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与调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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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与调查.doc
第十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与调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构成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两项基本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保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管理方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指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或试营运)期间,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投产各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监测与调查,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及其批复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技术依据的过程。第一节验收重点与验收标准的确定 一、验收的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明确将建设项目分为以污染排放为主项目和以生态影响为主项目两类,实施分类管理,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做到按照项目的类别有所侧重、区别对待。污染型项目具体包括工业类、房地产、饮食娱乐服务业等项目。生态型项目具体包括水利、水电、交通、矿山、油田及输油气管线建设、农林、旅游等建设项目。 同时,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实施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报告表以及登记卡的分类管理。具体类别的划分由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验收重点的确定依据 确定验收重点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可研、批复以及设计文件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工艺方法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设施,包括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应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污染物排放、敏感区域保护、总量控制等要求。 (3)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具体环境保护要求文件。 (4)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的敏感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5)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 三、验收重点 (1)核查验收范围。对照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检查核实项目工程组成,包括建设内容、规模及产品、生产能力,工程量、占地面积等情况与变更情况。 核实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确定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对象。重点核查为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内落后生产设备的淘汰、拆除、关停情况;落实“以新带老”,落后工艺改进及老污染源的治理情况等。 核查周围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敏感区,确定必要进行的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 (2)确定验收标准。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质量达标和总量控制满足要求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达标的主要依据。核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执行的标准,主要按新的国家污染排放标准、质量标准,对应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相应标准作为执行标准,应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区域类别,套用相应级别或类别的标准。 (3)核查验收工况。按项目产品及中间产品产量、原料、物料消耗情况,主体工程运行负荷情况等,核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条件。 (4)核查验收监测(调查)结果。核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指标,判定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率和企业内部污染控制水平。重点核查建设项目外排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情况;主要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及设计指标的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敏感点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清洁生产考核指标达标情况;有关生态保护的环境指标(植被覆盖率、水土流失率)的对比评价结果等。 (5)核查验收环境管理。环境管理检查涵盖了验收监测(调查)非测试性的全部内容,验收核查应包括:建设单位在设计期、施工期执行相关的各项环保制度情况;落实环评及环评批复有关水土流失防治、噪声防治、生态保护等环保措施情况;建成相应的环保设施情况。建成投产后是否建立健全了环保组织机构及环境管理制度,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规范排污口、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实施环境污染日常监测等。 (6)检查验收现场。按照建设项目布局特点或工艺特点,安排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水、气、声(振动)、渣污染源及其配套的处理设施、排污口的规范化、环境保护敏感点及相应的监测点位,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结果的查验;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自然景观恢复措施等的实施效果。 核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档案资料,内容包括:环保组织机构、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施工期环境监理资料、日常监测计划(监测手段、监测人员及试验室配备、检测项目及频次)。 (7)验收结论。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结论,结合现场检查情况,主要监测(调查)结果符合环保要求的,给予通过验收;主要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或重大生态保护措施未落实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到要求,另行监测或检查合格后给予通过。限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则按法律程序由环保主管部门下达停产通知书。 四、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选用的原则 (1)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如环评未做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包括级别或类别)。环境质量标准仅用于考核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有害物质限值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环境功能区确定。 (2)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建设项目环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气筒高度。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化工、石化项目多有此类情况,如磷氨工程硫磺制硫酸工艺转换器和吸收塔既是生产环节又是环保设施,起到降低S02、硫酸雾排放浓度的作用,转换器转换率、吸收塔吸收率两项工程设计指标即是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若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未做明确规定,应首选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次选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5)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如国家已经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五、标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考核 (1)排放高度的考核:应严格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及行业标准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核查其排放高度。 (2)对有组织排放的点源:应对照行业要求,分别考核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3)对无组织排放的点源:应对照行业要求考核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或周界外最高浓度点浓度值。 (4)标准限值的确切含义: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指连续1小时采样平均值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样品平均值。 (5)实测浓度值的换算:燃煤电厂、锅炉、工业炉窑、饮食业油烟等实测烟尘、S02、NOx、油烟等排放浓度应分别按标准要求换算为相应空气过剩系数、出力系数、炉型折算系数、掺风系数时的值后再与标准值比较。 (6)标准的正确选用:分清工业炉窑标准、锅炉标准与火电标准;焚烧炉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标准的适用范围,正确选用标准。 (7)位于两控区的锅炉,除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2污水排放口的考核 (1)对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2)对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他行业排放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3)总排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或针对性治理设施排放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如电厂含油污水),外排口以排放标准进一步考核。 (4)对其他:应重点考核与外环境发生关系的总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部分行业)。其中的浓度限值以日均值计。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以月均值计。 (5)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 (6)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 (7)检查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3噪声考核 (1)厂界噪声背景值修正:根据各厂界评价点背景值修正后得出各厂界监测点厂界噪声排放值。 (2)昼夜等效声级的计算:由于噪声在夜间比昼间影响大,故计算昼夜等效声级时,需要将夜间等效声级加上10 dB后再计算。 4指标考核 (1)设计指标的考核: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规定的指标考核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处理设施进、出口浓度控制指标。 (2)内控制指标的考核:按企业内部管理或设计文件确定的考核指标,考核不同装置或设施处理的污水在与其他污水混合前或处理前的浓度及流量等。 5正确评价监测结果 使用标准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指标进行评价。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按污染物的日均浓度进行评价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则按季度、月均值进行评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按监测期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进行评价第二节验收监测与调查的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向着达标验收和总量验收并重;污染型项目、生态影响型项目并重;大、中、小项目分类管理的模式发展,并逐步推行验收公告制度、百佳工程评选活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应增加清洁生产考核、总量控制、公众意见调查、百佳预评分等章节,并在环境管理检查章节中加强了污染源在线监测仪校比、企业日常监测与管理制度、污染扰民事件核查等内容。 一、验收监测与调查的内容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概括地讲包括下述内容范围: (1)检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以及各项环保设施或工程的实际建设、管理、运行状况以及各项环保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2)监测分析评价治理设施处理效果或治理工程的环境效益。 (3)监测分析建设项目外排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排放达标情况。 (4)监测必要的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 (5)监测统计国家规定的八项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达标情况。 (6)调查分析评价生态保护情况。 二、验收监测与调查的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管理检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检查内容确定为以下几部分: (1)建设项目从立项到试生产各阶段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2)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及环境保护档案资料。 (3)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 (4)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运行纪录。 (5)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 (6)“以新带老”环保要求的落实。 (7)环境保护监测计划,包括:监测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 (8)排污口规范化、污染源在线监测仪的安装,测试情况检查。 (9)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10)施工期、试运行期扰民现象的调查。 (11)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理处置情况、综合利用情况。 (12)按行业特点确定的检查内容,诸如清洁生产、移民工程、海洋生态保护等特殊内容。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测试 主要考察原设计或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求建设的处理设施的整体处理效率。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1)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2)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3)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等。 (4)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3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 以下污染物外排口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 (1)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包括生产污水、清净下水和生活污水)。 (2)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包括工艺废气及供暖、食堂等生活设施废气)。 (3)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4)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对噪声源极敏感点的噪声);公路、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码头、航道噪声;机场周围飞机噪声。 (5)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6)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指标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4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 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所涉及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监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确定的环境质量标准为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2)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3)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4)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 (5)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 (6)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5生态调查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在施工、运行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所提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 (2)建设项目已采取的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效果。 (3)开展公众意见调查,了解公众对项目建设期、施工期、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满意度,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 (4)针对建设项目已产生的环境破坏或潜在的环境影响提出补救措施或应急措施。第4节验收调查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 一、验收调查工作程序 验收调查工作程序包括资料收集与现场初步踏勘、编制验收调查方案、实施现场调查、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四个过程,具体见图14一l。 二、验收调查报告编制技术要求 (1)正确确定验收调查范围。调查范围一般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致。如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反映出项目建设的实际生态影响,调查范围应根据现场初步调查结果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基础上调整确定。 (2)明确验收调查重点。在验收调查过程中,应根据前述验收原则,并考虑各类项目环境影响特点,确定验收调查的重点。 (3)选取验收调查因子。调查因子原则上应根据项目所处区域环境特点和项目的环境影响性质来确定。考虑到建设项目的生态影响通常可归纳为资源影响、生态影响、环境危害和景观影响四方面,各类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调查因子的确定。 (4)确定适用调查方法。验收调查方法有文件核实、现场勘察、现场监测、生态监测、公众意见调查、遥感调查等。具体工作时,应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采取相应的调查方法。生态环境影响调查方法见表143。 (5)分析评价方法。验收调查一般采取类比分析法、列表清单法、指数法与综合指数法、生态系统综合评价法等方法分析评价验收调查结果。 (6)评价判别标准。生态型建设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的评价分析,主要以环评时确定的标准或环评预测值为标准来判断其是否达到了环评及批复文件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评价判别标准主要包括: 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及规范: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84_92)、保护农作物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738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 20498)、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 00698)等。 背景或本底标准:以项目所处区域或环评时生态环境的背景值或本底值作 为评价标准。主要指标有植被覆盖率、水土流失率、防风固沙能力、生物量等。 科学研究已判定的生态效应:如在当地或相似条件下科学研究已判定的保 证生态安全的绿化率要求、污染物在生物体内的最高允许量等,可作为参考评价 标准。 三、验收调查报告章节内容 (1)前言。 (2)总论。 (3)212程概况。 (4)区域环境概况。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回顾。 上述编写内容及要求与验收调查方案一致。可根据再次资料核实及现场调查 的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 (6)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调查。 根据环境影响文件和批复的环境保护要求,通过现场核查和文件核实等212作, 对环境保护措施(设施)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分析其有效性,同时明确提出需进 一步采取的环境保护补救或补充措施,有针对性地避免或减缓项目建设所造成的 实际环境影响。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社会环境保护措施、 生态环境防护措施、水气声等污染防治措施或污染处理设施以及环境管理措施进 行调查和核实,检查环评及批复所提环保措施(设施)的落实情况;另一方面,是在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设施)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据此提出环境保护防治与管理方面的补救或补充措施及建议。 (7)施工期环境影响回顾。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有些发生在施工期,且多为不可逆的。因此,施工期环境影响回顾是生态型建设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调查报告中不可缺少的章节。编写时应从施工期污染物的排放性能入手,从科研、初步设计、施工图、监理报告等资料中了解施工中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通过公众意见调查及环境管理部门意见征询、施工期间环境质量跟踪监测结果分等,判别施工期环境影响程度及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实施的有效性,得出结论、对存在问题提出补救措施。 (8)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时验收调查报告的核心内容。 总体上,现况调查与分析主要包括社会影响、生态影响(非污染型环境影响)、污染影响(水、气、声等污染型环境影响)三方面的内容。 从现况调查和专题调查分析的内容上比较,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因环境影响特点和方式不同,调查因子、调查范围、调查重点和主要保护目标等具体情况差异较大,所以各要求的主要内容很难统一规范。