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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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oc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 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DLJ 58-8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的通知 (81)电火字第29号 原水利电力部于1963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水处理及 制氢设备篇),已不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规范进行了修 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现颁发实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1981年10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条 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和制氢设备的施工、验收及基建阶段 的化学监督工作。 第2条 本规范着重规定各项设备在施工及验收工作中有关电厂化学专业方面 的技术要求。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装置等 部分,应与相应篇的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第3条 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参照设计规定、国家(或部颁)标准和相应 的技术条件进行。 第4条 各项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如需 修改设计或代用设备、材料时,必须通过一定的批准手续。并将设计变更单及修改 部分的图纸、代用设备、材料的出厂证件等,附入验收签证书中。 第5条 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定型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国外 进口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参照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节 设备材料的验收与保管 第6条 设备运到现场后,开箱检查及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点出厂证件及发货单据; 二、根据订货合同、发货单、零备件目录表清点设备数量,并参照有关技术文 件对制造质量作外观检查。 第7条 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应按电力工业部部颁电力基本建设设备维 护保管规程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进行。防止设备腐蚀、变形、冻裂及材料变质。 第8条 运到施工现场已涂衬防腐层的设备,验收时必须检查防腐层的质量, 如发现缺陷,应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9条 水处理及化学清洗药剂使用前,须通过检验确证无误。药剂的纯度应 符合设计规定,如设计未作规定时,一般应符合附录一的要求。 防腐材料的保管见附录四。 第三节 对土建工程的配合要求 第10条 设备安装前,应会同土建施工单位检查以下各项: 一、设备基础的几何尺寸、相对位置及标高应正确。 二、在钢筋混凝土梁柱及设备基础上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其尺寸及位置应符 合设计要求。预埋件与混凝土结构的连接应牢固 。 第11条 水处理系统的钢筋混凝土容器及沟道,应按土建设计图纸的规定进行 验收。具有防腐层的钢筋混凝土容器及沟道,应检查以下各项: 一、混凝土表面应平整,转角过渡要圆滑,符合防腐层的施工技术要求。待混 凝土层自然干燥后,方可进行防腐施工。 二、防腐层施工完毕后,表面不应有裂纹、鼓泡和孔洞,发现缺陷必须消除。 