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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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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doc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湘安监管一2006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严把安全准入关,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第1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实际,特制定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希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主题词:非煤矿山 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 办法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3月23日印发    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国家局令第1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国家局令第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除国家局令第18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外,本省境内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闭库及闭库后尾矿的回收利用,不包括生产矿井按批准设计进行的开拓延深或采区(区段、中段)的正常接替项目。第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审查、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及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一)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二)由省及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 (三)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设计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单一尾矿库项目或含有四级及以上尾矿库的矿山建设项目。各市州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以及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权限,分级负责辖区内中央和省管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含有四级以下(不包括四级)尾矿库的项目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相关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意见。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以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一)地下开采的矿山;(二)年采剥总量50万吨或设计最大开采高度超过50米的露天开采矿山;(三)四级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凡需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未经安全验收评价的,不得组织验收。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和备案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安全评价工作完成后的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报告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申请材料包括: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及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完毕后,评价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整改和完善。 第十六条 新建项目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可视同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第四章         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开采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地下开采矿山、年采剥总量50万吨或最大开采高度超过50米的露天开采矿山以及各类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初步设计还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见附件4)编制安全专篇。第十九条 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露天开采建设项目,应由具有国家局令第19号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设计单位或者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开采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2); (二)有关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四)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及专家评审意见;(五)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安全专篇;(六)主要附图;(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二)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三)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四)选用的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五)对预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六)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七)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是否在内容和深度上达到要求;(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五)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本办法规定不需提供预评价报告的除外);(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的。第二十四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将修改后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安全专篇及主要附图等资料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第五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如需对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后1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不需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本办法规定不需提供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除外);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三十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 (四)安全标志及设置; (五)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六)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八)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九)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十)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改、扩建项目,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此发放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章 现场竣工验收程序第三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危险程度及工艺,现场竣工验收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需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适用于一般程序;不需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危险程度相对较低、建设规模较小、工艺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适用于简易程序。