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房地产基础知识.doc

    • 资源ID:2709281       资源大小:165KB        全文页数:7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房地产基础知识.doc

    房地产基础知识一、土地及综合类1二、规划与设计类3三、开发与建设类3四、销售与转让类5五、测绘类7六、产权登记类8七、房屋租赁类10一、土地及综合类 1、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 2、如何了解土地来源及性质? 3、什么是集体土地? 4、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5、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6、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 7、什么是合作建房? 8、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 9、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10、各类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 1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就可以处分该宗土地? 1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是否可以变更?1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哪些? 15、什么是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16、什么是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17、有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需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 18、什么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19、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方式? 20、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21、对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如何进入市场? 22、什么是土地的挂牌交易? 23、有哪些土地交易应在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24、在哪些情形下,土地使用权终止? 25、在哪些情形下的土地交易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26、有哪些土地批文或权属证明无效?27、如何了解地价是否交清? 28、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是如何处理的? 29、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0、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31、什么是违法建筑? 32、哪些属于违法建筑? 33、什么是历史遗留违法私房? 34、哪些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35、什么是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36、哪些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37、什么情况下,需缴纳土地使用费? 38、土地使用费缴纳人是如何确定的? 39、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如何? 40、有哪些情况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41、有哪些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42、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费缴纳手续? 二、规划与设计类 43、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4、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是否可以变更地块规划内容?4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哪些内容? 46、什么情况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7、在哪些情况下,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8、对已建成的建筑需改变使用性质时,是否需要申请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49、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什么处罚措施?50、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发展商是否可以变更项目设计? 51、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必须取得规划验收许可证?52、什么情况下不予核发规划验收许可证? 53、对成片开发、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是如何进行规划验收的?54、对住宅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场所(地)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55、某物业加建两层,发展商说“一边报建,一边加建”,这样做可以吗?产权有保证吗? 56、什么是套内使用面积系数?57、什么是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58、什么是建筑容积率? 59、什么是绿地率? 60、什么是绿化覆盖率? 三、开发与建设类 61、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哪些条件?62、如何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63、什么是商品房预售?64、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包含哪些内容? 65、当商品房达到何种形象进度时,才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66、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67、是否可以认购内部认购时期的房地产? 68、什么是房地产现售? 69、房地产现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70、什么情况下,开发商不得刊登房地产广告? 71、房地产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应向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提交哪些材料?72、房地产预售广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73、在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74、对售楼广告及资料内容有哪些具体规定? 75、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刊登房地产广告的,开发商应承担什么责任?76、在刊登房地产广告时,对广告所表示的价格有什么规定?77、发展商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时,应承担什么责任? 78、对房地产广告中所承诺的内容,购房人是否有权要求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79、对房地产广告中的各种排名、奖励等内容,有哪些规定?80、发展商销售商品房有哪些方式? 81、发展商不得采取哪些方式销售商品房? 82、销售代理委托书包含哪些内容? 83、在发展商处购房时,发展商应当明示那些事项? 84、发展商应当提供哪些文件以供买方查阅、复印或摘抄?85、对已预售的商品房,发展商是否可以设定他项权? 86、对已预售的房地产,发展商是否可以抵押该房地产? 87、购房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可以退还吗? 88、在什么情况下,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交付使用? 89、在交付时,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90、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开发商该承担什么责任? 91、在房屋交付时,发展商应提交哪些事项? 92、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方面有哪些规定? 93、商品房延期交付的,转让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94、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发展商是否可以将开发项目转让?95、转让项目需符合哪些条件? 96、转让预售房地产项目的,受让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97、转让预售房地产项目的,受让方享有什么权利和应承担什么义务?98、在项目转让期间,对预售商品房有哪些规定? 99、发展商能否为买方改名?100、公共开放空间可以出售或转让吗? 四、销售与转让类 101、小业主如何查询所购买的物业是否在销售许可范围内?102、如何看待房地产广告中的“使用率”、“实用率”、“实用面积”等广告语? 103、小业主该如何辨别发展商是否一房多卖? 104、房地产中介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应当出具什么材料? 105、在中介购房时,中介机构应当明示哪些内容? 106、在中介购房,如对购房价格有疑问时,如何处理? 107、由经纪人代理的房地产,当不能登记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准登记时,该如何处理? 108、在中介机构购买的房地产,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还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09、在中介机构购买房地产时,需向代理机构交纳那些费用?标准如何?110、购房时,什么时候签订预售合同?什么时候签订现售合同? 111、房地产预售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12、商品房预售合同还应当附有哪些内容? 113、售楼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所列示的内容是否应当在合同中约定?114、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如何处理? 115、在什么情况下,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116、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117、受让人不能按时付款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18、在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购房者退房应当承担什么责任?119、在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发展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将房地产售予购房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20、购买房地产时,如果购买了屋顶花园,为何在办理房地产证时却没有反映出来?121、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是否就算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终止?122、现售商品房该签订哪类合同?123、交付使用后,如对房屋质量存有疑问时,该如何处理?124、办理房地产按揭需缴纳哪些费用?125、二级市场转让包括哪些税费内容?126、有哪些房地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127、有哪些房地产是不得转让的? 128、有哪些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129、有哪些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130、以买卖方式转让房地产时,同等条件下什么人有优先购买权? 131、已办理按揭的楼花能否转让? 132、楼花是否可以转让? 133、二手楼买卖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134、业主委托他人进行房地产买卖是否需要办理委托公证书?135、二手楼买卖签订哪类合同? 136、填写二手楼转让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37、购买二手楼可以办理按揭吗?138、按揭购买二手楼,如何办理抵押登记? 