第12条 钢筋混凝土容器应做灌水试验。容器灌满水后,第二、三、四昼夜水 位的减少量,不得超过总容积的0.75%(即每昼夜漏水量为0.25%,第一昼夜水位下 降数 不计算在内)。 第13条 水处理设备进行调整试运前,土建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水处理室水源可连续供水,防腐地面及防腐沟道施工完毕,排水、排渣沟 道畅道,沟道内无杂物,沟盖板齐全,盖板与沟沿应相平齐。 二、水处理室内部粉刷、油漆、地坪及门窗,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三、试验室上水下水、采暖、通风、照明及各种试验台,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 毕。 四、寒冷地区冬季启动试运前,水处理室扩建端应封闭,室内应具有可靠的防 冻措施。 五、废水处理的构筑物,应施工完毕。 第二章 原水预处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4条 澄清器(池)上部集水槽孔眼中心线应在同一水平线上,其偏差不得超 过±2mm。澄清器清水槽的隔板应焊接严密。 第15条 澄清器(池)取样管伸入器内的管端应向下弯50100mm。取样点的 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取样管应安装牢固。取样门应布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第16条 滤料及承托层的物理、化学性能、级配、粒度、不均匀系数,均应符 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规定时,可参照附录二的标准选用。 第二节 空气分离器及悬浮澄清器(池) 第17条 空气分离器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外壳垂直误差不得大于其高度 的0.4%。 第18条 伸入空气分离器的生水管与空气分离器的中心线偏差不得超过5m m。分水盘的上部边沿应水平。 第19条 支承环与基础之间应有3040mm的间隙。支承环要求水平,其误 差不应大于0.1%。 第20条 澄清器外壳的椭圆度不应大于2%,垂直误差不应大于0.25%。 第21条 澄清器上部集水槽、内筒及内筒集渣管的中心线与澄清器外壳中心线 的偏离误差,不得超过其外壳直径的0.5%。 第22条 澄清器内部水平及垂直稳流孔板焊接应牢固。孔径与孔距应符合图纸 规定,孔的边缘应光滑无毛刺。 第23条 澄清器进水喷嘴的锥形部分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加工,内表面应光洁。 喷嘴与套管应安装成水平。两个喷嘴要求相互平行,并与澄清器的锥形部分成切 线。 第24条 内外筒的连接支架应焊接牢固。内筒和锥形部分的人孔应严密不漏。 第25条 内筒同层进渣孔的上下边缘应各在同一水平线上。孔的边缘要求光滑 无毛刺。 第26条 澄清器的灌水试验应先试内筒,后试外筒。 第三节 水力循环澄清池 第27条 集水槽、喷嘴和反应室中心线的偏离误差,一般不应超过集水槽直径 的0.5%;集水槽、反应室、喉管喇叭口的椭圆度,应不超过1%。 第28条 喷嘴应按设计图纸加工,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喷嘴与喉管中心线的偏 差,不应超过5mm。 第29条 喉管上下滑动导杆应在喷嘴、喉管、提升器就位后再行安装,并应保 证喉管上下自如,无卡涩现象。 第30条 溢水管及出水管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不得超过±5mm。 第四节 机械搅拌澄清池 第31条 第一反应室、第二反应室与澄清池中心线的偏离误差,不得大于澄清 池直径的0.25%。 第32条 机械搅拌装置的轴承及传动部分的安装,应参照电力工业部部颁 DLJ528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3条 搅拌装置的主轴中心线与第二反应室中心线偏离误差,不应大于第二 反应室直径的0.5%。 第34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下列部件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一、浆板的加工尺寸及连接角度; 二、叶轮升降调节器底部冲洗装置的位置整定及喷嘴角度的调整; 三、投药管、泥渣浓缩斗、排污管及澄清池底部排污管的插入高度。 第五节 无阀滤池及虹吸滤池 第35条 对虹吸辅助管管口、滤池出水口、进水分配箱堰口、进水管U形弯 底部以及排水井堰口的标高,都必须按设计图施工,其偏差不应超过10mm。