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不同专题中,均应包括调查情况、调查结果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估结论、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四部分内容。四部分编写基本要求如下: 对调查情况进行说明时,各专题相应的调查因子、调查范围、调查手段、分析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估依据,应严格按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写,尤其注意不得存在漏项情况。要求有监测点位图及现场照片、调查问题内容的照片。 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时,应突出调查的重点问题及因子。对于用于分析的基础数据,如主要工程及数量、占用资源的类型和数量、主要污染源种类及源强等必须勘查和核实,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查分析,确保后续分析评估结果的正确性。 调查分析结论和建议要具体明确。在调查结论中必须回答:a影响方式,即各专题中影响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影响范围和程度如何;b影响性质,即项目建设所造成的正面或负面影响是永久性还是暂时性的,是否可避免,是否可恢复;c对策建议,即根据影响方式和性质确定何种影响需采取进一步补充或补救措施,并在后续有关环保措施调查与对策的章节中提出相应明确的措施;d验收意见,根据各专题环境影响调查和分析,从专题角度提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结论。 (9)补救对策措施及投资估算。 归纳总结各专题提出的补救措施,列表逐项给出所需的投资估算。 (10)结论与建议。 调查结论要分别简述各专题的主要调查结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按调查方案专题设置的要求,根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设施)落实情况调查及评估分析结果,提出各专题的综合性调查结果和目前遗留的主要问题。包括社会经济环境调查结果、环境质量影响调查结果、生态环境影响调查结果、施工期环境影响调查结果、公众意见调查结果和其他调查结果及遗留主要问题。 验收建议是在环境影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专题调查结论和验收意见,综合判断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当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五方面要求时,应明确建议政府环保部门通过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不存在重大的环境影响问题; 环评及批复所提环保措施得到了落实; 有关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 防护工程本身符合设计、施工和使用要求; 目前遗留的环境影响问题能得到有效处理解决。 当建设项目不完全满足以上五条要求时,应提出整改建议。此时,可根据建设项目未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性质和遗留问题的影响程度,有选择性地提出环保验收后整改或整改后环保验收的结论,并明确重点整改内容,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11)附录 附图(可多项同图,视具体情况可置于正文相应位置)。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图;建设项目直接影响区域及辐射区域图;项目建设区域生态资源及人文景观等分布图;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及调查点位布置图;建设项目区域地形、地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植被分布图;建设项目区域生态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图等。 附件:项目委托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等。 附表(视具体情况可置于正文相应位置)。 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各因子调查、监测统计、原始数据表;公众意见调查分析表;必要时,国家环境保护百佳工程评分表等。第四节验收监测报告编制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针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的建设项目而进行,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措施落实的效果;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环境管理的全面检查结果。 一、验收监测工作程序 验收监测工作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准备阶段:资料收集、现场勘察、环保检查。 (2)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阶段: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确定验收监测工作目的、程序、范围、内容。 (3)现场监测阶段:依据验收监测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监测及检查。 (4)验收监测报告编制阶段:汇总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得出结论,以报告书(表)形式反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结果。二、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1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情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整体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调整工况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无法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并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注明实际监测时的工况。 工况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产品产量、原材料消耗量、主要工程设施的运行负荷以及环境保护处理设施的负荷进行计算。 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I16157)、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环发200038号文附件)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有关章节要求进行。 (1)参加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监测仪器在检定有效期内;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 (2)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水样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均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的要求进行。即做到: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3)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尽量避免被测排放物中共存污染物因子对仪器分析的交叉干扰;被测排放物的浓度应在仪器测试量程的有效范围即仪器量程的3070;烟尘采样器在进入现场前应对采样器流量计、流速计等进行校核。烟气监测(分析)仪器在测试前按监测因子分别用标准气体和流量计对其进行校核(标定),在测试时应保证其采样流量。 (4)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时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声级计在测试前后用标准发生源进行校准,测量前后仪器的灵敏度相差不大于05 dB,若大于05dB则测试数据无效。 (5)固体废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样品分析时加测不少于10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lO的质控样品分析,对得不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但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中的要求进行。 