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版)(doc ).doc
-
资源ID:2710695
资源大小:474KB
全文页数:120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房地产]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版)(doc ).doc
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2009年版) 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印制 使用说明1 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设计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2 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分为通用本和专用本。通用本是所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都通用的,由福建省建设厅委托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统一印制,招标人和投标人自行购买和使用。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设计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和发售。3 设计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第六章设计有关资料、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等内容。其中,第二章中的“投标须知”、第三章中的“评标办法和标准”、第四章中的“合同条款”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编辑在通用本中;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中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中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四章中的“招标项目专用的合同条款数据表”、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等内容编辑在专用本中。原则上,招标人应引用通用本全部内容,不可随意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专用本中“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和“通用本补正数据表”规定的格式将有关内容填入表中,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招标人根据设计招标文件格式和内容要求,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的具体要求编制专用本。4 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本内有约定的招标文件内容,从专用本的约定;专用本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如某些内容前后不一致,则通用本与专用本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不一致的,以后者内容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设计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标识的内容的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5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本招标文件的第1章“招标公告”修改为“投标邀请书”,具体内容由招标人参照招标公告的内容编制。6 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则招标代理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7 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由福建省建设厅组织编制,委托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曾天粦同志主笔起草,省厅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设计招标文件范本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建设厅设计处反映。目 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招标公告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1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2一投标须知前附表3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3二投标须知4(一)总 则41.工程说明42.资格审查方式5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54.投标费用65.踏勘现场66.知识产权7(二)招标文件77.招标文件的组成78.招标文件的澄清89.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8(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1.投标文件的组成912.对投标文件的要求1013.投标报价和合同金额1114.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1215.投标有效期1216.投标保证金13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3(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418.投标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识1419.投标文件的递交152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16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16(五)开标1622.开标16(六)评标1723.评标委员会1724.评标原则1725.评标过程保密1826.评标18(七)合同授予1827.定标方式1828.中标通知19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1930.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1931.补偿和奖励2032.招标项目监管部门2033.其他20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21一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22评标办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专用本22二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23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见招标文件专用本23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记名投票法)24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排序法)25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26三评标办法和标准27记名投票法28排序法38综合评估法4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5一合同条款前附表56合同条款前附表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56二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57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见招标文件专用本57三合同条款61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76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76第六章设计有关资料77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78一资格审查文件79二商务文件格式95三技术文件格式107第一章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二 投标须知(一) 总 则1. 工程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设计招标。1.1. 招标项目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1.2.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的标段数量(一个或多个标段)和招标人允许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以及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标段数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做出说明。1.3.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1.4. 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1.5. 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1.6. 招标项目发包的内容和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招标人原则上应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对于特殊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仅承担方案设计的,则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人。如按照本款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的,当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其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如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如招标人已约定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承担后续设计和服务的,则其设计费支付金额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中公布。招标项目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其承担工程勘察的内容应包括满足设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配合服务。承担方案设计的,应包括为方案获得批准所需要的优化和修改的全部工作。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包括工程所需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期间的指导和配合服务。1.7. 计划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1.8. 设计周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2. 资格审查方式2.1.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有资格成为中标人。2.2. 资格审查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2.3.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第22项中明确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文件的地点和时间。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1. 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至少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本招标项目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还应具有相应的勘察资质。(2)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3)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中明确对合格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本招标项目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允许由具有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3.2.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资格审查文件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第3.1款和前附表第10项所列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审查资料。3.3. 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时,除按本须知第3.1、3.2款提供组成联合体每一成员的资料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受法律约束。(2) 应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牵头人,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牵头人资格。(3) 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且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牵头人可以支付费用等。(4) 所有联合体成员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在联合体授权书中,以及在投标文件和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应对此作相应的声明。