相邻进 水分配箱堰口高度偏差,不应超过5mm。 第36条 滤池顶盖下的挡水板应保持水平,其偏差不得超过2mm。 第37条 焊接虹吸辅助管时,应注意管口不要伸入虹吸弯管内,而安装在虹吸 弯管顶部的抽气管管口则应插入虹吸弯管内约1020mm。 第38条 作强制冲洗用的15°斜管应按设计图施工,斜管角度允许偏差±2°。 斜管管口应尽量靠近抽气管口,同时,两者应安装在虹吸辅助管的一侧。 第39条 虹吸管及其液位计、虹吸辅助管 抽气管、虹吸破坏管,均应严密 不漏。 第40条 安装虹吸辅助管时,不得采用直角急弯。 第41条 虹吸滤池的真空系统应进行严密性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一般为1kgf/ cm2(1kgf/cm2=0.098MPa)。 第六节 机械过滤器 第42条 过滤器应安装垂直,外壳垂直误差不得超过其高度的0.25%。壳体找 正后,应将支脚与垫铁点焊牢固方可进行二次灌桨。 第43条 过滤器的配水系统、排水系统及空气分配系统的支管与母管中心线应 相互垂直。支管的水平偏差,不得大于±2mm。 第44条 泄水帽座的中心线,应与支管水平面垂直。泄水帽高度应一致,允许 偏差为5mm。 第45条 泄水帽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安装时只能用手拧紧。装料前,宜进行 23次泄水帽喷水试验,检查泄水帽应无脱落或损坏现象。 第46条 过滤器如采用开孔排水支管时,应根据制造图检查孔径。孔眼应光滑 无毛刺。套裹支管的网布,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绑扎牢固。 第七节 电 渗 析 器 第47条 离子交换膜应在清水中浸泡48h后,按制造图剪裁和打孔。交换膜的 外缘尺寸宜比隔板尺寸略小1mm。 第48条 隔板布水槽应畅通,隔板厚度应均匀。 第49条 隔板和交换膜在组装前应进行挑选和清理。组装过程中应将膜和隔板 的进、出水孔对准。电极板和接线柱接触应良好。电阻不大于2。 第50条 隔板和膜的排列顺序应正确。紧靠极室的交换膜应为特制的极膜(阳 膜或惰性多孔保护膜)。 第51条 组装膜堆时不应采用一次压紧的方式,应逐次压紧。 压紧时应从长边的中间螺栓开始向两侧顺序压紧,旋紧螺帽时,用力要均匀平稳。 旋紧间隔时间不宜少于8h,一般紧3次以上。 第52条 整个电渗析器组装后,应按制造厂的要求作灌水试验。 第53条 在保管、组装和停用期间,应定期通水,保持交换膜湿润,防止脱水、 发霉。 第三章 锅炉补给水处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54条 离子交换器和除二氧化碳器应安装垂直,其外壳垂直误差不得超过其 高度的0.25%。 第55条 离子交换器在装料前,应对内部的防腐层进行检查。检查标准和修补 工艺,按本规范第九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6条 交换器所用合成纤维网布应用电烙铁裁划。在制做支管网时,应采用 与网套性质相同的线缝合。 第57条 泄水帽的安装质量,应按本规范第45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58条 人工填装树脂时,如直接由上部人孔填装,则离子交换器内必须加缓 冲水垫层。水层高度以能保护底部及中间排水装置为度。 第59条 填装树脂时,应对树脂逐桶检查,防止差错。树脂填装高度应符合设 计规定。 第60条 离子交换器采用石英砂作垫层时,必须按制造厂的级配要求严格分层 铺设,其垫层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石英砂的纯度要求和试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二 所示。 第61条 树脂在贮存过程中,应防止脱水和冻裂。当出现脱水情况时,应以饱 和食盐水浸泡24h,然后再逐步稀释。 第二节 离子交换器 第62条 离子交换器内部装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或制造厂)图纸的规 定。设计(或制造厂)无规定时,可按本规范第63、64、65条规定检测校正。 第63条 离子交换器的集、排水装置(进水挡板、穹形多孔板、叠片式大水帽 等)的装配允许偏差为: 与筒体中心线的偏差不大于5mm; 水平偏差,不大于4mm。 第64条 离子交换器采用支母管式集、排水装置时,其支管的水平偏差及支管 与母管中心线的垂直偏差允许值为: 水平偏差不大于4mm; 垂直偏差不大于3mm; 相邻支管中心距离偏差不大于±2mm。 第65条 离子交换器的再生装置,应安装成水平。再生管的孔眼方向应与制造 图相符。