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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doc

    • 资源ID:2707929       资源大小:36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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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doc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0月)一、适用范围在苏州市中心城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事指南。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3、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三、办理流程1、取得密码:建设单位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息网(网址:2、上网申报:建设单位登陆苏州市建筑市场信息网点击进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系统”,使用统一登录名JSDW和项目密码登录,按步骤填报相关材料信息,确认上报。3、书面申请: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送苏州有形建筑市场施工许可窗口。4、窗口受理:经审核确认后,取得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凭证。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星期六可预约办理。5、许可证领取:经审查核准,在苏州有形建筑市场施工许可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办理条件(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供材料1、房屋建筑(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由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 (2)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书或划拨批文(核原件,留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留复印件);(4)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6)资金保函或证明(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核定表)(核原件,留复印件);(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核原件,留复印件);(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属消防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需提供)(核原件,留复印件);(9)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核原件,留复印件); (10)货币资本金存入证明或建设项目面积复核工作联系单(须加盖局房地产项目资本金专用章); (核原件,留复印件);(11)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说明文件;(12)建设单位提供本单位截止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表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市政工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由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 (2)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核原件,留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留复印件);(4)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6)资金保函或证明(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核定表)(核原件,留复印件);(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燃气工程应提交专家评审意见)(核原件,留复印件); (8)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核原件,留复印件);(9)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说明文件;(10)建设单位提供本单位截止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表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11)燃气管线工程应提交专家评审意见;(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专业工程(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等)(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由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立面装饰项目提供)(核原件,留复印件);(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5)资金保函或证明(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核定表)(核原件,留复印件);(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范围: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娱乐场所装饰装修工程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装饰装修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玻璃幕墙工程500平方米及以上或其他材料幕墙工程1000平方米及以上)(核原件,留复印件);(7)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需提供);(核原件,留复印件);(8)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核原件,留复印件); (9)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说明文件;(10)建设单位提供本单位截止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表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二次装饰装修工程还需提供:(A)产权证明文件或房屋租赁合同;产权人同意本次装饰装修、设施改造工程的证明文件;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公用部分的,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B)幕墙、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综合整治工程(仅适用市政府明确的相应项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由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 (2)规划、住建、园林、水利等部门联合签署意见的方案会审表或方案评审表(核原件,留复印件);(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5)资金保函或证明(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核定表)(核原件,留复印件);(6)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7)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说明文件;(8)建设单位提供本单位截止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表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办理建筑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需提供材料(1)建筑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2)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室会议认定为应急建设工程项目的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3)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4)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5)其它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所需要的材料。五、审批时限: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六、办理地点:苏州有形建筑市场二楼服务大厅地址:苏州竹辉路养蚕里贸易市场窗口电话:65109314 投诉电话:65101001;65217125七、申请变更: 1、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变更建设单位按本指南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 监理单位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1)苏州市建筑工程许可证信息变更表;(2)变更情况说明;(3)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4)新监理单位监理合同、合同备案表;(5)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发证部门在原证相关栏中更改,并加盖施工许可专用章。3、工程名称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1)苏州市建筑工程许可证信息变更表;(2)变更情况说明;(3)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发证部门在原证相关栏中更改,并加盖施工许可专用章。八、在建工程停工、复工(1)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2)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未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部门核验施工许可证。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携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由发证部门在备注栏中写明延期日期,并加盖施工许可专用章。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建设单位携带单位介绍信、遗失说明,以及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经审核无误后,发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施工许可证不再另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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