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竣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成立验收组,确定专家组成员;(二)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交验情况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等情况的介绍或说明;(三)根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建设单位介绍或说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整改和完善情况;(四)现场检查验收;(五)验收组提出竣工验收意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竣工验收的简易程序:(一)成立验收组,确定专家组成员;(二)专家组审查有关资料、图纸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三)验收组提出竣工验收意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当同一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涉及不同管理权限的,由其中具有管理权限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三十七条 对砖瓦粘土矿、河道采砂等危险性较低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备案号: 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址建设单位名称企业性质建设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建设项目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概算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主要危险、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的主要结论: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结果:建设单位(盖章)年 月 日安全预评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预评价报告评审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案机关(盖章)年 月 日(此表一式四份) 附件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安全预评价单位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编号预评价报告备案机关预评价报告备案号建设项目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预算其中:安全设施投资预算建设项目简介:项目重大危险源,主要危险、危害因素:预评价意见落实情况: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安全预评价单位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编号预评价报告备案单位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验收评价单位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编号预评价报告备案号建设项目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其中:安全设施投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状况:验收评价意见的落实情况:建设单位: (盖章)年 月 日  附件4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1.  设计依据1.1 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1.2 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1.2 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1.3 其他设计依据,如地质勘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等。2. 工程概述2.1 建设工程基本概况简明叙述矿山地理位置、设计范围、开采方式、设计规模、采选工艺,开拓、提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矿区总平面布置、工程概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2 工程设计中涉及安全问题的新科研成果、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2.3  影响矿山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防范措施。2.4  对矿山安全状况及周边安全环境的影响进行总体评价。2.5  存在问题和建议。3.  地质安全影响因素3.1  简述区域地质特征,主要构造带(断层、破碎带)的分布,矿区发生地面塌陷、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3.2  地表水系和地下水赋存状况、喀斯特地貌(溶洞)对矿山开采的影响。3.3  高硫矿床和其它有自燃、自爆倾向的矿床对矿山安全的影响。3.4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对开采安全的影响3.4.1地质条件复杂、地压大、岩层破碎、水害严重的矿床。3.4.2开采深度大,有岩爆发生的矿床。3.4.3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矿床(如氡气等)。3.4.4有放射性元素的矿床。3.4.5矿区老硐、采空区、塌陷区对开采安全的影响。3.5  特殊灾害对开采安全的影响3.5.1地震。3.5.2雷电。3.5.5暴风雪(雨)。4.  矿床开采安全评述4.1 选用的采矿方法安全可靠性分析矿块构成要素,采场整体稳定性,顶板管理,充填及采空区处理等。4.2  露天矿最终边坡角,工作帮坡角选择、防止边坡坍塌及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分析。4.3  坑内通风系统设计特点,矿井风量计算与分配原则,矿井风流和风量的控制方法,风门、风墙、风桥等通风建筑物配置的安全可靠性分析;矿井防尘措施:入风质量、凿岩防尘、爆破防尘、装卸矿时防尘、井下破碎防尘、水帘降尘、风量和风速排尘等安全可靠性分析;深凹露天矿爆破通风及防尘措施的可靠性分析。4.4  露天矿和坑内矿排水系统特点、水泵排水能力、防水闸门设置等安全可靠性分析。4.5  露天及坑内爆破器材库安全可靠性分析。4.6  露天及坑内爆破和大爆破作业安全可靠性分析。4.7  特殊开采条件下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分析4.7.1三下开采(建筑物、水体、交通线)。4.7.2大水和突发涌水矿床开采。4.7.3高硫和有发生火灾矿床开采。4.7.4高地压和有岩爆(倾向)发生的矿床开采。4.7.5有放射性元素矿床开采。4.7.6高温、高寒、高海拔矿床开采。4.8  采空区处理方法对开采和地面设施安全的可靠性分析。4.9 灾变设施(安全出口、避难硐室、报警装置、通讯设施)安全可靠性分析。5.   总平面布置5.1  矿床开采移动范围圈定的合理性分析。5.2  井口及井口设施安全状况评述。5.3  采矿和选矿工业场地稳定性总体评述。5.4  各建(构)筑物与移动线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规定。5.5  各建筑物之间距离(如消防通道)是否符合安全规定。5.6  锅炉房、油库、炸药库、氧气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采用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分析。5.7  地表移动范围和塌陷范围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可靠性分析。5.8  露天矿爆破危险区域的管理措施安全可靠性分析。5.9  露天矿排土场,坑内矿废石场安全状况分析(避免为泥石流发生创造条件)。6.   机电和其它6.1  矿山机械6.1.1 阐述提升设备选型的安全可靠性。6.1.2井口机械化设施、安全门、防过卷、防断绳保险、防误操作装置的可靠性分析。6.1.3 阐述斜井提升防跑车装置、斜井人车的安全可靠性分析。6.1.4 坑内及地表电机车运输线路设计、信号,调度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6.1.5 坑内水泵启动、运转可靠性分析。6.1.6 主扇及多级机站风机运转和效率的可靠性分析。6.1.7 其它设备如破碎机、皮带运输机、空气压缩机的安全分析(包括降低噪音措施)。6.1.8井下内燃机尾气净化措施及效率的安全可靠性分析。6.2  供配电6.2.1叙述矿山电源及供电系统可靠性,特别是一类负荷(如坑内排水)的供电可靠性分析。6.2.2提升自动控制系统可靠性分析。6.2.3电器设备的接地、防漏电、防过流三大保护装置可靠性分析6.2.4其它露天矿和地下矿山通信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等。6.3  供排水6.3.1坑内及地表供水系统的可靠性分析。6.3.2消防水池容量、消防管理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6.3.3排水系统(地表)可靠性分析(是否会造成矿区洪涝灾害)。6.4   工业与民用建筑6.4.1建筑物抗震设计。6.4.2建筑物基础设计。6.4.3建筑物防火设计。6.5 尾矿库6.5.1尾矿库位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库区汇水面积、排洪能力、最大暴雨及洪水频率,地形地貌特点,下游的居民区(位置)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分析。6.5.2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6.5.3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及尾矿坝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7. 矿山安全保健辅助设施7.1坑口生活福利室(浴室、更衣室、洗衣间、干燥间、矿灯房等)。7.2 坑口保健食堂。7.3 井下保健站。7.4井下消防材料库。7.5井下卫生间及巷道卫生清理。7.6工业卫生化验室。8.  矿山安全机构及设施8.1 矿山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8.1.1矿山安全机构组织系统。8.1.2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检测、安全教育培训、人员配备及职责。8.2  矿山消防8.2.1设计依据及消防特点。8.2.2消防措施。8.2.3消防人员配置。8.3  矿山救护8.3.1根据灾害事故特点,大型矿山应设专业矿山救护队,中小型矿山设业余矿山救护队。8.3.2矿山救护队人员及设备配置表。9.  存在问题和建议10.  附图10.1大型及特大型矿山,矿山安全专篇如单独成册,应附下列图纸:(1)   矿山地形地质图;(2)   矿区总平面图;(3)   露天采场平面图;(4)   坑内外工程复合图;(5)   矿井通风系统图;(6)   矿床开拓纵投影图(露天矿为开拓平面图)。10.2中小型矿山安全专篇原则上不单独附图,见相关专业图纸,但必须注明安全出口、避灾线路、矿山消防、矿山救护等安全设施等。必要时附一张矿山安全设施综合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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