放射形再生管的喷嘴,应垂直向上。通水检查,应无堵塞现象。 第66条 逆流再生离子交换器的压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若设计无规定 时,其厚度可按150200mm填加。 第67条 双层床及体内再生混床树脂的型号、粒度、比重及填装比例,必须符 合设计规定。 第三节 除二氧化碳器 第68条 除二氧化碳器所有构件的连接处,均应接合严密。内部防腐应符合设 计要求。 第69条 除二氧化碳器上部进水分配装置及内部的多孔板(或格栅)应水平,其 偏差不得大于8mm。 第70条 除二氧化碳器内所装填料的规格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填料 为瓷环,一般在装料前以2%3%的稀盐酸浸泡数分钟,然后用清水洗净再行填 装。填装时应避免破损。 第71条 除二氧化碳器风机及送风管的布置,应注意不使器内的水灌入风机。 第四章 凝结水的前置处理 第一节 电磁除铁过滤器 第72条 电磁除铁过滤器应安装垂直,其外壳的垂直误差,不得大于0.25%。 第73条 电磁除铁器滤器的铁球填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球时不得混入 杂物。 第74条 填装的铁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球面应光洁无锈蚀。镀镍防腐层应均匀,无剥落现象; 二、铁球直径偏差不得超过±2mm,椭圆偏差不得大于0.2mm。 第75条 各种电气、热工、化学仪表的安装位置与电磁除铁过滤器本体的距离 不得小于1m。 第二节 覆盖过滤器 第76条 覆盖过滤器应安装垂直,其外壳垂直误差,不得超过0.25%。 第77条 覆盖过滤器内壁及孔板防腐层,应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外观要求完好 平整。 第78条 滤元应完整,安装中严防碰撞。滤元绕丝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滤元 与多孔板连接处应严密不漏。 第79条 覆盖过滤器在试运行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除油清洗。 第五章 冷却水处理 第一节 加 氯 设 备 第80条 加氯设备、管道,均应按设计要求采用耐腐蚀材料,并确保严密不漏。 氯瓶不得直接与射水器相连。氯瓶上部应设置淋水管,其水温不得超过40。 第81条 转子加氯机应牢固地安装在基础上,不得采用悬挂方式。 第82条 转子加氯机解体后,应对旋风分离器和减压阀进行内部清洗,并按额 定启闭压力重新整定减压阀弹簧。 第83条 加氯点必须设在水面以下,加氯管必须安装牢固。 第二节 加 酸 设 备 第84条 浓硫酸系统的所有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阀门、法兰等接合面的垫料 必须采用铅质或聚四氟乙烯塑料垫片,严禁使用橡胶垫。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本规 范第十章的规定进行严密性水压试验。 第85条 浓硫酸箱底座应牢固的焊在固定平台上。箱底向排污侧倾斜,具有不 小于0.5%的坡度。 第86条 加酸混合槽应按设计要求制作。所有焊缝应经渗油试验合格。 第87条 浓硫酸设备第一次贮酸前,应排尽设备系统内积水。酸箱贮酸后,附 近应严禁火种。 第六章 箱 槽 第一节 水箱、溶液箱(槽) 第88条 箱、槽的制造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箱壁平整,无明显凹凸现象; 二、肋筋等加固件应焊接牢固; 三、内部有防腐层的箱、槽,防腐层应完好无损; 四、附件齐全。 第89条 直接安放在基础上的平底箱槽,箱底与基础间的接触一般应均匀密 实。 第90条 圆形卧式箱罐支座的圆弧应与箱壁相吻合,接触均匀、无明显间隙。 第91条 水位计应清晰透明,安装在便于监视的位置,并装有坚固的保护罩。 严寒地区的室外水箱不应采用玻璃水位计。 第二节 搅 拌 器 第92条 搅拌器外壳的椭圆度,不应超过2%。 第93条 石灰浆搅拌器胶皮管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浮筒在最低位置时, 吸水管口应比搅拌器锥形底高250300mm。 第94条 浮筒作灌水试验应严密不漏。浮筒须有足够的重量,浮筒浸入水中后 浮起部分应为筒体的50%。 第七章 转 动 机 械 第一节 消石灰机及石灰吊车 第95条 消石灰机转筒应准确均匀地安装在滚轮上,滚轮应转动灵活、无卡涩 现象。筒体的水平度、滚轮支座的轴向尺寸及滚筒轴向串动值,均应符合制造厂技 术文件要求。 第96条 传动齿轮应啮合良好。