人应于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竞买保证金返还手续(不计利息)。(四)确认竞买人资格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中心将在 2014年6月11日17时30分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六、出让土地展示时间及地点出让土地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展示地点:宗地现场。申请人可自行或与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系去现场踏勘,了解地块基本情况,现场踏勘联系人:张保民,联系电话:85857022。竞买申请人申请参加竞买的,视为对出让地块现状及交地状态无异议。七、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和地点挂牌时间为10日,具体如下:1.挂牌起始时间:2014年6月4日8时30分;2.挂牌截止时间:2014年6月13日17时30分;3.接受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上午 8 时30分至12时0分和下午 15时0分至17时30分。4、挂牌地点: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厅。八、该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YUNYANG-2-出让-31号宗地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亿陆仟零陆拾陆万柒仟元(¥16066.7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贰佰万元(¥200万元)或其整倍数。九、挂牌程序和规则程序:(一)公布挂牌信息在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通过电子显示屏或云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挂牌公布;(二)挂牌竞价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2、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三)挂牌截止挂牌截止由挂牌主持人确定。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内,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1、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2、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四)现场竞价现场竞价由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1、领取现场竞价号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无论其挂牌期间是否参与报价,均有现场竞价的权利。竞买人应于现场竞价开始前持竞买资格确认书向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取竞价号牌并登记。竞价号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买人未能妥善保管其已领取的号牌,致使他人以该号牌报价的,视同领取该号牌的竞买人报价,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竞买人出示竞价号牌。3、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口头报价。竞价规则如下:(1)竞买人必须服从主持人的裁判。(2)若在挂牌时间内无人报价的,现场竞价的起叫价为该宗地挂牌起始价;若在挂牌时间内已有竞买人报价的,现场竞价的起叫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3)主持人有权依照现场竞价情况自主调整竞价阶梯;(4)竞价过程中,同一价格多人应价的,主持人按举牌时间先后确定先者为目前报价并予以接受;(5)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口头方式报价。竞买人以口头方式报价的,口头报价须高出当前最高应价一个以上竞价阶梯,并得到主持人的确认,否则其报价不予接受。(6)经主持人宣布应价数额“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而无人进一步应价时,该应价数额视为最后应价。(7)当最后应价高于底价,主持人以击槌方式确认成交。主持人一经落槌,将不再接受任何报价。最高应价低于底价的,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应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五)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与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报价规则:(六)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七)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为贰佰万元或其整数倍。(八)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确认,不可撤回。(九)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十)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5、报价单不是以中文填写的;6、报价单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或未经盖章确认而涂改的;7、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一)有两个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十、出让结果公布我中心将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十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二、土地成交价款的支付竞得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无论是否需要成立项目开发公司,都必须在土地成交后,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天内向县财政全额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然后与县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额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缴款期限未付清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十三、注意事项(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中心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挂牌出让宗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对文件及宗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毕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本次挂牌宗地均设有挂牌底价,在挂牌活动结束前须严格保密。(四)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五)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六)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宗地的定金,完全抵作土地出让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保证金由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委托邮储银行退还至竞买人的来款账户,退还竞买保证金的手续费用由邮储银行在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中按相应规定扣除。(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八)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九)竞买人在收到竞买资格确认书后,视为对竞买文件的认可,应主动参加各项竞买活动,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并在竞买保证金中扣缴:1、竞买人在收到竞买资格确认书后,不得随意要求退出竞买活动。竞买人要求退出竞买的,应承担竞买保证金10的缔约过失责任;2、挂牌或拍卖会开始后,没有人参与不低于公告起始价的第一轮应(报)价,所有竞买人应承担竞买保证金50的缔约过失责任。3、有恶意串通、敲诈勒索、围标、串标,经查实的,应承担竞买保证金100的缔约过失责任,取消竞买资格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十)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十一)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中心重新组织出让。(十二)参加挂牌或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十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竞得人竞得该宗土地后,若需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工作及费用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十四)竞得人竞得该宗土地后,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及条件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将项目及地块进行转让,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若需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应重新申办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十五)土地成交价不含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竞买费用(指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和契税。成交价款以人民币结算。(十六)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向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付清竞买费用(竞买费用包括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可在保证金中扣除,但应按规定完善财务手续)。若以挂牌方式出让,竞买费用为交易服务费,按云发改价20145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若以现场竞价方式出让,竞买费用为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与挂牌计价标准一致,拍卖佣金人民币伍仟元。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拍卖或挂牌成交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费率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费率为0.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费率为0.6 %;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费率为 0.4 %;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费率为 0.3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费率为 0.1 %;1亿元以上的部分,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费率为0.03%。以上费用由竞得人全额支付。(十七)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本须知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详见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为上界限,以 / 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详见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图。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前,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商业住宅;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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