3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原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中确定的污染因子。 原辅材料、燃料、产品、中间产物、废物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因子和一般性染因子。 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因子。 国家或地方规定总量控制的有关污染因子。 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因子,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因子;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因子;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因子。 4废气监测技术要求 (1)有组织排放。 监测断面:布设于废气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废气排放烟道。监测点位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要求布设。 监测因子: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因子根据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废气排放口监测因子的确定,但需根据具体情况按标准所述原则进行调整,各种废气同时测定烟气参数。 监测频次: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为23个生 产周期,每个周期35次; 对连续生产稳定、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采样和测试的频次一般不 少于3次、大型火力发电(热电)厂排气出口颗粒物每点采样时间不少于3分钟: 对非稳定排放源采用加密监测的方法, “一般以每日开工时间或2 时为周期,采样和测试不少于3个周期,每个周期依据实际排放情况按 每24小时采样和测试一次; 标准中如有特殊要求,则按标准中的要求确定监测频次。 (2)无组织排放。 监测点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 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250 m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 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等特殊行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监测因子:根据具体无组织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确定。 监测频次:监测一般不得少于2天,每天3次,每次连续l h采样或在1 h内等时间间隔采样4个;根据污染物浓度及分析方法、灵敏度,可适当延长或缩短采样时间。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可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监测,随机抽测设施比例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的50。 5废水监测技术要求 (1)监测点位:污水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生产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 (2)监测因子: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因子根据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确定; (3)监测频次: 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 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污水为稳定排 放的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对间断排放水量小于20m3d,可采 用有水时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 对非稳定连续排放源,一般应采用加密的等时间采样和测试方法,一般 每日开工时间或24小时为周期,采样不少于3个周期;采用等时间采样 方法测试时,每个周期依据实际排放情况,按每23小时采样和测试一次。” 6噪声监测技术要求 (1)厂界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确定。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 企业法定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 影响较大的位置,测点一般设在工业企业单位法定厂界外1 m、高度12 m 以上对应被测声源,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l m的位置,厂界如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同时设点测背景噪声,必要时设点测源强噪声;工业企业在法定边界外置有声源时,根据需要也应布设监测点。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厂界周围噪声敏感区域内的医院、疗养院、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建筑物应分别设点监测。 监测因子:等效连续A声级。 3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测2天,昼夜各2次。 (2)高速公路交通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 90)确定。在公路两侧距路肩小于或等于200 m范围内选取至少5个有代表性的噪声敏感区域,分别设点进行监测;在公路垂直方向距路肩301TI、60Ill、90m、120m、180m设点进行噪声衰减测量;声屏障的降噪效果测量,执行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并在声屏障保护的敏感建筑物户外1 m处布设观测点位;选择车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高速公路路肩60 m、高度大于12 m范围内布设24 h连续测量点位。 监测因子:Laeq、LAMax,L10、L50、L90,24h连续测量还包括Ld、Ln、Ldn。 3监测频次:噪声敏感区域和噪声衰减测量,连续测量2天,每天测量4次,昼、夜问各2次,分别在车流量平均时段和高峰时段测量。每次测量20 min。24 h连续交通噪声测量,每d,NR 1次,每次测量不少于20 min,连续测量2天。 (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 1监测点位: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966188)确定,在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影响的所有噪声敏感点设点监测,监测点选在户外平坦开阔的地方,传声器高于12 m,离开其他反射壁面1O m以上。 监测因子:每次飞行事件的最大A声级及持续时间,最终计算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WECPNL)。 3监测频次:监测一周7d×24h内的所有航班。(建议改为"对一周内飞行事件最多的2个工作日内的所有航班监测”) 7振动监测技术要求 (1)监测点位:按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确定,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NAVY-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 (2)监测因子:垂直振动级(VLZ)。 (3)监测频次:稳态振源:每个测点测量一次,取5s内的平均示数为评价量。冲击振动:取每次冲击过程中的最大示数为评价量。无规振动:每个测点等间隔地读取瞬时示数,采样间隔不大于5 s,连续测量时问不少于l 000 s,以测量数据的累计百分z振级VLzlo值为评价量。 8电磁辐射监测技术要求 (1)监测点位:针对不同的电磁辐射源确定监测点位,具体见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厂r 61)。 (2)监测因子:射频段(电视与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塔,中、短波广播与通信发射台,微波通信与移动通信基地站、卫星地球站、导航与雷达站):综合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