齿面应接触均匀,顶隙、侧隙均应符合图纸要 求。 第97条 石灰加料管喉部的接管座应与生水接通。位于喉部带丝扣堵头的通渣 孔,只能作通渣之用,不应与生水连接。 第98条 消石灰机的排气管,应引向室外。 第99条 石灰吊车的单轨应安装呈水平,在全行程上高低差不应大于10mm。 焊接处要打磨平整。车轮行走应灵活无卡涩。 第二节 水处理室专用泵 第100条 本节各条规定适用于耐腐蚀专用泵的安装及验收。一般离心泵的安 装及验收工作,应参照电力工业部部颁DLJ 538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 范(汽轮机机组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1条 在解体和清理用非金属材料制作的耐腐蚀泵(以下简称非金属泵) 时,应注意不要与有机溶剂或高温接触,并须避免撞、压,以免损坏。 第102条 在安装非金属泵前,应作下列检查: 一、用粘合剂粘合的叶轮应清洁无损伤,无裂纹,粘合要牢固。 二、轴头螺母、密封圈和轴套应无变形、毛刺和裂纹,轴头螺纹应完整。 三、热压泵壳、端盖以及各种零件,应无明显分层和变形现象。 第103条 在安装非金属泵和灰浆泵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泵壳结合面采用的垫片应与该系统法兰所用垫片的材质相同。 二、泵的密封水源和水封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水封压力应稍高于泵内工 质的压力。 第104条 往复泵泵体的找正,应以机身滑道、轴承座、轴外露部分或其他精 加工面作为测量的基准。 第105条 往复泵输液系统内的安全阀应作解体检查,动作压力应按设计规定 进行调整。如动作压力无规定时,一般按工作压力的1.25倍进行调整。 第106条 安装往复泵时,应测量下列间隙数值,并作出记录: 一、减速箱蜗轮与蜗杆的串动间隙; 二、柱塞和柱塞衬套的间隙。 第107条 工质与活塞(柱塞)直接接触的往复泵,入口应按设计图纸加装滤网。 无设计时,一般可加装50100目滤网。滤网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入口管截面积的3 倍。滤网材料应能经受工质的腐蚀。 第108条 安装隔膜泵缸体的要求如下: 一、安装隔膜时,前后缸头各螺栓应均匀拧紧。隔膜装好后,不得因挤压而发 生变形; 二、填料压盖不可过紧或过松; 三、进、排液阀所有螺纹的连接处,安装时应缠绕耐腐蚀的材料加以密封; 四、液压隔膜泵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加注液压油,并应确保液压腔内不含 气体。 第109条 往复泵的试运转,应按以下顺序进行:无负荷(出口阀门全开)运转不 应少于15min;正常后,按工作压力的1/4、2/4、3/4的顺序各运转不少于0.5h; 最后,在工作压力下应作不少于8h的连续运转。在前一压力级未合格时,不应进 行下一压力级的试运转。并应注意不得在出口阀全闭的情况下启动。 第110条 通过试运的往复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吸入和排出阀的工作应正常; 二、隔膜泵的安全阀、补油阀和放气阀的工作,应灵敏可靠。 第三节 空压机及附属设备 第111条 本节各条规定适用于无油润滑空压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施工及 验收。对于一般空压机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参照电力工业部部颁DLJ 5281电 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12条 无油润滑空压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装配前,对油封零件应进行去油清洗。气缸镜面、活塞杆表面不应有 锈迹; 二、气缸、填料组装后,其水路部分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压力进行严密性 水压试验,不得有渗漏现象; 三、组装刮油器时,其刃口方向应正确,活塞杆上的挡油圈应组装牢固; 四、组装活塞前,一般应在活塞杆表面及气缸镜面上涂一层零号二硫化钼粉, 并将表面多余的二硫化钼粉吸净。如设备技术文件另有规定时,应按该文件的规定 进行; 五、采用内部冷却的活塞杆,其冷却液进、排通路应清洁畅通,管接头应严密 不漏。 第113条 空压机的附属设备(如干燥器、储气罐、滤清器及放空罐等)就位前, 应按施工图核对管口方位、地脚螺栓孔和基础的位置是否相等,并检查各管路是否 畅通。 