(5) 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6) 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4.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己方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等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按投标须知第31条规定执行。5. 踏勘现场5.1.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在投标前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的设计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招标人在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派人准时参加。如招标人决定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自行到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或标前会议均不需要点名或签到。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但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5.3. 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可以提出要求澄清问题。但所有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视情况做出澄清和解答,并将此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管答疑会口头回答与否,最终均以书面文件为准。6. 知识产权6.1.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6.2.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6.3.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6.4.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第31条规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后,有权部分采用该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对中标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该未中标的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采用其投标设计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该投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后果和费用,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6.5.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二) 招标文件7. 招标文件的组成7.1. 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组成,包括下列内容:第1章 招标公告 第2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4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第5章 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6章 设计有关资料 第7章 投标文件格式7.2. 除本投标须知第7.1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符合法定时间发出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8. 招标文件的澄清8.1.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方式和规定的时间之前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按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方式将澄清的文件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9.1. 在投标截止期前15日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所有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将按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相同方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2.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标明澄清、补充或修改招标文件是通过网站和有形市场发布的,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出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并及时向招标人领取相应的文本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领取文本文件的,视同已收到。若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标明澄清、补充或修改招标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发布的,则投标人在收到后应立即签字或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但若招标文件是以无记名方式发出的,则无须回签确认收到。9.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按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9.4.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为其他语言的,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10.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11.1. 资格审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 资格审查申请函(2) 资格审查申请函附表:附表1:投标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附表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书和设计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附表3:授权委托书附表4:拟担任本项目设计人员汇总表附表5:拟担任主要设计人员简历表和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附表6: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到位承诺书附表7:投标人和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设计业绩”(如有时)附表8: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附表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11.2.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 投标函; 附: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2) 投标函附表;(3) 授权委托书(与资格审查文件一致的可以不再提交);(4) 投标报价表;(5) 企业技术实力、以往业绩、获奖情况、信誉(如有时);(6) 设计项目负责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7) 服务保证(保证设计质量、进度,配合工程实施);(8) 其他(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11.3. 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2) 展示图;(3) 与投标的设计图纸相应的可用计算机阅读的电子文档、设计效果演示盘和模型等其他技术文件(是否要求提交详见前附表第13项规定)。 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见第12.3款规定。12. 对投标文件的要求12.1. 招标人只允许每个投标人报送一个设计方案,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满足评标需要的全部资料。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2.7款的规定。12.2. 投标文件应包含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第7章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和投标函附表。12.3.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技术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5章“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和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三技术文件格式”。12.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12.5.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2.6.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12.7. 如果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包括设计方案、图纸、投资估算表、备选方案报价书等满足评标需要的全部资料。13. 投标报价和合同金额13.1.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金额,应是完成本须知第1条中所述的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项目的设计范围、设计周期、以及设计服务内容的全部制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其根据为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13.2. 合同金额为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的各项金额的总和,包括完成本投标须知第13.1款所确定的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13.3.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允许的上下浮动幅度、设计项目的工程估算金额(即设计费计费基价)和计费系数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费金额(上下浮动幅度);投标人如对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取费金额(上下浮动幅度)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提出质询,招标人应按规定做出澄清。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做出设计费报价,其设计费报价总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金额,其上下浮动的幅度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所允许的上下浮动的幅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设计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工程估算金额与经批准的概算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后者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实调整设计费,但中标的设计费浮动幅度不变。本招标项目发包的设计费金额、费用组成和计算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13.4. 本招标文件约定由中标人承担工程勘察的,其为满足设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配合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勘察费综合单价的投标报价中;承担方案设计的,其为方案获得批准所需要的优化和修改的全部工作的费用也包含在设计费中;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其为工程所需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现场服务的费用也都包含在施工图设计费中。 13.5.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设计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合同金额中。13.6. 招标内容包含勘察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勘察收费标准明确勘察费金额(每米进尺综合单价),投标人如对招标人公布的勘察费金额(每米进尺综合单价)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提出质询,招标人应按规定做出澄清。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做出勘察费(每米进尺综合单价)报价,其勘察费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勘察费金额。本招标项目发包的勘察费金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招标内容包含勘察的,其工程勘察工作范围和内容、勘察费和计算办法、勘察费支付办法和勘察成果要求等见招标文件专用本第5章“七.工程勘察”的有关规定。13.7.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设计费和勘察费(如有时)的全部做出完整的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4. 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14.1. 