139、申请二手楼按揭需要什么费用?办理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五、测绘类 140、商品房销售时,以什么计量单位作为计价方式? 141、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142、商品房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143、何谓“预售面积”和“竣工面积”?它们有何区别? 144、有些房地产的竣工面积与预售面积不一致,其原因主要有哪些?145、业主如对已购房地产的面积有疑问时,该如何处理?146、业主在复查自己一套房的竣工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时,应注意些什么? 147、业主如何知道已取得的建筑面积是属于预售面积还是竣工面积?148、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发生面积误差时如何处理?149、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哪些部分组成? 150、什么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151、什么是套内墙体面积? 152、什么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153、什么是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154、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哪些内容? 155、按套内建筑面积售房,房价是如何计算的? 156、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如何计算? 157、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权属属于谁? 158、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与建筑面积售房有何异同? 159、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发生面积差异时,如何处理? 160、实行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对分摊公共面积(如门厅、楼梯、过道等)部分,政府主管部门将如何把关? 161、实行套内建筑面积售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是否会改变?162、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商品房,如何计价? 163、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如何计价? 164、什么是房屋的基底面积?165、什么是房屋的建筑面积?166、什么是房屋的公用建筑面积? 167、房屋的公用建筑面积是如何分摊的?168、购房的建筑面积包括哪些部分?169、什么叫宗地?宗地号代表什么意思?170、什么叫宗地图?什么叫证书附图?171、从事房产测绘的机构有哪些? 六、产权登记类 172、什么叫房地产登记? 173、房地产登记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174、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受理? 175、有哪些情况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176、房地产转让时,同时转让的有哪些权益? 177、怎样申请房地产登记?178、房地产的登记种类有哪些,办文时间需多少天?179、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是如何确定的?180、申请房地产登记,可否委托他人办理?181、哪些房地产登记需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182、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183、法律规定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另一当事人该怎么办?184、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地产登记的,应承担什么责任?185、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186、房地产登记中,土地的使用年期是怎样确定的?187、什么叫“确权”?188、房地产证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189、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190、什么叫房地产初始登记?191、哪些情况应申请初始登记? 192、如何查证房地产证的真实性?193、查阅产权档案有什么规定? 194、什么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195、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什么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缴纳什么费用?196、哪些情况下需办理二级市场房地产转移登记?197、购买二级市场商品房后,何时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证?198、如何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手续? 199、拆迁赔偿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能否转让? 200、集资房、合作建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201、什么情况属于三级市场转移登记?202、三级市场转移登记需提交什么资料?203、拍卖的房地产过户需提交哪些资料? 204、如何办理房地产交换?需缴纳哪些费用?205、什么叫房地产赠与?如何办理过户手续?206、如何办理继承的房地产登记?需缴纳哪些费用?207、什么叫房地产抵押?208、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209、申请楼花按揭登记需提交什么资料?210、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缴纳哪些费用?211、为什么抵押登记要先缴纳土地使用费? 212、三级市场的房地产转让按揭,应如何办理抵押登记?213、已办理镂花按揭登记的房地产能不能办理房地产证?214、哪些房地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215、第三者担保的抵押登记应如何办理?216、土地来源属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款的房地产能否办理抵押登记?217、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218、双方共同购买已办理按揭登记的房地产,一方因故退出或转让,该如何办理登记手续?219、地下室、停车场及车位可否销售、抵押?220、已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后,原合同内容变更的,如何办理登记?221、什么叫分割房地产? 222、如何办理分割房地产的房地产证?需要缴纳哪些费用?223、商业用途的房地产业权合起来重新划分,该如何办理手续? 224、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的房地产能否转让?查封期满六个月是否自动解封?225、安居房分为哪几种? 226、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安居房的全部产权? 227、未满足以上条件的,如何申请? 228、公房上市需要哪些手续? 229、办理安居房换证或换证转移登记同时进行产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30、办理安居房换证或换证转移登记同时进行产权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231、安居房上市需不需要补差价? 232、安居房可否办理抵押贷款? 233、安居房可否赠与?如何办理? 七、房屋租赁类 234、房屋租赁关系是否需要登记?不进行合同登记,应承担什么责任?235、房屋租赁登记需提交哪些资料? 236、有哪些情形不予办理租赁登记? 237、承包、合作、联营是否属租赁行为? 238、对经批准后的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有什么规定? 239、房屋出租税费和租赁管理费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240、房屋出租需缴纳哪些税费? 241、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 242、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243、对房屋的租赁年期有什么规定? 24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245、在房屋出租期内,出租人死亡或终止或产权转让变更时,原租赁关系如何处理?246、出租人是否可以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247、出租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承担什么责任?248、对共有房屋的出租,有什么规定? 249、除租金外,出租人是否可以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250、对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51、在出租期间,房屋的维修由谁负责? 252、房屋出租是否会影响房地产权的转移? 253、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逾期不迁出时,出租人该如何处理?254、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应承担什么责任? 255、对出租人的哪些行为,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56、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否可以不交付租金? 257、承租人是否可以对租住房屋改变用途或进行装修? 258、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时,承租人该如何处理?259、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60、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而自行迁出,被第三人占用致使房屋损坏时,承租人该承担什么责任?261、承租人是否可以转租房屋?擅自转租房屋,承担什么责任?262、受转租人是否可对转租房屋再行转租? 263、租赁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一、土地及综合类 1、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 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 如何了解土地来源及性质? 答: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从房地产证中了解;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3、 什么是集体土地? 答: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4、 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5、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6、 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 答: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区内,从特区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间,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特区外,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均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7、 什么是合作建房? 答: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8、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 答: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在2001年8月6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对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出地方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对已取得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协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需寻找合作方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 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深府200194号”文的有关规定,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9、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10、各类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1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就可以处分该宗土地?