第114条 承受压力的附属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作强度水压试验;制造厂无 规定时,可按表7-1的规定进行。设备在试验压力下维持5min,然后降至额定压 力,并用小锤沿焊缝两旁150mm处轻轻敲击,全面检查,不得有渗漏或变形等现 象。 表7-1 空压机附属设备强度试验压力 第115条 无油润滑空压机的试运转,除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转中冷却液必须充分供应; 二、运转中活塞杆表面的刮油情况应良好,曲轴箱和十字头的润滑油不得带入 气缸内; 三、在逐级升压过程中,应待温度达到稳定状态、填料密封良好无卡死等现象 后,方可将压力逐级提高。 第八章 特殊管道和阀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16条 塑料、玻璃钢管件粘接时,接口应打磨光洁,严格按粘接工艺施工。 粘接完毕妥加保护,并使粘接剂充分固化后再行安装。 第117条 在塑料、玻璃钢附近动用电火焊时,应采取隔离措施。不得将焊渣 和切割的边角料碰在塑料和玻璃钢管道上。 第118条 塑料、玻璃钢管道所用的管件(三通、弯头等),应尽量采用制造厂生 产的定型模压产品。 第119条 塑料、玻璃钢管及管件,应避免长期在烈日下曝晒,防止老化变质。 第120条 管道支吊架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塑料、玻璃钢管道,应在金 属卡箍和管子之间加装软垫(如橡皮等)。 第121条 塑料、玻璃钢法兰连接螺栓的两端应加平垫圈,并对称旋紧,均匀 用力。 第122条 自重较大的阀门、射水器等,应单独支吊,避免管子承受过量负荷。 第123条 数条管道并行敷设时,应先施工金属管道,其次玻璃钢管道,最后 塑料管道。 第二节 灰 浆 管 道 第124条 敷设石灰浆及菱苦土浆液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朝排放方向的倾斜度,不宜小于120; 二、不得有U形管段和局部管径突然增大; 三、不得采用焊接弯头; 四、管道低位点应装放水门或放水堵头。 第125条 灰浆管道上应采用闸阀或旋塞,不得采用截止阀。 第126条 灰浆管道应用法兰连接,便于拆卸。管道的倾斜部分每隔23m 装一对法兰,弯头均用法兰连接。 第三节 酸、碱 管 道 第127条 酸、碱管道安装的要求如下: 一、管道的焊接工作应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确保焊接质量; 二、所有法兰连接应严密。在行人通道附近的浓酸管道的阀门及法兰盘处均应 有保护罩或挡板遮护; 三、法兰垫片材料应根据设计的规定选用;如设计无规定时,稀硫酸管道可采 用X B350橡胶石棉板,盐酸或碱液管道可采用耐酸碱橡胶垫。 第128条 浓盐酸箱的排气管,应通过酸雾吸收器引向室外。排液管及溢流管 的出口,应有水封装置并接至经过防腐处理的地沟。 第129条 浓硫酸管道应尽量采用长管段,以减少接头。 第130条 碱液管道上的配件、阀门,只许用钢或生铁的,不得使用黄铜或铝 质材料。碱液容器及管道内部禁止涂刷油漆。 第四节 塑 料 管 道 第131条 塑料管道应根据其材料特性及焊接规定进行安装。 第132条 内径150mm以下的塑料管,其椭圆度不得大于5%。壁厚30mm以 下的塑料管,其厚度误差不得超过±15%。管壁应无分层、裂纹及明显的凹凸不 平。 第133条 直管部分每隔30m应装形膨胀节。膨胀节应平直无扭曲,表面无 裂纹、鼓泡和变质等缺陷。外圆弧应均匀,弯管部分的椭圆度应小于6%。 第134条 管子的固定连接,应按设计采用胶套盒或承插式焊接。自流管可采 用对口焊接。 第135条 对塑料焊条的质量要求以及焊接完毕后对焊缝的质量检查,应按本 规范第九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玻璃钢管道 第136条 在安装玻璃钢管和法兰前,应逐件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分层、薄 厚不均或鼓泡等缺陷。对管子宜逐根作1.2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不得有泄漏、 冒汗等缺陷。 第137条 粘接玻璃钢管及法兰的粘接剂,应按制造厂或设计要求配制。粘接 前,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及材料特性先作小型试验,待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后再行 施工。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的化学药品。 