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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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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doc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项目名称: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委托单位: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环境监测站二一四年八月项目名称: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承担单位:广州市花都区环境监测站站长:梁汉超项目负责:陈煜报告编写:韦秋良签发:广州市花都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府西一街6号电话:020-86970705传真:020-86970705邮编:510800报 告 编 制 说 明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站负责对广州市花都区排放污染物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2、 本报告只对来样或自采样负监测技术责任。对本报告若有疑问,请向监测站办公室查询。对监测结果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本报告10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测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对不可保存的样品以及超出保存期的样品,恕不受理。3、 本报告涂改无效,无报告编写者、签发者签字无效。4、 本报告无监测站业务专用章及计量章无效。5、 未经本站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本报告。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1. 前言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五和红棉大道南羊城水泥厂内(东经:113.148469°;北纬:23.337267°),由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受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花都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该公司工程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2014年8月份对该公司的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监测,现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2. 验收监测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2.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6号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2.5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文件花环监字2011231号关于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6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7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花都区环境监测站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委托书。3. 建设项目概况3.1 基本情况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五和红棉大道南羊城水泥厂内。项目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78平方米;项目总投资6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该项目设有2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主要生产水泥商品混凝土,年产商品混凝土约8万立方米。3.2 环境保护设施和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 3.2.1废气该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粉尘废气,由库顶筒库呼吸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3.2.2废水 该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产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3.2.3噪声该项目的噪声来源于各种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减振、隔声、消音等处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4.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4.1同意该项目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五和红棉大道南羊城水泥厂内建设。4.2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按该项目的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将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轻到最低程度。重点要求如下:4.2.1粉尘须经收集作净化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4.2.2生产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的车辆冲洗标准、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标准后回用,不外排。4.2.3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沉淀池沉渣等固体废物应予以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须交市政环卫部门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处倾倒或焚烧。4.2.4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各种声源经减振、降噪处理后,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4.2.5 排污口须进行规范化建设。4.3该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先按该项目环评文件提出的总量指标进行控制。即废水排放总量0吨;粉尘3.19吨/年。项目稳定运行后,则按我局核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定量执行。4.4项目环保设施建成,须向我局提出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备案申请,经检查同意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试运行;项目自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报我局验收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发给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生产。4.5本文为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建设还须依法办理发改、建设、消防、工商等部门相应的手续。4.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5.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5.1 废气评价标准 本次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4915-2004)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值见下表。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4915-2004)单位:mg/m3监测因子颗粒物执行标准1.05.3厂界噪声评价标准本次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之2类标准:即昼间60分贝以下。6. 验收监测内容6.1废气监测6.1.1 监测点位、因子和频次类别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工艺废气东面边界(上风向)总悬浮颗粒物1次西面边界(下风向)总悬浮颗粒物1次6.1.2 监测分析方法项目监测方法方法来源总悬浮颗粒物重量法GB/T15432-19956.2厂界噪声监测6.2.1 监测点位、因子和频次类别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厂界噪声厂界周围设3个监测点位等效声级dB(A)1次6.2.2 监测分析方法项目监测方法方法来源等效声级dB(A)仪器法GB12348-20086.3 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6.3.1 验收监测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和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暂行技术规定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实施全程序质量保证。6.3.2 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首先选择目前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6.3.3 本站已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并获得广东省优质实验室称号。6.3.4 参加验收工作的监测采样人员和分析测试人员均持有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监测资格证,持证上岗。6.3.5 验收监测工作中使用的监测仪器设备均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技术要求,并通过计量检定,在进入现场前对现场检测仪器及采样器进行校核。6.3.6 监测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本站质量手册进行。6.3.7 验收监测期间,经现场检查,确保该企业生产工况稳定,生产负荷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负荷均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6.3.8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和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7. 验收监测结果和评价7.1 本站监测人员于2014年8月份期间对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进行了现场监测、采样和实验室分析。验收监测期间,该公司生产正常,生产负荷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负荷均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7.2废气监测结果及评价7.2.1 废气监测结果见下表监测点位总悬浮颗粒物单位(mg/m3)东面边界(上风向)0.317西面边界(下风向)0.360标准1.07.2.2 监测结果评价废气排放的监测因子浓度均达到该项目审批要求的验收监测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4915-2004)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7.3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和评价7.3.1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监 测 地 点 和 编 号噪声级 Leq dB(A)标准 Leq dB(A)编号监 测 点 名 称昼 间夜 间昼 间夜 间1南面边界外1米58.7-60-2西面边界外1米57.6-60-3北面边界外1米58.0-60-7.3.2 监测结果评价厂界噪声达到验收监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之2类标准的要求。8.验收结论和建议8.1 监测结果讨论8.1.1该项目废气排放的监测因子浓度均达到该项目审批要求的验收监测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4915-2004)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8.1.2 该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该项目审批要求的验收监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之2类标准的要求。8.1.3该建设项目基本达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要求。8.2 对委托方的建议8.2.1 接受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的不定期日常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便于环保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企业自身内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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