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14.2. 境外机构的投标人的报价若以可兑换货币报价的,则以投标截止期前1工作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但所有支付均使用人民币。15. 投标有效期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同的时间。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 投标保证金16.1. 投标人应提供一份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述金额和规定的提交方式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16.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6.3.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16.4.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 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办法和标准规定对细微偏差补正;(3)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规定份数的提交投标文件。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复)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清楚的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17.3. 投标文件应按具体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之处均应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17.5. 投标文件之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正本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拟担任本招标项目任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识18.1.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必须分别单独装订、分别单独包封;技术文件中的展示图和计算机文件、演示盘、模型(如有时)的装订和包封见第18.5款规定。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的总包封要求见前附表第19项规定。18.2. 资格审查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规定如下:18.2.1资格审查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起密封在一个封套中。18.2.2封套的封面上应标明:(1)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如有);(3) 投标文件的内容(如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封套的封面上还应注明:年月日时分(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所述开标日期和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并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18.2.3封套的封口处均应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8.3. 商务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规定同资格审查文件的密封和标识。18.4. 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识(1) 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统一用白色A3纸复印纸打印,每册均须使用白色装订线装订成册;正本封面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拟担任本招标项目任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但所有副本均不得签字、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每册封面均须统一使用由招标人提供的A3纸封面;(2) 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的正本(一套)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副本(套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密封在另一个内层包封,两个内层包封再合包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文件包封必须使用无字牛皮纸;(3) 内层和外层包封封面均必须分别使用招标人提供的标有“用于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内层包封封面”和“用于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外层包封封面”字样的A4纸封面。(4) 内层和外层包封上均不得盖章、签字等任何其它标识或文字。18.5. 技术文件计算机文件、演示盘、模型(如有时)包封、密封和标识(1) 展示图不得签字、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展示图应单独包封。包封必须使用无字牛皮纸,不得签字、盖章或有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2) 演示盘、模型均不得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演示盘(如有时)应随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副本一起包封;计算机文件(如有时)应随商务文件一起包封。(3) 模型(如有时)应在提交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的同时单独提交。模型应单独包封。包封上不得签字、盖章或有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18.6. 招标人是否提供包封袋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若招标人已明确向投标人提供用于本招标项目的包封袋的,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购买并使用。19. 投标文件的递交19.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1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拟担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如设计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须持单位资质证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19.2.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20.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前附表第22项规定。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投标申请人应在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提交资格审查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提交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递交商务和技术文件的时间另行通知。20.2.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10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所制约的截止时间,均应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0.4. 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2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1.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格。21.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9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识和发送,还要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1.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 开标22. 开标22.1.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21条递交的修改与撤回通知书。采用资格预审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另行通知。22.2. 开标程序:(1) 开标会在有关监督部门人员(或公证人员)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2)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封密情况,确定它们是否完整;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3) 首先打开标有“撤回”字样的包封并宣读其内容。按本须知第21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4) 开标时将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级别和注册编号、投标报价、设计周期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等投标函附表上所列明的内容,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内容;(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六) 评标23. 评标委员会23.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招标人等方面代表组成。23.2. 招标人应从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资深专家库或地市分库中随机抽取参与建筑工程设计评标的技术、经济专家;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23.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建筑(或规划)专家为主,其比例一般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一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9人(含9人)以上组成,其中应包含1名结构专家。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专家担任。24. 评标原则24.1.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5. 评标过程保密25.1. 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或干扰招标人和评委会的评标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5.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6. 评标26.1.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的规定。26.2.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规定进行评标。(七) 合同授予27. 定标方式27.1.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27.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按前附表第25项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27.3. 本招标工程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有权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其所提交的资料不真实,招标人将视其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其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8. 中标通知28.1.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28.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9.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9.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前附表第26项规定的时间内,应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9.2.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29.3. 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30.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30.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2) 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 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4) 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5) 根据本投标须知第15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0.2. 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31. 补偿和奖励31.1.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未中标设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