第138条 粘接管子或法兰后,其接口胶泥应均匀光滑、高度应与管壁齐平, 粘接应密实,表面无气孔和裂纹。 第139条 不得直接在玻璃钢管道上钻孔装接取样管或仪表管;如必须装接 时,应在法兰连接处另装取样(或仪表)接管法兰。 第六节 衬 胶 管 道 第140条 衬胶管道在组装前,应对所有管段及管件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可 进行电火花漏电检查,发现缺陷及时修补。 第141条 衬胶管道及管件受到沾污时,不得使用能溶解橡胶的溶剂处理。 第142条 设备及管件的法兰接合面在组装前,应检查其是否平整,不得有径 向沟槽。 第143条 禁止在已安装好的衬胶管道上动用电火焊或钻孔。 第七节 特 殊 阀 门 第144条 阀门在安装前,应查明其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第145条 阀门在安装前,一般应作严密性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25倍工作 压力,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46条 衬胶阀门,应用电火花检查器检查衬胶质量。结合面应平整无外伤。 衬里表面不得有鼓泡现象。 第147条 气动阀门除手动操作灵活外,还应做工作压力下的压缩空气开闭操 作试验。 第148条 碟阀应转动灵活,安装方向应正确,无卡涩现象。与碟阀配套的重 锤及浮筒重量应调整适中。 第九章 防 腐 工 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49条 在对设备和混凝土构筑物的防腐保护层进行施工前,应制定严格的 防火、防爆、防毒和防触电等安全措施,并且下列工作应结束: 一、设备本体及附属件(如接管座、仪表管、取样管以及内部附着的构件等)的 焊接及钳工工作; 二、设备本体的灌水试验、渗油试验或水压试验。 第150条 对准备进行防腐的金属表面,对其上面的焊瘤、棱角凸斑和锈迹, 应铲除打磨干净。采用喷砂法除锈时,使用的砂子(石英砂、金钢砂或铁砂)应具 有足够的硬度并进行干燥处理后使用。在保证除锈质量的前提下,也可采用其他 方法。 第151条 施工现场应洁净、干净、通风良好。在容器内施工应装通风装置, 保证每小时换气量不少于设备容积的30倍。 第152条 清理后的金属表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表面应呈均匀的金属本色,无孔洞、裂纹、铁锈、焊瘤,凹斑深度不应超 过3mm; 二、衬里边缘及转角处弯曲过渡应圆滑,圆弧半径一般不小于5mm; 三、锈污及脏物应清洁干净,并用有机溶剂彻底清洗。 第153条 设备除锈清理结束后,须经有关人员检查合格,并应尽快涂刷底漆。 第154条 施工前对防腐层用料,应检查: 一、漆料、胶料、溶剂和衬里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其规格、牌号应符合设 计要求; 二、材料是否超过规定使用期限。 第二节 涂 漆 第155条 漆层必须完整、细密、均匀,不应有流淌、龟裂或脱落现象。涂料 与底漆应能牢固结合。涂刷层数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56条 在涂刷过程中,刷漆工具,设备表面及漆液中不得夹带水分。 第157条 涂漆时,每涂一层的干燥时间,应根据各种涂料的不同要求而定。 前一层漆干燥后方可再涂后一层漆。 第158条 热固型树脂类涂料涂刷完毕,应按设计(或厂家)规定进行热处理,使 其完全固化。对于生漆、湿固型聚氨树脂涂料,应在相对湿度较高的环境中施工。 第三节 橡 胶 衬 里 第159条 衬里胶片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一、胶片应柔软光滑,表面平整,无孔洞、刀伤等缺陷。用火花检查器检查无 漏电现象,并不得有深度在0.5mm以上的裂纹、坑洼等。 二、胶片断面无硫磺分布不均匀现象。 三、胶片表面和断面仅允许有直径小于2mm的气泡,25mm直径的气泡每 平方米不得多于5处。 四、胶片厚薄应均匀,其误差不应超过下列标准: 胶片厚度:1.5mm 允许误差:±0.25mm 2mm ±0.3mm 36mm ±0.5mm 第160条 配制胶浆的胶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胶料在配浆前,应用溶剂汽油将其表面的滑石粉洗净; 二、胶料应能全部溶解在溶剂汽油中; 三、配制胶浆的粘结力、均匀度、浓度等,均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四、胶浆应现用现配,不宜久放;在施工过程中不应呈凝胶状态。 