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证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该宗土地,但不得处分。1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五)交付土地的时间;(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是否可以变更? 答: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1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哪些?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协议三种方式。15、什么是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答: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16、什么是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答: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的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17、有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需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18、什么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答: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19、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方式? 答: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二)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四)军事用地。20、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 答: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一)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21、对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如何进入市场? 答: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在该规定实施之日(即2001年7月6日)起一年内补交的,按下列办法办理:(一)补交地价的标准:1市、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地价的20%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2市、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场地价的25%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二)自办理手续之日起按相应房地产用途,重新开始计算土地使用年期。(三)原安居房进入市场补交地价的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上述房地产补交地价后,发(换)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进入市场。(五)上述规定不适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未交清市场地价或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六)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未按上述标准补交地价的,一律按现行市场地价标准足额补交,但原福利、微利商品房除外。(七)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22、什么是土地的挂牌交易? 答: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23、有哪些土地交易应在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一)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市政府收回闲置的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以协议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重新出让;(三)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市场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四)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五)合作建房,但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六)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选择改造单位的;(七)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八)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九)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十)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其他机构包括中介机构不得进行上述交易。24、在哪些情形下,土地使用权终止?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二)土地灭失;(三)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四)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五)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六)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5、在哪些情形下的土地交易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权手续:(一)违反本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二)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本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三)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有哪些土地批文或权属证明无效? 答: 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和对出让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无效。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27、如何了解地价是否交清? 答: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地产证的,说明地价已经交清; 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发展商出示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对分期付款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地价的分期付款额度。28、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是如何处理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缴交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只支付定金或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者保证金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退还。土地管理部门扣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总额20%的违约金,余额予以退还 ,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29、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二)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的;(三)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0、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一)公共利益需要的;(二)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三)用地单位迁移或被依法撤销的;(四)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31、什么是违法建筑? 答: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32、哪些属于违法建筑? 答: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的规定,违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33、什么是历史遗留违法私房? 答: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五)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34、哪些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35、什么是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答: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36、哪些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37、什么情况下,需缴纳土地使用费? 答: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该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还约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38、土地使用费缴纳人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但:(一)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 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 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三)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 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四)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39、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如何? 答:土地使用费依据土地等级和类别,按深圳经济特区甲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或深圳经济特区乙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计征;如属临时用地的,按深圳经济特区临时(短期)地租标准计征。40、有哪些情况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三)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四)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五)农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41、有哪些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一)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 经主管部

    注意事项

    本文(房地产基础知识.doc)为本站会员(仙人指路1688)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