第161条 衬胶金属表面的转角、焊缝等凹凸不平处,应用衬里相同的胶料填 平。 第162条 胶浆要涂刷均匀,不应有堆积现象。除手与工具不能伸入的设备外, 不得用灌注方法涂胶浆。 第163条 橡胶与金属表面应粘贴牢固,无空气泡。衬好的胶层外观要平整, 搭接要严密,搭接宽度一般不少于20mm,并经电火花检查器检查合格。 第164条 根据现场条件,衬胶设备可在硫化釜内硫化或直接硫化。硫化前应 先通压力为23kgf/cm2的压缩空气,蒸汽和空气的置换时间不得少于0.5h,然 后进行硫化。直接硫化的设备也应装设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门和疏水门等装置。 第165条 根据胶料的硫化要求,硫化设备衬里时,应严格控制硫化温度和时 间。升温应缓慢进行,不允许温度忽高忽低。硫化期间应注意疏水的排放。 第166条 硫化结束前,应通压缩空气置换蒸汽,并缓慢降温。 第167条 衬里硫化后,用小木锤敲打以判断粘结情况,并用电火花检查器检 查其严密性。衬里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衬里与金属表面应结合严密,无脱开和裂缝现象; 二、箱槽等容器的衬里,允许有20mm2以下、高度2mm以下的局部脱开处。 其数量限制如下: 衬里面积大于4m2时,不得超过3处; 衬里面积为24m2时,不得超过2处; 衬里面积小于2m2时,不得超过1处。 三、衬里表面不允许有深度超过0.5mm以上的外伤和夹杂物; 四、不承压的管件,允许有不破的凸起气泡。但每个凸起气泡面积不得大于 1cm2,凸起高度不得大于3mm,脱开总面积不得大于管件总面积的2%; 五、法兰边缘胶板的脱开不多于2处,总面积不大于衬里面积的2%; 六、缺陷超过以上规定时,允许采用未经硫化的胶板修补,然后硫化,也可采 用环氧树脂胶泥修补。但修补总面积不得超过衬里总面积的2%。 第四节 塑料制品的施工 第168条 硬聚氯乙烯加工成型温度,一般应控制在135±5,加温时应使 工件受热均匀。成型的制件不得有龟裂、变形和烧焦等缺陷。 第169条 焊接用压缩空气不得含有油质和水分。焊枪出口风温,一般宜控制 在210230范围内。 第170条 焊条必须柔软平直,粗细均匀,无杂质及老化现象。焊接时,应根 据焊件的厚薄,用不同直径的焊条: 厚度为25mm的焊件,宜选用直径2mm的焊条。 厚度为515mm的焊件,宜选用直径3mm的焊条。 厚度16mm的焊件,宜选用直径34mm的焊条。 第171条 焊接前应使用二氯乙烷、酒精等溶剂揩拭焊条及焊缝处,以除去表 面的油脂、脏物。 第172条 塑料制件焊接后,焊缝不得有断裂、变色、烧焦、分层、鼓泡和凸 瘤等缺陷。焊缝表面应光洁、焊纹应排列得均匀、紧密、宽窄一致。 第五节 玻璃钢衬里 第173条 玻璃钢衬里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玻璃布应选用无碱、无蜡、无捻的粗纱方格布,厚度以0.3mm为宜。 二、填料耐酸度应98%,粒度0.125mm。 三、酚醛树脂的贮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自产品出厂日算起),粘度增大 时不得使用。 第174条 金属表面的转角处以及焊缝凹凸不平处,应以胶泥填平。 第175条 衬里设备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防止因变形而损坏玻璃钢。 第176条 施工现场环境条件:温度为2030,相对湿度应不大于80%, 并须防尘防雨。 第177条 用玻璃布贴衬时,应垂直进行,一般应先上后下,先器壁后器底, 搭接宽度以3050mm为宜,各层搭接缝应互相错开,不得重叠。 第178条 衬里表层涂料,应严格按设计配方配制。表层涂料可不加填料。一 般涂刷两层,涂刷第二层时必须在第一层固化后进行。 第179条 进行衬里工作中,应根据所使用的树脂、固化剂种类及施工现场条 件,合理选择热处理工艺。热处理时应均匀加热,防止局部过热。 第180条 进行衬里工作中,每道工序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181条 玻璃钢衬里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衬层与本体表面应严密结合,无脱层及鼓泡等缺陷。 二、玻璃布应充分浸透胶料,含胶量应均匀,不得出现白点、白面、皱折,整 个玻璃钢表面应呈胶料本色。 三、直径小于5mm的气泡,若每平方米范围内不到三个,可不作处理,否则 应进行修补。 第十章 设备系统的严密性试验 第182条 各类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严密性水压试验,以检查各 连接部位(焊缝、法兰或丝扣接口等)的严密性。试验压力一般为工作压力的1.25